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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修改后对劳务派遣的影响bzgq.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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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修改后对劳务派遣的影响bzgq.pptx

    劳动合同法修改对劳务派遣的影响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保珺文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改了第57 条、第63 条、第66 条、第92 条2013 年7 月1 日起施行什么是劳务派遣v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为其选拔、派遣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负责其工资支付、办理社会保险等日常管理性事务,而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并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劳动合同法新旧条款对比对比事项 旧法条款规定 新法条款规定 解读一、关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实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劳务派遣的门槛,注册资本由不得少于五十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并增加硬件设施及相应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比事项 旧法条款规定 新法条款规定 解读二、关于办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修改后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从源头上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制度由备案制重回行政审批制。三、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的保障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同工同酬是劳动法领域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细化了对“同工同酬”的保障力度。对比事项 旧法条款规定 新法条款规定 解读四、关于劳务派遣岗位三性的认定及用工比例的限制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细化了对“三性”的认定,明确了劳务派遣的性质为补充性用工形式,并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有比例上的限定。对比事项 旧法条款规定 新法条款规定 解读五、关于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后增加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相应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并提高了罚款额度。对比事项 旧法条款规定 新法条款规定 解读六、关于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首先修改后增加了对用工单位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并提高了罚款额度。其次,由于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审批准入,因此对其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权由劳动行政部门实施。对比事项 旧法条规定 新法条规定 解读七、关于新旧法衔接的规定无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修改后新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对新旧法如何衔接也做了规定。新劳动合同法新在哪里?v(一)提高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v 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v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新劳动合同法新在哪里?(二)进一步明确了“同工同酬v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v“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v“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新劳动合同法新在哪里?v(三)明确了“三性”原则,由指导变为强制v 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v“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v“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v“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新劳动合同法新在哪里?v(四)加重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v 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v“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v“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所谓的非“正式工”(二)劳务关系(三)似乎模糊的关系合同工、事实工、小时工、劳务工、临时工派遣工、返聘工、实习生代理关系、承包关系和劳动关系:主体的平等性 工具的来源过程的独立性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使用了一个人,只有两种情况下和他没有劳动关系:一、其他单位派遣过来;二、他是自己的老板,他自己指挥自己干活。劳务派遣单位的主体资格一、硬件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二百万元;(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二百万元;(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三)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其他条件。(四)其他条件。二、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如何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v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在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且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公司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以及外省公司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v 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辖区内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范围以外的在省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公司、在州(市)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公司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以及本省公司在州(市)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分支机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v 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辖区内除省、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范围以外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如何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v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v(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v(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v(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v(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v(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v(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v v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见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派遣合同形式双向标准化v v一、派遣协议:一、派遣协议: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v v二、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两年以上固定期限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如没有,将被认定为与用工单位有事实劳动关如没有,将被认定为与用工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系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权利v v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支付报酬。v v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v v用工单位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用工单位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福利待遇,进行培保护,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福利待遇,进行培训,正常调整工资。训,正常调整工资。v v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用工单位同工同酬权利。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用工单位同工同酬权利。特别关注:第66条的修改旧: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新: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派遣程序实行退回机制法定化v v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v(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v(二)劳动者单方解除1、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特别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38条)3、立即解除劳动合同v(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1、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条例第20条)2、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3、经济性裁员4、限制情形5、工会的监督权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v、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7条)。v、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第38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v、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v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0条)(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v 用人单位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第39 条)(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v 经济性裁员(第41 条)(1)法定条件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C.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D.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v()程序A.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下且占职工总数在百分之十以下的,无需其它程序;B.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说明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原因、方案)。听取意见: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报告: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v 4.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裁减人员的限制情形(第42 条)(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的解除v 5、工会的监督权(第43 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合同的解除6、后续义务(第50 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合同的终止v(一)法定终止的情形(第44条)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v(二)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情形(第45条)1.劳动合同期满的,有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2.第42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特 别 注 意v 末位淘汰制问题不可以设置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v(一)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第46条)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条例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v(二)标准(第47条)1.基本支付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限制标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条例第27条)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的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条例第27条)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三)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第48条)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第87条)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条例第25条)有关工资的几个问题v 一、扣减工资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 条)不得因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劳动合同。v 二、病假工资(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第10 条)1.医疗期的工资由企业按职工停工医疗前一个月本人实得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具体标准为:医疗期三个月的60;医疗期六个月的65;医疗期九个月的70;医疗期十二个月的75;医疗期十八个月的80;医疗期二十四个月的85,按以上标准计发后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发给。v 2.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第59 条)有关工资的几个问题v 三、假期工资(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第3 条)职工享受下列假期时,工资待遇按享受各种假期前一个月本人实得日平均工资计发:(1)按国家规定享受一年或四年一次探亲假的;(2)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一年一度休假的;(3)按省规定享受自学考试及复习假的;(4)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婚丧假的;(5)按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府规定享受生育假的;(6)按省规定享受台、侨属陪同假的。非全日制用工v v 1、可以口头合同;v v 2、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24小时)v v 3、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超过十五日;v v 4、不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v v 5、不得约定试用期;v v 6、可随时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两种非标准劳动关系没有交集: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使用劳务派遣的利弊v v目的:目的:11、规避同工同酬、规避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第劳动合同法第6363条: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v v22、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劳动合同法第5858条第条第22款: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使用劳务派遣的利弊v v 3 3、免除经济补偿、赔偿等责任、免除经济补偿、赔偿等责任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规定依法执行。规定依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 劳动合同法第92 92条: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协议一般会规定:在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外额外支付的费用,劳务派遣协议一般会规定:在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外额外支付的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此外,用工单位还得支付管理费。由用工单位承担。此外,用工单位还得支付管理费。劳务派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1.劳 劳务 务派 派遣 遣单 单位 位与 与被 被派 派遣 遣劳 劳动 动者 者订 订立 立的 的劳 劳动 动合 合同 同,除 除应 应当 当裁 裁明 明本 本法 法第 第十 十七 七条 条规 规定 定外 外,还 还应 应当 当裁 裁明 明派 派遣 遣的 的期 期限 限、工 工作 作岗 岗位 位等 等情况;情况;2.2.劳 劳务 务派 派遣 遣单 单位 位应 应与 与被 被派 派遣 遣劳 劳动 动者 者订 订立 立二 二年 年以 以上 上的 的劳 劳动 动合 合同 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按月支付劳动报酬;3.3.被 被派 派遣 遣的 的劳 劳动 动者 者在 在无 无工 工作 作期 期间 间,劳 劳务 务派 派遣 遣单 单位 位应 应当 当发 发给 给其 其当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地最低工资标准;4.4.劳 劳务 务派 派遣 遣协 协议 议应 应当 当约 约定 定派 派遣 遣岗 岗位 位和 和人 人员 员数 数量 量、派 派遣 遣期 期限 限、劳 劳动 动报 报酬 酬和 和社 社会 会保 保险 险费 费的 的数 数额 额与 与支 支付 付方 方式 式以 以及 及违 违反 反规 规定 定协 协议 议的 的责任;责任;5.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6.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7.7.用 用人 人单 单位 位不 不得 得设 设立 立劳 劳务 务派 派遣 遣单 单位 位向 向本 本单 单位 位或 或者 者所 所属 属单 单位 位派 派遣 遣劳动者;劳动者;8.8.用 用人 人单 单位 位或 或者 者其 其所 所属 属单 单位 位出 出资 资或 或者 者合 合伙 伙设 设立 立的 的劳 劳务 务派 派遣 遣单 单位 位,向 向本 本单 单位 位或 或者 者所 所属 属单 单位 位派 派遣 遣劳 劳动 动者 者的 的,属 属于 于劳 劳动 动合 合同 同法 法第 第六 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9.9.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10.10.因 因用 用工 工单 单位 位违 违法 法,给 给劳 劳动 动者 者造 造成 成损 损害 害的 的,用 用人 人单 单位 位与 与用 用工 工单 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1.11.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 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定执行。劳务派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2.12.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13.13.被 被派 派遣 遣劳 劳动 动者 者有 有本 本法 法第 第三 三十 十九 九条 条和 和第 第四 四十 十条 条第 第一 一项 项、第 第二 二项 项规 规定 定情 情形 形的 的,用 用工 工单 单位 位可 可以 以将 将劳 劳动 动者 者退 退回 回劳 劳务 务派 派遣 遣单 单位 位,劳 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4.14.劳 劳务 务派 派遣 遣单 单位 位、用 用工 工单 单位 位违 违反 反本 本法 法有 有关 关劳 劳务 务派 派遣 遣规 规定 定的 的,由 由劳 劳动 动行 行政 政部 部门 门责 责令 令限 限期 期改 改正 正;逾 逾期 期不 不改 改正 正的 的,以 以每 每人 人五 五千 千元 元以 以上 上一 一万 万元 元以 以下 下的 的标 标准 准处 处以 以罚 罚款 款,对 对劳 劳务 务派 派遣 遣单 单位 位,吊 吊销 销其 其劳 劳务 务派 派遣 遣业 业务 务经 经营 营许 许可 可证 证。用 用工 工单 单位 位给 给被 被派 派遣 遣劳 劳动 动者 者造 造成 成损 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大问题在于岗位性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第66条)案例分析1.王某诉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案情:2006年受工伤,认定鉴定为7级,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双方争论:派遣公司则认为:王某虽与派遣公司有劳动合同,但派遣公司不是实际用人单位,对王某的使用、支配和收益都属于用工单位。派遣公司的主要责任是为企业介绍劳动人员,代为缴纳劳动者一定费用。用工单位只缴纳给派遣公司每人每月60元,不足以支付公司的成本,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理应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费用。工伤事故是在用工单位单位发生的,其有不可推脱的责任用工单位认为:王某是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由派遣公司劳务派遣至己方公司的,王某并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属于公司的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公司无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要求法院判令用工单位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承担对王某工伤赔偿的责任。法院判决:王某与派遣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派遣公司作为人力资源中介单位,将王某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现王某在工作中受伤,已经由劳动部门确认为工伤及七级伤残,派遣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王某工伤待遇。用工单位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足以保障其人身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用工单位应对王某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例分析v吴某签订劳动合同一案v案情:合同期2008年3月24日至2009年3月31日v仲裁裁决:劳动合同法48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32条,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金。谢谢!祝大家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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