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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课件违约责任boqi.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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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课件违约责任boqi.pptx

    第九章 违约责任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违约行为形态 第四节 双方违约和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 第五节 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第六节 免责事由 第七节 责任竞合 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一、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 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三、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 四、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一、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三、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四、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产生的民事责任。五、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制裁性双重属性。合同法第114 条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严格责任的违约责任为一般情况,而过错责任的违约责任为特殊情况。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指的就是作为严格责任的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这些要件主要包括:一、违约行为;二、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一、违约行为 合同法第107 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第二,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第三,违约行为在性质上都违反了合同义务。第四,违约行为在后果上都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二、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违约行为不能作为违约责任的唯一构成要件。在现代合同法中,通常采纳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原告在证明被告构成违约以后,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对此违约没有过错,则在法律上应推定被告具有过错,并应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106 条规定了侵权责任应采纳过错责任原则,但在第111 条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规定中并没有提及过错的概念,而合同法第107 条也没有明确规定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我国合同法总则采纳了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分则在特殊情况下,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案例思考:案情:张某为保证自己所产的蔬菜能及时运往市场,就与孙某订立一包运合同。合同中约定孙某每天上午为张某运一车菜到市场,期限3 个月。合同订立后在履行过程中,孙某则称:当日因车修理而未能运菜,其并不想违约,因有客观原因不构成违约,不能承担违约责任。问题:本案中,孙某仅一日因修车未按约定为张某运菜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特殊构成要件 除一般构成要件外,与违约责任的各种具体形式相适应,每种责任方式又有自己的构成要件,相互之间并不等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过错 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过错,当事人一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当事人一方有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案例思考:损失的存在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案情:中国人民大学附近的旅社甲有4 间客房门窗需要整修,以迎接3 月15 日开始的博士生考试住店高峰(按照惯例住店高峰于考试前10 日开始)。2 月10 日,甲旅社经理与个体装修工乙达成协议,由甲旅社供料,乙负责在2 月11 日至2 月25 日期间将房间内的门窗、地板整修合格,包工工酬共计1000 元;2 月25 日甲旅社经理检查乙承包的房间工程时,发现门窗、地板严重不合格,无法对外出租,甲旅社未向乙支付其工酬。为不耽误出租高峰期的营业,某甲只好另雇佣4 人于2 月25 日至3 月1 日白天、夜晚两班轮流施工,以赶上3 月5 日开始的住店高峰期,因为原工程质量太差,4 人虽然加班加点最终于3 月7 日完工,甲支付4 人工酬2000 元,另支出材料费2000 元,3 月8 日开始对外出租,4 间客房立即爆满,此时每间房租已从3 月5 日的每间每天100 元攀升至每间每天150 元。现甲旅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损失。问题:乙应如何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甲旅社造成的损失?案例思考:受害人的损害与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为赔偿责任的条件 案情:原告上海振华港口机械有限公司为参加也门共和国港务局岸边集装箱起重件投标业务,于1993 年7 月21 日上午委托被告办理标书快递,要求其于当日25 日前将标书投递到指定地点,被告表示可以如期送达。但是,因被告经办人的疏忽,致使标书在沪滞留两天,迟延到同月27 日下午才到达指定地点,超过了26 日投保截止日期,使原告失去投标机会,蒙受较大经济损失及失去可能得到的利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所收到人民币1432 元,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0360 美元,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辩称:被告为原告快递标书费时6 天零5 小时,并未超过国际快件中国到也门4 至7 天的合理运输时间,无延误运送标书的事实。标书在上海滞留两天,系原告未按照规定注明快件的类别、性质以致被告无法报关,责任在原告。即使被告延误送达应予赔偿,亦应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或修改1929 年10 月12 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规定的承运人最高责任限额赔偿。问题:本案中应如何赔偿?案例思考:不可抗力为法定一般免责条件 案情:王某(原告)在某医院(被告)输血被检查出患有丙肝,经证明为输血液携带丙肝病毒所致,现王某为违约为由提出损害赔偿之诉,诉讼中医院提出抗辩:虽然输血合同订立之时,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但是不可抗力是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法定免责条件。输血当时,医院已使用了一切检查手段,但是由于科学技术水平所限,存在着漏检率及检测手段不能完全检测出来的问题(按规定允许丙肝有5%的漏检率),这属于不可抗力,医院不承担责任。问题:本案中,医院能否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第三节 违约行为形态一、预期违约 二、实际违约 所谓违约行为形态,是指根据违约的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作出的分类。在我国,现行立法对违约形态的分类,大多采用了两分法,即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种类型。民法通则第111 条 合同法第107 条一、预期违约预期违约的概念 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的特点 1.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 2.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3.预期违约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的违约责任是不同的一、预期违约预期违约的种类 1、明示毁约 所谓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合同法第108 条。它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毁约方必须向对方作出毁约的明确表示;第二,毁约方必须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以前,做出拒绝履行义务的表示;第三,毁约方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第四,毁约必须无正当理由。案例思考:案情:2000 年10 月18 日,S 市某水果总店向山东省烟台市栖霞某果品公司订购苹果10 万公斤。合同中约定:2000年11 月8 日于栖霞栗林村交货,单价每公斤4 元。2000 年11 月1 日,果品公司向当地农户购买苹果10 万公斤,向当地果农支付货款35 万元。2000 年11 月4 日,水果总店电话通知果品公司“因苹果销路不好,我店将不买预定于11 月8 日交货的苹果”,此时,果品公司为保管苹果支出仓储费2000 元,人工费1000 元,如到11 月8 日交货还需要支出人工费500 元,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果品公司当天即以每公斤3.35 元的价格将10 万公斤的苹果出售给L 公司。2000 年11 月5 日,果品公司起诉水果总店要求赔偿损失。问题:本案中,原告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时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未届至,被告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一、预期违约预期违约的种类 2、默示毁约 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且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而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合同法第108 条 它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第二,一方的预见具有确凿的证据;第三,被要求提供担保的一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案例思考:案情:某省五金公司有一批矿砂运往日本,其与租船公司“luckyfield”公司于1999 年5 月达成航次租船协议,约定:1999 年10 月8 日,由甲向乙出租“luckyfield”号轮,1999 年10 月8 日于烟台港交船,租金100 万元,违约金10 万元。后五金公司了解到“luckyfield”号轮已于1999 年9 月1 日被公司趁航运行情上涨期间出租给巴拿马某航运公司(租船期限1999 年9 月1 日至2000 年9月1 日)于卡塔尔至埃及进行固定航班运输。五金公司于1999 年10 月1 日电传告知“luckyfield”公司称:因你公司违约,所以我公司解除合同。1999 年10 月4 日,五金公司与该省海运集团达成航次租船合同,租金120 万元。1999 年10 月7 日,五金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解除与“luckyfield”公司之间的合同;“luckyfield”公司赔偿因另外租船造成的租金损失20 万,缔约支出的差旅费、律师代理费2 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0 万元。问题:本案中,五金公司直接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法律是否支付五金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实际违约 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将构成实际违约。实际违约行为具有如下几种类型:(一)不履行:根本违约 拒绝履行(二)不符合约定履行 迟延履行 质量有瑕疵的履行 不完全履行(一)不履行 根本违约的概念:根本违约是指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第一,违约的后果是另一方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的利益。第二,违约方预知而且一个通常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预知会发生根本违约的结果。(一)不履行拒绝履行的概念:拒绝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不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此种不履行的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拒绝履行的构成要件:第一,存在有效的合同债务。第二,债务人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第三,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必须在履行期到来后做出。第四,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无任何正当理由。(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迟延履行的概念: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时,仍未履行合同债务。迟延履行的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第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约定。第三,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履行是可能的。第四,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第五,迟延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质量有瑕疵的履行的概念:质量有瑕疵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所作的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甚至因交付的产品的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质量有瑕疵的履行的构成要件:第一,债务人做出了履行,只是履行不适当。第二,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第三,不适当履行无正当理由。(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不完全履行的概念: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完全给付的意思为给付,但给付不符合债务本旨。不完全履行的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有给付。第二,必须不是合同约定的给付。第三,不完全履行的原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第四节 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一、实际履行 二、损害赔偿一、实际履行实际履行的概念:实际履行也称为强制实际履行、依约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继续按照原合同所约定的主要条件继续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实际履行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实际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第二,实际履行的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作出履行。第三,实际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以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一、实际履行实际履行的适用条件:1.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2.非违约方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3.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4.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案例思考:案情:滨海假日酒店与富豪家具厂于1999 年4 月签订了一份豪华床具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富豪家具厂于1999 年8 月1 日、1999 年9 月1 日,分两批每批250 套交付酒店。合同订立后,富豪家具厂如期交付第一批床具。此后,家具厂因资金困难,未能按时交付第二批沙发。1999 年9 月11 日,滨海假日酒店以富豪家具厂违约为由,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厂在10 月20 日之前交货,并承担宾馆营业损失1 万元。法院查明,滨海假日酒店所需的豪华床具,本地计有六家大型家具店有存货。问题:家具店应否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二、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概念:损害赔偿又称为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违约损害赔偿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第二,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第三,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第四,以赔偿非违约方受到的实际全部损失为原则。二、损害赔偿与其他责任形式的关系:与实际履行 与解除合同 与修理、重做、更换二、损害赔偿种类 约定损害赔偿与法定损害赔偿 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 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二、损害赔偿完全赔偿原则 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特点:未来性 期待性 一定的现实性二、损害赔偿合理预见原则 合理预见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是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内容: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约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二、损害赔偿减轻损害原则 减轻损害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构成要件: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受害人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扩大。二、损害赔偿 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原则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构成要件: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已经成立;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和收益。二、损害赔偿 责任相抵原则 责任相抵原则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责任范围。构成要件: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合同;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损害赔偿 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 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主要是针对交易中各种严重的欺诈行为,特别是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产生的欺诈行为。构成要件: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存在;消费者受到损害;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案例思考:案情:甲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将于2003 年3月20 日到期。为按时完成写作任务,甲于2003 年2 月1 日租用乙公司台式电脑一部,乙公司保证电脑一切运作正常,但如果出现异常事故,甲不得自己随意拆机维修。甲受领电脑后,发现电脑无故经常死机,舍友提醒其为保存文档应该及时存盘,甲未加注意,最终导致其创作文稿全部遗失,致使其与出版社的合同不能按时履行,为此支付违约金5000 元。甲未通知乙自己打开电脑进行修理,结果导致电脑CPU 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 元。甲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经济损失5000 元。三、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概念:所谓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合同法第114 条违约金的特点: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 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生效的责任方式三、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和其他责任形式的关系:违约金与损害赔偿 违约金与实际履行 违约金与解除合同三、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分类: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对违约金责任的限制:合同法第114 条第2 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案例思考:案情:丁某原系江苏省南京市某家私中心聘用的员工,从事家私销售工作。双方于1998 年11 月7 日签订劳务合同书,约定:聘用期限为1998 年11 月12 日起至1999 年11 月30 日,家私中心安排丁某从事家私销售工作,工资奖励及提成标准按照中心有关制度执行。1999 年12 月30 日,双方就丁某退职达成协议,并对丁某工作期间的业务提成款进行了结算,即丁某认可提成数额为1.2 万元,家私中心同意于2000 年3 月15 日支付该款。当日下午,双方又写下了书面凭证,言明:经双方协商,同意一次性解决,给予1.2 万元提成,该款于2000 年3 月15 日支付,如不支付,罚款2倍。丁某与家私中心在该凭证上签字盖章。2000 年3 月3日,家私中心与丁某协商分期付款,丁某不同意。2000 年3 月20 日,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家私中心给付提成款1.2 万元,并承担违约金2.4 万元。问题: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罚款2 倍是否为违约金的约定?四、定金责任定金的概念 所谓定金,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 替物。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定金主要是违约定金,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在原则上包含了对不履行合同的制裁措施。合同法第115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 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案例思考:案情:1999 年10 月21 日,原告某贸易公司和被告某海运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约定,在受载期1999 年11 月1 日至5 日内被告须派“森海”号货轮到龙口港,为原告从山东龙口港装运袋装水泥1 万吨至广州黄埔港,运费每吨人民币85 元;原告应付给被告违约金人民币15 万元。双方约定一方违约的应当支付给对方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即向被告支付定金15 万元。但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间派船到装货港受载。案例思考:同年11 月5 日,被告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并将收取的定金退还原告。原告不同意解除合同,多次催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而被告仍不派船运输。2000 年4 月9 日,原告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将定金双倍返还给原告计30 万元;支付违约金42500 元和赔偿货物在港超期堆存费等47607 元。问题:本案中,被告应否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五、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主要适用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具体包括:修理 更换 重做 退货 减少价款或报酬第五节 免责事由 免责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而导致合同不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这些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条件被统称为免责事由。此处所说的免责事由,是指合同不履行的责任事由,仅适用于合同责任。第五节 免责事由 在我国合同法中,法定的免责事由仅指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 117 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含义:独立于个体之外的事件,不包括单个民事主体的行为;合同当事人以现有技术水平、经验无法预知;不能避免指不可抗力及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必然性,而且当事人虽尽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避免;不能克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损害后果发生后,当事人虽尽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克服,因而无法履行或者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第五节 免责事由 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排除或者限制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第六节 责任竞合 一、责任竞合的概念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的原因 三、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第六节 责任竞合责任竞合的概念 所谓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合同法第122 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第六节 责任竞合责任竞合的特征:责任竞合是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的;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第六节 责任竞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归责原则的不同 举证责任不同 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免责条件不同 责任形式不同 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管辖法院的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的不同 第六节 责任竞合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的原因 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122 条的规定,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一种责任提起诉讼。案例思考 案情:2000 年1 月12 日,甲购买某公司在中国出售的越野车1 部。2000 年4 月5 日,因甲在正常行驶时突然刹车失灵,导致甲撞上正常行走的行人乙。经鉴定,事故原因是刹车油路存在潜在的质量瑕疵。事故造成甲的越野车车头损坏,花去维修费用8000 元;甲车祸受伤支付医药费6000 元;甲支付乙医药费2 万元;其他财产损失4 万元。现甲起诉该公司要求承担维修费用、其他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赔偿金20 万,共计26.8 万元。问题:本案中甲因该公司交付的车辆有瑕疵导致自己和第三人受损害,甲应该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加以救济?案例思考:案情:某供销公司与某电视机厂签订一购买电视机合同。合同中约定,供销公司购买电视机100 台,由电视机厂于1 个月内送货,货到5 日后付款。合同签订后,电视机厂按照约定的时间组织送货。但在送货途中,送货车因甲的拖拉机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翻车,部分电视机损毁。因某电视机厂则主张未及时到货是因甲造成的,供销公司应要求甲赔偿。问题:本案中,电视机厂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交货已违反合同,但其违约是由于甲造成的,供销公司应否要求电视机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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