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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法律知识综述dkta.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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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法律知识综述dkta.pptx

    招标投标法律知识一、我国招标投标的法律体系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1、法律 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施行)2、行政法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该规定本属于规章,但是发布前经过国务院批准(2000年4月4日),且批准行为发生在立法法生效之前(2000年7月1日),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视为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8月4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4、部门规章(国家发改委单独发布)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办法(国家计委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9号令)联合发布的规章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5、政府规章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68号令)6、规范性文件 授 授权 权的 的有 有 国 国务 务院 院办 办公 公厅 厅印 印发 发国 国务 务院 院有 有关 关部 部门 门实 实施 施招 招标 标投 投标 标活 活动 动行 行政 政监 监督 督的 的职 职责 责分 分工 工意 意见 见的 的通 通知 知(国 国办 办发 发200034 200034号 号),根 根据 据 招 招标 标投 投标 标法 法 第 第七 七条 条授 授权 权作 作出 出的 的规定。规定。省 省发 发改 改委 委发 发布 布:福 福建 建省 省招 招标 标信 信息 息发 发布 布管 管理 理办 办法 法(闽 闽发 发改 改政 政策 策20061147 20061147号 号)、福 福建 建省 省依 依法 法必 必须 须招 招标 标项 项目 目具 具体 体范 范围 围和 和规 规模 模标 标准 准规 规定 定(闽 闽发 发改 改政 政策 策2007157 2007157号 号)、福 福建 建省 省工 工程 程建 建设 设项 项目 目招 招标 标事 事项 项核 核准 准实 实施 施办 办法 法(闽 闽发 发改政策 改政策2008893 2008893号)号)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福建省招标投标违法行 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福建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闽发改政策 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闽发改政策2008867 2008867号)号)二、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一)招标范围1、强制性招标项目与自愿招标项目2、采购类招标与特许类招标3、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招标范围规模标准1、强制性招标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1)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款)。条例规定以下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1)工程建设项目(第六条);(2)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投资人、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第七条);(3)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4)省人民政府决定招标的其他项目。条例第九条授权性规定具体条款上,强制性招标项目和非强制性招标项目有所区分 招标投标法中有18处,例如第16条招标公告发布媒体规定,第24条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至之日止不少于20天,第37条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规定,第47条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等等。条例中也有19处特别规定。2、采购类招标与特许类招标 采购类: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 特许类包括国有自然资源出让,有限公共资源配置、政府特许经营。招标投标法立法存在缺陷 条例注意加以区分,第7条1、2款,第21条第2款、第43条第3款、第51条第1款。3、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11、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2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200、100100、5050、30003000)3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44、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模标准规定55、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条 第2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第3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政府和事业单位投资(第5条第1项、第6条、第8条)企业投资(第5条第2项、第3项,第7条、第9条)政府和事业单位投资第8条政府投资或者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如不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企业投资 第第99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一)施工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200万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货物的采购,单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合同估算价在100100万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民币以上的;(三)(三)勘察、设计、监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项合同估算价在5050万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3000万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民币以上的。例外情形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政策(闽发改政策20082008893893号)号)第第1010条条总投资额在总投资额在30003000万元万元人民币以上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但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下列的企业投资项目,但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其相应事项可以申请不招标:标准之一的,其相应事项可以申请不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100万元万元人民人民币以下的;币以下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合同估算价在5050万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人民币以下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项合同估算价在3030万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人民币以下的。(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条例第条例第2323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条例第条例第1010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可以邀请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公开招标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四)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四)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宜公开招标的。不招标的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可以不招标:以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适宜招标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民工,不适宜招标的;(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对建筑(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数要求的。企业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企业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该企业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该企业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力,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第八条八条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单位可以申请不招标:一,项目单位可以申请不招标:(五)企(五)企业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项目单位业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项目单位自身、其控股股东或者绝对控股(出资额或持自身、其控股股东或者绝对控股(出资额或持股占注册资本总额股占注册资本总额50%50%以上)的子公司具有与以上)的子公司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等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等级,或者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级,或者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的,其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能力的,其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采购;理、货物采购;。(三)招标组织形式 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1、自行招标:招标投标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例第11条细化具体条件。2、委托招标:条例第12条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提出特别要求,第13、14条则对代理机构、行政部门的行为予以规范。第2条下列依法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且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通知(闽政1999165号)规定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二)勘察费、监理费批准概算7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监理招标项目;(三)设计费批准概算100万元及以上的设计招标项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四)单项工程施工批准概算投资8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招标项目;(五)单项批准概算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关于公布省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名单的通知(闽建筑200811号):本名录库使用期为2008年5月15日至2010年5月14日。5月15日前未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的,凡符合闽建筑200736号文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必须按闽建筑200736号文和本通知规定从本名录库公开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关系(30号令)第第2222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件、资格预审文件;(二)审查投标人资格;(二)审查投标人资格;(三)编制标底;(三)编制标底;(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六)草拟合同;(六)草拟合同;(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三、招标投标程序 招投标的基本程序由六大部分组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一)招标11、招标前准备工作、招标前准备工作22、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招标)、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招标)33、编写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文本、编写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文本44、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55、出售招标文件和备案、出售招标文件和备案66、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注:若有资格预审,第注:若有资格预审,第44阶段为发布资格预审阶段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进行预审,并发放资格预审通知书公告、进行预审,并发放资格预审通知书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现场考察、踏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现场考察、踏勘11、招标前准备工作、招标前准备工作条例第条例第2121条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先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应当先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在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将项目招标范围、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将项目招标范围、方式以及组织形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方式以及组织形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核准的阶段 闽发改政策2008893号: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包含以下内容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负责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部分招标或者不招标);(二)项目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三)项目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因特殊情况,项目单位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须先行开展招标工作的,或者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未核准招标事项的,应当将招标事项单独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第五条项目单位需改变经核准的招标事项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核准手续。第四条市、县(区)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后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将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复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县(区)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后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安排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省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将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对给予安排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省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复核其招标事项。七部委七部委3030号令:第号令:第88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招标须具备的条件 2、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招标)3、编写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文本(内容见条例第24、25条)注意:编写招标文件的特别要求条例:条例:(11)第)第2222条条推行使用招标公告、资格预推行使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2)第)第2727条(标准、规模、内容等控制,条(标准、规模、内容等控制,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编制,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编制,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款支付担保要求)支付担保要求)(33)第)第2828条(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用醒目条(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用醒目方式标明等)方式标明等)(44)第)第2929条(投标有效期规定)条(投标有效期规定)(55)关于标底和最高控制价。(第)关于标底和最高控制价。(第3232条、条、第第2525条第条第77项)项)44、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条例、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条例第第2323条第条第22、33、44款)款)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国家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公告内容应当一致。招标人在指定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招标人在指定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应当同时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信公告的,应当同时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信息网络。息网络。被指定的信息网络应当即时登载该招被指定的信息网络应当即时登载该招标公告,并不得以会员制等方式限制潜在投标标公告,并不得以会员制等方式限制潜在投标人获取信息。人获取信息。5、出售招标文件条例第30条招标文件发出同时报备。第31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五日,出售价格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印刷成本确定。66、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招标投标法第招标投标法第2323条条招标人对已发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部分。第第2424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于二十日。资格审查 招标投标法第18条规定。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践中一般后审。资格审查的内容(30号令)第第2020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现场踏勘 招标投标法第招标投标法第2121条招标人根据招标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目现场。3030号令第号令第3232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人进行现场踏勘。第第3333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二)投标11、投标人的条件(招标投标法)、投标人的条件(招标投标法)第第2626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资格条件。第第2727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预选承包商制度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43号)第2条依照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下列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适用本办法。(一)省重点建设项目;(二)工程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上的;(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800万元及以上的。第12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招标项目,已经建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只有名录内具备相应类别和资质等级的承包商才具有承接相应工程和参加投标的资格,招标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名录以外的承包商。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以向名录外的承包商招标。(一)名录内符合资格条件的承包商少于七家的;(二)向名录内的承包商招标失败的。22、投标人的权利(条例)、投标人的权利(条例)第第3333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资格条件,并享有下列权利:的能力和资格条件,并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制投标文件;(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件范围的明确答复;(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文件;(四)对不合理对待提出投诉;(四)对不合理对待提出投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3、联合体投标招标投标法第31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条例第条例第3434条第条第22款:联合体各方不得再款: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4、不予受理的投标条例第35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5、投标人之间不得串通投标条例第36条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6、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条例第37条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7、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条例第38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反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租借的方式获取资质证书,或者在其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签署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姓名等行为。(三)开标1、开标时间、地点招标投标法第34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现阶段,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条例第39条第2款工程建设项目,鼓励在有形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纳入集中交易场所进行规范管理。2、开标主持人、参加人招标投标法第35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3、开标程序招标投标法第36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四)评标11、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库(11)招标投标法第)招标投标法第3737条第条第33款:前款款: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八年并具有并具有高级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由招标人从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标项目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2)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第29号令)第5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第6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3)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对“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作了专章规定第15条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的省评标专家库,按照行业和区域分类设置分库,并在省级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市、县(区)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具体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07221号)第16条建立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五百人;(二)专业分类合理并能够满足评标的基本要求;(三)各专业分库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五十人;(四)有满足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所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五)有专门负责日常管理的人员。第第1717条条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件:(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级(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熟悉评标工作;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熟悉评标工作;(二)诚信守纪,公道正派;(二)诚信守纪,公道正派;(三)熟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三)熟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章;(四)未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四)未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者刑事处罚的;(五)身体条件能够胜任评标工作。(五)身体条件能够胜任评标工作。第第1818条条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文件独立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可以依法取得劳干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可以依法取得劳务报酬。务报酬。第第1919条条评标专家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评标专家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一)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二)必须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二)必须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三)对评标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三)对评标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四)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四)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予以协助和配合。第第2020条条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评标专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工作档案,对评标专家定期进行培训,并对家工作档案,对评标专家定期进行培训,并对其参与评标的情况予以记载;对因身体条件、其参与评标的情况予以记载;对因身体条件、业务能力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终止其业务能力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评评标专家资格,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标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2、组成评标委员会招标投标法第37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条例第40条第2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招标人的代表应当熟悉招标项目的经济技术要求,并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确定。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内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第40条第3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评标专家库内确定。3、评标公正性的保障措施招标投标法第38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条例第41条在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到达开标现场前,招标人不得将评标项目及相关内容泄露给评标专家。招标人应当为评标专家提供足够的评标时间。第42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招标人申请回避;未申请回避的,招标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一)投标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4、评标方法条例第43条工程勘察、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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