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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忠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完整版)实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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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忠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完整版)实用资料.doc

    忠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完整版)实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完整版实用资料,欢迎下载)忠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为了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4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除移民用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按国家和重庆市另行规定执行外,凡在忠县境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均适用本办法。二、征地办法(一)土地征用实行统征包干办法,由县财政在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拨付征地成本,保障征地补偿各项费用,优先保证被征地农民利益。(二)征用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当地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及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予以公告。(三)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四)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的乡(镇)、村、社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补偿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未果的,报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三、征地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一)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二类、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分别为:每亩14000元、13000元、12000元(乡镇类别详见附表一)。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二)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分区域类别为26000元/人。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的面积(含园地、养殖水面面积)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征地前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除以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具体的农转非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单位按农民被征地多少依次确定,也可按被征地多少依次实行按户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地后剩余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5亩的,可另行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社剩余农业人口人均耕地达到0.5亩及以上为止。土地征收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整其承包耕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该户人员可申请全部农转非。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征地批文下达之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三)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1、青苗补偿按附表二执行2、地上构筑物按附表三执行3、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按照经济林木种植的技术标准和密度成片种植的园地和林地(红豆杉或柑桔产业标准化基地果园)按以下标准补偿:(1)红豆杉根据生长年限结合实际造林投入为7200元/亩18900元/亩(各生长年限段补偿标准详见附表5)。(2)柑桔产业标准化基地果园根据生长年限按3272元/亩11272元/亩补偿;对国家投入的建园费用不予补偿;业主与国家共同投入建园的按建园标准扣出国家投入部份予以适当补偿;若公司或个人向农户承包的5年内柑桔园另增加折合每年每株补偿14.2元的租地补偿费。(各年龄段补偿标准建园投入详见附表五)。4、征地范围内达到一定规模(1亩以上),种植间距规范(每亩约70株)的一般园地包括桃园、李园、枇杷园等,根据果树直径、生长年限计算补偿;幼林园(果树直径2-7厘米)2800元/亩、初产园(果树直径7-10厘米)3850元/亩、丰产园(果树直径10厘米以上)6160元/亩。5、征地范围内一般零星树木实行一次性综合价补偿,不分土地类别,不分规格大小,不分密度一律按每亩2600元补偿,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兑付。征收具有林权证的一般林木补偿按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执行。四、住房安置(一)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在批准征地范围内,凡具有合法产权手续的被拆迁房屋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住房安置对象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按附件4执行。(二)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1、房屋被拆迁的未农转非的村民。2、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3、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形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不含城镇确无住房人员)。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人员,房屋被拆迁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房屋补偿标准(附表四)上浮50%予以补偿;其中第一项规定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被拆迁户,按规定申请宅基地自建房屋。(三)住房安置积极推行货币安置方式,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再执行划地自建住房安置。统建优惠购房住房安置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四)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由其所有人按征地拆迁方案、规定的时限自行拆迁。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人计算,每人一次性发90元,5人以上按5人计算。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或搬迁补助费。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90元搬迁过渡费;属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400元搬迁补助费。(五)征地范围内各类违法占地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房屋所有权者自行拆除或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六)住房安置方式及费用标准1、货币安置:由县土地统征办公室与拆迁户签订合同,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货币安置补助款=被安置人数×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30平方米。货币安置对象购买住房时,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免缴房屋交易费用。2、优惠购房:以户为单位,被安置人数按每人30平方米以砖墙(条石)预制盖(类别)价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但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下达后离婚分户的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户安置标准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建安造价补偿给被安置人。安置房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由用地单位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优惠购房对象。统建房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其建设成本差额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以县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确定的为准。建安造价、综合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部门商定。五、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统筹费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市政府部门统一收取,作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六、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县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2126号)的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 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衡过渡。 土地行政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 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缴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收缴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八、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忠府发200554号文件同时废止。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九、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附表:1、忠县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分类表 2、忠县青苗补偿标准 3、忠县构筑物补偿标准 4、忠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5、忠县红豆杉产业基地、标准化柑桔果园补偿表 二八年八月附件1忠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类标准二类标准三类标准人员安置费14000元/亩13000元/亩12000元/亩26000元/人忠县土地分类表类别乡 镇一类地区忠州镇二类地区乌杨镇、东溪镇、石宝镇、汝溪镇、官坝镇、马灌镇、拔山镇、新立镇、白石镇、永丰镇、新生镇、黄金镇、任家镇、复兴镇三类地区善广乡、石子镇、野鹤镇、石黄镇、磨子乡、花桥镇、涂井乡、金声乡、兴峰乡、金鸡镇、双桂镇、洋渡镇、三汇镇、附件2忠县青苗补偿标准单位:元/亩作物类别标准一类二类三类粮食社110010501000国家规划蔬菜基地不分季节、不分类别1900元说明:1、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参照蔬菜类标准执行。 2、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农作物可按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 3、国家规划蔬菜基地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蔬菜基地。 附件3忠县构筑物补偿标准名称结构单位单价备注一类标准二类标准三类标准堡 坎围 墙(含鱼塘坎)条 石片 石砖土围墙M3504535540403043535253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道 路水泥路面(含条石)泥结路面简易路面M2553515503014452513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厘米按碎石泥结路面补偿。砖 瓦石灰窑座450042004000废弃未经批准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水 井条石水混简易机井M3个48301130042241025038209200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坟 墓单人双人座220350200320180300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坟,逾期不迁,按无坟主处理。地 坝石板水泥三合土土M261153510434933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三合土或土地面,不补偿。粪 池蓄水池条石、坚石硬打水泥土M340115351043093农民自建室内的粪坑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标准补偿的粪池、蓄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水 渠条石 砖砌片石(砖、三合土)M3482442183612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电 杆9米以上圆电杆水泥方电杆(含9米以下圆电杆)根1005095459040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电 线室外照明电线动力电线米232323水 管室外钦水管333不含市政管网。钢 架大 棚钢架簿膜亩350032003000说明:1、正常使用的沼气池粪池补偿标准,每立方米增加5-10元补偿。 2、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自行处置。附件4忠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单位:元/M2结构类别房屋结构补偿单价一类标准二类标准三类标准钢砼结构320310300砖混结构砖墙(条石)预制盖270260250砖木结构砖墙(木板)穿逗瓦盖220210200砖墙(片石)瓦盖180170160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160150140土墙结构穿逗、土墙瓦盖150140130石棉瓦、玻纤瓦盖130120110简易土墙毡盖(含棚盖)908070简易棚房504030说明:1、房屋层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在1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40%计算补偿。 3、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6、层高以后墙为准。附件5红豆杉产业原料林基地补偿标准单位:亩、株、元名称生长年限单位单价一般苗每株一般苗每亩红豆杉第一年株/亩127200红豆杉第二年株/亩17.410440红豆杉第三年株/亩2414400红豆杉第四年株/亩31.518900备注:1、红豆杉原料林基地造林设计密度600株/亩。2、重庆市林地保护条例规定:经济林补偿费按前三年平均平产值或实际造林投资及培育费用的三倍补偿。忠县柑桔产业标准化基地果园(果树)补偿标准名称生长年限种植投入(元/株)种植投入(元/亩)标准化柑桔园一至三年生81.83272标准化柑桔园四年生114.34572标准化柑桔园五年生154.36172标准化柑桔园六年生196.87872标准化柑桔园七年生239.39572标准化柑桔园八年生以上281.811272忠县柑桔产业标准化基地果园建园费用补偿标准建园标准补偿标准(元/亩)折合每株(元)普通建园标准250062.5手持皮管标准310077.5滴灌建园标准4000100备注:1、1至3年生劳动力投入含苗木定植工时;2、肥料按市价4000元/吨计算。3、标准化柑桔园每亩按40株计算。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郫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和郫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郫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O五年七月八日郫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建设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关于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府发200416号)和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精神,结合郫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含成都高新区西区)征收村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县计划与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城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第四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第二章 征地补偿第五条 征收土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第六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村、社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第七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21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八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养殖专业户按规定标准执行。经批准成片栽种的果园、苗圃、花园,按附表二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1)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证明)和其它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2)征收土地方案依法公告之日起抢栽、抢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3)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4)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第十条 土地被征收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证明)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对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等费用,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收、农业人口全部“农转非”,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按照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的规定全部用于土地被征收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镇人民政府应当造册登记,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收,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按照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的规定为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办理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3)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社为单位统一核算,建立专户,自求平衡。不足以按政策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由政府从其土地收益中按实补足。结余部分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管理。(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第三章 人员安置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收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收的,按被征收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计税面积)数量除以被征收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征收土地方案依法公告之日的实际年龄计算。第十四条 对征地范围内的农转非人员按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关于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府发200416号)执行。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之日起,以下人员属于安置对象,由征地部门按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的相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1)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2)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义务士兵;(3)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接受全民教育的在校学生;(4)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5)征收土地方案依法公告之日以前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6)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7)其他按政策规定属于应安置的人员。第十六条 征收土地方案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近入人员不予安置。征地方案公告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须具有征地范围内正住户口,方可作为安置对象。其农转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并公告之日。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农转非”户口,不予安置。第十七条 征地范围内未农转非人员的安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 住房安置第十八条 征收土地方案依法公告之日,持有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手续的被拆迁房屋的农转非人员,按每人3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下同)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未农转非的人员可以实行货币化安置或按照城镇规划确定区域划地建房安置。第十九条 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手续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下列规定,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签订货币安置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完毕后七日内结清货币安置款。(1)原有住宅超过人均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给予安置,并按各镇的经济适用房价格进行结算,原有住宅在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予补偿,折扣面积从原有房屋中作价最高的房屋由高到低开始扣减,直至达到该户应安置面积,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根据不同结构房屋按附表一标准给予补偿。(2)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给予安置,并按各镇的经济适用房价格进行结算,原有住宅不予补偿。经济适用房价格每年由县统计局、县物价局、县城建局联合对社会公布,货币安置结算以上一年度对社会公布的价格为准。实行货币化安置的给予每户一次性搬迁费500元。第二十条 未“农转非”人员实行划地建房安置的,所有房屋均按附表一标准给予补偿,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按有关农村宅基地的相关规定划地建房安置,建房过渡期为3个月,每月每人发放过渡费80元,并给予每户一次性搬迁费500元。第二十一条 农转非人员将原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仍按住宅拆迁安置。第二十二条 户口不在征地范围内的非农业人员以继承、赠与、买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被拆迁住宅,按附表一标准上浮100%给予一次性补偿,一次性补偿价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0元,补偿后不予安置。第二十三条 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和劳动教养的人员,其房屋被依法拆迁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征地范围内回原籍乡村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回家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员,其房屋被依法拆迁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偿费用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安置补偿费用以申请提存公证的方式保管安置补偿费。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及其它有关费用标准,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依法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市政公益建设项目对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郫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银天宝律师,四川大学法律硕士,现就职于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部部级文明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以来,一直勤勉敬业、踏踏实实,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在从事的法律工作中,涉及范围包括征地拆迁、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人身侵权、婚姻诉讼、家庭财产的继承、劳动纠纷等案件。银律师,曾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经济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经济损失,深得当事人的好评。银律师,在四川新闻网、城市在线、成都在线、眉山人论坛、新综网、找法网、中顾网等等多家网站担任法律顾问或公益律师,代理了大量各类民商事案件,成功办理了多家企业的股权收购及资产并购重组工作,并多次参与企业的其他重大法律事务活动,为企业出谋划策,帮客户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一类别规格单位补偿标准(元)备 注楼(平房)砖混结构预制盖M2220280全框架和局部框架按实计算瓦盖M2200260平房(瓦房)砖木结构小青瓦M2180240砖混结构小青瓦M2180220砖木结构水泥瓦M2160220砖木结构玻纤瓦、石棉瓦参照执行砖混结构水泥瓦M2120180砖混结构玻纤瓦、石棉瓦参照执行平房(草房)砖木结构草房M280120砖混结构草房M260100根据房屋结构、高度分偏房和简易偏房偏房M240-100根据房屋结构、高度确定简易棚房M230围墙红砖M220漂砖M210晒坝水泥M215三合土M210灶眼60含水池、碗柜粮仓M320砖混结构水塔M3100水井钢管井口150砖砌、条石口300沼气池正常产气个400不产气个200粪池砖砌M320三合土M325土池M310畜圈石砌M220水泥地M225花台砖砌M215坟墓陶罐座120老棺座160竹子一般竹子根4斑、金竹根6直径2cm以下M220食用菌地膜M23正常生产或长期生产棚架袋0.2鱼塘经过改造的鱼塘亩4000包括建池费和鱼的损失费土塘亩3000花草树木补偿标准表二类别规格单位补偿标准(元)备注树子1cm以下棵0.5银杏、香樟、楠木等名贵树木,按一般树木的规格标准加一倍补偿。13cm(不含3cm)棵235 cm棵5610 cm棵101115 cm棵151620 cm棵2021cm以上棵30花、果树1cm以下株1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16cm以上,每增加2cm增加补偿20元。3cm以下株53cm以上,盛果株503cm以上未挂果株103cm以上,挂果株30葡萄上架株6直径在4cm以上的,每增加1cm 增加补偿5元。未上架株13草本、木本花卉亩2004500根据种植不同年限,不同品种、苗木大小、种植密度具体确定价格,无种植证的按本暂行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养殖专业户补偿标准表三类别单位规 格标准(元)备 注奶牛头产奶牛1500.00育成牛1000.00当年母犊500.00奶羊头产奶羊100.00育成羊40.00蛋鸡只四个月以下的3.00四个月以上的10.00肉鸡只猪头50斤以上的50斤以下的种猪(公、母)150.00鸭只成鸭3.00幼鸭1.00鹅只成鹅5.00幼鹅3.00兔只成兔4.00幼兔2.00郫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郫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4年5月15日经县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就办法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征地补偿问题(一)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按照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办理:1、公告的形式和范围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或村委会所在地)进行公告。2、公告的时限要求(1)征收土地公告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3、公告的内容(1)征收土地公告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4、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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