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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案例分析1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案例分析1l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试问:l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l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2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l 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l 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l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3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l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l 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l 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4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l 案情简介l 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1993年1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自开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封款共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案例案例22: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5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l 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l 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范围。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案例案例22: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6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l 1、原、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l 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l 3、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l 案例评析:l 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等级承建工程。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因此被告对合同无效及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工费,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款。案例案例22: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7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案例3: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l 案情简介:2003年3月,被告人顾某(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个体建筑工匠)在没有资质承建工业厂房的情况下,超越承建范围,与桐乡某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签订协议,承建该公司的球磨车间。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顾某违反规章制度,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的施工图施工,且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冒险作业,留下事故隐患。2003年4月16日15时许,施工人员砌筑完球磨车间西墙后,在墙身顶部浇天沟时,由于墙身全部采用五斗一盖砌筑,且中间没有立柱或砖墩加固,天沟模板没有落地支撑,致使墙身失稳倒塌,造成高某被墙体压住而死亡、沈某等3人轻伤、韩某轻微伤的重大伤亡事故。8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l 桐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同时考虑到被告人顾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对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赔偿,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顾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案例案例33: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9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案例评析l 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为必备条件。本案中,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受到刑事追究。案例3: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10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l 同时,本案也警示人们,在农村个人建房以及个体工商业主建厂房时,无资质、超越承建范围、违章施工建房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但愿本案血的教训能够引起建房户的关注,杜绝和远离无资质建房,避免因一时贪图小利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同时,有关部门要重视安全生产,加大对这方面的管理力度,从源头上遏制这类事故的发生。案例案例33: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11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案例分析4原告:李某被告:肖某、黄某、基本案情2003年9月16日,肖某与没有建筑资质的农民工黄某签订承揽建筑合同,由黄某为其建造一私人住宅。为方便施工,黄某在建筑工地内挖建一个约60厘米深,面积达20多平方米的石灰池,石灰池周围无任何标志及防护设施。同年10月13日下午,工地对面居民李某5岁的女儿到工地玩耍,不慎跌落进装满了石灰膏的池内,后被人发现救起送医院治疗。经诊断,受害人双目烧伤,共用去医药费6400多元。事发后,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果,受害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黄某共同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经济报失8726元。12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 原告诉称,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主要原因是被告肖某将建房工程交由没有建筑从业资质的工匠黄某承揽,且黄某在挖建石灰池时没有在石灰池周围设置防护栏所致,肖某与黄某二人应共同承担过错责任。二被告对石灰池周围没有设置防护栏、受害人因此经济损失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肖某认为,自己已将建房工程发包,施工造成的任何损害与自己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自己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黄某认为,受害人掉落石灰池致伤是其监护人监护不力而造成的,与他人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3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各方对肖某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黄某、石灰池周围没有设置防护栏、原告因掉落石灰池致伤并造成经济损失元的事实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致使原告遭受此损失的主要原因是被告黄某在施工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按规定在石灰池周围设置明显标志及防范设施所致,这与黄某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不懂施工安全规定有关,因此被告黄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肖某将建房工程交由被告黄某承建所签订的建筑合同,其性质是承揽合同。被告肖某是定作人,被告黄某是承揽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14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但黄某没有取得相应的建筑执业资格,且被告肖某是 房屋的受益人,其在选任承揽人上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是一个只有5岁的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童,其监护人应时刻注意履行监护职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但却因疏于管理、监护不力造成原告遭受此伤害,对此损失,其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60,即5235.6元;被告肖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20,即1745.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没有提起上诉。15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案例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村镇建房是否一定要由有建筑执业资格的工匠来承建,这也是本案被告肖某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对此问题,各地法院处理不一,有的认为村镇建房大多是低层建筑,不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不必一定要由有资质的人才可承包,现实中村镇建房真正由有资质的建筑工匠承建的比例也不多,因此应根据国情区别对待。但是建筑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是建筑业的本质要求,承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施工的安全和工程的质量。要求所有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十分必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二条第二款首先开宗明义地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并对“建筑活动”做了以下定义:“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16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这就说明,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当然也包括村镇建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必须遵守建筑法。建筑法同时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只能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和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该法第六十五条也做出了相应的罚则:“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本案被告肖某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从业资质的被告黄某承建是违反建筑法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判决其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17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l 案情简介:S建筑公司五处(乙方)中标后,承接了B研究所(甲方)4800M2住宅工程。合同签定后,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平面位置(规划部门批准位置)放线后,发现拟建工程北端应拆除的临时建筑(花房),因未拆除影响正常施工。甲方代表察看现场后便做出将总平面位置进行修改的决定,通知乙方将平面位置向南平移2M后开工。正当乙方按平移后的工程位置挖完基槽时,规划监督工作人员进现场检查发现了问题,要求立即停工,向甲方开据5万元人民币罚款单,并要求工程原批准的位置不得变动。l 乙方接到甲方仍按原平面位置施工的书面通知后提出索赔如下。案例案例55:只因不按法规办,开工损失:只因不按法规办,开工损失2020万万18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l B研究所基建处:l 按到贵方仍按原平面位置进行施工的通知后,我方将立即组织实施,但因平移2米使原已挖好的所有横墙基槽作废,需要用土夯填并重新开挖新基槽。所发生的此类费用及停工损失应由贵方承担。l 1、所有横墙基槽回填夯实费用3.5万元;l 2、重新开挖新的横墙基槽费用6.3万元。l 3、86人停工20天损失费2.52万元。l 4、租赁机械工具费1.88万元。l 5、其他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0.8万元,l 合计15万元l 6、顺延工期20天。l 甲方审核后批准了乙方的索赔。案例案例55:只因不按法规办,开工损失:只因不按法规办,开工损失2020万万19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l 案例评析:l 此案是法制观念淡薄在工程建设方面的体现。许多人明明知道政府对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要求,也清楚已经批准的位置不得随意改变,但执行中仍是我行我素,目无章规。本案中,甲方如按报批的平面位置提前拆除花房,创造施工条件。或按保留花房方案去报规划争取批准,都能避免20万元的损失。l 现实中,建设工程许可制度不认真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常见的违法现象有:批准施工图后又修改设计的;擅自增加层数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擅自改变平面布局等。希望大家从本案中得到教益。案例案例55:只因不按法规办,开工损失:只因不按法规办,开工损失2020万万20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案例案例66:不按规划法规擅自施工获处罚:不按规划法规擅自施工获处罚l 案情:l 1994年9月,原告杨前文依法取得某县县城规划区 县城规划区界定范围内的城南小区建设用地许可证 城南小区建设用地许可证,有效期一年(1994年9月至1995年9月)。1995年至1996年,原告未申请建设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程规划许可证,即按照用地许可划定的红线 用地许可划定的红线建设完成第一、二、三层建筑物主体工程,后停止施工。1999年10月至2000年3月间续建完成第四、五、六层建筑物的主体工程,未装修。2000年3月间,被告某县建设局 某县建设局发现原告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规划区 规划区界定的城南小区建设第六层建筑物,经勘察并委托评估,面积为99平方米,整体造价29700元。同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送达城建监察通知书 城建监察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于5月15日组织听证会,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21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l 月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杨前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于2000年月、月间,建设第六层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划法(下称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处罚原告杨前文:责令限期(十日内)改正(出具保证书);并处罚款1485元。原告杨前文不服被告所作行政处罚,于2000年月日,向县政府申请复 申请复议 议。月日,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案例案例66:不按规划法规擅自施工获处罚:不按规划法规擅自施工获处罚22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l 审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前文未申请批准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于年月至年月间,在县城规划区界定范围 县城规划区界定范围内的城南小区建设第四、五、六层建筑物的行为,其行为本身影响县城城 县城城建规划的行政管理 建规划的行政管理。违反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实施办法第四十一、第四十四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被告县建设局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中的第六层建筑处以法定幅度内的罚款元,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量罚适当、公正,行政执法程序合法。遂判决维持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l 宣判后,原告杨前文不服,提起上诉。案例案例66:不按规划法规擅自施工获处罚:不按规划法规擅自施工获处罚23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l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在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由此可见,适用本条规定的上述罚则,必须同时具备“未取得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的 的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的行为条件,以及 行为条件,以及“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 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的具体的行为后果条件 具体的行为后果条件。本案被上诉人县建设局虽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诉人杨前文的建设行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无法提供证明杨前文的建筑行为影响城市规划,以及如何影响城市规划的相关证据。为此,被上诉人适用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以及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上诉人杨前文作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485元的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该处罚决定依法应予撤销,原判予以维持是错误的。遂依法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县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案例 案例6 6:不按规划法规擅自施工获处罚:不按规划法规擅自施工获处罚24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背景资料】l 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按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日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l 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评标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l 在投标截止时间这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行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l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3人(包括E公司总经理1人、D公司副总经理1人、业主代表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B、A分列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招标人考虑到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价格标准将A企业排名第一、B企业排名第二。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l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回答下面问题。案例案例77:某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某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25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问题】:l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l 2、C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l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l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l 5、招标人要求按照价格标准评标是否违法?说明理由。l 6、合同签证的日期是否违法?说明理由。案例案例77:某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某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26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l【问题解答】:l 1、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1分)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不妥的。l 2、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案例案例77:某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某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27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l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之一。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之二。案例案例77:某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某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28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l 4、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本案由E公司总经理、D公司副总经理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招标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技术经济方面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l 5、违法。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按照投标价格评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违法行为。案例案例77:某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某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29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案例8l 某厂新建一车间,分别与市设计院和市某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厂房北侧墙壁发生裂缝。l 为此某厂向法院起诉市建某公司。经勘察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结论是结构设计图纸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准l 于是某厂又诉讼市设计院,市设计院答辩,设计院是根据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设计的,故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经法院查证: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不是新建车间的地址资料,而是与该车间相邻的某厂的地质资料,事故前设计院也不知该情况。问题:事故的责任如何认定?建设法规课件3030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案例8分析:设计合同的主体是某厂和市设计院,施工合同的主体是某厂和市建某公司。根据案情,由于设计图纸所依据的资料不准,使地基不均匀沉降,最终导致墙壁裂缝事故,所以,事故涉及的是设计合同中的责权关系,而与施工合同无关,即市建某公司没有责任。建设法规课件3131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案例8l 在设计合同中,提供准确的资料是委托方的义务之一,而且要对“资料的可参性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所以委托方提供假地质资料是事故的根源,委托方是事故的责任者之一;市设计院接对方提供的资料设计,似乎没有过错,但是直到事故发生前设计院仍不知道资料虚假,说明在整个设计过程中,设计院并未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查,使假资料滥竿充数,导致事故,否则,有可能防患于未然。所以,设计院也是责任者之一。l 由此可知:在此事故中,委托方(某厂)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承接方(设计院)为间接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建设法规课件3232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案例9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案例原告:建筑设计事务所(以下简称设计事务所)原告: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设计院)被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u 1995.9,原告和原告某设计院下设的某分院(不具备法人资格)签订了联合设计“商厦”协议。随后,设计事务所、设计院某分院与被告签订设计合同。约定:两原告为被告设计“商厦”,总设计费20万元。两原告依约完成设计时,即通知被告付费20万元,被告未支付。经催讨未果,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20万元设计费。u 被告辩称:被告的“商厦”属乙级建设项目,而设计事务所设计资质属丙级,属越级设计。原告设计院无营业执照,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不能从事地方上的设计,其下属的某分院更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原、被告间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属无效合同。由于两原告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被告不应承担设计费20万元。3333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案例9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案例案件审理u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厦”属“乙级”项目,原告资质属“丙级”,设计院属“乙级”,并具收费资格证书、上海市勘察设计临时许可证。1996.7.16,上海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公室出具确认意见,载明:设计院具备建设部建设工程乙级设计资质,并取得进沪许可;设计事务所具备丙级设计资质。u 现两设计单位就“商厦”工程联合设计,根据建设部、上海市有关文件,两单位之间横向联合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应予确认。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设计,而被告未支付设计费属违约,被告应即支付所欠设计费。u 被告辩称原告设计资质不符,无营业执照不能从事地方上设计,而造成合同无效之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被告付两原告设计费20万元。u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3434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案例9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案例案件审理u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u 设 计 院 某 分 院 虽 属 编 外 事 业 单 位,但 其 签 约 行 为 上 级 主 管 单 位设 计 院 承 认,并 持 总 院 资 格 证 书 对 外 承 接 任 务;设 计 事 务 所 虽属 丙 级 设 计 资 质,但 其 与 乙 级 资 质 的 设 计 院 联 合 设 计 符 合 国 家有 关 规 定,故 设 计 院 某 分 院、设 计 事 务 所 与 被 告 签 订 的 本 案 工程 设 计 合 同 有 效。上 诉 人 未 依 约 支 付 设 计 费,应 承 担 责 任。原审 法 院 认 定 事 实 基 本 清 楚,处 理 并 无 不 当。判 决 驳 回 上 诉,维 持原判。建设法规课件3535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案例9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案例案例评析u 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我国对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实行准入制度,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勘察设计企业不能承揽业务,也就不具有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主体资格。u 本案发生在建筑法施行之前,尽管法院根据当时的规范性文件确认了原告的主体资格,但第13条明确规定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u 如本案涉及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乙级”项目,所要求的设计单位应为具有“乙级”资质等级的单位。3636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案例9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案例案例评析u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两原告实行联合设计且资质等级不同。关于联合设计的资格认定,在建筑法施行之前,这种资格认定要求是比较宽松的,即当其资质等级不同时,以级别高的一方为主,并由其对工程质量负责。但在建筑法 施行后,则从严要求。根据建筑法第 27 条第 2 款的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 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 承揽工程。这在审判工作中应予以注意。建设法规课件3737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案例9l 一家儿童医院决定新建一栋心脏病房大楼,委托给一个颇有名望的工程咨询公司进行工程设计。医院地下为黏土层,其性质比较特殊。咨询公司在投标时选用了一个老资格、有经验的咨询工程师负责。中标后,公司改由一个年轻的咨询工程师负责,他对医院地下黏土的特性不太熟悉,设计时发生了错误,将打桩的承载力算错,打桩选用优质材料。当时客户对选材比较满意,但这掩盖了承载力计算的错误。开工后不久由于业主资金不足,设计做了修改,将桩柱和桩帽改为比较廉价的材料,但对工程计算的错误未做纠正。这样,在建设过程中,大楼的上部结构发生了问题,整个建筑需要重建。l 问:谁应对这起事故负责?为什么?建设法规课件3838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l 答:咨询公司应对这起事故负责。在我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是确定设计责任最重要的依据。建设法规课件3939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