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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幕墙合同标准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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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幕墙合同标准模板.docx

    某某中烟工业公司某某卷 烟厂联合工房外幕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某某中烟工业公司承 包人:某某五局 建筑装饰总承包公司开工日期:二OO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峻工日期:二。九年三月三十日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 限内履行保 密义务。4. 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 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 还给发包人。4. 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 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 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 称、监理内容 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5. 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 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师按合同约定 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 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 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 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但职权不得与监理 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重叠。双方职权发生交叉、 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5. 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 处理。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 争议的约定处理。5. 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 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 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 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 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 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 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 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 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 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有纠 正 义务。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 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 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 给项 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 生效。确有必要时, 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 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 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回执上 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 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 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 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紧急情况下,工程 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 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 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 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 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 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 误,发包人不赔偿承包人有关经济损失,但予以顺延延误的工期。7. 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 人,后 任继续行使 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 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函件、报告等,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 效。7. 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 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 时, 项目经理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以保证人员生命、工程和财产安全,并在采 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递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 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 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 任继续行使 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 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 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 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 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正常供应;(3)开通施工场地与 成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 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 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 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 停电、中断道路交 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 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 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 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 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 筑物(包 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 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 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 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 延误或给承包人造 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 完成施工图设计 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 使用,发 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 工程进度 计划及相应进度 统计 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 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 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 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 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 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 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 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 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 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 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 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 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 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 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 进度 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 出修改意见,逾期 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提出修 改意见的,承包人须在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工程师的要求予以完 善。11. 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 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 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戈U,其具体内 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2. 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 计 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 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 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 执行。因承包人 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 与进度 计 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 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 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 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 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 师提出延期 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 开工申请后 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 同意延期 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 开工要求,工期 不予顺延。13. 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 开工,工程师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 停施工,并在提出 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 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 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 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 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经工 程师确认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发包人将给与相应顺延工期的赔 偿;经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 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13.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专项条款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致使施工不 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 正常进行;(4)设计 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正常工作时间内,一周内 非承包人原 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发包人及工程师同意工期 顺延的其他情况。13. 2承包人在13. 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 以书 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 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 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及工程师同 意顺延的工期 竣工。15.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及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 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 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 应签订提前竣 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 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 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15.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 国家或行业、地方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 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6.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鉴 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 双方根据其责任大小按比例分别承担。1 6、完成接受检查检验和返工的义务17.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 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 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8.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 承包人拆除、重新施工和修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 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 承担拆 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 不予顺延。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某某中烟工业公司承包人(全称):某某五局 建筑装饰总承包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 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某某中烟工业公司某某卷烟厂联合工房外幕墙工程工程地点:某某市南某县大河坎镇幕墙面积:2775平方米工程内 容:外幕墙工程施工。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国烟计202* 622号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招 标文件、施工图中所包含的全部内 容。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2*年11月30日(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 准)竣工日期:202*年3月31日合同施工工期:120天(扣除春 节法定节假日)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16. 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尽可能不应影 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 响施 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 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 响正常施工连续超过4小时的相应顺延工期。16. 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其 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责任人承担。1 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 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 收。通知 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 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 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 后重新验收,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17. 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 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 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 应承认验收记录。18. 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 和设计 图纸等要求, 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 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 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 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承担给发包人造成 的损失,工期 不予顺延。1 9、工程试车1. .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 围相一致。19.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 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工程师。通知 包括试车内 容、时 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 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20. 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 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 要求,不参加试车,有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 承认试车记录。21. 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 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 工作。相关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并留存备案。22. 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 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 单 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 的设计 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 计、拆 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 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 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 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 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 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 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 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 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 工手续。19. 6投 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 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 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行业和相关方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 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和相关方安全检查人员依 法、依合同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 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20.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 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 1、安全防护1. .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 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 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21.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 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 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 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 实施,由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 3承包人进场开工后,必须担负起安全防护的责任,直至竣工验收 合格将竣工工程正式移交给发包人.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 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 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3. 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 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 3、合同价款及调整24. 1招 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 书中的中 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 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5. 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 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 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 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 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 部分,双方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6. 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 一周内在正常工作期间,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 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提供经批准的设计 变更;(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 4承包人应当在23. 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合同价款调整 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 工程师,经发包人及工程师确认调整 金额 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 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 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 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 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 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0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30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 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 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2 5、工程量的确认25. 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 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 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 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 无论承包人是否参加计量,计量结果均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 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 量,从第8天起, 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 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 承包人,致使 承包人未能参加计 量, 计量结果无效。25.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 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 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 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30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 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 度款)同期结算。26. 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 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 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 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 款),承 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 同意后可延期不计息支付。26. 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 工程款(进度 款),双方又未达成 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催告后14日内,仍未付款,导致施工 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并书面通知工程师和发包人,由发包人 承担违约责任。26. 5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否则发包人 将从所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并代发。七、材料设备供应2 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 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 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 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 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 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 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 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 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 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单价差额;(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 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 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 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 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 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经工程师同意后 由承包人负 责将材料设备送交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进行检验或试验,经检验不合 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8. 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 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 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承包人不得降低设计标准和合同约定的等级标准, 且所购材料设备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 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 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 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 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 不予顺延。28.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 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 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 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 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 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 不予顺延。29. 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 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特定唯一的生产厂 或供应商,可指定不特定的数个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30.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 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 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 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 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 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五、合同价款暂 定金额(大写):肆佰陆拾壹万壹仟玖佰陆拾叁元整(人民币)¥ : . 00 元,最终结算金额以审计结论为准。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招标文件8、图纸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分。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5)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 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 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 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 图纸或施工 组织设计 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 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 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 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 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 由双方协商解决。3 1、确定变更价款31.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 告,经发包人及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 方法依次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 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 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执行。31. 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 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2. 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 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3. 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 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 5发包人及工程师按本条约定的程序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 为追加合同价款,在完成全部变更工作后,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 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 同价款,不顺延工期,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 任。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 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 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 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 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不组织验收,或验 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下发竣工验收合格证的日期为实 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 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发包人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的日期.32. 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如不组织验收,则发包人 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 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 4款办理。32. 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 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 法。35. 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 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 责任。3 3、竣工结算36.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 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 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进行核 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工 程师签字盖章方式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 程竣工结算价款。33. 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核 实和结算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存款的利率并扣除 利息税后 支付 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33. 4发包人在收到已通过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 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33.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 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 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 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 管责任。33. 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3. 7承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修改意见后14天内未修改,视 为接受了发包人意见,结算报告由工程师和发包人签字盖章通过,承 包人移交工程,发包人按照视为承包人已确认的结算报告支付。33. 8任何结算争议均不得影响承包人向发包人按时交付已竣 工工程3 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行业和地方关于工程质量 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 质量保修责任。34.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 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1。34. 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 5、违约35. 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 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 工程款, 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 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 工程竣 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 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 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 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 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 定的竣工日期 或发包人及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 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 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 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 3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 担上述违约责任后 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 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 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 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 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 和 (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 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 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 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 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由 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或工程不能按施工计划进 度(含发包人及工程师同意的顺延)和质量(含卫生、环境、安全)要 求,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 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 提出索赔。36.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 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 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 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 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且双方协议停止施工;单方 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催告仍不协议停止施工,视为违约且 扩大损失;(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 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 8、工程分包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有相关 资质的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同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须获得 发包人的同意,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 分包,发包人对分包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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