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柳州市柳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docx

    • 资源ID:91203691       资源大小:28.43KB        全文页数:15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柳州市柳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docx

    柳州市柳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序号违法种类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裁量基准备注1对使用国家明令淘 汰的用能设备或者 生产工艺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 席令第九十号,1997年11月1日发布, 1998年1月1日施行,2016年7月2 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自2008年4 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 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 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 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 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 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 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国家主席令第4号,2008年8 月29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 行)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 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 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 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情节轻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贲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 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较重,经责令限期没有整 改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整顿情节严重,停业整顿后仍未淘 汰的或者继续使用国家明令 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 艺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款,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 闭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 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 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他人 或者社会损失三万元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中止供电,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14对盗窃电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 月28日主席令第90号公布,自1996 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七十一条盗 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盗窃金额为100元 以下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 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由 司法机 关依法 追究刑 事责任情节较重,盗窃金额100元以 上300元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两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经责令停止后仍继 续违法;两年内因违反本条规 定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盗窃 金额300元以上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三倍 以上五倍以下15对用户改变用电类 别未告知供电企业 的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 (2008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自2009年1 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26日广西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修改)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改 变用电类别未告知供电企业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情节轻微,初次违法的且改变 用电类别的差额电费在1万元 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较重,经责令改正后仍继 续违法;或者两年内因违反本 条规定受过处罚的;或者改变 用电类别的差额电费在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 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 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下罚款。情节严重,改变用电类别的差 额电费在3万元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 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6对用户用电违法违 规行为的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 (2008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自2009年1 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26日广西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修改) 第十九条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签订供用电合同;(二)按照合同规定的用电类别用电;(三)按时交纳电费;(四)使用合格的配用电设施并保证其 运行安全;(五)使用经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认可 的用电计量装置;(六)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以及冲击负 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的污染不 得超过国家标准;(七)不得擅自拆封、更改、调整供电 企业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A)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 定。用户违反前款规定用电的,供电企 业应当及时督促改正,可以根据违规事 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有关情节轻微,属于初次违法且未 造成他人或者社会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构成犯 罪的由 司法机 关依法 追究刑 事责任情节较重,经责令改正后仍继 续违法,或者造成他人或社会 损失500元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用户 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用户可处3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他人或社会损 失500元以上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罚款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取违约使用电费 和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 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一款(三)、(四)、(五)、(六)项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对居民用户可处1000元以 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3000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17对危害发电设施、 变电设施和电力线 路设施的处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 日国务院发布,自1987年9月15日起 施行,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 号修改)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 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经责令改正后仍继 续违法,未造成他人或者社会 损失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罚款构成犯 罪的由 司法机 关依法 追究刑 事责任情节较重,经责令改正后仍继 续违法,造成他人损失5000 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经责令改正后仍继 续违法,造成他人或社会损失 5000元以上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罚款18对煤炭经营企业未 按规定备案、未按 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或未配合接受监督 检查的处罚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7月30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公 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 十六条煤炭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 备案内容不真实;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真实;未配合煤炭经营 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监督检查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 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在收到主 管部门发出的限期改正通知 后,能及时改正不予处罚情节严重,违法行为逾期不改 正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 公示19对储煤场地不符合 要求或在煤炭销售 各环节造成环境污 染行为的处罚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7月30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公 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 十七条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不符 合合理布部门要求,或在煤炭装卸、储 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 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 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在收到主 管部门发出的限期改正通知 后,能及时改正不予处罚情节严重,违法行为逾期不改 正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 公示20对销售不符合标准 煤炭的处罚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7月30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公 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 十八条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在收到主 管部门发出的限期改正通知 后,能及时改正不予处罚煤炭;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 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煤 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 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 不0情节严重,违法行为逾期不改 正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 公示21对煤炭经营中采取 掺杂使假、以次充 好等欺诈手段开展 经营行为的处罚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7月30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公 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 十九条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 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列入违法失 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情节轻微,掺杂使假、以次充 好销售金额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掺杂使假、以次充 好销售金额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掺杂使假、以次充 好销售金额10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并列入违法失 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柳州市柳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序号检查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检查结果裁量标准备注1节能监察 (监测)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 90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 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任 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 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 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 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自 1987年9月15日起施行,20n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 改)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 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二十/株违反工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 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 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无自由裁量情形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 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 关闭。2对生产单位超过单 位产品能耗限额标 准用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 令第九十号,1997年11月1日发布, 1998年1月1日施行,2016年7月2 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自2008年4 月1日施行)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 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 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 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 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 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关闭。情节轻微,生产单位超过单位 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责令九十天内治理情节较重,经限期治理没有达 到治理要求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 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经责令限期治理逾 期不治理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 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3对重点用能单位未 按照规定设立能源 管理岗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 令第九十号,1997年11月1日发布, 1998年1月1日施行,2016年7月2 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自2008年4 月1日施行)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 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 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 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 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情节轻微,未按规定设立能源 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 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经责令改正后,虽 设立能源管理岗位,但仍未聘 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或者报管 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 门备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 款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拒不设立能源管理 岗位,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 人,也不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 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4对无偿向本单位职 工提供能源或者能 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号)第七十七 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 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无偿向本单位职工 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 行包费制的责令限期十五日内改正情节较重,逾期不改正,且造 成损失较轻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逾期不改正,且造 成损失较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特别严重,逾期不改正, 且造成损失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款5对未按照规定报送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或者报告内容不实 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 令第九十号,1997年11月1日发布, 1998年1月1日施行,2016年7月2 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自2008年4 月1日施行)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 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 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 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未按规定报送能源 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 不实的责令限期十五日内改正情节较重,首次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两次以上逾期不改 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6对使用国家明令淘 汰的电力设备和技 术进行电力建设项 目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 月28日主席令第90号公布,自1996 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情节轻微,初次违法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 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 设备,并处三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经责令停止后仍继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十四条 电力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 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十四 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 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 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续违法,或者两年内因违反本 条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三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7对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建设单位开工建 设不符合强制性节 能标准的项目或者 将该项目投入生 产、使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 令第九十号,1997年11月1日发布, 1998年1月1日施行,2016年7月2 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自2008年4 月1日施行)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 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 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 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 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 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 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制定。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 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 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情节轻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 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 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 使用,九十天内限期改造。情节较重,不能改造或超过限 期仍未改造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 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 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 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 闭。8对重点用能单位无 正当理由拒不落实 整改要求或者整改 没有达到要求的处颖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 令第九十号,1997年11月1日发布, 1998年1月1日施行,2016年7月2 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自2008年4 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 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 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 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 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 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 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 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 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 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整改没有达到要求 的,但有切实可行的整改计 划、措施处十万元罚款情节较重,整改没有达到要 求,又没有切实可行的整改计 戈h措施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 实整改要求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下罚款9对阻碍、拒绝节能 监察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 令第九十号,1997年11月1日发布, 1998年1月1日施行,2016年7月2 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自2008年4情节轻微,初次违法的节能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权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 罪的由 司法机 关依法情节较重,经责令限期改正, 首次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 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 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 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广西壮 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 源法办法(2013年5月30日自治区 十二届人大公告第7号公布自2013年9 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用能单位阻 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节能监督管理部 门按照职权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经责令改正后仍继 续违法,或者两年内因违反本 条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追究刑 事责任10对节能服务机构提 供虚假信息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 令第九十号,1997年11月1日发布, 1998年1月1日施行,2016年7月2 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自2008年4 月1日施行)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 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 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 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提供虚假信息被第 一次立案调查,且后果不太严 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 款构成犯 罪的由 司法机 关依法 追究刑 事责任情节较重,提供虚假信息被两 次以上立案调查,或后果较为 严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提供虚假信息被三 次以上立案调查,或后果非常 严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11对未经许可从事供 电或者变更供电营 业区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 12月28日主席令第90号公布,自1996 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五条供 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 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 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 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 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 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 业区设立、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第六十三条 违 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 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4 月17日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自1996 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 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八条违 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初次违法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经责令停止后仍继 续违法,或者两年内因违反本 条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 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 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 擅自向外转供电的。12对违法拒绝供电或 中断供电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90号公 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2018 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二十 六条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 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 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 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 电。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 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 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当 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 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 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 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 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 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用户对供电企业中 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 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情节轻微,初次违法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情节较重,经责令改正后仍继 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两年内 因违反本条规定受过行政处 罚的;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 在50万元以上的责令供电部门对有关主管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 相关的行政处分法处理。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 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 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5 月19日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发布,自 1996年9月起施行,2011年6月30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修改) 第二十六条供电企业未按电力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规定的时间通知用 户或进行公告,而对用户中断供电的, 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3对危害供电、用电 安全或者扰乱供 电、用电秩序的处 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 月28日主席令第90号公布,自1996 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二条用 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 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 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 有权制止。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违法行 为造成他人或者社会损失五 千元以下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构成犯 罪的由 司法机 关依法 追究刑 事责任情节较重,拒不改正的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中止供电, 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两年内因违反本条 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违 法行为造成他人或者社会损 失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中止供电,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

    注意事项

    本文(柳州市柳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docx)为本站会员(太**)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