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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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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 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 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技术、经济及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 办法规定条件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用从事评标等相关 工作的人员。上述人员组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 称评标专家库)。省评标专家库设立后,各市(州)、县(市)住房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设置评标专家库。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评标专家的聘用、管理及评标专家库 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评标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 分离”的管理原则。评标专家实行“公开选聘、择优入库、动态管 理”的原则。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从网络抽取终端按照1: 3比例随机自 动抽取,语音自动通知。抽取过程要确保数据留痕。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 以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可以由招 标人直接确定。第二十七条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 进行。经随机抽取确定的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专家在收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后,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参加评标的预 知信息。第二十八条评标专家应根据网络抽取终端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按时 参加评标。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及时向网络抽取终端请 假。评标专家在接到评标信息通知后,不得询问评标项目的相关情 况,不得委托他人代替评审。第二十九条评标专家抽取完成后,一般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 委员会成员,确需更换的,应当依法补充抽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应当依法补充抽 取,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一) 满足本办法规定需要回避情形的;(二)已抽取的评标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且未与网络抽取终端联系或者主动放弃本次评标工作的;(三)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 标、擅离职守等违反评标纪律情形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重新补充抽取按照首次抽取的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 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评标专家。第三十条评标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 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控股或者被控股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二)参加评标活动前一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合同、劳动关系,或者 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三)投标人的离职或者退休人员,且离职或者退休时间不满五 年;(四)项目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五)其他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且 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招标人应按前款规定设定回避条件,禁止以其他各种理由排斥或 者限制评标专家参加评标。评标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 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 参加评标;已完成评审的,该评标专家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依法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招标人代表应为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本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并且应具备评标专家相同标准的专业资格。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 委员会主任。招标人应按照招标项目类型和招标内容确定评标专家专业类别。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应当遵守评标现场管理规定。评标过程中做 好以下工作:(一)熟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理解招标项目需求,并按照法 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审 慎、认真负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二)评标过程中,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计算、汇 总和复核评分、撰写评标报告和处理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直 接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工作。第三十三条 评标开始前,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推荐产生1名评标 委员会主任主持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 法;(二)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 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询问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 审;(三)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四)组织对评标结论进行复核确认,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的评分严重偏离全体评标委员会的整体评价或者与其他成员有重大分歧时,提醒其进行复核;(五)组织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三十四条评标专家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程序处 理:(一)分别陈述意见;(二)集体讨论、协商;(三)进行表决;(四)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结果。评标专家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入评标报告。第三十五条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应当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主 动出具身份证明,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公共资源 交易服务机构统一保管,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资料。第三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只允许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 工作人员在场,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场所。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采集、复制、下载或者备份 评标专家库内的评标专家信息,不得违规透露被抽取评标专家的姓 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五章考核和管理第三十八条评标专家考核实行“一标一评”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第三十九条日常考核是对评标专家每次完成评标工作后评标工作 情况的考核,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评标专家履职情况如实、客观作出分 类评价,评价标准详见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 家评标考核评价表(附件4)。评价工作由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共同负责。行 政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对评标专家的评审能力、专业水平和公正履职等 情况进行评价;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对评标专家遵守考勤 纪律情况和现场管理秩序等情况进行评价。第四十条中标结果公示后10日内,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机构登录“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将评标专家评标考 核评价分别录入评标专家考评系统,评标专家通过系统查询评价结 果。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机构及时上报按季度汇总统计的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评价结果和评标专 家违规情况及处理结果。第四十一条年度考核由行政监督部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 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结合评标专家出勤率和日常考核情况进行,根 据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年度考核标准(附件5),计算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得分,并做出优秀、合格、不合格 的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评标专家续聘、解聘等的依据。年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年度考核评价由行政监督部门在系统于下一年度考核周期的第一 个月底前完成。评标专家可以通过系统查询本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计分周期为1年,自正式聘为评标专家之日 起算,有效期满后该项计分归零,不计入下一周期。评标专家在一个 计分周期内累计扣满15分的,暂停3个月评标资格;累计扣满30分 的,暂停6个月评标资格。一次被扣10分的,暂停1年以上评标资 格;一次被扣20分的,或者在一届聘期内,评标专家受到2次以上暂 停评标处理,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不再进入评标专家库。第四十三条评标专家对日常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存在异议 的,可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 异议。行政监督部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自受理异议起10个工 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对答复结果无异议的计分时间从被计分之日 算起。确属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更正。第四十四条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冻结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身份:(一)因涉嫌存在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行政监督部 门调查的;(二)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调查审讯 或者审理的;(三)本办法要求时限内不及时更新维护基本信息的;(四)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的。前款所列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自该情形消失之日起解除身份冻结。第四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予 以解聘,暂停一定期限继续申请选聘评标专家。(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二)一个计分周期内不响应评标邀请5次以上,响应评标邀请后迟到或者不参加评标活动3次以上的;(三)携带通讯介质进入评标区域,且利用通讯介质对外联络的;(四)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且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五)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 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且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六)擅自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将其评标过程中接触的资料带离 评标场所的;(七)不能独立进行评审,抄袭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的;(A)获悉被邀参与项目评标后,透露本人参与项目评标信息的;(九)评标过程中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因评标专家个人原因,导致2次以上评标复议的;(十一)索取不合理评标酬劳,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额外 酬劳或者其他好处的;(十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列举的其他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评审专家因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被解聘的,1年内不得被 再次选聘,评标专家因前款第七项至第十二项规定情形被解聘的,3年 内不得再次被选聘。第四十六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予 以解聘,不再进入评标专家库。(一)应聘申请或者聘期内信息维护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的;(二)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代替评标的;(三)评标专家在培训考核或者继续教育过程中冒名顶替的;(四)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中标结果的;(五)评标期间擅离职守的;(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列入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惩戒 名单的;(七)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八)因在评标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被有 关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政务处分的;(九)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 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且被证实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影响 中标结果的;(十)私下接触任何投标人或者与中标结果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十一)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十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授意 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给特定单位打高分或者低分;暗示或者诱导投标 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十三)收受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其他利害关系人 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 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十四)评标专家在QQ群、微信群等网络群组中有明示或者暗示 参与评标信息,被投诉举报查实的;(十五)评标专家加入以操控评审为主要目的的不利于公正、独 立评审的QQ群、微信群等网络群组的;(十六)规定时限内拒不履行配合或者不认真答复招标人询问、 异议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投诉处理等工作的;(十七)在一个聘期内受过“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项目评标”处理累计达2次以上的;(十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列举的其他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 的。第四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公开表扬,在本年 度考核成绩上给予加分奖励,记入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在“吉林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和“吉林省建设信息网”公示,并通报评 标专家所在单位。(一)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 的,加5分;(二)在评标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瑕疵,避免产生不良后果的,加5分;(三)举报在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 属实的,加10分;(四)其他应当予以公开表扬的情形,视具体情况加分。第四十八条 评标专家可自愿申请成为应急专家。一年内拒绝2次 以上应急评标的或者3次以上未按照要求到达评标地点的评标专家, 自动退出应急评标专家库。第四十九条评标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可提前一个月在系统中提 出解聘申请,报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解聘并移除 评标专家库。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如因投诉等情况经调查证实,由于评标专家自 身原因影响评标结果公正的,应当追加考核评价计分。第五十一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评 标专家作出暂停一定期限评标或者解聘处理的,应当自上述处理决定 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评标专家和其所在单位。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 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评标专家的资格复审、选聘和解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 和监督全省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二)指导和监督各市(州)、县(市)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三)制定评标专家管理的相关制度;(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 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地区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本地区申报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评标专家的信息维护管 理;(二)依法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和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及评标活动进行监督;(三)本地区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继续教育和日常管理;(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选聘和解聘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选聘、单位推荐和 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个人申请的,应 经所在单位同意;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第八条 省评标专家库专业按照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附件1)设置。评标专家对前款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 门接到申诉后,对原决定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处理决定。评标专家受到暂停一定期限评标或者解聘处理的,记入评标专家 个人信用档案,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和“吉林省建设 信息网”公示。第五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对评标 专家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并作为评标专家 考核和续聘的依据,日常考核评价意见纳入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第六章评审劳务报酬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劳务报酬,是指纳入评标专家库的评 标专家被抽取参加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或者因特殊需要经项目所 在地行政监督部门批准聘请或者抽取的省外评标专家,完成评标工作 后应当给予的合理税前劳务报酬。第五十四条评审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评标专 家评标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通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统一支付。第五十五条 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作为招标人发放评审劳务酬劳的依据。第五十六条评审劳务报酬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具体标准执行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评审劳 务报酬支付标准(附件6)。第五十七条负责主持评标工作的评标委员会主任在评标工作中要统筹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其评标评审费可以上浮20%给付。第五十八条评标专家评标期间应适当安排休息,以保证评标质 量。评标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者18:00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构应当为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者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用餐 时间计入评标用时。第五十九条 评标专家评标结束时间超过22:00时,招标人或其委 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隔夜评标休息区等为评标专家安排住宿,并 承担相关费用。第六十条 评标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标项目,有配合答复询问、质 疑、异议、投诉处理等事项的义务。评标专家履行以上责任,不再支 付评审劳务报酬;但需要评标专家到现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列标 准支付评审劳务报酬。第六十一条 评标专家不得以酬劳问题为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 名。评标专家以酬劳问题为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名的,评标委员会 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同时将有关情况反映至行政监督 部门或者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第六十二条评标专家应按时参加评标,不得迟到和早退。评标专 家应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完成评标工作,对故意延长评审时间 者,一经查实,按照本办法规定严肃处理。第六十三条评标专家对按照不低于本办法所列标准给付的酬劳, 应当予以接受,不得在已按标准支付评审劳务报酬的情况下,以任何理由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索要更高标准酬劳或者提出其 他不合理费用要求。评标专家违反此项规定的,由项目所在地的行政 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在单位。第六十四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因评标 专家本人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不按规定回避的,或者在评标活动中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发放评审劳务报酬。对评标造成影响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理。评标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第六十五条组织原评标专家进行复评的,经确认因评标专家不按 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 出否决意见等情形的、或者其他因评标专家自身原因导致项目复评 的,不予发放评审劳务报酬。第六十六条评标结束后,评标专家认为所得酬劳低于本办法所列 标准的,可以向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反映,或者向行政监督部门投 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执行本标准发放评审劳务报 酬,经核查属实的,应依照本办法纠正执行。第六十七条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 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对评审劳务报酬进行适当调 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评标专家有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六条所列情 形,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由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 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标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评标专家的管理 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故意对外泄露应当保密的 信息,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借现场监督不正当干预评标工作的,由 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评标专家抽取系统的管理和运行维护机构、抽取评标专 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反操作要求进行暗箱操作的、对外泄露被 抽取评标专家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 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评标专家管理和抽取工作的违法 违纪问题和线索,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举报。第八章附则第七十二条 参加评标活动的招标人代表、招标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标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招标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标专家应为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聘的评标专家第七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工作等,均包含资格预审对应环节。第七十四条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本办法条款有明确规 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以 下”、“不足”均不含本数。第七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吉建招(2008 ) 8号)、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实施办法(吉建招(2013 ) 8号)、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审费用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吉建招(2014 ) 12号)同时废止。附件1: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 准附件2: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附件3: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承诺书附件4: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考核评 价表附件5: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年度考核标附件6: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附件:附件L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Pdf附件2:评标专家申请表.pdf附件3:评标专家承诺书.pdf附件4:评标考核评价表(行政监督1) .pdf附件4:评标考核评价表(行政监督2) .pdf附件4:评标考核评价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pdf附件5:年度考核标准.pdf附件6: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pdf 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docx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现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 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T)有关政策 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和过程近几年来,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 投标管理工作,通过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创新监管机制、规 范监管程序、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措施,使全省招标投标管理 工作日趋规范。但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评标行为不规范, 招标投标业务知识欠缺,不能准确理解招标文件就开展评标 工作,出现畸高畸低评分、异常一致评分或者打错分的现象, 个别评标专家不能独立开展评标工作。极个别评标专家有索 要高额评审费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评标专家存 在的不规范或者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干扰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需要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 标专家评审行为。2022年8月,我处起草了管理办法, 并组织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代理 机构和行业专家等召开座谈会,研究讨论,并进行了修改完 善,为了把管理办法修改的更好,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分八章,七十七条款。主要包括:总则、 选聘和解聘、权利和义务、抽取和使用、考核和管理、评审 劳务报酬、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选 聘和解聘制度,实现评标专家动态监管。建立评标专家个人 信用档案,作为评标专家考核管理、续聘审核的依据。评标 专家考核实行“一标一评”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 办法。评审劳务报酬按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 际情况制定的标准,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采取银行转帐方式统一支付。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出台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 规范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 保障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建 筑市场环境,促进我省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健康发展。(二)制定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申请人申报的专业应与本人所学专业、工作经历或者执业范围等 相符合,在分类标准中选择三级类别相应的专业进行申报,且应当提 供证明本人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的相关材料。申报专业不得超过3 个。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吉林省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评标 专家的申报、资格审查和管理通过系统进行,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 的相关信息通过系统交换、更新和资源共享。第十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 督,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年龄65周岁以下(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员和 本行业内的知名专家,年龄不受限制);(三)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满足下列专业 技术职称条件之一:1 .具有建设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 .具有建设工程类国家注册师执业资格,并具有四年以上建设工 程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四)熟悉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完成电子评标工作;(五)未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政务处分;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未被列入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惩戒名单;(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报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三)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 宽。第十一条申请人申报评标专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选聘通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 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和“吉林省建设信息网”发布选 聘通知,明确选聘条件、申请时间、申请方式和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 资料等;(二)网上申报。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并有应聘意向的 申请人按照通知要求在系统中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系统 中打印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附 件2),将申请表送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形成PDF版电 子扫描件上传至系统;(三)资格审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 申请人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人员的申报信息在系统中推送至省住 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四)入库培训和考核。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入库培训考核大纲,对拟聘 评标专家开展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计算机操作、职业道德和廉洁教育等入库培训和考核,通过考核人员纳入评标专家库统一管 理;(五)签署承诺书。入库评标专家接受聘请时,应由本人签署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承诺书(附件3), 形成PDF版电子扫描件上传至系统;(六)发放聘书和办理CA数字证书。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对所有入库评标专家建立档案、颁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电子聘用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管理。入库评 标专家凭本人身份证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集指纹、面部识别等 信息,按需办理专家CA证书、电子签章等。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管 理部门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和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工作人员均不得进入评 标专家库;上述人员离职或退休满2年后符合条件者,可申请进入评 标专家库。第十三条建立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基本信 息、评标抽取情况、培训考核情况、继续教育情况、业务能力和评标 表现、奖惩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作 为评标专家考核管理、续聘审核的依据。第十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评标专家进行1次 继续教育。继续教育采用集中培训、网上培训等方式进行。继续教育 大纲和题库全省统一组织编写。评标专家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标专家年度考核,记入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届聘期2年。聘期届满前由 评标专家在系统中提交续聘申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续聘审核,审核结果记入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 案。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参加的继续教育及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到期续 聘的重要参考。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第十六条续聘审核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递交续聘申请的;(三)未能通过续聘审核的;(四)聘任期间受到“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项目评标”处理累计达2次以上的;(五)因工作变动无法再履行评标专家职责的。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应如实填报本人的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称、 注册执业资格、通讯方式以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而在评审工作中需要 回避的信息等。聘用期内,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评标专家应在10个工作日内自 行登录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完善。涉及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基 本信息变更的,由评标专家本人在系统中自行修改。涉及工作单位等 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以及证明评标专家能力等信息变更的,需将相关证明材料以PDF电子扫描件上传至系统,由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变更。第十八条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和工作变动等原因暂时无法参加评 标工作的,可以在系统中申请暂停评标。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二)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四)有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五)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列举的其他情形。予以解聘的,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吉林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网站和“吉林省建设信息网”公告,评标专家电子聘用证 书自动作废。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 会成员;(二)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 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受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就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四)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五)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 法违规或者不公正行为;(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七)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A)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 审意见署名并承担责任;(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 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三)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 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四)积极协助和配合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异议处理 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投诉处理;(五)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六)参加入库培训和考核、继续教育,接受评价和考核;(七)及时办理个人信息变更;(A)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者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 违规或者不正当行为;(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抽取和使用第二十二条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各市(州)、县(市)公共资 源交易服务机构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按规定从“公共资源交 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使用评标专家。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抽取原则上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招标人通 过招标项目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的“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 化平台”网络抽取终端抽取评标专家。第二十四条评标专家应按照下列程序抽取:(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开标前向行政监督部门在 “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提出抽取申请,确定抽取方式、专业 类别、专家数量和回避条件等,提交“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 台”,并存档备查;(二)在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下,招标人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 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三)评标专家到齐后,招标人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到评 标专家抽取地点打印评标专家名单,并由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和公 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名单上签字确认,归入评标资料档 案(含电子档案)予以保存。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抽取使用评 标专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要求抽取,原则上在开标后抽 取评标专家。特殊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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