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docx

    • 资源ID:9103479       资源大小:53.22KB        全文页数:6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docx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篇:煤矿平安培训规定 附件 煤矿平安培训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平安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平安素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平安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平安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矿平安培训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平安培训工作。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平安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平安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国家激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应优先录用职业学校煤矿相关专业毕业生。 其次章 煤矿企业平安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平安培训管理机构或配备特地的平安培训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平安培训管理制度,制定从业人员平安培训年度支配,保障平安培训工作所需经费。 1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在工作日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平安培训,支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 第八条 煤矿企业具备平安培训条件的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平安培训条件的应当托付具备平安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平安培训。托付培训机构进行平安培训的,平安培训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平安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历、职务、职称、工作阅历、技能等级晋升状况; 二接受平安培训、考核状况; 三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处处分、处理状况; 四其它事项。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一人一档应长期保存。 第十条 煤矿企业自主培训的,还应建立特地的平安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内容包括: 一培训方案; 二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三培训内容、课时及老师; 四课程讲义; 五学员培训考勤、考核状况; 六综合考评报告等。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3年以上,特种作业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6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3年以上。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考核 2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煤矿企业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第十二条 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及以上煤矿相关工作阅历。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及以上煤矿平安生产相关工作阅历。 第十三条 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地方考试题库,报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备案。 第十四条 中心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中心管理的涉煤企业总部煤矿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由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负责,中心管理的涉煤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由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和省级培训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考核,并提前公布考核时间。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平安法律法规和标准、煤矿生产技术与管理、主要灾难防治、抢险救灾等基本学问,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保证平安资金投入、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应急抢险救援等实力。 煤矿企业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及 3 标准、煤矿生产技术、平安管理理论、重大灾难预防、应急救援方案制定及演练、事故抢险救援等专业学问;实行平安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平安培训教化、平安检查,制止担忧全行为,监督隐患整改,事故应急处置及调查分析等实力。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考核。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任职15日内,由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向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或当地省级培训监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阅历等相关材料。培训监管部门觉察申请人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应通知煤矿企业不能参加考核。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应在当地考试点进行,运用全国统一考试题库,接受计算机考试方式,其中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80%及以上,考试总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后,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和省级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在公布考核结果10个工作日内向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颁发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煤矿企业应调整其工作岗位,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取得煤矿平安类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凭本人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证,申请办理考核合格证。 4 其次十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每3年考核一次。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平安培训及考核 其次十一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平安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平安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煤矿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和煤矿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其次十二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优先录用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生,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阅历。 其次十三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本岗位必要的平安学问及平安操作技能,熟识有关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具备相关紧急状况处置和自救互救实力。 其次十四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需经特地的平安技术培训,由培训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其次十五条 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其次十六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应当依据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90学时。 已经取得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免予培训,干脆参加资格考试。 5 其次十七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本人或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持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其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培训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培训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组织考试。对不符合考试条件的,应通知本人或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 其次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平安生产学问考试和实际操作实力考试。平安生产学问考试合格后,进行实际操作实力考试。 特种作业考试应当运用国家统一考试题库,实际操作实力考试接受国家统一考试标准在考试点进行。总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果。考试合格的,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平安技术培训。 其次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接受统一规定式样印制,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特地培训,在期满前60日内,持培训证明由本人或其所在企业向当地培训监管部门或原发证部门提出考试申请,考试合格的,培训监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新证。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三十一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实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刚好向原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发证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等法律规 6 定情形的,培训监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五章 其他从业人员平安培训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平安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学问和技能,具有基本的平安素养和平安防范实力,知悉自身在平安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平安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平安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据培训大纲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平安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接受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运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平安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人员平安培训合格后,要在有阅历的工人师傅带着下,实习满4个月,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发放和注销状况在本机关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平安培训抽查抽考制度,制 7 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支配。 第四十一条 培训监管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平安培训以下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觉察违法行为的依法赐予行政惩处: 一建立、完善平安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支配,设置平安培训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特地的平安培训管理人员的状况; 二平安培训经费保障状况,支付学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状况; 三组织开展平安培训工作单位的培训条件; 四煤矿企业平安培训档案状况; 五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考核状况; 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状况; 七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对从业人员平安培训状况; 八其他从业人员平安培训状况。 第四十二条 煤矿企业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废止已颁发的考核合格证。发生一般事故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四十三条 培训监管部门觉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有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惩处的; 二对发生平安生产事故负有干脆责任的; 三考核合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四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8 特种作业人员违背上述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四条 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开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有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或对平安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煤矿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做出行政惩处确定的,应当将惩处确定抄送培训监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矿平安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举报,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给实名举报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培训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煤矿平安考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煤矿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考核发证部门或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据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培训的; 三未照实记录平安生产培训状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据规定经特地的平安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9 第四十九条 培训监管部门或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觉察煤矿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完善平安培训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置平安培训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特地平安培训管理人员的; 三未将平安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支配并保证平安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四未支付从业人员平安培训期间工资并担当平安培训必要费用的; 五未依据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 六不具备平安培训条件自主培训或托付不具备平安培训条件机构进行培训的; 七未按要求对调整工作岗位、重新上岗以及煤矿企业接受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运用新设备人员进行平安培训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得收费,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将考核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范围。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费用可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范围,也可由省级培训监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十一条 省级培训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月 日起施行。 其次篇:煤矿平安培训规定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煤矿平安培训规定送审稿 征求看法的函 政法函20229号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平安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平安素养,有效防止和削减伤亡事故,根据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平安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平安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平安生产教化培训。 第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平安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健全从业人员平安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支配,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平安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依据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化培训经费。 第五条 平安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平安培训活动,必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平安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平安培训支配,按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 煤矿平安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别的原则。 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平安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心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中心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平安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平安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平安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其次章 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 煤矿企业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分管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二平安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第九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平安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平安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根据职责、岗位实行不同的资格准入标准。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阻碍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生产或核定实力30万吨/年以上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煤矿平安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平安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阅历。 第十二条 生产或核定实力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煤矿平安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平安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阅历。 第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准入标准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执行。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从业人员必需符合准入标准,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得录用。 第三章 平安培训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必需接受平安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平安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平安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还必需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资格和平安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颁证。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平安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取得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训,但必需参加复训。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运输等专业的班组进步行平安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平安培训,具备平安生产基本学问,熟识有关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驾驭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规定第八条第 一项所列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平安培训机构实施。 本规定第八条第 二、 三项所列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资格培训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平安培训机构实施。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平安培训由具备四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平安培训机构实施。 不具备平安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平安培训的部门统一组织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 其次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平安培训时间必需到达以下规定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煤矿矿长资格和平安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平安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阅历的职工带着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平安培训不少于20学时。 其次十一条 激励煤矿企业实行变招工为招生,生产或核定实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须经技工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化,取得学历证书方可录用。 其次十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平安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煤矿企业接受新工艺、新技术或者运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特地的平安培训。 其次十三条 取得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平安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平安工程师经接着教化并持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 其次十四条 负责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 平安资格、操作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也可托付培训机构进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参加培训。 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 其次十五条 煤矿平安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别的原则。考核发证机关依据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其次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资格、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平安技术理论学问和管理实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平安技术理论学问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项岗位人员平安资格、操作资格和矿长资格考核成果100分总分,80分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其次十七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运用国家级考试题库进行平安技术理论学问计算机考试,考核发证机关应派员现场监考,也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 其次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果。 其次十九条 “三项岗位人员在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或操作证,也可托付煤矿平安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二 工作阅历证明; 三 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煤矿企业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平安工程师资格的,凭本人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证及上述材料,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资格证。 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三项岗位人员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确实定。能够当场做出受理确定的,应当当场做出受理确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注册平安工程师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颁发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和操作证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证书到期复审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手续。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条 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或操作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体检不合格的; 二发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惩处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 证书记载信息发生转变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更换。 第三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证书发放状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核、颁发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平安资格证、操作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 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平安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煤矿企业平安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平安培训规定的状况; 二平安培训管理机构设臵、专职管理人员配备状况; 三平安培训制度、培训支配的制定和落实状况; 四“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平安培训状况; 五接受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运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状况; 六平安培训档案管理状况; 七教化培训经费提取和运用状况; 八从业人员平安资格准入和平安培训期间工资支付状况;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对煤矿平安培训机构平安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培训大纲状况; 二教学及学员管理状况; 三平安培训支配落实状况; 四平安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状况;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煤矿平安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状况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觉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二违背本规定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三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四未申请复审、延期复审或者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整顿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暂扣煤矿矿长的资格证和平安资格证。 第四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撤消的。 第四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要建立煤矿平安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处理看法。 第四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培训支配,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培训支配执行和考核发证等状况。 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开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三项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运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三项岗位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运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项岗位人员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对干脆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赐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赐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将平安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支配并保证平安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的; 二未设立平安培训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 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平安培训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 四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接受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运用新设备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特地平安培训的; 六从业人员未到达准入条件的; 七进行平安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或未担当平安培训费用的。 八“三项岗位人员变开工作单位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峻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平安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运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赐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考核发证机关依法撤消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平安资格证。 第五十六条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暂扣平安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考核合格的返还其资格证,不合格的,撤消其资格证。 煤矿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撤消其平安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被撤消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撤消其平安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且终身不得担当煤矿矿长。 第五十七条 煤矿平安培训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赐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据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按时落实培训支配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平安培训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伪造、涂改资格证或操作证或者运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赐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项岗位人员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的,赐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发证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煤矿平安培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样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三篇:煤矿平安培训规定 煤矿平安培训规定:重大煤矿事故负责人终身不得担当矿长 平安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于2022年5月3日审议通过煤矿平安培训规定,该规定将于7月1日施行。 规定明确,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平安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应当撤销其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且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再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也不得再担当任何煤矿的矿长。 规定明确,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平安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平安培训管理人员,依据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化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平安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化培训经费总额的40。 在平安培训方面,规定指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平安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平安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除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资格证外,还应当依法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在平安培训监管上,规定明确,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每6个月将煤矿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资格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发放状况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此外,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每6个月将煤矿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资格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发放状况在当地主要新闻媒

    注意事项

    本文(煤矿安全培训规定.docx)为本站会员(l***)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