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9103155       资源大小:46.03KB        全文页数:47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docx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方法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方法 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确实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积分别占以下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 一、 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誉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托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誉档案系统。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以下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誉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依据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第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确定的; 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确定的;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托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修理资金的; 四擅自变更物业管理用房用处的; 五擅自变更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据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处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违背法定程序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确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据本方法规定刚好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依据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互相串通,以不正值手段谋取中标的; 其次十二条 资质审批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缘由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觉察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其次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方法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方法 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 建设部关于修改确实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 一、 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1 / 6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以下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誉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以下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誉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托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誉档案系统。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依据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第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托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修理资金的; 四擅自变更物业管理用房用处的; 五擅自变更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据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处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依据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互相串通,以不正值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缘由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 批确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确定的; 三违背法定程序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确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据本方法规定刚好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二条 资质审批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觉察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方法 建设部 建设部令第125号 2004-03-17 2004-05-01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法院网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方法 (建设部令第125号)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方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建设部第29次常务会议探讨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 一、 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以下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誉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以下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誉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托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誉档案系统。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依据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第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托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修理资金的; 四擅自变更物业管理用房用处的; 五擅自变更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据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处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互相串通,以不正值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缘由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 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证书,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其次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确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确定的; 三违背法定程序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确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值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依据本方法规定刚好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五条 资质审批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觉察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其次十六条 本方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方法-建设部令1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64 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方法确实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探讨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 资质管理方法确实定 建设部确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方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其次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条文依次作相应的调整。 本确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方法根据本确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方法 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发布 2007年11月26日 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方法确实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 一、 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以下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他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誉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以下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他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誉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托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誉档案系统。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依据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第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

    注意事项

    本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wj151****6093)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