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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买卖合同baco.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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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买卖合同baco.pptx

    合同法15 类有名合同的区分 第一类: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第一类: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包括 包括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第二类: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第二类: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包括:包括: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 和融资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第三类:以特定的工具和技能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第三类:以特定的工具和技能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包括:包括: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运输合同。第四类:第四类: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第五类:以特定的场所提供服务的合同。第五类:以特定的场所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 包括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 和仓储合同。和仓储合同。第六类:以特定的社会技能完成一定任务的合同。第六类:以特定的社会技能完成一定任务的合同。包括:包括: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第三类、五、六类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可一并归为提供服务 第三类、五、六类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可一并归为提供服务并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 并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第十一章 买卖合同节次节次 第一节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节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 买卖合同的效力 力 第三节 第三节 特殊买卖合同 特殊买卖合同重难点:重难点:买卖合同的效力 买卖合同的效力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转移的规则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特殊买卖合同 特殊买卖合同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11、买卖合同以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买受人为最、买卖合同以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买受人为最终目的。终目的。22、买卖合同的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价款、买卖合同的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有偿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 有偿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33、买卖合同是、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双务、有偿合同合同 有偿与义务免除不同 有偿与义务免除不同44、买卖合同是、买卖合同是诺成诺成合同合同 55、买卖合同为、买卖合同为不要式不要式合同合同(一)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买卖合同的当事人11、出卖人、出卖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有处分权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有处分权人有处分权人在我国现行立法上主要包括:有处分权人在我国现行立法上主要包括:(11)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22)法定优先权人(合同法第)法定优先权人(合同法第286286条);条);(33)行纪人;)行纪人;(44)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人;)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人;(55)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和标的物(一)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2、买受人(应当是具有适法资格的人)在限制流通物的买卖中,只有法律规定的主体才能在限制流通物的买卖中,只有法律规定的主体才能成为买受人。成为买受人。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关系来看: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关系来看:代理人不得代理被代理人与自己进行买卖的交易 代理人不得代理被代理人与自己进行买卖的交易 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人不得作为买受人与赋予其该身份的组 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人不得作为买受人与赋予其该身份的组织进行交易 织进行交易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和标的物(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1、仅包括狭义有形物(或称为实物)的买卖。2、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可以是现存的物,也可以是将来生产出的物。3、禁止流通物不能成为标的物 限制流通物在限制流通的范围内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和标的物 1 1、当事人、标的、当事人、标的 2 2、数量、数量 3 3、质量、质量 4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 5、价款、价款 6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7 7、包装方式、包装方式 8 8、检验标准和方法、检验标准和方法 9 9、结算方式、结算方式 10 10、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三、买卖合同的内容 1、买卖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形式。2、买卖合同“合同原型”(有偿合同)“契约法的理论,多胚胎于此。”史尚宽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规定。四、买卖合同的作用和意义案例一 县的甲公司与县的乙公司于 县的甲公司与县的乙公司于 2001 2001 年 年 7 7 月 月 3 3 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 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 100 100 台空调,每台空调的单价 台空调,每台空调的单价 2000 2000 元,乙公司负 元,乙公司负责在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 责在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乙公司于 履行地法院管辖。乙公司于 7 7 月 月 18 18 日在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 日在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 100 100 台空调。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 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 7 7 月 月 19 19 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 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 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 7 7 月 月 22 22 日与县的丙 日与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 公司签订了该 100 100 台空调的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这 台空调的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这 100 100 台托运中的 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 空调,每台单价 1900 1900 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 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 1 1 万元定金,万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 在收到货物后 15 15 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 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 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 20 20 的违约金。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铁路运输过程 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铁路运输过程中于 中于 7 7 月 月 21 21 日遇上泥石流,日遇上泥石流,30 30 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丙公司于 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丙公司于 7 7 月 月 26 26 日 日收到 收到 70 70 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 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 70 70 台空调全部 台空调全部卖给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 卖给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 100 100 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 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款。请分析:请分析:(1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 的理由是什么?在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公司主张违约责任?(2 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 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院起诉,请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3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 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么?(4 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 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 3.6 3.6 万元的违约金,问其主张 万元的违约金,问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5 5)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出卖人的义务(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二)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如商业发票、质量保证书、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单、检验检疫证、质量保证书等从合同义务(三)瑕疵担保义务 1、交付标的物(标的物的占有)若当事人无另外的约定,从物应当随同主物。若当事人无另外的约定,从物应当随同主物。(1)标的物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现实交付、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和拟、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和拟制交付。制交付。(2)交付的时间履行期限规则履行期限规则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但应当在交付前通知买受人。何时间交付,但应当在交付前通知买受人。(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11、交付标的物(标的物的占有)、交付标的物(标的物的占有)(33)交付的地点交付的地点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依合同解释方法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依合同解释方法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需要运输的 需要运输的 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代办托运);(代办托运);不需要运输 不需要运输 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 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 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 1、交付标的物(标的物的占有)(4)交付标的物的数量 允许合理的磅差或尾差之允许合理的磅差或尾差之(5)交付标的物的质量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6)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合同解释合同解释通用的包装方式通用的包装方式采取足以保护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标的物的包装方式(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1)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A.A.送货上门的,以出卖人送货到约定地点并经买送货上门的,以出卖人送货到约定地点并经买受人验收后为交付;受人验收后为交付;B.B.代办托运、邮寄的,以办理托运、邮寄手续后代办托运、邮寄的,以办理托运、邮寄手续后为交付为交付C.C.包括车辆、船舶、航空器等准不动产包括车辆、船舶、航空器等准不动产(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2)动产所有权依当事人的约定转移 A.约定合同成立时,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B.约定买受人履行完合同义务后转移,即所有权保留制度。(第134条)所有权保留制度,指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先行交付所有权保留制度,指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先行交付标的物,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标的物,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33)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须依法办理移转登记手续,)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须依法办理移转登记手续,出卖人应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出卖人应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44)具有知识产权的出卖物的所有权转移,除法律)具有知识产权的出卖物的所有权转移,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并不随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一并移转于买受人。识产权并不随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一并移转于买受人。(合同法(合同法137137条条,知识产权保留条款),知识产权保留条款)(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 1、瑕疵担保义务概述瑕疵担保义务,即出卖人对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应瑕疵担保义务,即出卖人对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应担保其权利完整无缺,并且有依通常交易观念或当担保其权利完整无缺,并且有依通常交易观念或当事人的意思,认为应当具有之价值、效用或品质。事人的意思,认为应当具有之价值、效用或品质。违反此项担保义务违反此项担保义务民事责任即瑕疵担保责任。民事责任即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瑕疵担保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 1)它是出卖人对买受人承担的责任;)它是出卖人对买受人承担的责任;(2 2)瑕疵担保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瑕疵担保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3 3)瑕疵担保责任一般是一种无过错责任。)瑕疵担保责任一般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三)瑕疵担保义务2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质量担保质量担保成立要件:成立要件:标的物有瑕疵 标的物有瑕疵 标的物瑕疵须于买卖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时业已存在 标的物瑕疵须于买卖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时业已存在 买受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买受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若出卖人对标的物品质有特别保证或故意隐瞒瑕疵,即使买受人有 若出卖人对标的物品质有特别保证或故意隐瞒瑕疵,即使买受人有重大过失,出卖人仍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重大过失,出卖人仍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买受人须于规定的期间内将标的物的瑕疵通知出卖人。买受人须于规定的期间内将标的物的瑕疵通知出卖人。物的瑕疵担保的效力 物的瑕疵担保的效力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第一步:买受人根据情况得要求减少价款,或要求修理、更换 第一步:买受人根据情况得要求减少价款,或要求修理、更换 根本违约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根本违约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三)瑕疵担保义务33、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及责任、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及责任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就交付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权利瑕疵的产生原因:权利瑕疵的产生原因:第一,买受人取得的所有权负担有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法 第一,买受人取得的所有权负担有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法定优先权、优先购买权、租赁权等),使其行使受到限制。定优先权、优先购买权、租赁权等),使其行使受到限制。第二,标的物本身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 第二,标的物本身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识产权。(三)瑕疵担保义务 3、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及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要件: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要件:第一,权利瑕疵存在于合同订立时,且履行前未消除。第一,权利瑕疵存在于合同订立时,且履行前未消除。第二,买受人善意且无过失。(第二,买受人善意且无过失。(第 第151 151 条 条)对权利瑕疵的涤除权,指买受人得涤除标的物上对权利瑕疵的涤除权,指买受人得涤除标的物上的权利负担而获得标的物完整所有权的权利。的权利负担而获得标的物完整所有权的权利。物权法第 物权法第191 191 条第 条第2 2 款 款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 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三)瑕疵担保义务 3、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及责任权利瑕疵担保的效力权利瑕疵担保的效力 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 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以及赔偿损失等。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以及赔偿损失等。买受人在权利存在瑕疵时享有中止履行权。买受人在权利存在瑕疵时享有中止履行权。(152 152 条)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三)瑕疵担保义务(一)支付价款(二)受领标的物(三)检验和通知义务(四)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二、买受人的义务(一)支付价款11、支付价款的数额(第、支付价款的数额(第6161、6262、6363条)条)22、支付价款的地点、支付价款的地点无约定且无法确定时,依法无约定且无法确定时,依法(1 1)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价款(接受一方所在地)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价款(接受一方所在地)(2 2)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 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价款。支付价款。33、支付价款的时间、支付价款的时间44、支付价款的方式、支付价款的方式(二)受领标的物出卖人多交、提前交付、部分交付标的物的处理出卖人多交、提前交付、部分交付标的物的处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出卖人多交的标的物,买受人有权接受,也对于出卖人多交的标的物,买受人有权接受,也有权拒绝接受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受多交部分有权拒绝接受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受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受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买受人拒绝接受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否则,买受人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人。否则,买受人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偿责任。(三)检验和通知义务11、及时检验和通知义务、及时检验和通知义务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22、违反义务的后果、违反义务的后果(1 1)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内通知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2 2)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或)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 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 2 2 年内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标的 年内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 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 2 2 年的规定。年的规定。(3 3)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得随时通知。买受人得随时通知。(四)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标的物性质性质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成立条件:成立条件:(1 1)异地交付 异地交付 情况下,货物到达交付地点时,买受人 情况下,货物到达交付地点时,买受人 基于 基于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 作出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作出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2 2)出卖人在标的物接受交付的地点)出卖人在标的物接受交付的地点 没有代理人 没有代理人;(3 3)一般物品由买受人)一般物品由买受人 暂时保管 暂时保管,但出卖人接到买受人的,但出卖人接到买受人的拒绝接受通知时应立即以自己的费用将标的物提回或作其 拒绝接受通知时应立即以自己的费用将标的物提回或作其他处置,并支付买受人的保管费用;他处置,并支付买受人的保管费用;(4 4)对于不易保管的易变质物品,买受人可以紧急变卖,)对于不易保管的易变质物品,买受人可以紧急变卖,但变卖所得在扣除变卖费用后需退回出卖人。但变卖所得在扣除变卖费用后需退回出卖人。(一)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负担(一)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负担11、概念、概念所谓所谓“风险风险”,是指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是指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而遭受的各当事人的事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而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渗漏、碰撞、受潮、受热、发霉、如盗窃、火灾、沉船、渗漏、碰撞、受潮、受热、发霉、变质等。变质等。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后,标的物意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后,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三、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 2、风险负担的分配原则我国合同法采我国合同法采交付主义交付主义作为一般原则作为一般原则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负担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负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负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负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包括两种情况: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交付前标的物风险即由买受人负担;一是在交付前标的物风险即由买受人负担;二是交付后一段时间内标的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负担 二是交付后一段时间内标的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负担(一)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负担 3、交付主义具体应用时应注意的问题(11)因)因买受人的原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限交付的,自约定交付之日起自约定交付之日起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转移给买受人承担。险转移给买受人承担。(2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途标的物的,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由买受人承担。担。(33)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交付地点,按照规定标的物)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交付地点,按照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需要运输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一)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负担 3、交付主义具体应用时应注意的问题(44)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出卖人应于特定地点)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出卖人应于特定地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55)出卖人)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但已交付了标的物的,仍发生风险负担的转资料,但已交付了标的物的,仍发生风险负担的转移。移。(一)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负担 3、交付主义具体应用时应注意的问题(6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7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一)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负担(二)利益承受(二)利益承受 利益承受是指标的物于买卖合同订立后所生的孳息利益承受是指标的物于买卖合同订立后所生的孳息的归属。的归属。在利益承受上,也是以交付时间为确定界限,即标在利益承受上,也是以交付时间为确定界限,即标的物的孳息在交付前产生的,归出卖人所有,至于的物的孳息在交付前产生的,归出卖人所有,至于标的物交付后所生的孳息,则应由买受人承受。标的物交付后所生的孳息,则应由买受人承受。注意: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孳息也是合同的标的,注意: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孳息也是合同的标的,上述规定就不适用。上述规定就不适用。三、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四、买卖合同的解除(自学)四、买卖合同的解除(自学)(一)合同标的物有主、从物时的解除(一)合同标的物有主、从物时的解除 1 1、因主物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主物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2 2、因从物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因从物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及于主物。(二)合同标的物为数物时的解除(二)合同标的物为数物时的解除 1 1、数物中解除一物(买受人解除)、数物中解除一物(买受人解除)2 2、就数物解除合同(当事人解除)、就数物解除合同(当事人解除)(三)合同分批交付时的解除(三)合同分批交付时的解除 1 1、解除一批不及其他、解除一批不及其他 2 2、解除一批及于今后各批、解除一批及于今后各批 3 3、解除一批及于各批、解除一批及于各批某村民甲与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卖某村民甲与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卖给乙给乙 4 4 头牛,款项为头牛,款项为 8000 8000 元。先支付元。先支付 3000 3000 元货元货款,其余款项在半年内付清。在付清剩余款项之前,款,其余款项在半年内付清。在付清剩余款项之前,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签订合同的第二天,乙将牛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签订合同的第二天,乙将牛牵走。牵走。请分析:请分析:(1 1)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 1 1 被水淹死,损失由谁负责?被水淹死,损失由谁负责?为什么?为什么?(2 2)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 2 2 生下一头下牛,该小牛的 生下一头下牛,该小牛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所有权归谁?为什么?(3 3)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 3 3 踢伤一人,该损害赔偿责 踢伤一人,该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任由谁承担?(4 4)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村民乙将牛)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村民乙将牛 4 4 卖给了丙,该合 卖给了丙,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案例二第三节 特殊买卖合同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概念 指在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即把标的物转移给买受指在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即把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使用,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合同人占有、使用,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合同约定分期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约定分期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主要特点在于:买受人不是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主要特点在于:买受人不是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而是按照约定分期支付价款。而是按照约定分期支付价款。在我国主要用于房屋及高档消费品的买卖。在我国主要用于房屋及高档消费品的买卖。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二)出卖人提前收取价款权和合同解除权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全部价款的1/5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产生恢复原状的问题,出卖人有权 出卖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产生恢复原状的问题,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要求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三)分期付款买卖中的特约所有权保留二、样品买卖合同(一)样品买卖的概念(一)样品买卖的概念 样品买卖,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 样品买卖,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二)对样品买卖的特殊规定(二)对样品买卖的特殊规定 1 1、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2 2、当事人可以对样品质量进行说明、当事人可以对样品质量进行说明 3 3、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如果样品本身存在隐蔽瑕疵,且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如果样品本身存在隐蔽瑕疵,且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三、试用买卖合同(一)试用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试用买卖合同,又称为试验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又称为试验买卖合同,是指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间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的特征:试用买卖的特征:1 1、合同生效以买受人的试用为前提,试用是合同生效、合同生效以买受人的试用为前提,试用是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的必经程序;2 2、合同是否生效的决定权在买方。、合同是否生效的决定权在买方。三、试用买卖合同(二)试用买卖的特别规定(二)试用买卖的特别规定11、试用期间、试用期间 当事人可以对试用期间作出约定。当事人可以对试用期间作出约定。没有约定且不能确定时,由出卖人确定。没有约定且不能确定时,由出卖人确定。22、买受人选择权的行使及其法律效力、买受人选择权的行使及其法律效力 买受人在试用期内作出购买的表示或者未作出任何表示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作出购买的表示或者未作出任何表示的,买卖合同即生效。买卖合同即生效。在试用期间内买受人作出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的,该买卖 在试用期间内买受人作出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的,该买卖合同不生效力。买受人负返还标的物的义务。合同不生效力。买受人负返还标的物的义务。三、试用买卖合同(三)试用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1、交付标的物于买受人占用的试用买卖(1 1)试用期间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试用期间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2 2)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后,风险归买受人承担)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后,风险归买受人承担(3 3)试用人明示不购买的,风险归出卖人承担)试用人明示不购买的,风险归出卖人承担 2、标的物未交付于买受人的试用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自实际交付时由买受人承担;此前的标的物的风险自实际交付时由买受人承担;此前的风险均由出卖人承担风险均由出卖人承担四、拍卖合同 拍卖是指以公开竟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在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无保留价时,拍卖的表示即属于要约,竞买人的应价为承诺;竞买人一经应价买卖合同即告成立,但以无其他竞买人的更高应价为生效条件。五、互易合同互易合同是互易人相互交换标的物,转移标的物互易合同是互易人相互交换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互易是双务、有偿合同。所有权的合同。互易是双务、有偿合同。互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互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定。互易合同包括等价互易与不等价互易。互易合同包括等价互易与不等价互易。不等价的互易可附补足金(即两物价值的差额)。附 不等价的互易可附补足金(即两物价值的差额)。附补足金互易实为互易与买卖的混合合同,补足金部分 补足金互易实为互易与买卖的混合合同,补足金部分应当按买卖合同进行。应当按买卖合同进行。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第一百五十一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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