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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灌口建设工程施工主合同【实用文档】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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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灌口建设工程施工主合同【实用文档】doc.doc

    灌口建设工程施工主合同【实用文档】doc文档可直接使用可编辑,欢迎下载合 同 编 号工程施工合同书甲 方:翔鹭(厦门)房地产开发 乙 方: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工 程 名 称:翔鹭香悦四季项目一期工程工 程 地 点:厦门灌口契 约 主 文发包人 : 翔鹭(厦门)房地产开发(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 :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 (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共同遵守:第一条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翔鹭香悦四季项目一期主体工程。 工程地点:厦门灌口。 第二条 契约文件本契约包括下列文件:1、契约主文2、契约条文3、投标须知、发包说明4、工程标单及设备材料表5、施工规范及施工说明书6、工程质量保修书、文明施工责任书及安全施工责任书7、投标答疑8、工程图说9、中标通知书10、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三条 工程范围:包含本工程投标时甲方发放的全部施工图纸所示的全部工程内容。(地下室P21P39轴、总平面图含6、8#楼中间道路及811区域属一期范围)1、本工程除依本契约规定由甲方提供给之材料和设备外,乙方应负责为完成本工程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设备、机器(具)、检查、测试、试验、措施、保险、税费、政策性文件规定、消防检查验收以及本契约所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如有遗漏项目应以建筑师书面解说或工程惯例为准。2、建筑工程包含工程投标时甲方发放的全部施工图纸及投标答疑的所有内容:(1)主体与室外分界;以主体设计中的散水、室外排水沟、台阶以内(含)为界.(2)管桩工程压桩、接桩、割桩不计入此次招标范围,但含管桩的桩头封桩钢筋、桩芯砼、模板、清孔泥浆、积水。(3)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全部施工内容。含地下室土石方开挖(从施作面平均高程14.3米算起),地下室土方回填及承台、垫层、基础梁、后浇带的土石方挖填工程。(4)土方开挖地下水排放、降水,施工期间下雨雨水排放。(5)、依照桩基图纸,灌注预应力管桩(PHC500-125,AB桩)桩芯,包含按图纸要求的桩芯插筋。同时一、二期结构分界处,需预埋二期结构构件与一期结构构件相连的所有构件的插筋,插筋型号、数量以施工图为准,并满足规范要求。(6)主体分部全部施工内容。(7)楼地面分部工程全部施工内容。(8)门窗分部工程全部施工内容;门窗、幕墙等各专项设计报审及费用计入报价.(9)屋面分部工程全部施工内容。(10)装饰分部工程全部施工内容。(11)人防分部工程全部施工内容。(12)室内外雨、水(污水、给水、消防等)工程全部施工内容。(包含化粪池).(13)地下室交通划线工程全部施工内容。 (需进行细化设计,经业主认可后方能施工)。(14)未说明之施工内容,以业主答疑为准。(15)其它有关图纸3、机电工程包含工程投标时甲方发放的全部施工图纸及投标答疑的所有内容: (1)电气工程全部施工内容(含消防报警系统工程)。(2)给排水工程全部施工内容(含消防喷淋、消火栓系统工程)。(3)防排烟、人防通风工程全部施工内容.(4)套管、开孔、打凿、修补及清理工作。(5)各项设备检查、调试及系统试验、试车及调整工程.(6)电视、电信室内管线及预埋管安装工程。(7)消防栓、喷淋给水系统设备及管道安装,油漆标注及修补。(8)火灾自动报警设备采购及系统之调试、测试与平衡。(9)智能化工程招标图纸内全部施工内容。(10)其它有关图纸。4、其它工程 建筑及机电等工程相关之其它工程5、假设工程(1) 承包人为翔鹭相悦四季一期工程建设所需搭建或租赁的办公室等所有设施,如区内临时道路及场地硬化、照明及排水、排污、临时工务所、临时工棚、临时厕所、材料堆场、仓库、加工场等临时设施之搭建及拆除。(场地内所有涵盖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费用、安全措施费用、施工措施、区内外道路损坏维护费、为使工程顺利进行所有须施作之公关及报建工作等费用均含在本次报价内。承包人应该清楚,本工程工地范围属于管制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在工地范围内居住、开办食堂或搭建任何形式之建筑.)(2)投标厂商应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提供:土建施工安装大样图、尺寸图;机电各专业管线交叉施工安装大样图、各类设备安装大样图、尺寸图;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绘出机电各专业管道穿楼板、梁所需套管平面定位图并完成报价、施作.厂商提供的施工图相关费用应包含在本次工程报价内。(3)本工程施工用地周边的安全防护,社会关系协调,临时围墙、围护及配合有关施工安全主管机关规定之安全、卫生及文明工作皆须施作,须于一切开口处施作水平网及铁栏杆等安全维护措施。其相关费用应包含在本次工程报价内.(4)风险项目:本工程采用总价(含税)包干,固定价格,所有风险项目都列入工程承包范围。除设计变更外,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安装费、辅材费、机械费、机械进出场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措施费等各种费用,以及各种税金、政府规费(如劳保费、文明施工费、空污费)、物价上涨、风险金(施工中处理的各种不可预见因素的措施费用)等。如:政策性及市场、材料单价、人工费等上下浮动等,均含在合同总造价内。7、不含项目(1)室外道路工程:道路分部工程全部施工内容。(2)地下室人防给水系统的玻璃钢饮用水箱及与之配套的水泵、阀门、龙头等均不施工和报价,施工时仅将管道引至水箱进水口处作预留。(3)不含电梯设备采购、安装。(4)不含变配电房高低压设备安装及市政电源进线以及变电所至各幢电表箱线路;第四条 工程期限: 1、开工日期:业主正式书面通知开工之日起算。2、合同工期:自开工之日起360日历天,其中:(1)地下室结构顶板完成的工程期限:至2011年6月15日;(2)主体结构 1F顶板 完成的工程期限:至2011年6月30日;(3)主体结构封顶的工程期限:至2011年11月30日;(4)主体结构验收的工程期限:至2011年12月20日;(5)主体结构屋面、外墙装修、内装修及机电安装均完成的工程期限:至2012年2月10日;(6)室外道路及雨污水(含化粪池)工程全部完成工程期限:至2012年3月15日。(7)竣工验收完成工程期限:至2012年4月15日。第五条 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和本合约要求第六条 契约金额 1、本工程采用总价承包,责任施工。合同总价包含所有工程风险,除工程变更外不作调整;凡涉及本合同工程质量、价款、工程量变更的确认均应由有甲方明确授权的人员签证完成并加盖甲方公章始得生效,否则对甲方均无约束力. 2、本工程契约总价(含税)为人民币壹亿元(大写) ¥:100,000,000元3、如乙方按合同工期要求完成本工程,甲方同意另支付如期完工奖金人民币贰佰万元,如逾期则不支付。4、因工程量清单及价格表的工程量及价格为乙方自行核算,且签约时甲方未对该清单所列的工程量及价格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因此乙方应对其准确性负责,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不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工程量清单及价格表仅是为了便于本合同的执行.第七条 履约保证:1、乙方应提供工程总价至少10之金融机构履约保证书或同值资产抵押。 2、上项中的履约保证金或同值之资产抵押于工程完工验收移交后无息退回。第八条附则:1、本契约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拾贰份,甲方执拾份,乙方贰份,如有误缮以正本为准。契约文本的制作由乙方负责。2、本契约及其附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全部工程完竣验收保固期满之日终止.3、签订本契约正本所发生之一切规费及税捐由双方依据有关规定自行负责.4、本契约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订补充条款,经签定后作为本合约附件,以便共同遵守。甲 方公司名称: 翔鹭(厦门)房地产开发法定代表人:郭鸿诚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长浩路18号 .电 话: (0592)2638601 。传 真: (0592)2638638 .开户银行: 建行海沧支行 账 号:乙 方公司名称: 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法定代表人:胡汉达 .地 址: 厦门市金榜路97号 。电 话: (0592)5820405传 真: .开户银行:建行祥东支行账 号:公元 2021年03月16日 订 立契 约 条 文第一条定义及解释:1、甲方指翔鹭(厦门)房地产开发,甲方包括其对本契约权益之合法继承人及受让人。2、乙方指签订本契约的本工程承造人,乙方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合法继承人及经甲方同意之受让人。3、建筑师指汉嘉设计集团股份负责全工程之规划,设计并对施工进行监督。4、工程师系指个人或机构,经甲方指派或委托,并通知乙方执行本契约所赋予之工程师职权,工程师包括其指派之授权代表人。5、监理工程师指按监理合同的约定受甲方委托对本项目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和合同管理。6、申请、报告、核准、同意、指示、及通知等本契约文件内所称一切申请、报告、核准、同意、指示、通知及其他类似行为,均须以书面为之,若为争取时效而以口头报告或甲方以口头指示时,事后均须在七日内以书面确认之,否则无效。书面之递交, 以书面(含 )或以挂号邮寄双方事先约定之地址为准。7、契约形式本契约是根据契约主文、投标须知、发包说明、施工图及施工说明书计算出工程量并经承包商填上其对各项目单价及价格所签订之契约,工程契约签订后,如遇工资或材料价格变动,乙方不得借任何理由,要求调整工程单价及价格或任何补偿。任何变更须经甲方按规定程序认可及确认,对于计划变更或追加减工程,则按契约单价计价,若契约单价没有的,则由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共同确定之。契约价格包括在规定之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具、措施、检测、试验、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所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并按照契约文件规定之条款履行义务与责任。第二条 本契约适用之语言、法律、标准及规范 1、本契约适用之语言:本契约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2、本契约适用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等。 3、适用之标准及规范: (1)国家(包括有关部委)及省、市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和规章; (2)本契约施工规范及施工说明书; (3)本工程设计及施工说明; (4)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依甲方及甲方代表指定的规范、标准执行.规范、标准及施工说明书都是说明本工程一切设备、材料之规格、标准、构造以及施工、制作、安装方法的重要文件,包括计划变更或追加减工程以及返工、维保工程等,二者均有同等的效力,其有载于此而未载明于彼,或者二者所载偶有不符者,乙方应按照较严格之标准执行或遵照甲方以甲方代表之解说办理,乙方不得借词推诿或要求加价。第三条契约文件的解释1、本契约文件已包含甲乙双方的全部约定。凡未载明于本契约文件内之任何陈述或承诺,除双方另有协议外均不受其约束,亦不须负责.2、本契约条款之任何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第四条契约权益之转让1、乙方不得将本契约全部或其一部份权益转让给第三方,但合法之继承不在此限。乙方亦不得将到期或未到期之估验金额抵押予他人。2、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全部或部分以次承揽方式另交他人承包3、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全部履约保证金.第五条 甲、乙双方之职权1、甲方之职权如下:(1) 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及费用之管制,本契约管理及契约文件之解释;(2) 乙方所提之施工计划、施工组织、施工详图及材料设备之审核;(3) 工程品质、材料及数量变更之核准;(4) 工程检验及设备材料之检验(所需费用由乙方支付);(5) 本工程施工数量及施工品质之核准和验收;(6) 对乙方之申请作出决定.(7) 乙方请款之核拨;(8) 本工程相关工程之配合协调;(9) 其他与执行本契约有关之职权;(10) 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之工程验收工作。2、乙方之职权如下(1)对甲方有关指令、要求如有不妥可提出建议及修改意见;(2)甲方未按契约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乙方有向甲方追索利息的权利;(3)乙方提供结算报告三十天内,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结算,乙方有向甲方要求支付所欠工程款的权利; (4)其它与履行本契约有关之职权。3、乙方依本契约文件提送甲方之一切申请、报告、请款等,均须先行送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签核。乙方若有依法令规定提送政府主管机关之一切申请及报告亦应先照会甲方;乙方应遵守甲方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之裁决,乙方若有对甲方之裁决有异议时,应于三日内以书面表示之,否则视为同意。4、本契约文件内所称甲方之指示、核定、同意或解释等,均须以书面为之。如甲方以口头给予解释,乙方应于七日内以书面送请甲方确认。第六条甲方的工作及责任1、完成“三通一平",具备施工条件。 2、合同签订生效后之七日内,甲方将向乙方提供现有的施工场地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供乙方参考。 3、甲方将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口,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规划自行负责连接并接到所需位置并安装计量装置;通信由乙方自行解决。 4、本契约签订生效后七日内,由监理工程师、甲方、乙方三方在现场办理水准点和建筑物角点坐标移交(书面),移交之日起由乙方负责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的保护工作.第七条 乙方的工作及责任 1、本工程所在地属于管制区域,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进驻工地,更不得在工地范围内搭建任何设施、开辟任何施工或人行通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在甲方指定的地点自行搭建为施工所需之临时办公室. 施工、制作大样图的绘制。乙方应提前三十天送甲方审核,否则延误的工期由乙方负责,该项费用已在合同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价。 乙方应遵守执行文明施工责任书、安全施工责任书以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施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要求,其间各项措施费已在合同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价。 2、乙方必须及时向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以确保如期开工,并协助甲方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请领施工许可证照等.待工程完工,乙方应及时提交竣工验收及备案所需之资料及档案,并协助甲方办理工程验收及备案等各项手续. 3、乙方已充分理解施工图说并按本契约要求严密组织施工。乙方须配备经验丰富之项目经理或工地主任常驻工地,代表乙方负责管理本工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更换或终止其工作,如甲方认为该项目经理或其它工地负责人不能胜任或不能切实配合时,得令乙方更换之,乙方应立即执行,不得异议。 4、乙方对完成的工作要负有完全责任,如有偷工减料、数量不符、材质不实及施工、制作、安装方法不符合施工规范说明书之情形,均属乙方品质控制责任,无论是否完工均应拆除重做,并将工料运离工地,对于已完工部分,不得以监工人员未事先制止即属默认而拒绝拆除运离。对于未竣工交付给甲方之前的工程乙方负保护之责,如遇损坏或遗失均由乙方负责。5、乙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是新品且必须依规定送甲方确认及检测单位测试或试验。乙方的材料送审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提送,材料送审的详细要求请参阅施工说明书,倘若为进口品,更应注意送审时间,否则由此而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或存在质疑可以指示乙方送样至指定的试验机关检验,并需取得试验报告书备查,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如甲方认为有必要,乙方必须提供由厂商出具的该品牌产品的全部规格、数量、质量、产地及价格等证明文件,乙方不得借口推诿或要求加价.6、乙方应提供各项报表名称及完成时间:(1)本契约签订后七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报送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施工组织计划和施工进度总计划(包括网络图和横道图,其中含施工、制作大样图送审计划、材料设备送审时程表)壹式肆份;乙方完全清楚,甲方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进度计划的审定、批准,并不意味着乙方可以摆脱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施工组织及施工进度计划仅作为甲方核对之依据,其超出工期部分不视为甲方同意顺延或意味着对相应措施费用的认可。(2)本契约签订后之每月二十五日12:00之前(若遇节假日或周末,应提前至此节假日或周末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乙方必须向甲方报送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当月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及次月资金投入计划,壹式肆份。(3)开工后之每周星期五12:00之前(若遇节假日,应提前至节假日或周末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乙方必须向甲方报送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周进度报告、周异常情况报告以及本周“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对比”报告。报告中乙方应详细并检讨施工进度超前或落后原因,详细记录每日气候、出工人数、材料及机器具进退场使用状况,壹式肆份。(4)开工后之每月二十五日12:00之前(若遇节假日或周末,应提前至此节假日或周末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乙方必须向甲方报送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月进度报告、月异常情况报告及解决方案以及本月“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对比”报告,报告中乙方应详细并检讨施工进度超前或落后原因,详细记录每日气候、出工人数、材料及机器具进退场使用状况,壹式肆份。(5)乙方未能按要求提供各计划和报表的责任 乙方均应按时提供以上各类报表和资料,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时,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贰仟元的违约金并从当期进度款中扣除,乙方不得异议。7、工程竣工移交时,乙方应将其所有临时设施自行全部拆除并清理现场,若乙方未清理或清理未达到甲方之要求,甲方有权另请其他人清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乙方的工程余款中直接扣除并自甲方通知日起以工期逾期论。 8、其它责任: (1)因本地区受台风影响频繁,乙方应就确保台风及雨季施工安全等制定专门的施工措施,此项费用乙方已在合同总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计。 (2)乙方已充分考虑本地区电力供应情况可能对施工造成的影响,乙方应配备足够的备用发电设备确保施工期用电,以上费用乙方已在合同价总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计. (3)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水准点、坐标点和控制点进行有效保护,如遇损坏或遗失,乙方应联系原放样单位复位,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已经清楚,甲方提供的施工场地资料和数据是甲方现有的能被乙方利用的所有资料,施工前乙方应再向有关部门核查、了解、确认并对其结果负责、甲方对乙方由此而做出的任何推论和理解均不负责任地。 (5)乙方施工期用水用电费用,包括各项损耗和分摊,乙方同意甲方从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6)安全文明施工费为合同总造价的1,本项费用由甲方和监理单位共同监管,如发现乙方未按规定执行,甲方有权处以等额罚款且在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对此乙方不得异议。 (7)乙方必须负责工程所在地周围地方关系的协调和处理,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并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其周边地区居民造成影响或污染,其费用乙方在合同总价中已综合考虑,不再另计.如乙方措施不力或保护不当而遭受索赔、诉讼,概与甲方无涉。 (8)乙方应无偿向甲方提供现场临时办公室一间;向监理无偿提供现场临时办公室二间。第八条 工程质量1、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和本合约要求。2、 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设计图说以及施工说明书严密组织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查验并为查验提供便利条件。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法定或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必须拆除和重新施工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直到符合标准,工期不予顺延。3、 双方对于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甲方指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4、 隐蔽及中间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时,乙方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或甲方代表验收。未经甲方或甲方代表验收合格签字之隐蔽或中间验收工程,乙方不得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5、 重新检验:无论甲方或甲方代表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6、 工程试车:本工程试车由乙方负责,试车内容包括单机无负荷试车、联动无负荷以及带负荷24小时运行,试车费用包含在总价款中。第九条 施工图说及保密要求1、 本契约签订后之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六套施工图,如乙方需要额外的施工图说时,则应向甲方阐明用途,其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施工图说和变更通知,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2、 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及其员工均不得将图纸及文件或与本程有关的任何资料或情况泄漏给第三者。工程竣工后,如甲方认为有必要缴回所有施工图纸有关文件时,乙方应全部缴回,不得缺件、散件或任意翻印。第十条 付款办法(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 1、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10。乙方必须于合约签订7日内,持工程施工计划书、工程预定计划表、安全卫生人员设置主管机关副本,银行履约保证书送至甲方并在乙方人员已进驻工地后,方得办理预付款请款.2、依本契约规定,自开工之日起乙方每完成本条款如下工程进度时业主将计付工程款:(1)一期工程所有各幢一层结构顶板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10 .(2)一期工程所有各幢结构6F顶板 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10 %。(3)一期工程所有各幢结构12F顶板 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10 。(4)一期工程所有各幢结构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10 。(5)一期工程所有各幢结构屋面完成、外墙装修(含窗)完成,6F以下(含地下室)机电安装和内装饰均完成支付合同总价的 20 %。(6)一期工程所有各幢工程完工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10 。(7)一期工程综合(含单体、室外道路及雨污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0%。(8)一期工程全部工程竣工备案通过后,并将全部资料移交业主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7 。(9)合同总价款的3%为保固款(其中土建、机电工程保固期满二年后无息支付合同总价的2%,防水工程保固期满五年后无息支付合同总价的1).3、 由甲方先行垫付缴交劳保费,从第一次应付工程款起分五次等额扣回。4、 乙方请款时应开立工程款全额发票。5、 与本承包工程有关之一切税捐均由乙方自理。(但有关工商局签证费及代办印花税由甲乙双方依国家规定自理)6、 甲方发现乙方有下列事项时,得暂停请款签证或付款,直到停止付款原因消失:(1)乙方不能完整提供已完工程量计算报告、已完成部分的内业资料原件和缺失改善前后照片.(2)工程质量有缺陷之处,经甲方通知乙方限期改善而乙方未于期限内改善至符合要求者,该单项暂不予计价。(3)与本工程有关之第三者或乙方劳工对乙方提出之合理赔偿要求未获解决。(4)乙方有违约事情或不履行因本合约所发生之一切义务与损害赔偿责任时,并经甲方提出而未纠正者。(5)凡属乙方之原因,致使工作迟缓,进度较预定进度落后达百分之五或十五天以上,除按本契约第二十二条逾期罚金处罚外,甲方有权暂停给付该期工程款或扣留一部分款项,待其进度重新达到预定进度后,方得恢复正常计价。第十一条工程检验1、 本工程施工期间,甲方须按规范规定检验工程品质,乙方应予无条件之配合与充分之便利,并派员协助办理。2、 甲方如发现乙方施工品质不符本契约规定,或有不当措施将危及工程安全时,得指示乙方限期改善,或将不符规定部份拆除重做,乙方不得借词要求延期或补偿。如乙方不遵限期办理,甲方得自行修补或另行交其他承包商修补或修正,甲方因而所产生之一切费用及损失均应由乙方负责,并得罚以三倍之罚款。3、 本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按规定程序报请查验,乙方报请查验后,甲方应在48小时内至现场查验,如甲方未在规定之时间进行查验,则乙方得报请质监站会验通过后,乙方可进行次一阶段的工作,事后不得异议。4、 甲方如发现乙方未按规定报请查验而擅自继续次一阶段工作时,得要求乙方将该部份拆除重做,乙方不得异议,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担。5、 本工程如有任何隐蔽工程时,乙方应在事前报请甲方查验及会同测量,但此项查验及测量非系统认可验收,乙方不得借此要求提前起算保固或减免乙方对本契约规定之一切义务与责任。6、 本工程如有任何部份须报请政府主管机关查验时,应由乙方提出申报,按规定负担有关费用.7、 对于工程所用材料设备之品质或等级以签订契约时之有关文件说明为依据,若仍有争议则最终以甲方工程师解说为准。8、 对施工规范、图说或标单中材料对照表所列厂牌、型号,甲方有权核定选用最适于本工程之所需,未列入材料对照表之设备、材料,必须报请甲方认可,凡未经核定认可者,乙方不得定购或制造,否则甲方得拒绝接受或要求拆除,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第十二条履约保证1、 乙方应于订约前参考投标须知第二十五条保证方式提供合同总价至少10%之金融机构之履约保证书或同值之资产抵押,履约保证书应由甲方核定,所有增加之费用由乙方承担.履约保证期限至完工验收止2、 若乙方未觅妥连带保证人,则履约保证额应为合同总价的15之金融机构之履约保证书或同值之资产抵押。第十三条保险乙方应就因履行本工程契约在施工期间所发生意外事故,致甲乙双方劳工伤亡或第三人伤亡投保有关之保险,以免除甲方之一切责任或财物损害: 1、 劳工保险、团保人寿意外险及雇主意外责任险:乙方应于工程契约有效期间内为其劳工办理一切必需之劳工保险及雇主意外责任险和团保人寿意外险,并应负责要求其次承揽商亦须比照办理; 2、第三人意外责任险每一事故之财物损失应包括第三人土地、建筑物或其它财物。3、甲方得视工程规模大小、决标情形、保险内容,基于全体参与工程之承包商之权益统筹办理保险,收回乙方编列之保险费预算,但甲方统一保险并不表示免除乙方应负之责。4、本工程施工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须理赔时,乙方应无条件提供所需文件,并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承保公司规定之自负及理赔不足部份之赔偿,与甲方无涉.5、乙方在进场前必须依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为所有进场施工员工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四条损害赔偿1、乙方如未依本契约规定施工或施工不良、设置欠缺、损害他人生命、财产,概由乙方负责赔偿,在保固期间内发生上述情形亦同,甲方对乙方有求偿之权利并得在未付之估验款、保留款及履约或保固保证金内抵扣之,不足抵扣时并得向乙方及乙方之连带保证人追偿之。2、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来自乙方承建的本工程所引致对任何人士的人身损害或死亡而产生的费用、责任、索赔、损失或诉讼.3、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来自乙方承建的本工程所引致的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或私人财产的损失或破坏而产生的费用、责任、索赔、损失或诉讼。4、乙方应为施工人员投保人身意外险及第三人身险,并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第十五条灾害处理本工程施工期间,如遇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确非乙方之疏忽或过失所致,且为有经验之施工业者亦无法预计、防备或办理保险者,致使本工程遭受损失时,乙方应于获悉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甲方,并于三日内提出书面报告,逾期致使甲方无法查证者,不予受理。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确已影响工程进行者,乙方得按实情申请展延工期,由乙方配合甲方核定,其损失经甲方查核属实者,并同意补偿时,得由甲方依下列规定办理:乙方已完成之工程本身受损时,除已做部份仍按本契约第十条计价外,但受损后利用之材料价值应予扣除。甲方供给器材乙方确已善尽保管责任者仍由甲方负担,否则应由乙方赔偿。乙方自备机具设备及材料之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凡经甲方规定乙方必须负责投保第十三条之保险,一律不予补偿.第十六条变更设计1、 所有设计变更需经甲方书面及盖章同意,甲方对于工程有随时变更计划及增减工程数量之权利,乙方不得异议,不得拒绝施工,否则视为违约。2、 乙方若对变更设计向甲方求偿,须于有关事项发生时即刻通知甲方,并于七日内书面报请甲方有关求偿意愿,逾期报请者即视为放弃权利,以后不得借此要求任何补偿.3、 本工程如有需要变更设计时,一经甲方通知,乙方应即照办,其增减金额由甲方会同乙方计量,并将计价方式通知乙方,俾使乙方办理估验报表送请甲方核准,计价应按下列规定办理:追加减项目若与契约工作之性质或施工条件相同或相似者,应依契约之工程估价单之单价估价.若追加减项目与契约工作之性质或施工条件不尽相同,应依契约之工程估价单之单价为基础推算新单价,若无适当单价可引用,得双方协议合理单价计算之.对零星局部变更,单项变更依照契约单价核计不超过RMB2,000元时,双方同意不另行计价。变更之工程款项,则于该单项工程完成后,列入当期工程款核计。4、 如因工程变更须废弃已完成工程之一部份或已到场且确定不能转为他用之合格材料时,由甲方核定验收后参照契约所订单价或比照订约时料价双方议定计给之.5、 如因变更设计而须延长工期,应参照本契约第二十三条第3款办理并经甲方书面同意之.6、 凡涉及工程费用、质量或工期改变之变更设计,除现场签证外必须经甲方盖章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签发方为有效。第十七条工料价格涨落本契约价格不得因工料价格之涨落及物价或工资波动作任何增减调整。乙方必须按照契约规定,完成全部工程,甲方对本约不作任何调整。第十八条工程配合乙方须负责为其它专业施工提供方便(包括施工路线、道路、坐标、高程、轴线放样等必要资料),除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另行计价。 未包含在本次发包范围内的单项工程项目,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厂商施做,乙方应给予配合,除单独使用的水电费外,乙方不得再向其他厂商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九条缺陷检验甲方须对乙方所完成之成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或本合约约定的,乙方应及时进行整改,其一切检验及修改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二十条补偿要求若乙方欲要求额外补偿,必须于有关事项发生后七天内以书面向甲方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与求偿理由,逾期报请者视为放弃权利,以后不得借此要求进行任何求偿.乙方于执行有关事项时须作详细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日后求偿之计价, 但是仍需维持进度之继续进行.第二十一条完工验收1、乙方承揽本工程之所有项目皆竣工时,应将基地内自备之机具、剩余材料、临时设施等拆除并运离工区,且将四周环境、水沟、道路清理干净,人员遣散后,方得以书面报请验收。 2、验收时,乙方应派员会同办理.如乙方未到场,甲方亦得自行验收,乙方事后对验收结果不得表示异议. 3、验收时,甲方得要求乙方挖开或拆除工程这一部分以供检验,乙方应照办并予以修复,其拆除与修复费用,概由乙方负担。4、如验收结果发现乙方工程资料及施工品质不符本契约规定者,应以书面记录会签备忘录为凭,乙方应在甲方指定限期内无偿修改完成,并报请甲方复验,如不遵限办理,除视为逾期外,甲方得自行修补或另行交其他承包商整改,甲方因而所产生之一切费用及损失均应由乙方负责赔偿。凡验收所需人工、工具及材料等均由乙方无偿提供.验收合格并办妥保固保证和工程移交后,甲方无息发还履约保证金。第二十二条逾期罚金1、 除本契约第二十三条第3款之约定外,甲方不接受乙方任何理由和借口的工期延期,若乙方各阶段完工期限超过契约主文第四条第2款之约定时,则每逾一日应罚乙方合约总价之 0。3 以及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以上逾期罚金可并罚并在乙方应得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扣除,如有不足,乙方及其连带保证人应负连带清偿之责。2、 逾限甲方得依本合约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解除本合约之一部份或全部工作,甲方因而所产生一切费用及损失均应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不得异议。第二十三条工程延期1、 全部或部份工程若明显有延误时,乙方应即以书面向甲方报告其实际情况及赶工办法。2、 若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按本契约第二十二条逾期罚金处理。3、 工程施工期间如遇下列情况而影响工期,且确非乙方之过失所致者,乙方得于七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收到报告后十四天内予以确认,顺延的天数由甲方核定之。遇人力不可抗拒之自然灾害达到如下程度:(a)战争;(b)风力8级以上之台风; (c)24小时降水量大于50毫米;(d)6级(含)以上之地震。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或停电造成停工连续超过8小时以上;发生在施工关键工序上的设计变更且实际影响原工期进度计划的;甲方应办事项未办妥,或其它归责于甲方之原因;甲方要求全部或局部停工;乙方申请经甲方核准者。顺延理由必须实际造成停工,乙方方可提出顺延申请。对于高考、“9.8”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节假日、创卫文明检查等可预见的可能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乙方应预先做出安排,工期不因有关部门采取施工限制而顺延,费用由乙方自理。4、 施工进度若有延误,乙方应即加班或增加施工人员、机具以赶上进度,否则甲方无须告知乙方可迳行雇工参与工作,若确系乙方原因造成延误者,其费用概由未领之工程款直接抵扣,乙方不得异议。第二十四条工程停工1、本工程施工期间遇有必要时,甲方得书面通知乙方将本工程全部或局部停工或暂停工作,乙方应即照办并继续维护已完工程及在场之器材设备。乙方因停工而发生之额外费用,乙方应于甲方通知停工之七日内提出书面补偿要求,其金额经双方协议后订之,乙方未于期限内提出补偿要求,即视为放弃权利。2、凡因乙方原因不当之停工则每停工一天,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至复工为止.第二十五条工程中止甲方认为工程有中止之必要时,一经甲方通知,乙方应即停工并负责遣散工人,其已完工程,及已进场专用于本工程之合格材料,由甲方核定给价,并解除合约责任.第二十六条解除契约如因政府原因需解除契约的,甲方不负赔偿责任.如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甲方得迳行解除契约,将本工程之一部分或全部收回自办或另招商承包。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解除契约。1、乙方转包或“挂靠”他人的公司承揽工程的;2乙方被政府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企业资质证书者;3乙方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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