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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合同法分则zle.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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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合同法分则zle.pptx

    第六章 合同法分则 内 容 简 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目录: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风险责任及孳息归属四、特种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2、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标的物1)交付期限2)交付地点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所有权保留条款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保留所有权情形:(1)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时可以约定保留所有权条款。(2)对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以外的义务时也可以约定保留所有权条款,比如没有交付包装费用、短途运输费用、保管费用、押运费用等方面的义务。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不包括标的物的知识产权 合同法第137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3、瑕疵担保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此时,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 (二)买受人的义务1、支付价款(数额、地点、时间)2、检验义务3、接受标的物4、通知、保管和紧急处置的义务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风险责任及孳息归属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第147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第149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孳息归属 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第一百六十三条)四、特种买卖合同(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成立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价款则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应按期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若未按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二)样品买卖第一百六十八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第一百六十九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三)试用买卖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一般认为,试用买卖合同属于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即在所附买卖条件成就前,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使用,最终是否同意购买取决于买受人的意愿。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甲有一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1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马,未付款。请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讨论下列问题:1 1在试用期间的某天,牛被水淹死,损失由谁在试用期间的某天,牛被水淹死,损失由谁负责?为什么?负责?为什么?损失由乙承担。损失由乙承担。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42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特别约定风险问题,法律甲、乙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特别约定风险问题,法律对此也无另外的规定,因此,乙将牛牵走,该风险已经对此也无另外的规定,因此,乙将牛牵走,该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乙,所以,牛被水淹死,损失由乙承担。转移给了乙,所以,牛被水淹死,损失由乙承担。2 2在试用期间里,牛在生下一头下牛,该小在试用期间里,牛在生下一头下牛,该小牛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牛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小牛的所有权归乙。小牛的所有权归乙。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63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牛已经交付,其所生产的小牛归归买受人所有。牛已经交付,其所生产的小牛归乙所有。乙所有。3 3、在试用期间牛踢伤一人,该损害赔偿责任由、在试用期间牛踢伤一人,该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谁承担?为什么?由乙承担。由乙承担。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27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牛已经归乙管理,因此,乙应当负责。责任。牛已经归乙管理,因此,乙应当负责。4 4、在试用期间,乙将牛卖给丙,该合同是否有、在试用期间,乙将牛卖给丙,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效?为什么?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乙对没有所有权的标的物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乙对没有所有权的标的物无权进行处分。无权进行处分。合同法合同法第第5151条规定,无处分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乙一方面没有取得处分权,另一方面也没有得到乙一方面没有取得处分权,另一方面也没有得到甲的追认,因此,该转让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甲的追认,因此,该转让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5 5、在试用期间,甲又将该四匹马卖给戊,价格、在试用期间,甲又将该四匹马卖给戊,价格50005000元,合同是否有效?元,合同是否有效?1 1、戊知道,则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戊知道,则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合同 。根据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第第4545条第条第1 1款中规定附生款中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即如果试用人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即如果试用人乙不买,则甲与戊成立的合同生效。乙不买,则甲与戊成立的合同生效。2 2、戊不知道甲乙间的合同关系,按第三人善意取、戊不知道甲乙间的合同关系,按第三人善意取得,合同成立并生效。得,合同成立并生效。6 6、若甲乙约定,乙先支付、若甲乙约定,乙先支付30003000元货款,其余款项在半元货款,其余款项在半年内付清。在付清剩余款项之前,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年内付清。在付清剩余款项之前,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合同成立后,牛款在未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权并不转。合同成立后,牛款在未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权并不转移,这样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移,这样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34134条规定,当事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王某与赵某某签订一购房合同,王某以王某与赵某某签订一购房合同,王某以5 5万元购买万元购买赵房,王当即交给赵赵房,王当即交给赵4 4万元,讲好另一万元于万元,讲好另一万元于1 1个月内清个月内清偿。第二天王某即把其制作的家具搬到房中,不料,当偿。第二天王某即把其制作的家具搬到房中,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因受雷电击而起火,房屋和家具均由此毁天夜里,该房因受雷电击而起火,房屋和家具均由此毁损。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已交付的损。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已交付的4 4万元万元房款;但赵某不仅不返还已收的房款;但赵某不仅不返还已收的4 4万元,而且要求王某万元,而且要求王某给付所欠的另给付所欠的另1 1万元,两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万元,两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1 1)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2 2)王赵两人的房款纠纷应如何解决?)王赵两人的房款纠纷应如何解决?1 1本案中房屋毁损属于意外灭失,该风险损失本案中房屋毁损属于意外灭失,该风险损失由赵某承担。因为,该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已经签由赵某承担。因为,该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已经签订,但过户登记前尚未生效,房屋所有权仍然归订,但过户登记前尚未生效,房屋所有权仍然归赵某,其风险也应由赵承担。赵某,其风险也应由赵承担。2 2在本案房款纠纷中,赵某依法无权要求王某给在本案房款纠纷中,赵某依法无权要求王某给付余下的付余下的1 1万元,并应将已收的万元,并应将已收的4 4万元退还给王某。万元退还给王某。第二节 赠与合同一、赠与合同概述二、赠与合同的主要内容三、赠与合同的终止一、赠与合同概述(一)概念和特征:特征如下:1赠与合同为转移财产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4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5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二)赠与合同的种类1、附义务赠与和不附义务赠与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2、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和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二、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赠与人一方负担合同义务。赠与合同的效力主要是指赠与合同对赠与人的效力。(一)(一)赠与人的义务1、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 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瑕疵担保义务 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所谓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受赠人权利 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三、赠与合同的终止(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合同法192条)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某木材加工厂承诺赠与诏安一中课桌椅某木材加工厂承诺赠与诏安一中课桌椅5050套。套。1 1、半个月后,加工厂以木材紧缺为由,要求撤半个月后,加工厂以木材紧缺为由,要求撤销赠与。此撤销是否有效?销赠与。此撤销是否有效?无效。合同法第无效。合同法第186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证 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2 2、加工厂不交讨课桌椅,一中将其诉之法院。法、加工厂不交讨课桌椅,一中将其诉之法院。法院是否支持?院是否支持?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 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 以要求交以要求交付。付。3 3、加工厂因资金因难,难于维持生产,提出不履、加工厂因资金因难,难于维持生产,提出不履行赠与。一中将其诉之法院,法院是否支持?行赠与。一中将其诉之法院,法院是否支持?第第195195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生产经营或 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务。4 4、若加工厂赠与一中、若加工厂赠与一中5050套课桌椅,后学校发现课套课桌椅,后学校发现课桌有质量问题,加工厂是否应承担责任?桌有质量问题,加工厂是否应承担责任?第第191191条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 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概述二、借款合同的效力三、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特殊规定一、借款合同概念和特征1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金钱、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金钱2 2、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3 3、借借款款合合同同一一般般为为有有偿偿合合同同(有有息息借借款款),也也可可以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4 4、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5 5、借款合同可以是诺成合同,也可以是实践合同、借款合同可以是诺成合同,也可以是实践合同6 6、借款合同一般需要提供担保、借款合同一般需要提供担保 二、借款合同的效力(一)贷款人的权利义务1、贷款人义务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1、提供真实情况。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1)按期支付利息 (2)按期返还借款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三、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特殊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的特殊规则有:1、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借款合同的形式可由当事人约定。2、自然人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偿借款。3、自然人间有偿借款,其利率不得高于法定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不允许计收复利。第四节 租赁合同第一节 租赁合同概述第二节 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三节 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第四节 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期限的规定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特征如下: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二、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以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无论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是否做了约定,都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三、租赁合同的效力三、租赁合同的效力(一)出租人的义务(一)出租人的义务1 1、交付出租物、交付出租物2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租期。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 3、瑕疵担保义务、瑕疵担保义务 当租赁物有瑕疵或存在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当租赁物有瑕疵或存在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使用收益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因此所受损使用收益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因此所受损失,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承租人订约时明知有瑕疵失,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承租人订约时明知有瑕疵的除外。的除外。(二)承租人的义务(二)承租人的义务1 1、支付租金义务、支付租金义务2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3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5 5、通知义务、通知义务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1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的必要;(2 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 6、返还租赁物、返还租赁物 7 7、不得擅自转租的义务、不得擅自转租的义务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四、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金风险由出租人负担)(租金风险由出租人负担)张三向李四租一店面。1、因店面会漏水,张三将其维修,维修费用谁承担?2、因生意需要,张三将店面进行装修,维修费用谁承担?3、张三将店面转租给王五,但李四不同意。4、张三将店面转租给王五后,王五对店面造成损失,谁向李四承担赔偿责任?5、承租期间,李四将店面卖给王二,现王二欲将其租给王一。6、租期届满,李四将店面租与李三,张三欲继续承租。保管合同保管合同 陈某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陈某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其置于床下。一日,因下雨受潮致使古书严重将其置于床下。一日,因下雨受潮致使古书严重受损,王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受损,王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第第374374条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陈某与李某是邻居,一日,李某外出,逢陈某与李某是邻居,一日,李某外出,逢大雨,陈某将李某在室外的一牛拉至家中大雨,陈某将李某在室外的一牛拉至家中饲养,后此牛中风死亡。李某在照看牛期饲养,后此牛中风死亡。李某在照看牛期间共花去间共花去200200元。此元。此200200元由谁承担?元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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