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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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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docx

    发 文机关: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文 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四a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U!届)第四号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3年 6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3日(2023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活 动的,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提供可利用的气候要素中 的物质、能量的总称,包括太阳能、风能、云水、降水、热量、大气成 分等资源。第三条 保护和利用气候资源,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统筹规 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防止和减轻人类活动对气 候以及自然生态的不利影响。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将气候资源保护和 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 算。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利 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论证等工 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保护、利用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 候资源区划成果等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候 资源保护和利用有关工作。涉及跨行政区域或者多个部门的气候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气象主 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建立合作共享机制。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科学 研究,促进科研成果应用、先进技术推广和相关产业发展。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气候资源保护工作,依法合 理利用气候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从事气候资源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 准、规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 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增 强社会公众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意识。第二章气候资源探测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和站 网的规划、建设,保护气候资源探测环境,提高气候资源监测能力。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气候敏感区、 重要生态气候区等重点区域气候资源探测站点,建设气候资源数据库。第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承担相应 的气候资源探测任务。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在相应职责范围内承 担气候资源探测任务。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需要通过建立探测站点开展气候资源探测活动 的,应当在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依法将相关信息报探测活动所在地设 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涉及风能、太阳能利用的,应当向省 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十一条气候资源探测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方法、标准和 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和气象计量器 具。第十二条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从事气候资源探测 活动的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气象主 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第十三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气候资源探测公共信息平台 和共享目录,实现多渠道信息共享共用。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 期和不定期向社会发布气候状况公报。第十四条 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的收集、处理、存储、传输、发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保密规定。气候资源探测中涉及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发布以及有关监测 数据、信息处理的,应当同时遵守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 提供气候资源探测场所和气候资源资料。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开展气候资源探测,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 在批准范围内探测。第三章气候资源保护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节能减排、国土绿化、湿 地保护、云水利用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 和修复,改善气候条件,保护气候资源。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加强气候 变化和极端气候事件的监测,开展气候变化影响评估,对本地城市和重 要区域的气候承载力以及空气污染扩散和集聚的气候条件进行评价,并 建立跨行政区域气候监测和污染处置等协调机制,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 决策依据。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林业、科技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分布、变化 以及利用情况开展综合调查,将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 管机构,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提供科学依据。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气 候资源调查结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综合评估。第十九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 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省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区划包括 综合气候资源区划、单项气候资源区划和专业气候资源区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 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 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避免、减 轻气象灾害的影响。第二十一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使 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完整。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 和项目论证的负责人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禁止在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中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出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城市建设时应当综合考虑 城市气候影响,科学设置、调整通风廊道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采取防 护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大气污染物的滞留以及城市热岛效应、狭管效 应、光污染等不利气候条件影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候影响后评估制度,由气象主管 机构会同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分析评估国土空间规划和 建设项目实施后对气候资源的影响。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 果提出国土空间规划和项目布局的优化调整方案。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 公布。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碳源汇状况和气候承载力等生态环境要素,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 室气体排放。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碳达峰碳中和 相关气候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核心技术攻关,开展面向区域的碳源汇变化 综合监测与评估,为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第四章气候资源利用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气候资源利用的方向作出规划,有计划地合理利用本地区的气候资源。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气候资源区划,统筹 考虑当地风能可利用程度,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大型风力发电项目,促 进风能资源规范有序利用。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安装、使 用太阳能热水、采暖、制冷和光伏发电等太阳能利用系统,提高太阳能 利用率。第二十七条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利用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环境保护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应当防止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以及居民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做好项目 建成后的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旱、储水、森林防 火、改善生态环境和空气质量、气象灾害防御和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 适时安排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合理利用云水资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跨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合作机 制。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组织实施 和指导管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雨水调蓄、排灌和涵养设施建设,组织开展雨水的收集和利用工作,促进雨水资源有效利用和 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应用当地气候资源综合评 估和区划成果,合理利用光热水资源,优化农业布局,调整种植业结 构,发展设施农业、特色农业、观光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 促进乡村振兴。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精细化农业气候服务、农业气 象灾害防御等工作,推动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资源特点,鼓 励引导市场主体合理利用雨雪景观、冰霜景观、云雾景观、物候景观以 及避暑气候、康养气候等气候资源,推动气候宜居城市、天然氧吧、气 候福地等气候标志品牌评价,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第三十二条 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气象保险相关产品和服务,提 升社会灾害救助能力。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 当加强气候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破坏气候资源的违法行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 气候资源探测活动未向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 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三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 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候资源探测场所和气候资源资料的,由县级以上 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未经批准 或者未在批准范围内开展气候资源探测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使用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进行气候可行性论 证的;(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 象台站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气候资源探测,是指利用卫星、雷达、气象仪器仪表等设 施、设备对气候资源相关的气象要素和现象等进行系统观察、测量或者 推算的活动。(二)气候资源区划,是指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气候资源,按照相关特征的相似和差异程度,依据特定指标参数划分出若干等级的区域单 元,是气候资源分布的地理表现。(三)城市热岛效应,是指由于城市人口稠密、工业集中、交通发 达和建筑物本身导热率和热容量高等因素,造成城市温度比郊区高的一 种小气候现象。(四)狭管效应,是指由于地形对气流的影响,当气流由开阔地带 进入狭窄地带时,风速增大,流出狭窄地带时风速减缓的现象。(五)碳源汇,是指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以及从大气中吸收二 氧化碳的介质或者过程。(六)气候承载力,是指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气候资源对社 会经济某一领域乃至整个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七)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 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 估活动。(八)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是指根据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技术规 范,用表征农产品品质的气候指标对农产品品质优劣等级所做的评定。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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