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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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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docx

    德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德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2月28日经德阳市第九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3月30日经四川省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 日起施行。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6日德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3年2月28日德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涵养城市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洪排涝 减灾能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阳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和区(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 运行维护、保障监督等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 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 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规划引领、因地制宜、统筹 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实施,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协调 解决重大问题。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 划编制实施、年度目标任务制定、综合协调、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 利、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 作。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新闻媒体等,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普及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知识,引导全民参与海绵城市建 设。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水 利、气象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 法按程序报批。第九条 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 划,应当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加强海绵城市建 设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第十条城市新建区域应当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优先保护生态本 底,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科学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已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地下排水管 网整治、污水处理设施改造、水环境综合治理、内涝防治、园林绿化等建设工 程,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雨污混流、黑臭水体、非常规水 资源利用率低、水资源短缺等问题。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明确海绵城 市建设相关要求和内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相关要求和内 容。第十二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依据国土空间 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规划条件。对于不需办理选址、土地划拨或者土地出让的改造提升类项目,应当明确海 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第十三条 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 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招标文件时,应当 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和内容,并按照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 科学合理统筹建设。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规划方案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对施 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建设项目设计文件进 行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等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 等有关单位,对工程中涉及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进行分项验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 载明,并纳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相关职能部门在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或者质量监督报告时,应当载明海绵城 市建设相关内容的落实情况。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套海绵城市设施:(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 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 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 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人工湿地、植被缓 冲带、雨水塘、生态堤岸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 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 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建设 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污水溢流;(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 通,改造河道,培育水生植物,恢复河流的自我净化、自我修复功能,开展河 床、护坡整治作业时,应当采用促进水生态修复的技术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十七条本市实行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制度。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确定;运行维 护责任人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管理人 员,开展定期巡查、养护和维修,确保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正确使用和保护海绵城市设施。确需挖掘、拆 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所有权人或者运行维护责任 人同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在建设完成后恢复海绵城市设施功能。对破坏、毁损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向“12345”政务服务便 民热线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十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及 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十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和保障海绵 城市建设管理:(一)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行业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二)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三)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财政补贴、特许经营等多 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海绵城市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行维 护;(四)其他支持和保障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措施。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海绵城市信息管理系统,运用 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提升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鼓励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利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监测,确保设施正常 运行,并接入海绵城市信息管理系统。第二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健全监督考 核机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对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效果进行评估,并 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将 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开展监督检 查:(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运行 维护等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 定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相关用语的含义:(一)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蓄滞、净 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 量的比值。(二)海绵城市设施,是指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雨 水径流的设施,包括城市水系,包括且不限于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停车 场、公园绿地、排水设施中的下列设施:1 .透水铺装、绿地屋顶、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花园、生物滞留池等)、渗透塘、渗井等蓄滞渗透设施;2 .湿塘、蓄水池、雨水罐等集蓄利用设施;3 .调节塘、调节池等调节设施;4 .植草沟、渗管、渗渠等转输设施;5 .植被缓冲带、初期雨水弃流设施、人工土壤渗滤、雨水湿地等净化设施。(三)非常规水资源,是指除地表水、地下水资源以外,雨水、再生水等经 过处理后可以再生利用的水源。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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