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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详细条款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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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详细条款7篇.docx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详细条款7篇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详细条款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 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 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 合同。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 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 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 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 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 济合同。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第十八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 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 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第十九条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第二十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 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 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第二十一条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 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 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 经理特批。第二十二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第二十三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 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 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 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第二十五条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 号。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六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 全面地履行,第二十七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 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 一记。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 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 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 同代用单的;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第三十条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 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第三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 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 务审核付款。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 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 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 审核通过方可。第三十四条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 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第三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 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 分交由办公室保管。第三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 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第三十八条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第五章其他第三十九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 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第四十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 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 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 理汇报。第四十一条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 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 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 随意处置、销毁、遗失。第四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 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 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第六章责任第四十三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 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第四十四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 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各部门。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详细条款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 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 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 制度。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 的审批。第四条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 职责是:(一)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 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二)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三)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 发放和管理;(四)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五)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六)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七)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五条合同的主体(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 擅自签订合同。(二)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 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 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 经济合同。(三)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 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第六条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 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第三章合同的内容规定第七条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 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第八条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 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 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第九条数量条款: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 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 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第十条质量条款: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 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 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 样品存放地点。第H 条价款或报酬条款:(一)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 合同的实际价款;(二)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 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三)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 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第十二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一)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 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二)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 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 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三)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 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第十三条合同的担保条款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 保的,应经总经理批准、法律顾问室审核后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 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释条款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 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第十五条保密条款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 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合同联系制度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 度。第十七条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第十八条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 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 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 争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章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第十九条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 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 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许可证明留存。第二十条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 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 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 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二十一条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 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 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加盖合同专用章。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 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顾问室依法及时办理。第二十三条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 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顾问室一份备案。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 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 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 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 行;(四)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 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 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 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 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 式。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 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 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 合同: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4、有封样要求的;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 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 信、电报);第二十七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 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 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第六章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 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第二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 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 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 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 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 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第三十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 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 面上报公司法律顾问室处理,并报总经理。(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一)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 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二)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 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 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第七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第三十二条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 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第三十三条 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 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 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 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律顾问 室和总经理。第三十四条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 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 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法律顾问 室。第八章合同的日常管理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室全面 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 合同管理。第三十六条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保 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 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 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 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 登报声明。第三十七条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 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 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法律顾问室随合同保 管。第三十八条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 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法律顾问室 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 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法律顾问室应在情况 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第九章合同审批管理第三十九条 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第四十条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一)标的超过100万元的;(二)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三)联营、合资、合作合同;(四)重大涉外合同。第四十一条 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一)标的超过500万元的;(二)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第四十二条 合同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 会审批。第四十三条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一)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第四十四条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 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经济合同审查 的要点是:(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 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 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 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 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 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 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 证处公证。第四十五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 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 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 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 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二)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 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 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 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三)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 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 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广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 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第十章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第四十六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 善处理。第四十七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 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 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第四十八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 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 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 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三)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 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并 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 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四)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 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 行动,一致对外。第四十九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一)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二)经各企业协商处理解决不了的;(三)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第五十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一)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 本制度的规定报批。(二)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 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三)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 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 法院依法处理。第五十一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一般为2年)进行,并 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第五十二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一)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 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二)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三)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四)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五)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六)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第五十三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第五十四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 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 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 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 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第五十五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 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 法律申请执行。第五十六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 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 理。第五十七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 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第十一章考核与奖惩第五十八条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 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本制 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第五十九条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 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 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第六十条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一)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二)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第六十一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一)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三)遗失重要证据;(四)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 贻误时机的;(五)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 报案和报告;(六)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第六十二条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 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补 充细则规定办理;本制度的解释、修订和发放由本公司法律顾问室 负责。第六十四条本制度从 年 月 日开始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详细条款篇4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减少合同 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 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第十五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 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 同章,分别保管。第十六条: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 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 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第十七条: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 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 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第十八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 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 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第十九条: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第二十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 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 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第二十一条: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 同一律适用本制度。第三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 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 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 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 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 作。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第四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 关规定。第五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 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 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 人均无对外签约权,但经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 的例外。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 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 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 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利益, 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 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第七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 价有偿”的原则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第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 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第九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 公司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第十条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 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1 .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 地点。2 .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 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包装 标准、验收标准、验收项目、验收时间、验收地点和验收方法要 求要明确、具体,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以 及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应有明确约定;数量要明确 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损耗率及其它 必须明确的要求等;包装费用、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 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违约责任应具体 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必 须约定明确,除合同履行地明确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争议 管辖法院或约定仲裁机构应明确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3 .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一一公章或 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 有效期限。第十一条签订购货合同应按公司规定的供货商资质条件、产 品供货条件及标准从严控制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质量(必要时可采 用招标形式选择供货商),比价竞价,择优选定,以现货交易为主, 坚持以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预付货 款或定金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签订购货合同如需采用现款方式付款,在一万元以下的由下 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_万元至_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 理审批,_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签订销售合同应坚持“现款现货,即时清结”的原则,款到 发货,非特殊情况不得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签订销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结算,则须事先按本制度第 十七条规定的和批准程序报公司批准,分期付款额在一万元以下 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万元至一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的 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但分期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 30%。第十二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 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 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第三节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 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1 .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 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2 .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标的超过一万元的;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一万元的;联 营、合资、合作合同;重大涉外合同。3 .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标的超过一万元的;投资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 涉外合同。4 .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5,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 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 助的合同。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 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1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 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 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 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3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 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 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第十六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应当呈报上级 主管机关批准,或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需由公证处公 证的合同,则需经过批准、鉴证或公证等程序。第十七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L申报。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 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 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 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 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 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 一份及合同 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 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至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 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第四节经济合同的履行第十八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 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 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第十九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 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 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第二十条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 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 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节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第二十一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部门首先 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 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第二十二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 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第二十三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和 本制度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四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 及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 报原机关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 应报原机关备案。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 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十五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 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不许。第二十六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 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中止 或终止履行的例外。第二十七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 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须在变更、 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第二十八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 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第六节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第二十九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 应按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第三十条合同纠纷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单位 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单位为主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 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纠纷处理终结时止。第三十一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L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没规定的, 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2 .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 当事人友好协商,在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公平合理, 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3 .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切实保障我方合法 权益;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 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 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 积极主动地做好纠纷处理工作,不应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 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第三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L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4 ,经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5 .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第三十四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1 .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份),按本 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报批。2 .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 理;由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处理。3 .企业法律顾问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 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 院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 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第三十六条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单位必 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第三十七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第三十八条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 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 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 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第三十九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 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第四十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 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第四十一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 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第七节经济合同的管理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 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 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 总经理特批。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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