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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汇报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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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汇报材料.docx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汇报材料 第一篇: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汇报材料 唐山港京唐港区10万吨级航道工程 竣工报告 唐山港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三月 一、京唐港区建设进展状况 唐山港京唐港区于1989年8月开工建设,1992年7月国内通航,1993年7月实现国际通航。在社会各界的关切支持下, 21年来,京唐港区的港口建设和运营生产均得到了快速、长足的进展。港区目前已建成件杂、散杂、多用处、集装箱、煤炭专用、水泥专用、纯碱专用、液化石油气专用、液化品专用及通用散货等功能较为齐全的7000100000吨级生产性泊位29个,年设计通过实力7368万吨/20万TEU。建成码头岸线长度7.58公里,其中生产性码头岸线6.67公里;建成各类货物堆场300多万平米。 京唐港区的运营生产也呈现出跨越式进展态势。全港运量从1993年的44.5万吨,增长到2009年的10541万吨,首次突破亿吨大关,成为我国最年轻的亿吨港口。2022年11月9日再破1亿吨,全年完成货物吞吐量1.2亿吨。2022年7月5日,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交所主板胜利上市,开河北港口上市之先河,成为我国第14家上市港口企业,正式步入资本市场。在港口快速进展的同时我们也更加留意进展质量,并主动推动港口结构调整和进展方式转变,码头功能加快升级,主要货种争先进位。目前,进口焦煤位居沿海港口第一位;钢铁发运量排名第三位;煤炭下水量在我国北煤南运“北方七港中排名第四位;进口铁矿石居沿海港口第九位。港口综合进展特征显著,在国家能源、重点物资运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历经20年进展,京唐港区已经跨入我国亿吨港口行列,在全国沿海港口中的地位不断提升。京唐港区在货源市场、资本市场、资源市场具有确定比较优势,这都为加快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综合性、生态型、国际大港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工程概况 京唐港区10万吨级航道工程是为适应港区船舶大型化、泊位深水化的进展要求,扩大港口通过实力,在原有7万吨级航道基础上实施的扩建工程。该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探讨报告及初步设计报告由省发改委分别以“冀发改交通75号、“冀发改交通620号和“冀发改投资792号文予以批复,项目法人为唐山港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唐山港口投资有限公司,由唐山市人民政府国资委以 “国资262号文批复更名为唐山港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在省市各级政府的亲切关心和大力支持下,该项目于2009年4月开工建设,2009年12月底竣工,于2022年4月投入试运行。 1、航道概况 京唐港区10万吨级航道全长10公里,设计底宽275m,设计底标高-15.5m,边坡1:5。航道有效宽度280m,通航水深-15.0m,总疏浚量693万方,全部用于吹填造陆。 2、10万吨级航道配套潜堤工程概况 本工程在航道两侧新建潜堤至-10米等深线处,其中航道东侧潜堤900米,航道西侧潜堤800米,总长1700m,堤身为传统抛石斜坡堤结构,顶标高-5.0米。 3、导标概况 10万吨级航道导标维持原有7万吨级航道中心标不变,作为10万吨级航道的中心标。移动原有的2对边标,经加高改造导标塔架、更换标牌后作为10万吨级单向航道和5万吨级双向航道共用边标,同时新建2对5万吨级双向航道的中心标,以满意5万吨级双向航道船舶通航设计标准。新建钢结构导标塔架接受型钢结构,导标立面呈折线型,横断面为四边形,交叉腹杆,杆件之间通过节点板接受螺栓连接,节点板与塔柱和节点板与节点横杆均接受焊接。 4、助航浮标概况 原7万吨级航道设有12套助航浮标,10万吨级航道浮标在原7万吨级航道基础上再增加3套浮标,同时对现有航道浮标位置做适当调整。 二、项目前期工作状况 省发改委于2008 年 4月 1日,以“冀发改交通375号文对本工程项目建议书进行了批复;于2008年5月22日以“冀发改交通620号文对项目可行性探讨报告进行了批复;于2008年6月30日以“冀发改投资792号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河北省环保局于2008年4月17日以“冀环表244号文对唐山港京唐港区10万吨级航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附生态影响专项评价进行了批复。 三、建设管理状况 京唐港区10万吨级航道作为船舶进出港的生命线,其工程进度和施工工期干脆关系到港口的运营生产。本工程批复工期为11个月,通过合理的施工组织、大力调配施工船舶,克服了海况负责、运营干扰等不利因素,通过全体参建单位的共同努力,该工程于2009年4月开工,于12月底竣工,工期提前3个月 ,平安事故为零,工程质量合格,节省大量投资。 1、工程管理机构设置 针对该工程的重要性和急迫性,公司特地成立了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的工程管理领导小组,确定投资开发部、项目建设部全体成员为工程管理人员,负责工程的前期手续办理、工程招投标、工程合同签订管理、工程中和其他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的限制和竣工结算等工作。 2、招投标状况 本工程航道疏浚施工、导标制安施工、挡沙堤施工等主要项目均接受公开招标的形式。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方法及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标人自行招标管理方法,符合自行组织招标的有关规定,经省发改委招投标处批准,我公司对上述内容的招标实行了自行组织的形式。招标全过程均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标人自行招标管理方法规定程序进行每项工作,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发布了招标公告。工程评标,临时组成评标小组,评标专家从河北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小组遵循公允、公正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方法,实行全封闭的方式进行评标,评标及开标过程在交通厅招投标中心的监督下进行。中标根据专家打分状况依次排知名次而定,并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查确定。经过严格评比,航道疏浚工程中标单位为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导标制安工程中标单位为天津兴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挡沙堤工程中标单位为中交一航局五公司。鉴于航道设计涉及航槽稳定、挡沙堤完善、泥沙淤积分析探讨等多项内容,设计内容困难,经报省发改委招标处核准,本项目初设及施工图设计干脆托付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担当。 3、坚持平安第 一、确保工程质量。 公司坚持把平安管理放在首位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平安责任,确定平安目标。在施工合同签订中,明确平安条款。在执行中,公司对施工单位明确提出平安管理要求,将平安管理工作贯穿建设全过程。针对海上作业受风浪条件影响易发生平安问题的工程特点,公司会同参建单位制定了严格的防突风、防雷击、防风暴潮的“三防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外租船舶机械签订了平安环保协议书,明确了双方的平安环保责任和义务。加强三级平安教化,坚持日常平安环境教化,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做到每位特种作业人员都能持证上岗,提高了职工的平安环保意识,形成了平安环保责任重于泰山、平安环保无小事、平安环保就是效益的共识。工程实现了事故为“零的平安目标。 为确保工程质量目标,在工程开工前我们联系设计单位进行了具体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认真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定期召开工程例会,严格依据国家质量标准施工。加强现场巡查、检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通过上述措施,本工程均已通过河北省水运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局单项验收,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 4、多方筹措资金,严格限制造价 公司努力理顺银企外联关系,为公司融资储备进展空间;在省市港航部门的全力支持下,该项目胜利申请到交通部资金补助4520万元;通过招投标实现合理降造;对内完善财务限制,加大管理力度,保证项目资金合理运用;提高资金管控水平,完善工程结款流程,科学合理发放。经过上述措施,本项目较概算节省投资7928.7万元。 5、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切实爱惜海洋环境 京唐港区10万吨级航道工程在设计、施工及试运行期间均严格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及省环保局批复看法要求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合理支配疏浚施工支配,加强吹填管理,根据环评要求严格限制施工船舶生产、生活污水以及船舶垃圾的排放,对施工期进行了海洋环境跟踪监测。该项目于2022年1月17日取得省环保厅验收批复。 6、加强档案管理 工程建设的同时,主动加强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全面贯彻国家关于基建工程档案管理要求,做到了档案齐全,保管完善。 四、工程建设状况 1、疏浚工程: 由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担当,于2009年6月18日开工建设,先后投入通旭、天达等施工船舶,于2009年11月24日竣工。 2、配套潜堤工程: 由中交一航局五公司担当,于2009年4月20日开工,于2009年6月26日竣工,完成抛石量14.8万方。 3、导标工程 导标基础由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当,于2009年8月16日开工,于2009年10月25日竣工;导标塔架由天津兴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担当,于2009年8月20日开工,于2009年12月10日竣工; 4、浮标工程 由秦皇岛和进工贸有限公司担当。 五、交工验收状况 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河北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法,公司托付河北省水运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局对京唐港区10万吨级航道工程进行了全过程质量监督,根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三级质量管理体系原则,监督覆盖率达100。 京唐港区10万吨级航道工程于2009年11月底全面竣工,浚后经天津海事局海测大队四波束全覆盖扫海测量,工程质量满意设计要求。2009年12月28日,河北省水运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局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10万吨级航道疏浚工程进行了交工验收,根据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324-96规定,该疏浚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 潜堤工程于2009年6月26日竣工,并于 2009年12 月 28日通过了由河北省水运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局组织的交工验收,根据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44-95规定,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导标制安工程于 2009年12 月10 日竣工,并于 2009年12月28日通过了由河北省水运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局组织的交工验收,根据港口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44-95规定,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整体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六、项目专项验收状况 10万吨级航道工程于2022年2月9日通过了由河北海事局组织的通航验收,于2022年2月21日由河北海事局批复同意开通运用。 2022年1月17日省环保厅以“冀环验 20号文同意该项目通过环保验收。 2022年12月18日省档案局同意该项目通过档案验收。 2022年7月13由唐山明正会计师事务全部限公司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出具了无保存看法的审计报告。 七、项目试运行状况: 京唐港区10万吨级航道的建成投产有力支持了港口的运营生产,提升了航道通过实力,进出港船舶数量明显增多,船舶吨级明显加大。2022 年全港总计到港船舶6676艘次,较2009年增长14.6%。其中3.5万吨级以下船舶5347艘次, 3.5万-5万吨级船舶576艘次,5-10万吨级船舶707艘次,10万吨级以上船舶46艘次。2022年全港运量实现1.2亿吨,较2009年增长13.8%,创建了良好的经济效益。试运行期间船舶进出港正常,导助航设施效能良好,满意平安通航要求。 其次篇: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方法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方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8年第1号 2008年01月21日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方法已于2007年12月28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八年一月七日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本方法所称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是指航道工程完工后、正式交付运用前,对航道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状况、资金运用状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航道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航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运用。 第四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者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之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中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且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航道工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征求交通部看法。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其次款、第三款以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负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六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根据是: 一国家和交通部公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和交通部公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以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六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 第七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意生产运用要求;申请竣工验收的航道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运行,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二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三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四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到达设计要求; 五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 六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意设计要求; 七工程试运行期满一年,运行状况正常; 八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九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并取得国家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无保存看法; 十工程运行管理部门已落实; 十一竣工验收工作报告编制完成; 十二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困难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部门托付的有关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第八条 航道工程应当在工程试运行期满后一年内申请竣工验收。对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向竣工验收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对延期后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或者警告。 第九条 由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项目单位应当向航道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工程应当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由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管辖的航道工程由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干脆向交通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看法,并应当在初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看法报送交通部。 第十条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项目单位可以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也可以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托付的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接受托付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看法,并应当在初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看法报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依据交通行政答应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和时限完成航道工程 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航道工程项目的具体状况,邀请相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困难的其他航道工程,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行管理等单位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部门还可以邀请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建设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通过并签署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单位负责提交竣工报告、工程试运行报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以及验收所需的其他资料,关心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提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验看法,协作竣工验收工作。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提交各自的工作报告,供应相关资料,协作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航道工程项目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完好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内容是: 一 检查工程的批准、核准、备案等文件是否齐全; 二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全部建成; 三 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状况; 四 检查工程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状况; 五 检查工程交工验收状况; 六 检查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效果; 七 检查航运枢纽工程的阶段验收状况; 八 检查工程试运行状况; 九 检查专项验收状况; 十 检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状况; 十一 对存在的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看法。 第十六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验收资料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七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依据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看法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项目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固定资产交付运用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运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条 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一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竣工验收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觉察工程竣工验收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举报。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是: 一航道工程是指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以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二阶段验收是指航运枢纽工程建设进入截流、水库蓄水、通航、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前进行的验收。 三工程试运行期是指航道主体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至竣工验收之前,检验工程效果和运行实力的阶段。工程试运行期自航道主体工程最终一个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其次十三条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救济资金的航道工程,贷款方、资金供应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国际、国界河流上从事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适用本方法,但我国缔结的政府间协议另有规定的,依据有关协议执行。 其次十四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应当依据交通部规范的统一格式印制。 其次十五条 本方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实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方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实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方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水发66号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方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以下简称方法已经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各相关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方法的宣扬,做好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交工验收 方法第七条中规定的交工验收,是指对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工程的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单位负责。 1.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工程完工后,经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向项目单位提出交工验收申请。对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刚好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监、运行管理及有关单位进行交工验收。 2.交工验收根据依据方法第六条执行。 3.应具备的条件: 单位工程或施工合同商定的内容已完成;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复检合格; 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验合格; 工程资料收集齐全、整理符合相关规定;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已提交工作总结; 项目单位完成管理工作总结。 4.验收的主要工作: 检查合同执行状况; 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检查工程资料; 形成验收看法。 5.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应签署航道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一式六份,内容及格式见附件1。 6.对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交工验收。 二、关于阶段验收 方法第七条中规定的阶段验收,主要包括航运枢纽工程截流前验收、水库蓄水前验收、通航前验收、机组启动前验收等。阶段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一)一般要求 1.阶段验收由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应刚好组织验收。 2.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阶段验收委员会开展阶段验收工作。阶段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必要时邀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专家参加。 3.阶段验收根据依据方法第六条执行。 4.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形象进度是否到达相应阶段验收要求;检查在建工程是否正常、有序;检查待建工程的主要支配支配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状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检查拟投入运行的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检查工程资料是否按规定整理齐全;提出验收看法,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5.阶段验收时,项目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应提出相应的工作报告。 6.阶段验收合格后,应签署阶段验收鉴定书。阶段验收鉴定书一式六份,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 7.阶段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验收。 (二)截流前验收 1.应具备的条件: 导流工程已完成,具备过水条件; 临时航道或临时通航建筑物已完成,具备通航条件; 满意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藏工程已经完成; 库区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满意截流要求; 截流施工组织及相关准备工作就绪; 平安通航措施已经落实; 截流后的度汛措施已经落实。 2.验收的主要工作: 检查已完成的水下工程、隐藏工程、导流工程、临时航道或通航建筑物工程; 检查截流方案,检查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状况; 检查施工期平安通航措施、度汛措施落实状况; 对验收中觉察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三)水库蓄水前验收 1.应具备的条件: 挡水建筑物满意蓄水要求并通过大坝平安鉴定; 泄水建筑物满意泄水要求; 有关挡水与泄水的金属结构工程及机电设备已安装调试完成; 蓄水后未完工程施工措施已落实; 有关平安监测的仪器、设备、设施已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 蓄水位以下建设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库区清理工作已经完成; 下闸蓄水的施工方案已经确定; 蓄水调度、运行方案已经落实; 蓄水期平安通航措施,度汛措施已经落实。 2.验收的主要工作: 检查已完工程; 检查蓄水方案,检查蓄水平安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状况; 检查蓄水期平安通航措施、度汛措施落实状况; 检查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库区清理工作; 对验收中觉察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四)通航前验收 1.应具备的条件: 与通航有关的建筑物建成,水位满意通航要求; 通航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和启闭设备安装与调试完成; 通航建筑物的无水和有水调试已完成; 通航建筑物的动力与照明、限制、监视、通信等系统安装与调试完成;按设计要求配备的其他机电设备已经满意通航需要; 通航建筑物的助导航设施、平安标记及平安防护设施已完成; 通航建筑物上、下游锚泊区或锚泊设施已经建成; 消防设施已经建成,并取得消防部门认可; 已完成通航建筑物的有关实船试验; 运行操作规程已编制; 运行人员组织配备满意运行要求。 2.验收的主要工作: 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和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调试状况; 检查通航建筑物是否具备通航条件; 检查有关通航措施的落实状况; 对验收中觉察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五)机组启动前验收 1.应具备的条件: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已经建成;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和启闭设备安装、调试完成,试运行状态良好; 机组和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帮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试合格后并经分部试运行,满意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电站发电外送与电力系统润合调试已经完成,通信系统满意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视、限制和爱惜等电气设备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平安防护和厂房消防措施已落实; 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机电设备已经满意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 运行操作规程、维护与检修规程、水库调度规程已编制完成; 运行人员的组织配备满意启动运行要求; 水位和引水量满意机组运行最低要求。 2.验收的主要工作: 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和设备安装状况; 检查机组启动运行支配以及机组是否具备启动试运行条件,确定机组启动时间; 检查机组启动应具备的条件; 对验收中觉察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三、关于竣工验收 (一)专项验收 方法第七条中所指的专项验收,是指工程档案资料验收,以及工程涉及到的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 (二)竣工验收工作报告 方法第七条中规定的竣工验收工作报告,主要包括: 1.竣工报告项目单位编写; 2.设计工作报告设计单位编写; 3.施工工作报告施工单位编写; 4.监理工作报告监理单位编写; 5.质量监督工作报告质量监督机构编写; 6.工程试运行报告项目单位组织编写。 航道整治工程试运行报告为工程效果分析报告项目单位组织编写。 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具体编写要求见附件3。 (三)初步验收 方法第七条中规定的初步验收按以下要求进行: 1.对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困难的其他航道工程,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或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负责组织初步验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初步验收单位。初步验收单位应成立工作组开展具体工作,工作组由交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质监、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邀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工作组可下设专业技术组。 2.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批阅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检查工程质量;查阅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检查历次验收中遗留问题的处理结果和工程试运行状况;对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作出评价;检查工程档案资料;检查专项验收状况;核实尾留工程内容、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等;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3.初步验收完成后,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由初步验收单位报送竣工验收部门。报告的主要内容及要求见附件4。 (四)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依据方法第八条规定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的,应提交延期申请文件,文件应重点说明延期验收的缘由、拟实行的措施、延长期限和支配验收时间支配等。 方法第九条规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包括竣工验收工作报告、专项验收看法、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有关行政审批文件等。 (五)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 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航道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和部门代表组成,航运枢纽以及技术困难的其他航道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进入验收委员会。 (六)竣工验收工作议程 依据方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竣工验收工作主要议程为: 1.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2.听取项目单位的竣工报告和试运行工作报告,及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如验收前进行了初步验收的,应听取初步验收工作组的工作报告。 3.工程现场检查; 4.查阅工程档案资料; 5.探讨并签署竣工验收鉴定书。 (七)竣工验收鉴定书和证书 方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一式六份,内容及格式见附件5。对长河段滩群整治工程应编制整治成果汇总表,作为竣工验收鉴定书附页。 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一式六份,内容及格式见附件6。 (八)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方法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备案资料是指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四、其它 有关竣工验收工作报告、交工验收证书、阶段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鉴定书等纸张规格统一为A4,证书样本见附件,表内各栏尺寸可根据实际状况调整,表格内说明为填写指南。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据方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组织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刚好总结阅历,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特此通知。 附件: 1、航道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2、航道工程阶段验收鉴定书 3、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报告 4、航道工程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5、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6、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第三篇: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方法(202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2年第13号 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方法确实定已于2022年8月22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 2022年9月5日 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方法确实定 交通运输部确定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方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其次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将第三款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将第四款修改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删除第九条。 三、将条文中全部“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确定自2022年9月5日起施行。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方法根据本确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1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方法 2008年1月7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2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3号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方法确实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本方法所称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是指航道工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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