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16篇.docx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2023 (精选16篇)一人有限公司章程2023 (精选16篇)一人有限公司章程2023篇1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宅第一条公司名称:第二条公司住宅: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由公司股东做出决定。公司 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有限公司 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削减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 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出 资比例如下: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聘连任。现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 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订正4 .向股东提出提案5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五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任法定代表 人:第十六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股东决定 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2.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特殊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洋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 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第六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 送交股东。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 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 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3 .股东决定解散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 院依法予以解散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3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股东签字(盖章):有限公司年 月日一人有限公司章程2023篇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 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宅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公司住宅:。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 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转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向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 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定注 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第七条出资人应足额缴纳出资额,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 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 任。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 时间、出资方式如下:第八条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及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 时间第九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 产作价出资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 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六章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 资人。第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由股东决定(注: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 数额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二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章第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章 程第十四条所列决定时,应实行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 置备于公司。第十四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 酬劳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如股东不作详细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十五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产生。为执 行董事(注:也可是经理)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任期3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 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根据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 其酬劳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如股东不作详细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 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 自行确定)第十九条 本公司设监事会或监事,其成员1人。监事 由股东决定产生(注: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人。监事会设 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但其 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如不设监事会, 应删除此内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条聘用为公司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一条 监事(或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订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 股东不作详细规定应将此条删除)O第二十二条监事(或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其公司承担。第八章股东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 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四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的财 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 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 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公司法为准。股东亲笔签字(盖章)年 月曰一人有限公司章程2023篇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 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 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第三条公司住宅:第四条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五条经营范围: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 期限:第二章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注:暂不执行注 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表述实缴情况。)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 表。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 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 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 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 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宅、 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一条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全部者的资产受益、重大 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 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第十四条出资的转让: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宅以及 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生的方法、职权第十五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猜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任命执行董事或监事(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猎取股利或转让股 权(4)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5)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6)有权查阅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股东依 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宅以及受让的 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章第十条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人,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酬劳事项 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第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详细办理机 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详 细事务。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 公司讨论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平安生产 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 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 列席有关会议。第十九条 公司讨论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 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 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 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所委派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 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 经理。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 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 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 义向外单位投资。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 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 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 司全部。第五章股东的职权第二十五条股东行使以下权力: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酬劳事项3、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 弥补亏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定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定8、修改公司的章程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并决定其酬劳事项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第二十六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 行董事由股东决定。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 代表人也可由经理担任,公司自定。)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制定实施细则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削减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酬 劳事项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负责人,决定其酬劳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 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 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五、向股东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人选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管理部门负责人。七、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1名,由股东决定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根据股东决定可连任本公 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订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章财务、会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 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 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报送财政、 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股东审查。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 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 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三十五条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第三十六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 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第八章公司合并分立与变更注册资本第三十七条公司合并、分立与削减注册资本,由公司的 股东作出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 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 手续。第三十八条公司合并、分立或削减注册资本时,应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定之 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 合并、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担。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第四十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1) (2) (4) (5) 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头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 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 资产后,才能向股东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第十章工会第四十一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 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根据劳动法执行。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第四十三条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盖章生效。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五条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 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六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股东签字(盖章):年 月日一人有限公司章程2023篇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认缴 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 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第三条公司住宅:第四条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五条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 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注: 暂不执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表述实收资本万元 人民币)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一览表。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情况实缴情况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期限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 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 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 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 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宅、 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一条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全部者的资产受益、重大 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 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3)任命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酬 劳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做出决定(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 出决定(10)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 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二条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决定(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第十四条出资的转让: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宅以及 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生的方法、职权第十五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猜 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详细办理机 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详 细事务。第十七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 公司讨论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平安生产 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 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 列席有关会议。第十九条 公司讨论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 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 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 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未逾三年者(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所委派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 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 经理。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 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 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 义向外单位投资。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 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 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 司全部。第五章股东的职权第二十五条股东行使以下权力: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酬劳事项3、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 弥补亏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定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定8、修改公司的章程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并决定其酬劳事项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第二十六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 行董事由股东决定。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经理担任,公司自定。)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制定实施细则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 方案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削减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 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酬 劳事项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负责人,决定其酬劳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 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 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五、向股东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人选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管理部门负责人。七、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名,由股东 决定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根据股东决定可连任本公 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订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章财务、会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 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 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报送财政、 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股东审查。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 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 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 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 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三十五条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第三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 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第八章公司合并分立与变更注册资本第三十七条公司合并、分立与削减注册资本,由公司的 股东作出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 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八条公司合并、分立或削减注册资本时,应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定之 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 合并、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担。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第四十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1) (2) (4) (5) 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头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 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 资产后,才能向股东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第十章工会第四十一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 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根据劳动法执行。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第四十三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盖章生效。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五条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 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六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2023篇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指一个自然人股东姓 名或者法人股东名称)一人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宅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住宅:。(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宅,明确表述所 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 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 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 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填写。)第六条 公司转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 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 关登记的股东全部出资额,股东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 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 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 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O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削减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 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削减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 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九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 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