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设备采购合同2022(5篇).pdf
正 规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2022(5 篇)正 规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1甲 方:_乙 方:_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和 按 照 学 项 目 谈 判 要 求 以 及 乙 方 的 报 价 等,为 了 更 进 一 步 明 确 双 方 的 责 任,维 护 双 方 的 合 法 利 益,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以 下 合 同。一、合 同 金 额(人 民 币):大 写 小 写 二、所 供 品 种、规 格/型 号、材 质、数 量、价 格 见 附 表。三、合 同 履 行 保 证 金:乙 方 投 标 保 证 金 自 供 货 合 同 签 订 后 自 动 转 为 合 同 履 行 保 证 金,待 合 同 顺 利 履 行 完 成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全 额 无 息 退 还。四、交 货 地 点:五、供 货 时 间:年 月 日。六、产 品 质 量 及 包 装 标 准:乙 方 提 供 的 产 品 必 须 符 合 与 投 标 所 提 供 的 样 品 质 量 一 致。七、运 输 方 式 及 费 用:由 乙 方 负 责 运 输,运 费 及 装 卸 费 由 乙 方 承 担。八、供 货 验 收:乙 方 按 甲 方 要 求 的 时 间 地 点 进 行 供 货,由 甲 方 组 织 相 关 单 位 对 超 市 设 备 在 质 量、规 格、材 质 等 方 面 进 行 供 货 验 收,并 签 字 确 认。九、付 款 方 式:经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后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付 合 同 总 价 款 90%,剩 余 10%在 质 保 期 满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付 清。同 时.,在 结 付 账 款 时 要 求 乙 方 提 供 以 下 资 料:1、中 标 通 知 书;2、供 货 验 收 单;3、采 购 合 同;4、正 规 统 一 的 税 务 发 票。十、甲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1、甲 方 有 权 根 据 采 购 要 求 及 国 家 标 准 对 乙 方 的 产 品 质 量、售 后 服 务 等 进 行 监 督 检 查;2、甲 方 要 求 乙 方 在 确 认 供 货 合 同 签 订 及 供 货 安 装 过 程 中,若 市 场 价 格 出 现 变 动,供 货 价 格 保 持 原 价 格 不 变;3、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的 产 品 质 量、外 形 感 观 等 与 乙 方 投 标 时 所 报 规 格、品 牌、材 质 不 一 致 时,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及 时 退、换,其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乙 方 承 担;4、若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甲 方 有 权 扣 除 相 应 的 合 同 履 行 保 证 金 作 为 违 约 金 收 归 甲 方 所 有(履 行 保 证 金 的 扣 除 不 影 响 乙 方 履 行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各 项 义 务),或 终 止 合 同 并 取 消 乙 方 的 供 货 资 格:(1)乙 方 违 反 甲 方 采 购 要 求,并 受 到 使 用 单 位 投 诉 达 到 3 次 以 上;(2)乙 方 超 过 合 同 规 定 价 格,收 取 额 外 费 用 者;(3)乙 方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项 条 款 向 甲 方 交 货 或 超 过 约 定 时 间 三 天 以 上 交 货 者;(4)乙 方 违 反 合 同 约 定,在 甲 方 同 意 其 纠 正 的,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仍 未 能 纠 正 者;5、在 乙 方 完 成 合 同 所 有 条 款 的 情 况 下,甲 方 应 如 期 支 付 货 款 给 乙 方。6、甲 方 若 不 能 按 时 付 款,超 过 约 定 付 款 时 间 15个 工 作 日,乙 方 有 权 收 回 向 甲 方 售 出 的 超 市 设 备。十 一、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1、乙 方 应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守 法 经 营,按 章 办 事,自 觉 维 护 甲 方 的 利 益;2、在 具 体 供 货 履 行 时,乙 方 须 按 照 要 求 的 供 货 期 限、交 货 地 点 供 货 并 做 好 相 关 服 务 工 作;4、乙 方 所 供 应 的 设 备 均 应 有 合 格 证 书 或 出 厂 检 测 报 告,符 合 国 家 行 业 标 准,满 足 甲 方 方 的 采 购 要 求;5、乙 方 应 保 证 所 提 供 超 市 设 备 质 量、规 格、材 质 和 品 牌 应 与 乙 方 投 标 时 报 价 表 所 填 报 的 一 致;6、乙 方 因 保 证 所 供 设 备 是 全 新 的、未 使 用 过 的 原 装 合 格 正 品;7、乙 方 须 按 甲 方 要 求 的 供 货 期 限、交 货 地 点 和 品 种 数 量、质 量、规 格 供 货;8、若 所 供 设 备 出 现 质 量 问 题,乙 方 应 负 责 三 包(包 修、包 换、包 退),费 用 由 乙 方 负 担;9、乙 方 应 主 动 接 受 甲 方 的 监 督 检 查,做 到 诚 实 守 信。10、乙 方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得 向 甲 方 经 办 人 提 供 任 何 形 式 的 回 扣,一 经 发 现,甲 方 可 立 即 全 面 终 止 合 同,并 没 收 履 约 保 证 金,同 时 提 请 有 关 部 门 追 究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责 任。十 二、售 后 服 务:1、乙 方 所 供 设 备 质 保 期 为 壹 年,质 保 期 满 后 乙 方 需 同 甲 方 商 议 并 签 订 售 后 服 务 协 议。2、乙 方 所 供 设 备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出 现 质 量 问 题,乙 方 应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小 时 内 响 应,换,并 承 担 调 换 的 费 用;如 乙 方 两 次 调 换 仍 不 能 达 到 质 量 标 准 和 甲 方 的 使 用 要 求,视 作 乙 方 未 能 按 时 交 货,甲 方 方 有 权 追 究 乙 方 的 违 约 责 任;3、乙 方 须 指 派 人 定 期 联 系 售 后 服 务 事 宜。十 三、合 同 生 效:1、供 需 双 方 对 本 合 同 条 款 都 已 充 分 理 解 并 无 任 何 疑 义。2、本 合 同 经 供 需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十 四、合 同 解 除 的 其 他 情 形:本 合 同 在 下 述 情 形 下 可 以 予 以 解 除 1、乙 方 方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出 现 重 大 质 量 问 题 的;2、双 方 协 商 一 致 解 除 本 合 同;3、由 于 不 可 抗 力 或 意 外 事 件 使 合 同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没 有 必 要,双 方 均 可 要 求 解 除 合 同。合 同 签 订 双 方 依 据 本 合 同 的 权 利 义 务 终 止,但 一 方 在 合 同 解 除 前 应 履 行 的 义 务 仍 需 履 行。除 应 不 可 抗 力 或 意 外 事 件 致 使 合 同 解 除 的 情 形 外,引 起 合 同 解 除 的 是 由 一 方 应 赔 偿 因 合 同 解 除 给 另 一 方 造 成 的 损 失;4、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条 款,造 成 另 一 方 无 法 执 行 合 同 协 议,协 商 又 不 能 解 决,根 据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守 约 方 可 以 通 知 对 方 合 同 终 止 履 行。5、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任 何 形 式 的 回 扣;6、本 合 同 正 常 履 行 完 毕。十 五、争 议 解 决 办 法:1、因 供 货 质 量 问 题 发 生 争 议,由 或 其 指 定 的 质 量 鉴 定 单 位 进 行 质 量 鉴 定。2、在 执 行 本 合 同 中 所 发 生 的、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供 需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的 办 法 进 行 解 决,如 解 决 不 了,则 申 请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解 决。十 六、补 充 条 款: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十 七、其 它:1、如 有 未 尽 事 宜。由 双 方 依 法 订 立 补 充 合 同。2、本 合 同 一 式 份,由 甲 方 执 份,乙 方 执 附 件:设 备 采 购 品 种、规 格、材 质、数 量、价 格 表 甲 方(公 章):乙 方(公 章):法 定 代 表 人(签 字):法 定 代 表 人(签 字):年 一 月 一 日 年 _月 _日 正 规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2甲 方:(以 下 简 称 甲 方)乙 方:(以 下 简 称 乙 方)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遵 循 平 等、自 愿、公 平 和 诚 信 的 原 则,双 方 就 本 事 项 协 商 一 致,订 立 本 合 同。一、采 购 概 况 采 购 内 容:仪 器 内 容:监 控 系 统 布 线、设 备 安 装 及 调 试 二、仪 器 总 价:合 同 金 额:人 民 币 万 整(元)。本 工 程 在 学 校 仪 器 招 标 文 件、投 标 书 范 围 内 采 用 总 价 包 干 的 形 式,一 次 包 干;超 出 学 校 招 标 文 件、投 标 书 范 围 内 的 项 目 若 学 校 需 要 增 加,由 双 方 协 商 定 价。三、产 品 质 量 及 安 装 调 试 要 求:1、乙 方 须 按 标 准 要 求 向 甲 方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产 品 质 量 标 准 的 正 品 设 备,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以 次 充 好,如 发 现 有 非 正 品 则 乙 方 以 一 赔 十。未 经 甲 方 同 意,不 得 随 意 更 改 方 案。并 提 供 各 设 备 有 关 品 质 证 明 书,合 格 证,说 明 书,相 关 软 件 等 资 料。2、乙 方 所 提 供 合 同 内 设 备 应 保 证 产 品 内 外 包 装 完 好 无 损,若 不 能 达 到 要 求,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立 即 更 换 合 格 产 品 直 至 解 除 合 同。由 此 带 来 的 一 切 损 失 由 乙 方 负 责。3、在 签 订 合 同 后,乙 方 按 照 甲 方 要 求 负 责 设 备 安 装、调 试,要 求 做 到 布 局 合 理,布 线 规 范,便 于 使 用 及 维 护,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技 术 标 准。四、技 术 标 准 及 质 量 保 证(D 乙 方 所 供 设 备 均 以 生 产 厂 家 提 供 的 产 品 技 术 资 料 为 技 术 标 准。(2)乙 方 保 证 本 项 目 所 供 产 品 均 为 合 同 中 指 定 的 产 品,且 包 装 为 原 包 装。产 品 进 场 时 提 供 供 货 证 明,经 甲 方 验 收 后 进 行 施 工。五、交 货 期 限:合 同 签 定 后 2 0日 内 交 货(一 年 一 月 一 日 交 货,一 年 一 月 一 日 以 前 乙 方 按 设 计 要 求 完 成 设 备 安 装 调 试。并 能 投 入 正 常 使 用。)六、售 后 服 务:1、乙 方 所 提 供 合 同 内 设 备,从 验 收 之 日 起,所 有 产 品 及 零 配 件 质 保 期 按 投 标 书 规 定 办 理。在 质 保 期 内,若 有 产 品 质 量 问 题,由 乙 方 负 责 免 费 更 换 或 维 修。质 保 期 满 后,设 备 维 修 时,乙 方 按 成 本 费 计 算。更 换 的 产 品 必 须 是 新 的,且 质 保 期 限 从 当 时 算 起。2、凡 由 产 品 质 量 问 题 引 起 的 各 类 故 障,乙 方 在 接 到 甲 方 故 障 报 修 通 知 后,在 4 小 时 内 响 应,2 4小 时 内 解 决 故 障,若 在 2 4小 时 内 不 能 排 除 故 障 的,则 应 由 乙 方 提 供 不 低 于 原 设 备 标 准 的 备 用 产 品 保 证 学 校 的 正 常 行 课。3、在 验 收 合 格 后 的 三 年 内,如 乙 方 接 到 甲 方 故 障 报 修 通 知 后 4 小 时 内 没 有 响 应 或 24小 时 内 没 有 排 除 故 障 且 没 有 提 供 不 低 于 原 设 备 标 准 的 备 用 产 品 保 证 学 校 的 正 常 行 课,则 每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一 次 扣 除 乙 方 合 同 总 金 额 的%作 为 对 甲 方 的 赔 偿,直 到 扣 完,所 造 成 损 失 由 乙 方 负 责(每 次 售 后 服 务,均 要 求 有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的 书 面 记 录)o4、乙 方 向 甲 方 免 费 培 训 12 名 设 备 操 作 管 理 人 员,要 求 达 到 能 正 确 使 用 与 维 护 本 合 同 的 设 施、设 备。七、竣 工 验 收 及 付 款 方 式:项 目 施 工 安 装、调 试 完 毕,由 乙 方 通 知 甲 方 组 织 验 收,并 提 供 相 应 完 整 的 验 收 资 料。乙 方 自 书 面 通 知 之 日 起,10天 内 由 于 甲 方 拖 延 不 验 收 视 为 工 程 验 收 合 格。八、其 他 约 定 事 项 九、违 约 责 任:1、乙 方 必 须 严 格 按 合 同 要 求 按 时、按 质(即 合 同 要 求 的 设 备 的 规 格、型 号)、按 量 完 成 供 货 与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并 交 付 甲 方 使 用。如 有 违 约,每 违 约 一 天,按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若 违 约 超 过 10天,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所 造 成 的 损 失,由 乙 方 负 责。2、在 乙 方 履 行 合 同 后,甲 方 保 证 按 时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款 项,如 有 违 约,每 违 约 一 天,按 合 同 总 金 额 的%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十、本 合 同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产 品 质 量 法,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条 款 执 行。十 一、合 同 执 行 中,若 发 生 纠 纷,由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若 协 商 不 成,提 交 仲 裁 委 员 会 解 决,直 至 提 交 法 院 审 理。十 二、本 合 同 一 式 四 份,由 甲 方 执 二 份(存 档 一 份,财 务 一 份),乙 方 执 一 份,电 教 站 备 案 一 份。十 三、未 尽 事 宜,由 甲 乙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解 决。十 四、本 合 同 经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加 盖 双 方 公 章 后 之 日 生 效。货 款 两 清 后,合 同 效 力 终 止。甲 方:_乙 方:_法 定 代 表 人:法 定 代 表 人:经 办 人:_经 办 人:正 规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3甲 方:_乙 方:(以 下 简 称 甲 乙 双 方)甲 乙 双 方 本 着 互 惠 互 利 的 原 则 经 友 好 协 商,达 成 协 议 如 下:一、甲 方 从 乙 方 购 买 如 下 设 备 品 名 规 格 质 保 数 量 单 价 总 价 二、甲 方 付 乙 方 货 款 计 小 写:_ 大 写:元 整。三、付 款 方 式:经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后,甲 方 即 付 乙 方 合 同 全 款 金 额。四、交 货 时 间:合 同 签 定 之 日 起 天 内 交 货,交 货 地 点:.五、售 后 服 务 条 款 1.乙 方 提 供 的 货 物 须 为 正 规 渠 道 销 售 的 货 物。2.乙 方 负 责 所 提 供 的 产 品 在 保 修 期 内 免 费 维 修 及 维 护,在 超 出 保 修 范 围 时 提 供 维 修 方 案。六、违 约 条 款 货 物 如 发 现 设 备 故 障 应 按 保 修 条 例 执 行(包 换、包 修),如 乙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给 甲 方 照 成 损 失,乙 方 应 按 照 合 同 金 额 的%,以 天 计 算 支 付 违 约 金。七、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甲 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八、本 合 同 一 式 贰 份,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甲 方:_签 字:_盖 章:_时 间:_地 点:乙 方:_签 字:_盖 章:_时 间:地 点:_正 规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4采 购 方:(以 下 简 称 甲 方)法 定 代 表 人:_通 讯 地 址:_联 系 电 话:供 货 方:(以 下 简 称 乙 方)法 定 代 表 人:_通 讯 地 址:_联 系 电 话:_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 之 规 定,甲 乙 双 方 就 采 购 设 备 事 宜,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签 订 本 合 同,望 双 方 遵 照 执 行。一、货 物 清 单 序 号:货 物 名 称:品 牌 或 型 号:_质 量 要 求:_数 量:_单 价:总 价:(以 上 具 体 的 要 求 应 该 详 细 列 明,有 条 件 的,话 可 以 以 文 件 形 式 附 于 本 合 同 之 后)如 甲 方 要 修 改 或 变 更 货 物 清 单 的,必 须 提 前 月 通 知 乙 方。二、合 同 总 价合 同 总 价 包 括 合 同 货 物 的 物 料 购 置、设 计、制 作、运 输、包 装、检 验、纳 税 及 不 可 预 见 的 一 切 费 用,甲 方 不 须 另 付 任 何 费 用。三、技 术 要 求 乙 方 提 供 的 货 物 必 须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符 合 国 家 检 测 标 准 及 出 厂 标 准,并 负 责 安 装、调 试、维 修 等 服 务。安 装 安 全,使 用 后 工 作 正 常,并 按 出 厂 规 定 和 投 标 承 诺 提 供 质 量 保 证。四、交(提)货 地 点、方 式 乙 方 负 责 免 费 将 货 物 直 接 送 至 甲 方 指 定 地 点。乙 方 根 据 甲 方 要 求 的 数 量、型 号 规 格 为 包 装 单 位,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货 物 送 达 甲 方 指 定 的 交 货 地 点,货 物 至 交 货 地 点 前 的 运 输、保 管 风 险 由 乙 方 承 担。五、包 装 标 准 由 乙 方 负 责 合 同 货 物 的 包 装。六、验 收 标 准、方 法 及 提 出 异 议 期 限 1、具 备 供 方 提 供 的 说 明 书 或 产 品 介 绍 中 所 列 的 全 部 功 能 及 技 术 参 数。2、验 收 内 容 包 括:数 量、外 观、调 试 性 能、技 术 参 数 情 况、各 种 说 明 资 料、合 格 证 明 等。七、备 品、配 件 工 具 数 量 及 供 应 办 法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交 付 所 有 随 机 配 件、附 件、使 用 说 明 书、交 货 清 单 等。八、付 款 方 式 及 期 限 协 议 乙 方 提 供 采 购 申 报 表、协 议 成 交 通 知 书(附 采 购 明 细 表)、合 同、验 收 证 明、发 票 等 材 料 原 件,交 由 甲 方 公 司 核 对 无 误 后,送 采 购 办 办 理 付 款 相 关 手 续(每 个 月 结 束 后 天 内 办 理)。九、售 后 服 务 承 诺 乙 方 应 全 面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服 务 要 求 及 各 项 承 诺。十、违 约 责 任 1、甲 方 应 依 合 同 规 定 时 间 内,向 乙 方 支 付 货 款,每 拖 延 一 天 乙 方 可 向 甲 方 加 收 合 同 金 额 的%的 违 约 金。2、乙 方 未 能 按 时 交 货,每 拖 延 一 天,须 向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金 额 的 的 违 约 金。超 过 天 以 上,天 以 内 未 交 货 的,须 向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金 额 的%的 违 约 金。3、甲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收 货 物 的,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金 额 的%的 违 约 金。4、乙 方 超 过 交 货 时 间 _ 天 仍 未 能 交 付 货 物 的,须 向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金 额 的 _%的 违 约 金,且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十 一、不 可 抗 力 1、不 可 抗 力 指 战 争、严 重 火 灾、洪 水、台 风、地 震 等 或 其 它 双 方 认 定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2、签 约 双 方 中 任 何 一 方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合 同 执 行 时,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一 方 应 尽 快 将 事 故 通 知 另 一 方。在 此 情 况 下,乙 方 仍 然 有 责 任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加 速 供 货,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尽 快 解 决 本 合 同 的 执 行 问 题。十 二、合 同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协 商 不 成 的,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十 三、其 他 本 合 同 一 式 份,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份,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合 同 自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由 双 方 协 商 处 理。采 购 方(盖 章):供 货 方(盖 章):法 定 代 表 人(签 字):法 定 代 表 人(签 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正 规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5甲 方(购 方)乙 方(供 方)_经 过 双 方 友 好 协 商,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双 方 同 意 签 订 以 下 合 同 条 款,以 便 双 方 共 同 遵 守,履 行 合 同.一、产 品 清 单 及 友 情 链 接1.产 品 清 单 及 价 格(此 表 须 与 招 标 文 件 一 致,可 附 后)设 备 名 称 设 备 型 号 数 量 _ 单 价 合 计 中 标 总 价 格(大 写)2.友 情 链 接 全 部 设 备 验 收 合 格 后 的 日 内,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的%即 元 人 民 币 整.若 延 期 付 款,甲 方 每 天 应 向 乙 方 缴 纳 延 期 额 的 作 为 罚 金.合 同 总 金 额 一%的 余 款 即 元 人 民 币 作 为 质 保 金,若 设 备 运 行 正 常,质 保 金 在 验 收 完 成 一 年 后 的 日 内 一 次 性 无 息 给 付.二、交 货 时 间 及 地 点 1.交 货 时 间:(投 标 文 件 承 诺 时 间).若 延 期 交 货,乙 方 每 天 应 向 甲 方 缴 纳 延 期 额 的 千 分 之 一 作 为 罚 金.因 不 可 抗 拒 力 所 导 致 的 交 货,服 务 及 付 款 延 迟 等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有 关 条 文 处 理.2.交 货 地 点:送 货 上 门,安 装 调 试.三、保 修 条 款 乙 方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售 后 服 务 保 修 措 施 祥 述(投 标 文 件 承 诺 内 容).下 例 情 况 不 属 保 修 范 围:1.不 可 抗 力 引 起 的 损 害;2.用 户 电 力 系 统 故 障(如 接 地 不 良,电 压 超 过 规 定 范 围 等)引 起 的 损 坏;3.用 户 私 自 维 修 引 起 的 损 坏;4.用 户 自 行 造 成 的 机 械 损 坏(用 户 正 常 使 用 除 外);5.其 它 不 属 于 供 应 商 负 担 的 保 修 事 宜.四、相 关 权 利 及 义 务 1.甲 方 收 到 乙 方 设 备 后,乙 方 应 在 开 发 区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开 发 区 监 察 审 计 部 门,开 发 区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的 共 同 监 督 下 及 时 验 收,验 收 时 可 对 不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及 评 标 样 本 的 设 备 或 产 品 拒 绝 接 收;2.甲 方 有 权 监 督 乙 方 对 所 交 付 设 备 进 行 安 装 调 试,并 督 导 完 成;3.甲 方 有 权 监 督 乙 方 的 售 后 服 务,并 对 乙 方 的 售 后 服 务 不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时 加 以 指 出 乃 至 追 究 合 同 责 任;4.甲 方 在 合 同 规 定 期 限 内 履 行 付 款 责 任;5.甲 方 在 乙 方 进 行 安 装 调 试 时 应 给 予 协 助 和 协 调 各 方 关 系,乙 方 应 及 时 提 出 需 要 甲 方 协 助 和 协 调 的 内 容,以 便 保 证 合 同 的 正 常 履 行;6.甲 方 对 乙 方 的 技 术 及 商 业 机 密 予 以 保 密;7.乙 方 有 权 按 照 合 同,要 求 甲 方 支 付 相 应 款 项;8.乙 方 有 权 在 实 施 安 装 调 试 时,提 出 合 乎 情 理 的 协 助 要 求;9.双 方 指 定 联 系 人,所 有 保 修 过 程 均 应 由 双 方 经 手 人 签 字 纪 录.五、争 议 双 方 本 着 友 好 合 作 的 态 度,对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违 约 行 为 进 行 及 时 的 协 商 解 决,如 不 能 协 商 解 决 可 通 过 法 律 诉 讼 解 决.六、其 它 1.本 合 同 一 式 四 份,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一 份,政 府 采 购 中 心 一 份;2.本 合 同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3.本 项 目 的 招 标 文 件,投 标 文 件,中 标 通 知 书 是 合 同 的 附 件,与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4.其 它 未 尽 事 宜,由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解 决,并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有 关 条 款 执 行.甲 方(签 字)_乙 方(签 字)_年 月 _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