[精选]学校安全事故防控36880.pptx
王永军.1996年,国家教委、劳动部、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国家体委、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的通知,确定每年3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为全国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日。“生命不保,何谈教育”?2006年,教育部令第 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颁布实施,2007年 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把中小学校公共安全提到了更高的重视程度。经公安机关的调查,对该校校长李岚、分管校园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杨霖、体育老师李鹏程三人,以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两年、一年半、一年有期徒刑。2014年9月26日中午14时左右,昆明市盘龙区明通小学学生午休下楼,因楼道放置海绵垫引发一起踩踏事故,造成学生6人死亡、26人受伤。一、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一、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 (一)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及特点(一)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及特点 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活动期间,其人身权受到加害行为的侵犯,导致伤、残、死亡或其他无形损害的事件。其特点:1、损害的主体特定。2、损害地点特定。3、损害时间特定。(二)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二)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1、学生彼此之间及其本人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2、由于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事故。3、由于学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4、意外事故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三)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三)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通常的被认为是两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校园伤害事故中未成年学生责任的承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及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民法通民法通则归责原原则:过错责任原任原则(过错推定推定)公平公平责任原任原则无无过错责任原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任原则有有过错承担承担责任,无任,无过错不承担不承担责任任过错过错故意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良后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过失: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学生的结果,或能够预见但因疏忽大生危害学生的结果,或能够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却存有侥幸心理意而未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却存有侥幸心理而轻信能够避免所造成的。而轻信能够避免所造成的。公平公平责任原任原则: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法院根据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无无过错责任原任原则: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任的原则.民法通民法通则规定,不定,不满十周十周岁的儿童的儿童为无民事行无民事行为能力能力人,十周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力人。“年年龄不同不同举证责任不同任不同”侵侵权责任法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生活期间受到人身受到人身损害的,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当承担责任,任,但能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的,不承担责任。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构学习、生活期、生活期间受到人身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构未尽到教育、管理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的,应当承担当承担责任。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生活期间,受到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人身损害的,害的,由侵由侵权人承担侵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构未尽到管理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的,承担相应的的补充充责任。任。:学学校校,幼幼儿儿园园的的教教职员应当当尊尊重重未未成成年年人人人人格格尊尊严,不不得得对未未成成年年学学生生和和儿儿童童实施体施体罚,变相体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的行为.:禁禁止止体体罚学学生生,对违反反规定定造造成成损失的失的,责令令赔偿损失失.:教教师体体罚学学生生、侮侮辱辱学学生生、情情节严重重,构成犯罪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教教职工工体体罚或或变相相体体罚学学生生,或或者者在在履履行行职责过程程中中违反反工工作作要要求求、操作操作规程、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定。(五)(五)有关校园伤害事故的民事法律规定有关校园伤害事故的民事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6、117、119、132、137条(7款)。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及有关赔偿的条款。二、学校安全事故案例及预防二、学校安全事故案例及预防 1、一出不该发生的校园悲剧在四川省泸州市某职校生刘朝阳年仅15岁,2013年月日,刘朝阳所在的班级进行语文测验,刘朝阳在未做完全部试题的情况下匆匆交了卷。第二天,班主任宋老师在评讲试卷时认为刘朝阳连这么简单的试题都漏掉了,是因为他粗心大意造成的,于是要求他站起来,并叫班上同学都狠狠地打他一下,以使其记住这次教训。从学校回来后刘朝阳出现了健忘、反应迟钝等精神病症状。2003年12月22日,经精神病学专家会诊,泸州市法医学会鉴定认为,刘朝阳被人殴打后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其伤残程度为六级。【审判结果】2014年1月18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判决:要求宋老师和学校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140000元。【评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按例中教师具有明显的体罚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2 2、学生上课受伤校方赔、学生上课受伤校方赔1.31.3万万 黄某是某职校男生。2012年10月15日下午,该校体育老师黄某组织上体育课。课前,黄老师宣布参加乒乓球等项目比赛的同学进行训练,其余学生自由活动,同时要求学生不要去玩单双杠,不要影响其他学生训练。由于黄某不是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便与几位同学擅自去玩单杠。黄某因身高不够,几次跳起没能抓住单杠,便爬上单杠旁边的砖墙,跳过去抓单杠,但因没抓着而跌落在地上,摔伤右手,造成严重骨折致级伤残,并花去医疗费等相关费用66316元。事后,黄某认为自己受伤虽自己有过错,但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伤,学校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于是黄某将该学校告上法院,要求依法赔付其受伤致残造成的经济损失。【审判结果】原告黄某在上体育课时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不听从老师的要求,在没有体育老师组织和指导的情况下,擅自并且不按规定要求去抓单杠,以致受伤,黄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校方(体育老师)虽在上体育课时对学生提出不要去玩单双杠的要求,但校方并未在可预见的单杠区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受伤,校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照民法通则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规定,黄某造成损失的66316元由学校负责赔偿,即13263元,其余由原告黄某自负。3 3、在操场看铅球赛被砸伤学校该赔不该赔?在操场看铅球赛被砸伤学校该赔不该赔?某职业学校举办春季运动会,学生俞某与其他同学一起观看铅球比赛。李某是参加这次铅球比赛的运动员。在李某之前的运动员投掷完毕后,担任裁判的教师到铅球着落地点丈量投掷距离,俞某等几位同学随该老师进入落地区内观看丈量结果。在老师和观看的同学尚未撤离运动区域时,李某接着投掷出的铅球,砸中尚未退出运动区的俞某 的头部,致其头部急性重型 颅脑损伤,右额额部硬膜外 出血。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 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 法确定民事法律责任。法院认为法院认为:学校对于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护、管理的职责,学校在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进行集体活动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当俞某随裁判老师进入运动区时,在场老师无人加以劝止,进入后又未及时将其劝退,从而导致原告受到伤害。对此,学校应承担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和采取防范措施的过错责任。李某在学校组织下参加运动会,参加投掷铅球比赛时未满18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作为未成年铅球运动员,在裁判员未加制止的情况下投掷铅球,无法预料到投掷行为带来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疏于组织管理的过错责任。四、学生帮教师做事受到的伤害 4 4、为教师个人打开水被他人撞翻烫伤案、为教师个人打开水被他人撞翻烫伤案 某日,教师王瑛让已下课的学生刘明为其打开水。刘明在打回开水上楼时,恰逢学生闫石在学校楼道的防盗门横梁上打秋千,闫石将暖水瓶碰碎烫伤了刘明的右腿。事发之后,王瑛及校方送刘明到医院就诊,经天津市第四医院诊断,刘明右腿热烫伤3(深度)。一种意见认为,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应承担责任。【评述评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规定:学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或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由致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为,由致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例中教师让学生为其打开水潜在的安全本案例中教师让学生为其打开水潜在的安全隐患估计不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隐患估计不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二节交通安全第二节交通安全5 5、学生淹死河中,是不是提前放学惹的祸、学生淹死河中,是不是提前放学惹的祸?江山市职校根据市教育学会、市教研室下发的关于进行大课间活动评优的通知精神,按期组织全校学生进行大课间活动,活动内容是广播操比赛。学校在比赛结束后放学,比平时正常放学时间稍早。男生刘晓(16岁)与另一同学张良一起回到家里换上凉鞋后前往附近的大沙河洗澡,下水后才几分钟,刘晓就两腿抽筋,只见他在水中挣扎了几下便沉入水底。两天后,刘晓膨胀变形的尸体才在数百十里之外的下游河段浮出水面。()【评析评析】从本案审理过程看,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关键是对一审法院认定学校对刘晓溺水死亡责任承担的否定。一审法院认定“由于学校提前放学致使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与家长对孩子的监护脱节”,学校对此有过错,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而二审法院则认为,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课间活动结束时间比平时放学时间早,属于学校正常调整放学时间,不是提前放学;刘晓溺死发生于放学之后,超出学校管理活动时间范围,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没有联系,学校因此不负责任。6 6、教职工精神病人伤害案、教职工精神病人伤害案 2012年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名儿童和3名教师在幼儿园被门卫徐和平用菜刀砍伤。其中2名重伤儿童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9月20日下午,湖南省永州市第十二中历史教师李恒毅不仅在课堂上用钢筋殴打女生章耀尹,还亲手把章耀尹从四楼上扔了下去,导致这名只有11岁的学生最后不幸身亡。学校领导是否知道聘用人员有精神病史?对录用人员方面为何没有严格把关?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不聘任有犯罪前科或者精神有疾病的教职员工。7、雷击事故致死致伤多名学生、雷击事故致死致伤多名学生 2007 2007 年年 5 5月月 2323日下午日下午 4 4时时 3030分左右,某市某小学校分左右,某市某小学校遭遇雷击事故,正在教室上课的该校四年级和六年级学生遭遭遇雷击事故,正在教室上课的该校四年级和六年级学生遭受雷击,受雷击,7 7人死亡,人死亡,1919人重伤,人重伤,2020人一般伤。人一般伤。2012 2012年,昆明市某县三元庄村小学发生火灾。由于扑救年,昆明市某县三元庄村小学发生火灾。由于扑救工作难度较大,至次日工作难度较大,至次日2 2时时3030分大火才被扑灭,从火场中救分大火才被扑灭,从火场中救出出9 9名学生,名学生,8 8名男生烧死。名男生烧死。2015 2015 年年 6 6月月 1010日下午日下午 2 2时半左右,沙兰镇沙兰河上游时半左右,沙兰镇沙兰河上游山区突降暴雨,瞬间形成洪峰,引发泥石流,最高洪峰水位山区突降暴雨,瞬间形成洪峰,引发泥石流,最高洪峰水位达达 2 2米左右,淹没了正在上课的沙兰镇中心小学,造成米左右,淹没了正在上课的沙兰镇中心小学,造成 105105名学生遇难。名学生遇难。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方法。北京市某小学对安全教育抓得很紧,学生平时也进行过北京市某小学对安全教育抓得很紧,学生平时也进行过逃生演练。一天,这个学校的教学楼旁边煤气管道泄漏,一逃生演练。一天,这个学校的教学楼旁边煤气管道泄漏,一旦遇明火或者爆炸,或者大火。校长没有把实情告诉老师和旦遇明火或者爆炸,或者大火。校长没有把实情告诉老师和学生,他广播通知所有的班级;学生,他广播通知所有的班级;“我们现在马上进行一次安我们现在马上进行一次安全逃生演练,请各班按照原来我们演习的步骤,路线,和方全逃生演练,请各班按照原来我们演习的步骤,路线,和方法带领学生迅速撤离教学楼法带领学生迅速撤离教学楼”。老师和学生以为又是突然搞。老师和学生以为又是突然搞一次逃生演练,所以就按照平时的训练和安排,很迅速静悄一次逃生演练,所以就按照平时的训练和安排,很迅速静悄悄地撤离了教学楼。悄地撤离了教学楼。8、住校生因病死亡学校承担责任?、住校生因病死亡学校承担责任?小明(17岁)系某职校学生。某日下午,小明感到身体不适在宿舍休息,没去上课。第二天上午,学校管理人员和校医检查宿舍卫生时发现小明躺在床上,就劝他回家或到医院治疗,小明说要参加考试不想回家。稍后,班主任又派班长到宿舍看小明。几天后,小明脸发黄,唇发白,非常憔悴,连走到门口的力气都没有了。同学们赶紧用自行车将他推到一家药店输液。输完后,小明给父亲和叔叔打电话,叔叔把他接走了。小明的父亲见儿子病成这样子,就将儿子送到某医院治疗,但已太晚了,小明死于急性重症肝炎。教育法第29条: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习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5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学校对生病的学生应当履行给予必要的关怀和照顾义务;及时告知生病的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义务;及时、有效救助的义务。学校未履行最主要的义务,即告知小明的监护人和送医院治疗,致使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且学校未履行告知和及时救助义务与小明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因此学校对小明的死亡应当承担适当赔偿责任。9、寄宿生私自外出受伤,学校是否该担责?、寄宿生私自外出受伤,学校是否该担责?职校生赵某是住校生,晚自习后回宿舍的途中趁保安不备悄悄擅自溜出校门。路遇三个年轻醉汉与他搭讪,并动手将其打伤,并将身上的手机和一百多元钱抢走扬长而去。期间路人打110报警,警察及时赶到抓住肇事者,并将赵某送往了医院,又通知了学校和赵某父母。赵某共花费医疗费3000元,三名年轻人赔偿赵某2300元,学校负担了700元,学校依据校规对赵某做出了警告处分。本案中,赵某所受到损害是由校外的三个年轻人殴打直接造成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对赵某进行赔偿。作为承担安全管理义务的学校,由于管理上的疏忽,让赵某独自顺利离开学校并受到了伤害。因此学校也应需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案例分析 1010、职校生恋爱怀孕家长向老师索赔、职校生恋爱怀孕家长向老师索赔2020万万学校免责前提学校免责前提如果学校能证明依法开设了对学生的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方面的课程或进行了有关辅导或培训;制定过包含生理安全内容在内的安全制度,则有可能免责。学校负补充责任前提学校负补充责任前提 如果学生家长举证证明两个孩子早恋行为在校园内比较公开,偷尝禁果的行为发生在校园内,学校发现或应当发现而未尽到相应的教育保护责任,学校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双方家长责不可免双方家长责不可免 这里,之所以一再强调学校的“补充赔偿责任”,是因为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这个事件中的双方学生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存在着法定的监护及教育职责。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男生家长要对女生身体伤害赔偿部分医疗费、女生家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需要住院)、必要的营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男生家长还要对女生给予适当的精神损失费。而这个部分占总体损失的比例,就要按照男生与女生的过错程度来划分,比如说是否存在男生强迫女生等情形来判断;如果无法划分,则可能按照与女生家长的同等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1111、发生在课堂上的学生受伤案、发生在课堂上的学生受伤案 某职校化学教师杜某正组织学生上实验课,学生李某因借某职校化学教师杜某正组织学生上实验课,学生李某因借用坐在实验桌对面的同学的钢笔,无意中碰倒了酒精灯,酒精用坐在实验桌对面的同学的钢笔,无意中碰倒了酒精灯,酒精溅在本组同学韩某的脸上并燃烧,致使韩某面部皮肤烧伤脱落,溅在本组同学韩某的脸上并燃烧,致使韩某面部皮肤烧伤脱落,造成中度毁容。造成中度毁容。王某和陆某是同班同学。课堂上老师讲评数学作业,王某王某和陆某是同班同学。课堂上老师讲评数学作业,王某因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因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过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进了王某的左眼。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询问告诉家人。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询问后得知其左眼被戳的事,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次日晚,王某后得知其左眼被戳的事,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次日晚,王某家长在家发现孩子左眼红肿、流泪,即带儿子到医院。手术治家长在家发现孩子左眼红肿、流泪,即带儿子到医院。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法医鉴定王疗后,王某双眼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法医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某的左眼视力为0.060.06,右眼视力为,右眼视力为0.20.2,且不能矫正,已达六,且不能矫正,已达六级伤残,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级伤残,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分分 析析 实验课上学生受伤,直接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确属教师过错所致,则教师理应承担责任。本案中,该学校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为事情发生在下课自由活动时间,且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但学校在知情后善后处理不当,存在过错。学校在王某眼睛被戳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就知晓王某眼睛受伤,却未及时将事故告知双方监护人,也没有当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所以,该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12、学生汇报表演受伤,学校是否担责?、学生汇报表演受伤,学校是否担责?17岁学生孙某是南方某职校幼师班学生,学校组织全校幼师班学生进行毕业汇报演出,并邀请学生家长到校观看。孙某在表演舞蹈时,不小心踩到了舞台地毯的接缝处被绊倒从台上摔下,造成右肱骨及尾骨骨折,经鉴定为两个九级伤残。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孙某父母将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余万元。本案是一起学生在校期间表演节目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案件,事故责任的划分与认定,应该看事故各方是否尽到相应的义务。学生孙某属于未成年人,在学校的安排下进行汇报演出,其各项行为是在老师的指导和保护下进行的,孙某在表演过程中因场地原因严重受伤,孙某不承担责任。孙某的父母在场观看汇报演出,但地点在学校,学生孙某的管理责任并没有发生转移,仍属于学校,故李某的父母不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313、体育课上两同学生相撞受伤,谁之过、体育课上两同学生相撞受伤,谁之过?【案情】原告顾良与被告杨晨均系被告某职校学校的学生。2015年 11月 17日下午,学校的体育老师同时给两个班级的学生上体育锻炼课,安排学生进行地滚球练习。在练习过程中,原告与杨发生相撞。招致原告眼、脸部受伤。为此,原告分别在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医科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治疗,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临床学鉴定,原告该伤致左眼眶底骨折、左眼下直肌嵌顿,构成轻伤;原告外伤后能复视,但损伤己达10级伤残程度。【评析】从本案来看,此事故的发生属意外事件,三方均没有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既是意外事件,当事人都无过错在此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不但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而法院最终也是按照公平原则,判决由当事人酌情分担原告的损失并且判决的用词是“给付”而不是“赔偿”。14、校方批评后学生自杀校方批评后学生自杀 责任该如何分担责任该如何分担?小晨,女,生前系辽宁省庄河市某职校学生。2014年11月25日至28日,小晨与同班其他4名同学违反校规夜不归宿。此事被校方知道后分别找到小晨等同学确认,随后又到其教室内宣布小晨等人以后不准到学校上晚自习,并在该班对5位同学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小晨母亲当天接到校方电话到学校处理此事。下午3时许,小晨与母亲一起回到家中。第二天上午,小晨正常上学,下午正常时间放学回家。大约当晚7时许,小晨服药自杀。2个小时后才被家人发现,但送到当地卫生院抢救时,小晨已经被证实死亡。学生自杀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有内因,也有学生自杀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有内因,也有外因。判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是看对于学生外因。判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是看对于学生的自杀,校方是否做了违反教学管理法律法规的的自杀,校方是否做了违反教学管理法律法规的事情。校方在实施教学或管理过程中侵害在校学事情。校方在实施教学或管理过程中侵害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如体罚学生、侮辱学生、限制或生合法权益的,如体罚学生、侮辱学生、限制或剥夺学生的人身自由等等,导致学生自杀身亡时,剥夺学生的人身自由等等,导致学生自杀身亡时,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庄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校方不准庄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校方不准其到学校上晚自习,在管理上具有一定的过错,其到学校上晚自习,在管理上具有一定的过错,对小晨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视本案对小晨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视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可按的具体情况,被告可按1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1515、学生喝酒身亡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喝酒身亡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郭女系灵宝市某校学生,某晚日上完晚自习,郭女从商店买了60度白酒两瓶,带回宿舍与几个同学在一起喝。喝酒期间曾发生吵闹,大约晚上10:30左右才入睡。第二天早上起床时,同学叫郭女不醒,急忙喊人,医生来后,发现郭女已经死亡,后经法医鉴定系酒精中毒。事故发生后,学校支付3000元丧葬费,因其他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遂引起诉讼。郭女家长将学校推上法庭。【审判结果】郭女作为在校职校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知道喝酒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喝酒,致酒精中毒身亡,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部分的民事责任。学校应对住宿学生加强教育和管理,在熄灯就寝之后学生在宿舍吵闹喝未加以制止,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民事责任。16、课间休息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课间休息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职校生王某于职校生王某于 2013年年 12月月 24日下午第一节课后,日下午第一节课后,课间休息时间,其在学校操场上的双杠上玩耍,骑课间休息时间,其在学校操场上的双杠上玩耍,骑跨在双杠支架的最底层不慎摔下,当时无法行动。跨在双杠支架的最底层不慎摔下,当时无法行动。该校老师随将其送往某医院门诊部治疗,并及时通该校老师随将其送往某医院门诊部治疗,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初诊为左股骨中上三分之一处骨折,知其监护人,初诊为左股骨中上三分之一处骨折,建议转红会医院处理。后原告母亲赶到,并随同老建议转红会医院处理。后原告母亲赶到,并随同老师将其送往红会医院住院治疗,先后两次住院,合师将其送往红会医院住院治疗,先后两次住院,合计医疗费计医疗费 11231元,保险公司先后赔付元,保险公司先后赔付 9925元。此元。此后双方对此次事故责任及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后双方对此次事故责任及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未成年学生的父母、祖父母等家长是未成年学生的法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祖父母等家长是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学校与未成年人之间为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监护人,学校与未成年人之间为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在未成年人进入学校后,学校应履行保护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在未成年人进入学校后,学校应履行保护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全的义务。本案原告课后自由活动时间内,在有警示标志而无安全本案原告课后自由活动时间内,在有警示标志而无安全隐患的体育器械上以不合规范的方式进行玩耍而不慎摔落致隐患的体育器械上以不合规范的方式进行玩耍而不慎摔落致伤,对此后果学校不能预见和避免,伤,对此后果学校不能预见和避免,且被告方在日常对学生且被告方在日常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过程中,通过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教育和管理过程中,通过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设有安全机构和监督岗以防意外发生,故原告的损害后果并设有安全机构和监督岗以防意外发生,故原告的损害后果与学校的管理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与学校的管理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在事件发生后被告方及在事件发生后被告方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避免了损失的扩大,尽到了教育、时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避免了损失的扩大,尽到了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赔偿,无法律及事管理、保护的义务,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赔偿,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某职校赔偿各项损实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某职校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诉讼费失的诉讼请求。诉讼费 733元由原告承担。元由原告承担。未成年人保未成年人保护法法27条条:学校、幼儿园的教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不得对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实施施体体罚变相体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的行为.教教师法法37条条:“教教师体体罚学生,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劣的;教教师所在学校及其教育所在学校及其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可以给予行政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构成犯分或解聘,构成犯罪的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禁止禁止体体罚学生学生,对违反反规定造成定造成损失的失的,责令令赔偿损失失.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实施施细则第第42条条进一步指出:一步指出:“对体体罚幼儿情幼儿情节严重,重,违反反中中华人民共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17、教师体罚学生、教师体罚学生是否该担责?是否该担责?18、实训课学生嬉戏打闹致自身受伤谁负责?实训课学生嬉戏打闹致自身受伤谁负责?某职校焊接实训车间,临近下课,上课教师指挥学生收拾材料、用具,学生张某和王某在车间内打闹,老师发现后及时批评制止,并让他们尽快站到同学们的队伍中去。两位学生去站队的过程中,借老师专注清点器械之际,伺机偷偷继续打闹,张某不小心摔倒,被旁边的铁板割破上臂,教师与同学及时将张某送到医院缝了10针。张某家长以孩子在学校受伤为由,要求学校支付所有医药费,并索要5000元营养费。学校认为自身无过错,校方不愿意承担该费用。责任究竟谁来负?案例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例中,学生打闹,教师制止,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学生在教师处理其他事宜之际,学生再次偷偷打闹,其行为为直接故意实施,事故责任应当由两个学生自己负责。某职校服装实训车间上课期间临时停电,下课时学生未能及时拔下电熨斗电线插头,实训老师未做安全检查。当日晚间突然来电,持续加热的电熨斗引发服装车间堆积的布匹发生火灾,造成十万余元的财产损失,该起责任应该由谁来负责?19、实训车间安全事故谁来负责?、实训车间安全事故谁来负责?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实习是把学生直接安排到工作岗位上,在工作中学习,更适合以动手操作为主的职业训练,学生实习也属于接受正式上岗前的教育阶段,指导教师没有全程跟踪监管实习生实习过程,缺乏敬业精神和安全意识,在学生失误操作时无法及时制止与补救,对学生操作失误受伤事故指导师傅应有责任。20、学生实习手致残,双方担责、学生实习手致残,双方担责。某职校安排建筑专业学生外出实习,企业对新到实习生统一进行了安全培训,然后安排师傅对他们进行业务指导练习。一天,实习生王某与几位同学在指导师傅的指导下进行拌料操作练习。拌料操作结束后,指导老师让王某他们处理底料,清理机器,自己到隔壁车间与其他师傅闲聊。王某几个实习生看师傅不在,就一边嬉笑玩耍一边清理混合机中的底料,不料,误启动了混合机,造成王某学生的左手被卷入,导致残疾。此案件是一件职校实习混合责任事故,依据学校伤害事故处理的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涉及各方共同承担责任。一、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生实习也属于接受正式上岗前的教育阶段,指导教师没有全程跟踪监管实习生实习过程,缺乏敬业精神和安全意识,在学生失误操作时无法及时制止与补救,对学生操作失误受伤事故指导师傅应有责任。案例分析二、实习单位对员工管理监督不力。实习单位指导师傅能在指导实习生期间离岗,说明实习师傅职业行为不严谨,安全意识淡薄,这应该是长期养成的习惯,凸显单位对安全管理的的松懈。2016年4月,教育部公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规定要求,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和安全健康的顶岗实习劳动环境。让学生处于不安全的教学和实习环境里,出现安全事故,实习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与杨某、柳某都是某职业学校学生。2013年9月,学校安排三人及其他学生前往某公司进行职业操作实习。一天晚上,杨某与李某在公司生活区因开玩笑导致后来发生争吵。而后,杨某叫来柳某一起对李某实施殴打,打斗中将李某左眼部击中致伤。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伴眼内组织脱垂;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司法鉴定为五级伤残。李某治伤期间,学校及杨某、柳某积极垫付治疗费。出院后因达不成赔偿协议,李某遂起诉至法院。21、实习期间打架致残,学校是否有责?、实习期间打架致残,学校是否有责?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认定3名打架少年对事故发生都有过错,由打人者杨某、柳某的监护人承担90%的赔偿责任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共计赔偿受伤者李某损失20.4万余元,受伤者李某自己承担10%的责任。学校因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杨某和柳某共同故意侵害李某身体致其眼睛残疾,两人应当承担由此对李某的赔偿责任,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因杨某、柳某在事发之时均未满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的侵权损害应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杨某是某职校汽车维修专业学生,毕业前夕被学校安排到一家汽车销售公司4S店实习,日常工作就是在师傅带领下对客户汽车进行保养和维修。2015年4月,杨某独自在维修一辆汽车时,要求该车司机配合进行挂挡、摘挡操作,在操作过程中,车突然向前滑行,杨某躲闪不及,被车撞伤,医院诊断为左股骨粉碎性骨折,软组织损伤。杨某家人与学校、汽车销售公司、肇事车主进行协商,没有达成一个满意结果。随将三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赔付杨某因伤产生的费用。22、实习期间受伤害、实习期间受伤害,三方担责,三方担责汽车销售公司过错。杨某虽然实习,但依然是学生,实习是学生从学校走向社会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是一种直接参与到企业运营过程中的生产实习。因此,事故发生时对杨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的主要职责应转移至汽车销售公司,汽车销售公司除了应该积极防范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还应对实习人员履行教育、管理责任。正是由于汽车销售公司存在了一些管理漏洞,才导致了这场事故的发生,因此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学校过错。杨某具有学生身份,实习是学校专业课程的延伸,学校仍应尽到对实习生的管理教育义务,法院认定学校在该起事故中过错较小,酌定其承担20%责任。肇事车司机过错。汽车虽然是在维修,但作为司机,操纵汽车应该精力高度集中,肇事车司机由于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承担20%责任。三、加强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三、加强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 学生属于弱势群体,青少年特别是低年级学生,心智发展尚未成熟,很容易成为校园伤害事故中被侵害的对象。校园刑事案件频发也暴露了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危害校园安全的很大一部分是在校不良少年。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学校对全体师生,班主任对本班级学生要加强安全教育。学校安全月历学生学生伤害事故害事故处理理: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人身安全之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人身安全之间相关的相关的信息,学校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其告知其监护人,人,导致其脱离致其脱离监护人的保人的保护而而发生生伤害。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6条:中小学生中小学生旷课的的,学校,学校应当及当及时与其父母或与其父母或者其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人取得联系。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法24条:条:学校学校应当建立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制度,将学校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以及学生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