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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企业税收管理与筹划 主讲叶建平第一部分如何提高税收业务管理水平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现状 1、2007年,某房地产企业投资9000万元,其中购买土地及建造房屋7000万元,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共2000万元。房屋总销售收入16000万元。2、企业税收管理方法及缺陷:“六无”六大管理缺失“六式”六种管理方式“六源”六大风险根源 二、当前税收征管与稽查形势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1、当前税收收入形势及强化管理措施 一季度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13023.58亿元,同比下降10.3%,减收1496.1亿元。占财政总收入比重达到30%的进出口税收收入更是同比下降了15.2%,一季度进出口税收只完成了1908.5亿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2009年4月29日)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2、全员全额管理的试点范围 近期税务系统在部分地区已经开始运用新的个税信息系统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据悉,这次试点运用的纳税申报系统是近期税务系统刚刚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个税征管信息系统,此次试点地区包括北京、浙江、山东、安徽、江西、四川等省市。知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此次试点就是按照个税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方向,对纳税人进行信息采集申报,现在试点的这一信息系统就是以后个税分类和综合相结合改革后信息系统的一部分,重点是个人收入及相关信息的申报。2009年5月8日华夏时报 3、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及发展 2005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将建立以下制度: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所有纳税人的个人信息、收入信息、纳税信息);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公安、检察、法院、工商、银行、文化体育、财政、劳动、房管、交通、审计、外汇、土地、证券);尽快研发应用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切实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4、2009年1-6月份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29530.07亿元,同比下降6%,减收1895.68亿元。今年1至5月单月税收收入均为减收,但跌幅呈现逐月收窄态势,已经从1月份的16.7%收窄到5月份的3.2。6月份税收收入实现增收,增长12.2%,增收595.14亿元。除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分别增长63.1、6.4%和0.7%外,其余与生产相关的主体税种依然减收。其中,国内增值税下降3,进口环节税下降14.9,企业所得税下降13.8,关税下降29.9%。5、6月初,国税总局下达了全国必保完成 1000 亿的稽查任务。这是国家税务总局为稳定税收收入水平,而采取的一系列对策中的一部分。这1000亿的任务意味着,税务稽查部门的任务量要比2008年至少多出一倍(2008年513.6亿元)。这是国税总局第一次下达具体数字的稽查任务。为完成这一任务,6月开始,国税总局稽查局已着手强化,对涉及石油化工、银行、保险、通信、发电、房地产等行业等行业的近百家企业的税务检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稽便函200949号)(6月4日发布)三、现状与背景对企业税收管理的新要求 四、提高房地产企业税收业务处理能力 1、收集文件存档备查 税收政策的收集、整理、保存、查阅实用方法 例:税收政策整理文件夹 2、阅读文件入木三分 案例1: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新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新条例第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新条例第二十条 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新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规定 新条例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案例2:新办企业所得税管辖权的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案例3、借款费用的列支 新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3、行为定性准确得当 4、运筹帷幄机智灵活 5、风险业务报告单 6、汇算清缴工作底稿 7、管好企业税收的九大关键第二部分疑难业务处理及筹划 一、补贴收入新规定 1、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二、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4)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2009年3月19日)第二十条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三、各税种关于发票的规定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1)增值税关于发票的法规 新增值税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增值税销售折扣的税务处理: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红字发票的开具方法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应注意事项 2、营业税对票据的规定 营业税对票据的规定 新条例第六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新细则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且上述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其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给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其开具的财政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上述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营业税销售折扣与折让的处理 新细则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营业税退还营业款的税收业务处理 新细则第十四条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3、企业所得税关于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关于发票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4、土地增值税对票据的规定(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扣除项目凭证的要求 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2)相关费用凭证不符合要求处理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3)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四、赔偿收入、补偿收入、违约金收入的税务处理 1、赔偿收入的税务处理 2、补偿收入的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未来煤矿开采期间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没支出等而获得的补偿款,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在取得补偿款当年及以后的10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如实际开采年限短于10年,应在最后一个开采年度将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的赔偿款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8号)3、违约金收入的税务处理 五、三包费用的税务处理 问: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如何征税?答: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六、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税务处理 1、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2、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七、关于保险的规定 新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新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补充养老保险标准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本人平均工资的12%,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八、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的列支 新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列支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九、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新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新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第二十三条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十、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 1、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新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2、固定资产范围的变化 新条例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新税法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变化 新条例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最新政策: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项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新规定 新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新条例第九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5、新税法及条例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的税务处理 新条例第六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所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新税法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新条例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新条例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6、开办费如何摊销 目前新法未将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参照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对开办费的规定,允许企业在开办费发生年度一次性扣除。对新法实施以前年度企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理论上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十一、捐赠的扣除方法 新条例第五十三条 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新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具体规定下页)具体规定(财税2008160号)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2、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3、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4、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十二、未完工项目产权转移方式的利弊分析 转让在建项目应如何征税。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销售或转让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的计税依据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上述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 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案例:宏建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现欲转让在建的写字楼项目,已累计发生在建工程成本为3500万元,经与伟业公司协商,宏建公司以6000万元转让该项目,应如何筹划?十三、慎重签订购买方承担税款的合同 十四、最新公司股东、主要管理者与公司资金往来规定及个人所得税处理方法 1、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2008年12月9日)(1)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2)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3)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财产(资产)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财产原值。(4)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所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情况、个人股东基础信息等资料登记台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应据此建立电子台账,加强后续管理,督促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和投资收回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十五、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案例课程有时限交流无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