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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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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docx

    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研究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四章企业科技创新第五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六章科学技术人员第七章区域科技创新与科技合作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股权、债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技术评估、经纪、咨 询等机构发展,健全技术交易服务体系,推动科学技术成 果应用和推广。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技术供给和需求信 息发布制度,加强数字化技术交易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 技术、人才、资金等对接服务。第二十二条【科技成果项目管理】主要利用财政性资 金资助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项 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 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具备实施条件且在一年内无正当理由 没有实施的,项目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无偿实施,也可以许 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第二十三条【转化激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扶持政策,通过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创业风险投资资助 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投入。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股 权奖励、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对科学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 人员进行激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执行国家和省相关科技成果 转化激励政策。第二十四条【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落实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对首台(套)等创新产品采用首购、订购方式采购,加大对重大 创新产品和服务、关键核心技术的政府采购力度,支持科 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技术产品推广应用。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应用,构建 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推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 务、新模式应用试验。第二十五条【完善成果转化机制】省人民政府应当实 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探索赋予科学技术 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积极推进 知识产权归属、收益分配机制和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省人民政府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科学技术行政 部门应当探索建立国有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促 进国有科技成果的保护与转化。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六条【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 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 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推动企 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成果转化和 科学技术普及的主体,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第二十七条【创新主体培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科技企业培育,完善企业创新成长链,加大高新技术 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培育核心技术能力突 出、集成创新能力强的科技领军企业,发挥科技领军企业 带动作用。构建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全链条科技服务体系,加 强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加快培育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 供各类创新服务的专业化、集成化、市场化机构,营造有 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第二十八条【企业研发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财政资金资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方式,鼓 励、引导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开展原始创 新,加强技术合作与交流。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 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税务主管机关应当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 优惠政策,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科学技术行 政部门提供鉴定意见。第二十九条【企业研发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支持企业通过自建、兼并或收购等方式建立科学技术研究 开发机构,推动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 和其他企业等开展合作研究,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机构、平台和创新联合体,开展协同创新或行业共性技术 研究开发。第三十条【企业人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 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或 者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和技能型人才,加强职工技能培训。鼓励企业设立创新岗位,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企业 技术创新活动。支持企业自建或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 共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引进、培 养博士后人才。第三十一条【企业知识产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 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化、标准化和科学技术产品 品牌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第三十二条【国有企业创新】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 全有利于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的考核、激励制度,引导国有 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国 有企业技术进步。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对重要 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国有企业的 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应当纳入企业 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范围。第三十三条【技术升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价 格、土地等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 境。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的 技术、设备、工艺。第五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四条【总体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学技 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根据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需求,面向企业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活 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企业转移。支持中央在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 业融入国家战略,服务本省产业发展,在关键领域和重点 方向上发挥战略支撑引领作用。第三十五条【科研机构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应当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 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制定发展规划,稳定科研队 伍,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建设。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制度,遵 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管理规范。第三十六条【科研机构权利】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 (所)长负责制,建立技术创新与服务绩效考核机制。院 (所)长的聘用应当引入竞争机制,可以向省内外公开招 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自主确定科学技术研究 开发方向和项目,享有经费使用、内设机构设置、绩效考 核、薪酬分配、职称评审、科技成果转化与收益分配、岗 位设置、人员聘用及合理流动等方面的自主权。第三十七条【湖北实验室体系】省人民政府应当聚焦 国家和本省经济发展重大战略需求,统筹布局建设以国家 实验室为引领、湖北实验室和全国重点实验室为支撑、湖 北省重点实验室为网络的湖北实验室体系,加大支持保障 力度,优化建设运行机制,强化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 攻关,提升重要领域原始创新能力。第三十八条【各类科研机构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推动公益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创新发展,建立稳 定支持机制,提高公益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创新和 服务能力。支持转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增强自身发展能力,带动行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进 步。转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受国家、省相关优惠政 策。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自行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社会力量创办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 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三十九条 【农业研发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围绕本省现代农 业发展需求,开展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鼓励和引导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推广机构、 高等学校、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 合作社等为农业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促进农业科学技 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第四十条【公益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科 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向社会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 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 施,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提供公共科技供给和应急科技支撑。第四十一条【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围绕本地区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支持发展投入主体多 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用人机制灵活 化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引导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学 研究、技术开发、研发服务和成果转化活动。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享受相关政 策等方面享有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机构同等权利。第六章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二条【支持人才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编制地区、行业的科学技术人才发展规划和人才目录,培 养引进重点领域的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健全有利于科学 技术人才创新创业的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发挥人才在 科技创新活动中的基础性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培养、 引进创新创业人才的政策措施,优化人才创新创业公共服 务,为科学技术人才在创办企业、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 障、岗位聘用以及出入境、户口或者居住证办理、住房、 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第四十三条【人才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 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应当加强科学技术 人才队伍建设,围绕本省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重点产 业、重大项目和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发挥重点人才计划 牵引作用,依托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培养、引进战略科学 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 师、高技能人才。第四十四条【人员引进】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完善引进外籍杰出科学技术人员的政策措施,建立与国 际接轨的招聘、薪酬、考核、科研管理、社会保障等制 度,简化居留、签证等办理程序,吸引到本省创新创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 校根据需要,可以聘用境外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 究开发工作,应当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第四十五条【人员流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完善科学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科学技术普 及的长效机制,促进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畅通、有序流 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加强组织选 派,保障科学技术人员在选派服务基层和企业期间,其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科 技创新能力,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科教 资源优势转化为创新优势、人才优势和发展优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研究、 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与交流、科学技术创 新平台建设、科学技术人才培养等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原则与宗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坚持中国共 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 源、创新是第一动力,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 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实施科 教兴鄂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塑造发 展新动能新优势,支撑高质量发展。第四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创新规划,明确科学技术发展目职级、工资福利和岗位保留不变,工资、专业技术职务 (职称)晋升和岗位变动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对选派的科学技术人员与企业联合提出的科研项目,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 先安排。第四十六条【兼职创新创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 行岗位职责且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兼职从事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新产品研制和科技成果 转化等活动并取得合法报酬。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 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所在单位应当按约 定为其继续提供科研实验条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 业园、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技术转移机构 等应当为其提供创业服务。第四十七条【人员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完善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考核评价制度,对从事承担国家重 大攻关任务类、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类和社 会公益研究类的人员进行分类评价,合理确定薪酬待遇、配置科学技术资源、设置评价周期,构建以创新价值、能 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人 员的成长规律和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改进和完善专 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对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 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可以在明确标准、程序和公示 公开的前提下,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评审标准不设资 历、年限等条件。第四十八条【人员激励】各级人民政府及企业事业单 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 值的收益分配机制,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改善 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加强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队伍建设,营造有利于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成长、发挥才能 的环境,鼓励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技领域勇于探索、敢 于尝试。完善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培养、评价、激励机制, 关心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科 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并提供相应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组织的权利。第七章区域科技创新与科技合作第四十九条【总体部署】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区 域发展定位和优势,统筹科学技术资源区域空间布局,推 动科学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支持地方探索与发展需求紧 密结合的科技创新实施路径,建立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 全省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围绕国家“一带一路”、中部崛起、长江经济带发展 等重大发展战略,深化拓展国内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有效 利用全球优势创新要素,形成高水平科技开放合作格局。第五十条【科创中心建设】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 战略部署,支持建设武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 心,使其成为全球前沿科技的重要策源地、世界级产业创 新高地、内陆开放融合创新高地、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中国 样本,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重要支撑。建设以东 湖科学城为核心区域的光谷科创大走廊,将东湖科学城打 造成为科学特征凸显、创新要素集聚、策源能力突出、科创活力迸发的世界一流科学城。支持襄阳、宜昌建设省域 科技创新中心,辐射带动襄阳都市圈、宜荆荆都市圈创新 发展。第五十一条【高新区建设】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批准 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规划建设、产业发展、资源配置的引导和支持。省人民政 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规范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创建、管理,加强评价监测,建立动态管理与退 出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 发展,赋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相关经济管理权限,提高 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引导其增强科技创新 能力,提升产业层次,形成特色和优势,发挥集聚、辐 射、带动效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 化方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 育,健全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 态、新模式,建设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和创新创业生态示范 区。第五十二条【创新型市县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各级人 民政府,根据区域资源禀赋、产业特征、区位优势、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和主体功能区定位,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平 台、基地,培育创新创业载体,打造创新型城市、创新型 县市区、创新型乡镇,构建支撑全省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 城镇化建设的创新格局。第五十三条【国内合作】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部地 区、长江中游城市群加强科技创新联动,建立协调合作机 制,开展协同攻关,共享创新资源,构建融通协作的区域 创新共同体。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跨区域创新合作,探索利 益分享机制,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各类创新要素自由 流动、高效集聚,推动科学技术资源和科学技术成果普惠 共享,提升协同创新能力。第五十四条【国际合作】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开放包 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机制,鼓励科学 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科学技术社会团体 和科学技术人员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与交流,建立离岸创新中心、境外研发机构等国际科学技 术创新合作平台,积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第五十五条【科技计划开放】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扩大 科学技术计划对外开放合作,鼓励在鄂外资企业、外籍科 学技术人员等承担和参与省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五十六条【全社会科技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落实国家税收、金 融、政府采购政策,制定和实施与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 展相适应的产业政策,建立财政拨款、企业投入、金融贷 款、社会资金等相结合的多元化、多渠道科学技术投入体 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省科学技术研究开 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逐步提高全省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 水平。第五十七条【财政科技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把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各级财政用于 科学技术的经费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 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省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 科学技术经费支出所占比例应当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创新科学技术投入机制,发挥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 引导、示范、放大效应,通过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企业 技术创新后补助等多种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企业 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第五十八条【财政资金使用】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 当主要用于以下事项的投入:(一)基础研究和前沿交叉学科研究;(二)社会公益性技术、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新 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三)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包括中间试验、示 范、应用和推广;(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应用 和推广;(五)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科技 创新能力建设;(六)科学技术基础条件平台、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和 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七)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与政策研 究;(八)科学技术人员的培养、引进和使用;(九)关系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的科学技术研究 开发和成果的应用、推广;(十)科学技术普及、交流与合作;(十一)科学技术奖励;(十二)其他与科学技术创新相关的事项。第五十九条【设立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需要,设立有关基金,资助科学技术 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 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 动。第六十条【科研条件建设】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 学技术基础设施的建设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每年 确定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和基础 条件的建设、改造和维护。第六十一条【金融支持】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性 股权交易市场建设,拓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加强上市后备资源的筛选、培育、辅 导,支持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金融机构与科学技术行政 部门合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立支持科技型 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对高新技术企 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股权质押贷款等融资业务。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 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中小企业信 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组建专业科学技术担保专营机构, 建立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助和业务奖补机制, 落实分险责任,强化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担保增信支持。第六十二条【创业投资】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创新创 业投资、融资制度,培育发展天使投资、创业风险投资机 构,推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创业 和新兴产业发展。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国有资本参与创业 风险投资的激励机制,优化转让、退出办法,鼓励项目跟 投、增值收益分享,建立符合创业风险投资行业运作规律 的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制度。第六十三条【土地空间】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将科技创新项目优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年度项目 库,对省级以上重点科技创新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兜底 保障,可列入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将 重点科研基础设施、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等建设项目用地, 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政府投资计划,对科 技创新项目实施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第六十四条【考核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应当完善科技创新督导考评激励机制,将科技创新考 核结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 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的有 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 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 谈。约谈对象应当在约谈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报告约谈内容 的整改落实情况。第六十五条【尽职免责】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 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在推进科技管理改 革、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 标,整合科学技术资源,加大科学技术创新投入力度,建 立完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考核体系,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和 领导,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进 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 和考核制,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 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 障和监督实施,研究提出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政策、措 施,拟订科学技术创新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科学技术专 项计划,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会同有关部 门实施科学技术创新综合考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六条【创新体系】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高效、协 同、开放的科技创新体系,优化配置科技资源,建设湖北 实验室体系,促进高水平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研究型 中,作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国 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 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其决策责 任。探索性强、风险度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未能实 现预期目标,但科研经费未违规使用、科研数据未造假 的,可依据过程指标完成情况正常结题。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六十六条【绩效评价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绩效评价制 度,加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验 收的全程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使用效 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财政、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 应当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第六十七条【共享机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建立财政性资金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科学技术基础设施 和科学技术条件平台资源共享机制,促进研究实验基地、 大型科学仪器和设备、科学技术数据和文献、自然科技资 源、信息网络资源等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 门,建立全省科学技术资源信息系统,完善科学技术资源 开放共享管理和使用办法,健全科学技术信息公开、资源 清查和评价制度。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学技术资源,应当纳入科学 技术资源信息系统管理,并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非财政 性资金形成的科学技术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涉及国家秘 密和国家安全等不宜开放共享的除外。第六十八条【科技决策咨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决策咨询制度。制定科学技术创新规 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以及与科学技术 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进行咨询和论证。加强战略软 科学研究,为决策科学化提供依据。第六十九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省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分类管理机制, 优化完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项目实效的考核评 价。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坚持 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需求导向择优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科学技术计 划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减少各类过程性评估、检查、抽 查、审计等活动,对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的监督、检查、绩 效评价等结果互通互认。第七十条【科技伦理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 术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加强科技伦理监 督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 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机制,对涉及生命健康、实验动 物、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领域研究的科学技术活动开展科 技伦理审查。第七十一条【科研诚信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强化科研活动 全流程诚信管理,加强诚实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 社会组织等应当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建立科研诚信预 防、调查、处理等工作机制,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职称评 定、项目立项、岗位聘用、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第七十二条【科技保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保密能力建设,落实科学技术保密 制度,依法实行重要的生物种质资源、遗传资源、数据资 源等科学技术资源和关键核心技术出境管理,保护涉及国 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违法使用资金责任追究】违反本条例规 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 财政性资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 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在申请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创新项目、科学技术奖 励及称号,以及申请享受各种创新扶持政策等活动中,有 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违背科研诚信、提供虚假 信息等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并可以取消已取得的称号或者科学技术奖项,追回已资助 的财政性资金,记入科研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给 予处分,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 科学技术活动、申请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行政许可及确认;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部门及责任追究】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违反共享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 行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义务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 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 的,停止利用财政性资金新购仪器设备,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得购置仪器设备。第七十七条【其他法律衔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 为,本条例未作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 术进步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章附则第七十八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XX年XX月XX日 起施行。关于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现将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新时代科技创新作出了重大战略部 署,将教育、科技、人才工作专章安排、集中表达,强调 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 性、战略性支撑,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 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了根本遵循。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学技术进步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法 力度大、涉及条文多,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保障措施,为 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持续推进科技强省 建设,在原始创新上攻坚发力,在企业创新上激发动能, 在产业创新上跨界融合,在制度创新上勇于突破,创新驱 动发展取得积极成效。现行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于2009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 次会议修订,已不能适应上位法和新时期湖北打造全国科 技创新高地的要求,迫切需要与时俱进修改完善。二、修订过程及基本思路省科技厅将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纳入重点 工作进行推进,制定修订工作方案,成立厅主要领导任组长 的修订工作领导小组,收集整理参阅资料,深入企业、高 校、科研机构开展相关调研、座谈。修订过程中,积极吸 纳2022年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省政协专项监督提出的 意见建议,组织开展了科技强省建设进展及政策实施情况 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照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调整的 主要内容,研究起草修订草案,先后征求了厅内相关处 室、各市州科技局、以及省委组织部等23个省直单位意 见,认真吸纳有关建议,借鉴上海、江苏等省市经验做 法,多次修改完善形成此送审稿。修订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原贝I:一是坚持政治引领。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全面领导,把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贯穿于修法工作全 过程,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省委打造科技创新高地 要求,强化科技创新的核心地位。二是明确修法导向。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围绕我 省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创新需求,针对科教资源优势向创新 优势、人才优势和发展优势转化的瓶颈问题,抓关键、补 短板、强弱项,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完善激励 保障机制,促进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提升。三是突出改革创新。全面总结我省多年来科技创新改革 发展的成功经验,将其上升为法规条文,对经过长期实践 附件2检验、各方面普遍认可的成熟做法通过法规予以明确, 激发科技创新主体活力,形成支持科技创新的基础制度。四是加强统筹衔接。处理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既 承上启下,结合湖北实际贯彻科学技术进步法;又承 前启后,继承创新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湖北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等现有科技创新法规;同时兼顾与其他专项领域地方法规的有效 衔接。三、修订主要内容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在原 有8章54条的基础上,对法规框架和内容作出部分调整, 新增“基础研究” “区域科技创新与科技合作”“监督管 理”3章,共11章78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完善立法宗旨和指导方针(第一章)。一是强调 党对科技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 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和“四个面向”的战略要 求。二是明确建立健全高效、协同、开放的科技创新体 系,发挥中央在鄂单位重要作用。三是坚持统筹发展和安 全,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二)加强基础研究部署(第二章)。一是明确加强基 础研究能力建设,强化项目、人才、基地系统布局,提升 科学技术源头供给能力。二是强调提高我省基础研究投入 占全社会研发投入的比重,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 础研究,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三是完善基础科学研 究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基础学科建设。四是加强规划布 局,统筹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三)推动科技支撑引领产业发展(第三章)。一是建立和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加强项目、人才、平台、资 金一体化配置。二是聚焦事关全省产业、经济和安全的重 点领域及重大任务,系统布局科技重大项目。三是促进产 学研协同创新,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四是促 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政策支持与激励,鼓励新产品应 用,探索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 权制度。(四)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第四章)。一是建 立健全科技企业培育体系,完善企业创新成长链,加强高 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二是推动企业设立 研究开发机构,支持企业自建、或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 等联合建立科技创新平台。三是建立健全有利于国有企业 科技创新的考核、激励制度,引导国有企业加大研究开发 投入。(五)健全科研机构组织管理(第五章)。一是明确科 研机构实施章程管理,加强科研作风学风、科研诚信、科 技伦理建设。二是强调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建 立现代院所制度,提供公共科技供给和应急科技支撑,并 赋予相关科研自主权。三是明确湖北实验室体系建设,提大学发展,培育科技领军企业,构建重大技术创新平台网 络,促进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创 新生态持续优化,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第七条【统筹科技发展和安全】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 发展和安全,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建立科技安全风险 研判、评估、预警体系,健全预防和化解科技安全风险的 制度机制,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 理。推进自主可控技术攻关和储备,增强产业链供应链抗 冲击能力,提升科技创新发展独立性、自主性、安全性。第八条【知识产权】省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 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 境,激励科技创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企业和个人提供知识产权管 理规范标准咨询认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中小微企业维 权援助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企业事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 识,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 服务知识产权的能力,提升知识产权质量。第九条【创新环境与科学普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 励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积极升重要领域原始创新能力。四是支持发展新型研发机构, 创新建设运行机制。(六)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第六章)。一是加 强重点领域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引育,健全有利于科技人 才创新创业的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二是鼓励科技人员 兼职创新创业,允许其在履行岗位职责且不损害本单位利 益的前提下,兼职从事科技创新创业活动并取得合法报 酬。三是完善科技人员分类考核评价制度,构建以创新价 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四是建立体 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加强青年 科技人员、女性科技人员培养、激励。(七)统筹科技创新区域布局与交流合作(第七章)。 一是统筹建立面向区域发展的科技创新与发展机制,促进 创新资源优化配置。二是明确建设武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 科技创新中心目标定位,提出建设以东湖科学城为核心区 域的光谷科创大走廊和襄阳、宜昌省域科技创新中心的任 务要求。三是加强高新区和创新型市县建设,明确各级政 府职责要求。四是推动开展国内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支 持省级科技计划开放,完善外籍科技人员服务和保障措 施。(八)营造良好创新生态(第八至十章)。一是建立财政拨款、企业投入、社会资金等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提 高全省科技投入的总体水平。二是完善科技金融、国土空 间、考核激励、尽职免责等支持举措。三是优化科技项目 分类管理机制,简化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减轻科技人员 负担。四是加强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科技保密等制度建 设。五是强化法律硬约束,对违反科技活动管理规范的组 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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