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docx
霍山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根据社 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 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安徽省 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 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 25号)、六安市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 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低保工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 方针,着力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 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低保制度 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本方案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 并上报县民政局备案,村(社区)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三条 开展低保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 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 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二)公平公正。健全低保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 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 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三)动态管理。采取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 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5.特困供养救助对象。第五章工作程序第十五条低保申请。(一)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村(社区)受理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程序实施。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 (社区)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二)在同一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 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三)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 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住院出院小结、住 院费用结算票据、收入情况声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居住5年以上的本县居民,申请人除 提供以上原件或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至少一种有效居 住材料。有效居住材料包括纳税信息打印单、缴纳社保信息打印 单、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 房合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家庭成员在特定时间段内在本地居 住的材料。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民政 局函询其在当地享受民政政策保障情况。(四)村(社区)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受 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五)第一次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所有递交救助申请 的人员姓名、家庭基本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第十六条入户调查。(一)在第一榜公示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在村(社区)协助 下,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二)调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采取以 下方式进行:1 .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核对机构,对低保申请人家 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2 .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实际 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 由调查人员、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分别签字确认;3 .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者单位走访 了解其日常生活、从业情况和经济状况等;4 .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 关证明材料;5 .支出推算。根据申请人消费支出推算其家庭收入。第十七条民主评议。(一)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村(社区)应当在5个工作日 内,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 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以村(社区) 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对经济状况信息核对、调查核实无争议的 低保申请家庭,可民主评议后置。(二)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包村(社区) 干部、村(社区)干部成员、村民组长(社区民政专干)、熟悉 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社区)代表等组成。其中村(社 区)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社区)干部 成员不多于三分之一。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评议成员人数应 为单数)。(三)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宣讲获得低保的条件、 补助办法、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2 .介绍情况。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 调查人员介绍调查情况。3 .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及调查结 果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进行无记名投票。4 .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根据评议情况和投票结 果,对得票过半数的申请家庭视为通过民主评议。5 .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要有详细的民主评议记录等资料, 并有参加评议的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 完整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四)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对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低 保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 查核实。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会同县民政局直接入户调查 并作出认定。第十八条第二次公示。(一)村(居)委会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根据家 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意 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给予书面答复。(二)村(居)委会及时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册,于公示栏公 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对象,要及时上报乡镇 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九条.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材料后,安排人员 认真审查,梳理情况,并提交镇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对符合条件 的对象,应及时办理审批,整理材料,档案归档。对调查无异议 但未及时出具核对报告的,可以先行办理其他事项审批,待核对 报告出具后,据实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书面 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长期末端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低保家庭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 保障金额、当期低保领取总额等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的公示 栏和乡镇人民政府网站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 息查询机制。要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获得 低保无关的信息。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 调查核实。第二十一条 全面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干部近亲 属获得低保备案制度。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干部近亲属获得低保的,需填写 六安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干部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登 记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单独归类存档备查。“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 (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审批等事项乡镇人民政 府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 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二十二条 低保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城市、农村低保 金均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 额发放。县民政局通过低保信息系统,按月提供低保金发放清单, 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意见拨款至金融机构打卡发放,确保 足额、及时发放到位。第六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三条 建立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 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变化情况,分成A、B、C三类, 实行分类施保、定期核查,动态管理。A类: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并且收入基本无 变化的家庭。B类:家庭成员中有老年人、未成年人、三级以下残疾人并 且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C类: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并且收入来源不固定 的家庭。第二十四条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办法,对 获得低保对象定期核查。对A、B类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C 类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第二十五条 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 生变化的,应当如实申报,经所在村(社区)核实后,及时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按时召开联审联批会议,及时做出 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的决定。死亡人员次月停止发放低保 金。第二十六条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 按比例增发一定数额的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 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一)A类人员,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增发 低保金。(二)B类人员,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20%增发 低保金。第二十七条 建立低保档案分级管理制度。县民政局和乡镇 人民政府分别对低保工作资料归类、建档。低保档案应当齐全完 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保存或 者销毁。(一)审批类档案。包括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 房产证、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 公示照片,低保审核审批表,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等。(二)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低保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工 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低保资金发放汇总表、资金 划拨凭证、低保对象花名册、调增(减)人员花名册、低保金调 增(减)人员花名册等。审批类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日常管理类档案,由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建档保管。第二十八条 建立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制度。乡镇人民政 府要组织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定期参 加公益劳动。第二十九条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鼓励、引导具备就 业能力的困难人员积极就业,增强其就业动力。对实现就业的低 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备劳 动能力、劳动条件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 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第七章资金管理第三十条低保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县民政局根据 本年度实际保障对象数量测算下年度所需低保资金,并及时向同 级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低保资金支出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 按规定程序纳入财政预算。第三十一条 低保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民政厅安 徽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财社 (2015622号)执行,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 被挤占挪用。第三十二条 县民政局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保障对象 增加(减少)、保障标准调整等因素需调整低保资金预算的,应 根据实际情况商县财政局按规定办理。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 72号)要求,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将必要的低保工作经费纳入 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低保咨询电 话,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第三十五条 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举报核查 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逐一核查,及时反馈核查结果,并 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第三十六条 县民政局要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低保定期组织专项检查;省级组织抽查,对查出的违法、违纪 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一)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对符合本方案规定的低保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核、 审批的;2 .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故意不予批准的;3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予以批准的;4 .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保密职责的;5 .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低保资金的。(二)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由县民 政局决定停止发放;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回非法获取的低保 金,可以处以非法获取低保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在骗取 低保金未退回期间,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对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批准低保,或者减 发、停发低保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方案,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 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方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2 .霍山县城乡低保申请审批表3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公示表4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5 .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告知书6 .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告知书7 .审批公示单8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记录表9 .六安市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表10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续保审批表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本人姓名,现申请 (城市最低 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授权、委托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 机关及其指定的收入核对机构对本家庭成员(含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 系成员)的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授权有效期从本人 提出申请之日起至终止社会救助之日止。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 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如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最低生活保 障金,在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已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 件时,30天内未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报告,本人及其他共同生 活家庭成员愿意接受所领取金额1-3倍以内的罚款,并自愿接受纳入信 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字(按捺指纹):姓名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码指纹赡养抚养扶养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被赡养抚养 扶养人与被赡养抚养 扶养人关系指纹授权家庭:授权单位:联系电话:年 月日备注: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四)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低 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 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条件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 个基本条件。(一)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居住5年以 上的本县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 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 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二)低收入家庭申请城乡低保,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个人负担医 疗费用较大导致生活困难,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完全或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家庭财产符合规定且不存在本方案中第 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采取“单人户”纳入低保;2 .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含二级,下同)或三级精神、智 力,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L5倍的城乡低收入人员, 家庭财产符合规定且不存在本办法中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其残 疾人本人可申请获得低保。(三)因病支出型困难居民申请低保,应具备以下条件: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付住 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 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付住院医 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附件2霍山县城乡低保申请审批表受理时间:年 月 日申请人家庭基本信息(含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申请人户籍 地址现住地址联系电话是否建 档立卡 贫困户入户调查情况家庭 人口申请享 受人口住房情况农村自 建房套 数房屋面积 (平方 米)房屋 结构耕地面 积(亩)林地面 积(亩)商品房 套数房屋面积 (平方 米)购买价格申请前i月家庭 存款现金总额退休养老金 状况法人 信息税务信息投资人信息 (含门面房)私营企业信息大车数 (辆)小车数(辆)农用车数 (辆)摩托车 数(辆)其它(如收割机)年总 收入人均收入低保领取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联系电话共同生 活家庭 成员家庭 成员与申请 人关系身份证号性别民族婚姻状况工作单位 (就业情 况)残疾等 级重病常见病 或慢性 病上月水 电费上月通 讯费是否与申请人居住 在一起非共同 生活家 庭成员家庭 成员与申请 人关系身份证号性别民族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就业情况)是否是低保对象家庭月平均收入调查员签字:村书记或村长:乡镇民政工作人员:乡镇驻村点长:村(社区)公章:以上情况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有骗取社会救助资金行为的,本人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并接受镇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申请人(签名并按指印):是否经办人员和村(居)委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需备案对象及备案情况民主评议意见委托核对信息反馈情况乡镇民政部门审核意见拟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公示7 天)乡镇生要领导审批意见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情况(民主 评议会可后置):经本民主评议小组评议,评议申 请人申报情况及入户调查情况 真实、完整,建议享受(A、B、C)类低保。评议小组:年 月 日核对信息平台数据情况有(无) 差异(如有差异的请列出具体差异情 况): .信息查询员:年 月 日经审核,该申请人家庭符合城市(农村)低保条件,建议 (A、B、C)类低保家庭,每月享受低保金;元。从 年月起享受城市(农村)低保。民政工作部门(签名):乡镇分管领导(签名):年 月 日从年月_日至年月日公示,群众无异议。公示记录员:年 月 日乡镇负责人(签名):乡镇(公章):年 月 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公示表你村(社区)下列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现将审核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 请尽可能提供事实依据,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公示时间:年 月一日至 年一月日(公示期为7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报电话:乡镇(盖章)年 月 日序号保障对象姓名申请人姓名家庭所在村(居)家庭人口数拟保障人口数家庭成员 月人均收入(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村(社区)同志:您于 年 月 日提交申请,经调查审核,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您家庭因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为 元/月,超过本县(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元/月;口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具体表 现,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不予批准。若不服本告知书,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提 出复查申请。送达人:审批单位(盖章)年 月 日(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各留存一份, 送达人留存一份)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告知书村(居)民委员会 同志:因,您家庭人均月收入发生变化,根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经过重新核算认定,决定对您 家庭原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额作如下调整:口增(减):最低生活保障金额由原 元/月调整为元/月;月人均保障金额由 元/月调整为 元/月。调整原因:若不服上述决定,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 议。送达人:审批单位(盖章)年 月 日村(居)民委员会 同志:因,您家庭人均月收入发生变化,根据社 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经过重新核算认定,决定对您家庭 原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额作如下调整:停发:从 年 月起,对您家庭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予以停发。停发原因:若不服上述决定,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 议。送达人:审批单位(盖章)年 月 日(本告知书一式三份,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各留存一份, 送达人留存一份)审批公示单经批准以下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现进行公示。监督电话:申请人 姓名保障 人口数家庭 人口数拟补助 金额(元/月)家庭所在村(社区)审批单位(盖章)年 月 日申请人姓名家庭住址原保障人口现保障人口原保障类型现保障类型原补差标准现补差标准其他情况联系电话申 请申请人签名:年 月 日入户调查情况被调查人签字:调查人签字(至少2人):年 月 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动态管理审批表所在村(居) 委员会意见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盖章)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意见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盖章)六安市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表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详细住址家庭基本情况户籍人,其中:常住人,共同生活人; 上年家庭人均纯收入元。申请原因承诺人姓名与申请人关系单位及职务承诺内容以上情况真实可信,如有虚假、隐瞒,自 愿接受相关处理。承诺人签名:承诺人单位意见盖章核查结论核查人签名: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续保审批表户主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城乡低保标准L5倍,家庭财产符合规定且不存在本方案中第十 四条规定情形的。第五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 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第六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确定。(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 共同生活的成员;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法定赡养、抚 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包括:1 .配偶;2 .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 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 .经县民政局认定的其他人员。(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 员;2 .在监狱内服刑人员;3 .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4 .县民政局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三章保障标准第七条 低保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各县(区)居民生 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各县(区)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或者适时调整。进一步完善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增强价格临时补贴对物价变动的敏感度。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原保障情况家庭共同生活人口人,保障人口人,月保障金额:元。现家庭情况家庭共同生活人口人,主要困难原因:村(居)委员会意见该户申请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经信息核对、入户 调查核实、听证评议后,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对照现行低 保政策,建议给予该户一类保障,保障人。单位(盖章)年 月 日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同意给予该户 类保障,保障 人,自 年 月起对照低保补助标准按月予以发放。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单位(盖章)年 月 日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第四章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计算第八条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 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在核定家庭收入、财产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 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困难程度。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 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 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 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一)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 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 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 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 社会保障支出。家庭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 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 得到的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 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 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 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1 .重点优抚对象按照规定获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2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 助金;3 .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的一次 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见义勇为 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4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基础养老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参保个人缴纳部分。5 .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6 .政府发放的计划生育奖特扶金、独生子女费、高龄补贴、 残疾人补贴、廉租住房补贴;7 .丧葬费;8 .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9 .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10 .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n.城乡贫困家庭成员因病按规定获得的医疗救助金;12 .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以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13 .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计入的家庭收入。第十条家庭收入核算办法:(一)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4 收入的平均值计算;(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用人单位证明或者本 人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计算收入;(三)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实 际发放标准计算;(四)外出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 具的证明计算;无法提供证明或出具的证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五)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 价格,扣除必要的成本后计算收入;(六)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 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者租赁、转让 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 转让价格计算。(七)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简 称供养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以下 方法计算:1 .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 数额计算;2 .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 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不计算赡(抚、扶)养费;3 .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 将其人均收入高出月低保月标准2倍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 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基本计算公式为:赡(抚、扶)养费二(家庭月人均收入一2 倍月低保标准)X家庭人口数又50%赡(抚、扶)养人。(A)因征地、拆迁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费的计算:1 .因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 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一次性安置 补偿费小 (家庭人口数义当地低保标准),该家庭不予获得低 保。2 .因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 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部分,其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 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 不予获得低保。3 .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扣 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和用于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部分后,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 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4 .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家庭,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因病、因 灾等特殊情况将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 可申请低保。第十一条 家庭财产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一)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普通两轮、 三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原则上仅有 一辆(艘、台)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价格在5 万元(含)以内(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的,不作为限定 条件;(三)房屋;(四)债权;(五)其他财产。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或投资人信息, 且注册(投资)资金5万元以上(含5万元),并正在从事经营 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二)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获得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 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等,连续6个月高于当地政府对获得 低保待遇人员规定标准的;(三)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 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 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的;(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 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六)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 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七)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 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八)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 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九)在监狱内服刑人员;(十)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十一)符合特困供养、孤儿等救助条件的人员,应分别申 请特困供养、孤儿等相关救助,不重复享受低保待遇;(十二)国家财政供养人员;(十三)其他经县民政局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第十三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 低于低保标准L5倍的,且家庭成员中有重残或重病人员。低收 入家庭申请城乡低保,家庭财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 城乡低保:1 .申请人家庭及法定赡养人家庭拥有非住宅类房产(非住宅 类房产为家庭长期居住的唯一房产除外);或者拥有1套以上住 宅类房产;2 .申请人家庭拥有1辆以上机动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 机动车辆、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或者拥有购置价格在5万元 (含)以上的机动车(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第十四条 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 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中,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因病支出 型困难家庭:1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 当理由拒不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2 .生病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1套以上商品住房或拥有 其他商业、生产用房的;3 .生病后自筹购房、建房或者装修住房的,但必要的维修和 政策性救助除外;4 .申请人家庭拥有1辆以上汽车,或者拥有购置价格在5万 元(含)以上的机动车(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