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讲义15740.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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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讲义15740.pptx
第7 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目录7.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7.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7.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7.4 建设工程安全认证制度7.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7.6 建筑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制度7.7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7.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7.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习题引例v 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效益不好,公司领导决定进行改革,减负增效。经研究将公司安全部撤销,安全管理人员8 人中,4 人下岗,4 人转岗,原安全部承担的工作转由工会中的两人负责。由于公司领导撤销安全部门,整个公司的安全工作仅仅由两名负责工会工作的人兼任,致使该公司上下对安全生产工作普遍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经常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该公司领导的做法是否合法?特别提示v 引例中建筑公司出现的情况是很常见的,建筑施工单位本来就是事故多发,危险性较大,生产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更应当将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来抓,否则难免出现安全问题甚至发生事故。安全生产法第19 条第1 款明确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样规定,对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具有重要意义。引例中,建筑公司领导撤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念v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包 括 建 筑 生 产 过 程 中的 施 工 现 场 人 身 安 全、财 产 设 备 安 全,施 工现 场 及 附 近 的 道 路、管 线 和 房 屋 的 安 全,施工 现 场 和 周 围 的 环 境 保 护 及 工 程 建 成 后 的 使用安全等方面的内容。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针v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7.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7.2.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v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按照目前部门职能的划分,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方上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v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实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对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模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各专业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7.2.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v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检查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不定期的,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专项的。7.2.3 各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v 目前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中央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地方是各级依法成立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的机构。其主要职责为:依法对有关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验收;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7.2.4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v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建设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或修订建筑业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督促、检查标准的严格执行。这些标准包括:生产场所的安全标准;生产作业、施工的工艺安全标准;安全设备、设施、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的产品安全标准及有关建筑生产安全的基础性和通用性标准等。7.2.5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v 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地、设备及施工作业,更应依法进行重点检查、管理,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7.2.5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规定:1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3 生产经营单位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4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5 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物品大量聚集的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6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对使用的安全设备必须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以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7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以及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晶等)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且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存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引起人们对危险因素的注意,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7.2.6 社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v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v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v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的义务,同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v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均有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的权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v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则通过其服务行为对相关安全生产事项实施监督管理。7.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7.3.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n 建 筑 法 第40 规 定,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向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提 供与 施 工 现 场 相 关 的 地 下 管 线 资 料,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采 取措 施 加 以 保 护。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6 条 规定,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向 施 工 单 位 提 供 施 工 现 场 及 毗 邻 区 域 内供 水、排 水、供 电、供 气、供 热、通 信、广 播 电 视 等 地 下管 线 资 料,气 象 和 水 文 观 测 资 料,相 邻 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7.3.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2 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v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国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中的许多内容是关于工程建设中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规定,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各方均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建设单位更不能为了早日发挥项目的效益,迫使承包单位大量增加人力、物力投入,简化施工程序,盲目赶工期,这样会诱发很多施工安全事故和工程结构安全隐患,不仅损害了承包单位的利益,也损害了建设单位的根本利益,具有很大的危害性。7.3.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3 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v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安全生产法第18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8 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7.3.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4 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v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7.3.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5 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v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时,必须报送安全施工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0 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7.3.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6 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v 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15 日前,必须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7.3.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7 办理特殊作业申请批准手续的责任v 建筑法第4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7.3.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1 施工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v 安全生产法第16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淮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v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0 条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7.3.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v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3.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v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 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7.3.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3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经济保障措施1)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3)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4)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要的资金v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也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7.3.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4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v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7.3.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5 施工现场安全保障措施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v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v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v 对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施工单位还应当根据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按照合同约定执行。7.3.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2)安全施工技术交底v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7.3.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3)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的主要内容是:(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2)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3)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 米。(4)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7.3.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4)施工现场生活区和作业区环境管理v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7.3.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5)施工现场消防管理v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1 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7.3.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知识链接v 工程建设中的消防安全措施(1)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2)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3)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4)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6)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5)施工现场消防管理v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1 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7.3.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6)施工现场环境保护v 建筑法第41 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v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0 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7.3.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7)房屋拆除安全管理v 建筑法第50 条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7.3.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8)安全设备管理(1)安全设备的日常管理v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2)设备的淘汰制度v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3)起重机械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验收、登记备案制度7.3.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7.3.3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1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义务v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 条第1 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义务v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 条第2 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应当承担监理责任v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7.3.4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1 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 条的规定,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2)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2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2)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4)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7.3.5 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1 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v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5 条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7.3.5 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2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配件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v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6 条规定,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7.3.5 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3 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1)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2)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5)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应用案例:某县公路桥垮塌事故案v 案情:某县公路桥因设计的墩式桥台尺寸太小,承受不住桥垮结构的推力,导致全桥垮塌,造成死8 人、伤5 人、直接经济损失12 万余元的严重后果。该县交通局地方公路养护工区退休工人鲁某某、建筑队队长王某某的行为均触犯我国刑法第114 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鲁某某有期徒刑2 年;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 年,缓刑1 年。v 1985 年5 月24 日,王某某与两个村子签订了修建造价为14 3 万元的某大桥合同,并经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同时聘请在县交通局工作时参加过大桥修建工作,懂得一些建桥设计知识的退休工人鲁某某担任“技术员”,负责大桥的图纸设计和施工技术指导。鲁某某受聘后,在没有勘察、收集地质资料和水纹资料的情况下,违反设计规定,套用牛路河大桥的设计资料,绘制了该大桥的建筑图纸。大桥全长102 46 米,高14 097 米,主拱一孔垮度为72 5 米,主拱川厚度为1 26 米,两岸引桥各一孔8 米。根据地形,兴农岸桥台座落在岩石上,该岸桥台独立在距岸8 米远的沙滩上。6 月15 日,鲁将绘制的大桥图纸交给王某某找人描晒了六套,未报有关单位审核,就将其中的五套分别交给甲方和王某某施工。王违反合同中“乙方应按规定条件作出设计图纸,设计审核均应签章”的规定,明知图纸未经有关部门审核,也未报审,便照图开工。9 月5 日开始清基,到9 月22 日完成了两个岸桥台的安砌工程。1986 年3 月17 日完成了大桥主体工程。主拱架安装后,甲乙双方对大桥进行了检查。负责施工的王某某见勺哈岸桥台设计尺寸太小,曾对鲁某某提出在此桥台加三根筋的补救措施。鲁认为设计没有问题,未予采纳。3 月18 日下午4 时55 分,终因设计的桥台尺寸太小,承受不住桥跨结构的推力,全桥突然垮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v 事故原因分析:v 1 违章设计。鲁某某明知自己既无设计证书,又无技术职称,不具备设计大垮度桥梁的能力,仅凭在原单位工作时懂得一点建桥知识,在没有掌握必需的设计计算数据、地质、水纹等资料情况下,盲目进行图纸设计,严重违反国家关于任何无证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承担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建工程设计任务的规定,且又不采纳别人提出补救措施的正确建议,导致全桥垮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v 2 违反合同,不求质量安全。王某某身为建筑队长,又是大桥承包人,却不顾大桥质量安全,滥雇无证设计人员,并违反国家关于图纸审批制度和合同规定,不将图纸报送有关单位审核批准,也不进行施工前会审,便盲目地照图施工,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v 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v 1 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设计制度规定。对无设计证书、无技术职称,不懂设计知识或一知半解人员,坚决禁止聘请雇用。v 2 认真施工,保证质量安全。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图纸审批制度,未经审核或批准的图纸,坚决禁止使用。施工中要认真负责、讲求质量,注意安全7.4 建设工程安全认证制度7.4.1 建筑业企业的安全资格认证v 对建筑业企业进行的安全资格认证,主要是审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组织保证体系,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在施工现场的贯彻落实情况和伤亡事故率等。它是建筑企业资质审查的组成部分,也是对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7.4 建设工程安全认证制度7.4.2 特殊专业队伍的安全认证v 对特殊专业队伍的安全认证,主要是指对人工挖孔桩、地基基础、护壁支撑、塔吊装拆、井字架(龙门架)、特种脚手架搭设等施工队伍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领取专业施工安全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专业施工。7.4 建设工程安全认证制度7.4.3 工程项目的安全认证v 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认证,主要是指开工前对安全条件的审查,其主要内容有: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无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作业安全技术方案,安全员的配备情况,项目经理的安全资格条件,进入现场的机械、机具、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规定等。7.4 建设工程安全认证制度7.4.4 防护用品、安全设施、机械设备等安全认证v 对防护用品、安全设施、机械设备等进行安全认证,主要是指对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类防护用品、电气产品、安全设施、架设机具、机械设备等要进行检验、检测,凡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在施工现场中使用7.4 建设工程安全认证制度7.4.5 专职安全人员资格认证v 安全生产法第19 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20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因此,对专职安全人员实行资格认证,主要是审查其工程建设及安全专业的知识和能力。不具备条件的,不能从事专职安全工作。7.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7.5.1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教育培训v 通过对职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教育,使企业职工能够正确理解和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并在建筑生产活动中严格遵照执行。在这方面,尤其要加强对于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增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做好安全工作。7.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7.5.2安全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1 新职工应当进行入厂教育。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v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5 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 变换工种和工地的培训。v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7 条中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4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培训。v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7 条中规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 年度安全教育培训。v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7.6 建筑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制度7.6.1 从业人员的权利1.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权2.知情权3.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权4.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5.停止作业及紧急撤离权6.依法获得赔偿权7.6.2 工会对从业人员生产安全权利的保护v 工会有权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v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v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问题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v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7.6.3 生产经营单位在劳动保护方面的职责1.提供劳动保护用品2.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3.参加保险v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v 建筑法第48 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4.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v 我国劳动法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 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v 我国法律严禁雇用未满16 周岁的童工,对于已满16 周岁但尚未成年的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应用案例:忘戴安全帽枉送命一条1.事故经过v 2003 年12 月1 日中午11 时30 分左右,某市某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起重操作工陈 与吴 两人在进行行车吊装水泥沟管作业。陈 用无线遥控操作行车运行,挂钩工吴 负责水泥沟管吊装。当行车吊装水泥沟管离地约20 公分时,沟管出现摆动,碰撞陈 小腿,致使陈 后仰倒下,头部撞到身后堆放的水泥沟管内,经员工用厂车立即送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事故原因v 直接原因:v 该公司职工陈 上岗作业,未经行车操作培训,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件;并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等,注意力不集中,当起吊物出现摆动时,对周围状况估计不足,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沟管碰撞本人小腿后仰倒地,头部撞到身后堆放的水泥沟管内,救治无效死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v 间接原因:v(1)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 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意识不强,措施不实,没有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雇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导致事故发生。v(2)李 作为分管生产负责人,没有履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责任,并在吊装作业过程中,未落实指挥人员,未督促落实劳动保护用品使用。致使陈、吴 在吊装作业中,未佩戴安全帽,失去应有的安全保护。v(3)该公司职工吴 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从事吊装过程中,与陈 配合不当,对吊装物(水泥沟管)出现摆动,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v(4)该公司在生产中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起重行车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并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保护措施不力。v 3.事故责任v(1)该公司起重操作工陈 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未佩戴安全帽,造成事故,对这起事故负直接责任。v(2)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 没有履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致使职工无规可循、无章可守,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17 条的有关规定,对这起事故负领导责任。v(3)该公司对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使从业人员未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安全标志不全;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1 条、第28 条、第30 条有关规定,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v(4)该公司生产负责人李 未认真履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现场指挥不到位,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37 条有关规定,对这起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v(5)该公司吴 违反劳动纪律,未佩戴安全帽,冒险作业,采取避险措施不当,对这起事故负有次要责任。v 4.处理意见v(1)鉴于事故直接责任者陈 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既是事故肇事者,又是事故受害者,并在本起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v(2)水泥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许 及某泥构件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v(3)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某水泥构件有限公司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v(4)责令某水泥构件有限公司,对吴 违反劳动纪律,冒险作业,给予批评教育,严肃处理;对李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挥监督不力,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v 5.防范措施v(1)某水泥构件有限公司,立即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通报“12.1”事故,分析事故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