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第10章建设监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7655.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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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第10章建设监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7655.pptx
10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法规10.1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概念和方针10.2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10.3 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法规10.4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基本制度10.5 建筑工程安全责任10.6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 10.7 文明施工管理 背景:建筑业安全事故数量居高不下2010年1月3日,云南昆明新机场配套引桥工程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在浇筑混凝土时,模板支撑体系发生坍塌,造成施工作业人员7人死亡、8人重伤。2010年1月12日,安徽芜湖华强文化科技产业园配送中心工程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在浇筑混凝土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现场作业人员8人死亡、3人受伤。2010年3月13日,深圳南山区汉京峰景苑工程发生一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作业人员在该工程23层防护棚上铺设防护板时,防护棚发生坍塌,造成9人死亡、1人重伤。2010年3月14日,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工程A2展馆至A3展馆之间过街通道的模板支撑体系发生局部垮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2010年8月16日,吉林通化市梅河口市爱民医院建筑工地发生一起升降机坠落事故,造成11人死亡。2011年10月8日,大连市旅顺口区蓝湾项目在建的地下车库在浇筑顶板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发生模板坍塌事故,已造成13人死亡。2010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627起、死亡772人。2011年全国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589起、死亡738人。10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概念安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及对周边环境的破坏。范围10.1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概念和方针10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属于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建筑法第36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10.1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概念和方针10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六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群防群治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监督“三同时”制度10.1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概念和方针10.2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企业负责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责行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监察劳动部门实施国家劳动安全监察群众监督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是工会的职责劳动者遵章守纪劳动者遵章守纪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条例分总则,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71条。10.3 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法规10.4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明确的安全生产基本制度:n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n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n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n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n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n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明确的安全生产基本制度:n安全生产责任制度n群防群治制度n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n安全生产检查制度n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n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安全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安全机构,并按照职工总数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监督工作。10.4.1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负责人总工程师项目经理、施工队长等各级管理人员具体从业人员企业要建立安全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员10.4.1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具体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 安全操作技能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的培训10.4.2 安全教育与培训行业范围n 矿山企业n 建筑施工企业n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管理n 建筑企业申领n 央企,建设部;其他企业,省级建设厅n 有效期:3年n 法律责任n 无许可证生产的,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10.4.2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取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0.4.2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领取条件(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0.4.2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检查与监督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检查与监督和生产企业内部进行的安全检查。企业除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外,还要组织定期检查,企业每季、工区每月、施工队每半月组织一次检查。每次检查要有重点、有标准,要评比计分,列入本单位考核内容。10.4.3 安全检查与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安全准入条件,要建立和推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严把企业建筑市场准入和安全条件审查关。要把安全生产评价结果作为施工企业资质年检、晋升和新设立施工企业申请资质条件审核的基本依据,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和实施状况及安全生产法规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现场安全管理包括组织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场地设施安全管理和安全纪律管理。10.4.4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组织管理是确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领导关系和责任。建立领导机构、确定领导职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积累安全管理经验和技术分析记录、安全决策及信息流动资料。建立以现场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领导小组,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发挥安全管理网络的功能作用,形成施工现场“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安全检查与控制网络。10.4.4.1 组织管理10.4.4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10.4.4.2 技术管理10.4.4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道路、上下水及采暖管道、电气线路、材料堆放、临时和附属设施等的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要求,并要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2)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齐全有效,没有的不能使用;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检修机械设备要同时检修防护装置。(3)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安全网,搭设完毕必须经工长验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期间要指定专人维护保养,发现有形变、倾斜、摇晃等情况,要及时加固。10.4.4.3 场地设施安全管理10.4.4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4)施工现场坑、井、沟和各种孔洞,易燃易爆场所,变压器周围,都要指定专人设置围栏或盖板和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红灯警示;各种防护设施、警告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和拆除。(5)混凝土搅拌站、木工车间、沥青加工点及喷漆作业场所都要采取措施,使尘毒浓度达到国家标准。(6)施工现场、木工加工厂(车间)和贮存易燃易爆器材的仓库,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备足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10.4.4.3 场地设施安全管理10.4.4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企业职工要有安全意识,在生产中把安全放在首位,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努力搞好安全生产。(2)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10.4.4.4 安全纪律管理10.4.4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4)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往下投掷物料,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5)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随吊篮上下。(6)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警告、安全标志等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10.4.4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0.4.4.4 安全纪律管理10.5 建筑工程安全责任10.5.1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n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n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要求;n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n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资;n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报送安全施工措施;n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10.5.2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1.勘察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2)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10.5 建筑工程安全责任2.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2)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4)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10.5 建筑工程安全责任10.5.2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9.5.3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n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义务;n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义务;n应当承担监理责任。10.5 建筑工程安全责任10.5.4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1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责任的划分: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10.5 建筑工程安全责任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n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n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n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n对安全施工技术要求进行交底n在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n环境污染防护措施、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劳动安全管理规定、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等10.5 建筑工程安全责任10.5.4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2)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3)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或采用新技术时的上岗教育培训。10.5 建筑工程安全责任10.5.4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10.6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n 一级: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n 二级: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n 三级: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重伤,或者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n 四级: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9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0.6.1 重大事故的等级(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10.6.2 事故报告10.6.3 事故调查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负责进行。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组织技术鉴定;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10.6.4 事故处理(1)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2)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3)事故发生单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4)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的情况。深圳脚手架垮塌事故(2010.3.13,9 死1 伤)事故主要原因:(1)信号工违章指挥,塔吊将800公斤重的模板直接压在第24层不能承重的防护棚底板上,加上11名工人集中站在一起,近一吨的重量将防护棚压垮。(2)原本第21楼的防护层被拆掉,致使24楼摔下的工人直接坠落到地面。(3)高空施工工人没有佩戴安全带,均为临时上岗人员,没有参加过相关的岗前培训。(1)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地道路及安全防护设施。(2)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带证明其身份的证卡。10.7 文明施工管理10.7.1 施工现场场地管理(3)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地道路。施工机械进场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4)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5)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围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现场周围应当设置遮栏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6)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1)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10.7.2 施工现场环境管理(2)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3)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5)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6)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做土方回填 7 建设监理咨询法规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批准的工程项目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等对工程建设的参与者的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控制、督促、评价和管理的活动。7.1 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7.1.1 工程建设监理的概念7.1.2 监理的分类n全过程监理:前期决策、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验收、后期保修阶段n施工监理:施工验收阶段(国内常见)7.1.3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n独立公正性n科学性n服务性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1988)建设监理试行规定(1989)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1992)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1992)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2000)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6)7.1.4 工程建设监理的相关法规7.1.5 工程建设监理当事人之间 的法律关系(P149)(1)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n 合同关系n 地位平等n 委托和受委托的关系 注意不是雇佣与被雇佣、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2)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法律关系n 合同关系n 地位平等n 由于部分权限授予了监理单位,因此不再直接与承包商打交道,而是通过监理单位。(3)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的法律关系n 无合同关系n 地位平等n 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监理权利的来源:业主的直接授权、法律规定工程建设监理的中心任务是“三控、两管、一协调”,即投资、工期和质量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组织协调。7.1.6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内容7.1.7 与政府监督管理的区别(P151)政府的监督管理具有以下特征:n强制性n全面性:所有项目、全过程都要接受政府监督n宏观性:政府监督管理着眼点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监理企业着眼于维护业主的权益;政府监督管理主要是实施阶段性、控制性和抽检性的监督管理,而监理是直接的、连续不断的监理行为;(1)国家重点工程,大、中型工程项目;(2)大中型(3000万)市政、公用工程项目;(3)50000m2以上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3000万元以上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7.2 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依据7.2.1 工程建设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2)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3)建设文件、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4)依法签订的各类工程合同文件等。7.2.2 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7.3 建设工程监理的相关法规7.3.1 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许可制度“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义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工程监理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违反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监理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7.3.2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委托监理制度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合同采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7.3.3 监理单位的义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建设监理工作,公平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范围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7.3.4 监理单位的权利n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n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n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n 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n 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n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n 具有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n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调单位的组织协调。7.3.5 法律责任n 违反资质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n 违法转包、分包的法律责任n 违法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求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