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实用标准版生产管理制度(7篇).docx
2023实用标准版生产管理制度(7篇)2023实用标准版生产管理制度精选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公司的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 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 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 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 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 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 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第三条:在公司所辖范围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车间以及 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均应依照本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清洁 生产。第四条:公司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公司行政部门、生产车间 应当将清洁生产纳入各级管理制度及考核制度,第五条:加强清洁生产宣传和教育,普及清洁生产知识,增强 全员清洁生产意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履行清洁生产义务,有权检举破 坏清洁生产的行为。公司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有显着成绩的单位2023实用标准版生产管理制度精选篇2为全面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 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驾驶人员必须了解道路货物运 输方面的主要法规、法律和标准,熟悉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事 故的预防措施和必要的应急方法。凡直接从事道路货物运输驾驶 员、业务管理人员,必须掌握货物的有关知识,经设区的道路运 输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应当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里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二级 维护。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技术等级平定,禁止客货混装、严禁拉 运危险品。车辆每年必须按时完成道路运输证审验,运输时必须携 带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人员应自觉配 合接受道路运政机构的路检路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凡发生道路运输重大安全生产事 故的,有关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并及时反馈给 道路运政机构。凡事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时,必须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必须了解掌握道路货物运输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机动 车维修和急救等方面基本知识,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禁止上岗从事运输经营。二、严禁未取得货物运输从业上岗资格证,驾驶货运车辆从 事货物运输。三、严禁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四、禁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列的规定和本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要求,连续驾驶车辆运输超过4个小时以上。五、禁止不按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禁止不进行二级 维护非法买卖二级维护合格证、车辆不定期进行技术等级平定。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时,必须随车携带车辆运输证和 从业资格证。七、禁止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从事的道 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将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列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 通部令20_年第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处罚。2023实用标准版生产管理制度精选篇3为规范生产管理秩序,明确岗位职责,优质高效的完成生产 任务,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 制度。第一条 公司总经理对生产管理负总责。第二条公司设立生产技术部负责生产、技术管理的具体工作, 生产技术部经理由总经理聘任,对公司总经理负责并汇报工作。第三条 生产技术部经理全面指挥生产工作,在生产管理上对 总经理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1、对总经理负责,当好总经理的参谋和助手。2、全面负责种植、田间管理、采摘收获等生产活动的组织和 管理。3、做好公司技术措施的制定、落实和推广工作,审定技术方 案和标准,积极指导科技创新,及时解决生产中遇到的技术困难 和问题。4、监督和检查各生产组种植和田间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完成落 实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总 经理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5、对生产管理各项工作进行监督,督促生产目标的落实完成。6、协调综合部做好生产工具、生产资料的准备和后勤保障工 作,组织安排各生产组和员工做好生产前、生产中的各项工作, 建立良好的生产秩序。7、制订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技术培训。8、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及时发现并纠正生产过程 中的违规操作行为。9、对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10、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四条生产作业应做好科学规划。要按照公司董事会确定的 工作目标合理规划种植地块、种植面积、种植时间、种植作物和 田间管理,并合理设计生产作业配套需要的道路、水利、电力等 基础设施。第五条 生产经营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制定明确具体的技术 标准,并在开工前对员工进行技术培训。应优先使用技术熟练的 工人,对经反复培训不能掌握生产技术的工人不得使用。第六条生产技术部负责生产工作的组织开展、工人管理和生 产任务的验收落实。具体组织落实基地苗木种植、田间管理、劳 力聘用、日常生产事务管理等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组成若干 生产组,每个生产组可指定1-2人为工作组长,协助生产技术部 进行生产管理。生产技术部经理要对基地生产作业进行全程指导、 监督和检查。第七条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注意安全生产。对使用机械作 业的,应由有资质的熟练工人操作。使用农药、化肥要科学合理, 采取防护措施。第八条应根据生产管理需要,合理安排阶段性生产作业计划。应至少提前一周安排好生产作业计划,并在开工前准备好生产工 具,安排好人员配备和技术培训。第九条根据生产管理需要,对各生产组落实公司阶段性作业 计划和作业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没有按时完成生产进 度或没有按照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作业的生产组和员工,进行 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生产技术部应根据生产需要定期召开生产组长和工人会议, 对前期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工 作较好的进行表扬,对完成任务不好的予以批评教育;对下一阶 段的工作做好安排部署。第十条 生产技术部要按照生产需要及时向综合部上报生产 资料和其它物料的使用计划。生产技术部确定主要生产资料投入的种类、使用数量、范围 和方法,经总经理审核后,由生产技术部和综合部共同采购。第十一条 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由综合部安排专人管理。生产 工具的领取和归还施行登记制度。按照谁领取谁使用并负责管理 的原则,对造成生产工具丢失或者人为损坏的,领取人应予以赔 偿;属于生产工具自然损耗无法使用的,领取人不予赔偿。工作人员应爱惜并合理使用生产资料。人为造成生产资料浪 费或不能使用的,应对责任人批评教育并责令予以赔偿。第十二条要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植物保护要优先使用 农业技术防治和生物技术防治,药剂防治要严格控制农药种类、 剂量、时间和方法。使用后的肥料和农药包装袋、瓶、箱应集中回收,统一处理, 避免造成环境二次污染。第十三条对单元地块要实行“五统一”生产,即统一优良品 种、统一栽培模式、统一施肥用药标准、统一田间管理、统一标 准质量。达到栽培模式化、作业标准化、管理精细化。第十四条 生产技术部应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准确、完整记 录生产作业每一项工作情况和田间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对生产资 料使用品种、方法、用量、效果要完整记录。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2023实用标准版生产管理制度精选篇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 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六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不得打折, 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对安全防护、安全施 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 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面 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 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 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 设施和器材。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 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通信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 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对有可能 引发通信工程安全隐患的灾害提出防治措施。(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 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 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提出指导意见,并在设计交底环节就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向施工单 位进行详细说明。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 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三)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 出安全生产费用。第八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各通信专业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 组织演练。(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项 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必须具备 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并应当由通信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对本单位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保证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 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同时,建立教 育和培训情况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 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 人员统一管理,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 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 施工作业。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由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工程施工前,项 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 以及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 细说明,并形成交底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四)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 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 金的投入。(五)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 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电工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 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 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七条:公司办公室主管全公司的清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清洁生产监督、管 理工作。第二章清洁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公司成立清洁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 长,生产副总任副组长。公司办公室、生产部、各分厂负责人为组 员。总经理对公司的清洁生产管理工作全权负责。第九条:生产副总在清洁生产管理、协调方面的职责如下:1、负责组织清洁生产技术进步措施(包括:原燃材料的采用、 生产工艺的制定和改进、设备的选型、生产过程的管理、产品质 量的控制等)的实施;2、协助总经理组织公司清洁生产技改项目的评价,清洁生产 技改设备的审查;3、组织生产系统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第十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公司的清洁生产管理工作。其在清 洁生产管理方面的职责范围如下:1、协助生产副总经理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的清洁生产促进法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2、负责组织制定公司清洁生产管理制度,清洁生产计划业。(六)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 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井下、高空、 用电作业时必须配备有害气体探测仪、防护绳、防触电等用具。(七)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 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铁塔底部、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 等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警示标识必须符合国家 规定。(八)在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 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 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必须制定应急措施, 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九)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 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为施 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国家鼓励投保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九条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承担监理责任。(二)监理单位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监理人员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 员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三)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监理规范 的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项目 监理机构应配置安全监理人员。(四)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 行巡视检查。(五)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 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 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第十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规定 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单位或者项目安全 生产条件的资金。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 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和使用管理执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第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文件应当单列 安全生产费清单,并明确安全生产费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 删减,应列入标外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 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 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 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 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 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 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 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 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 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 支。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第十五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 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 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 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十六条发生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 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报告。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 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 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八条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通信管 理局应于收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通信工程生 产安全事故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事故报表)。第十九条对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通信管理局应按季度汇总, 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事故报 表。第二十条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 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依照地方人民政府对事 故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监督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对处 理决定的落实,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及事故责任单位内部处理结果 报部(信息通信发展司)。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 理局(以下简称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委托通信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 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 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依法对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 查。(四)建立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及时通报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五)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 进行监督管理。(六)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记录相关单位的安 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和标准规范,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安管人员的安 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四)建立省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并定期向部 报送省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五)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负责入库 工作。(六)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四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落实,施 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产费用 是否足额支付。(二)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 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单位是否制定生产安全 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三)施工单位是否购置足够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及设施,安 全生产费是否专款专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否落实,安管人员 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第二十五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向有 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 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 关设施、设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 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 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六条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应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违反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的从其规定:(一)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对安全生 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的。(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或对事故调查处理不力 的。(三)未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四)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的。(五)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单位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 20_年1月1日起施行。原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工信部规号)同时废止。2023实用标准版生产管理制度精选篇5一、总则为了保护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经 营活动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 方针,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外出作业员工的绩效考核与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行为直接严 格挂钩,必须严格按照本安全制度的要求执行。二、高处作业人员要求1、相关技术人员必须掌握高空作业工种专业技术及规程。2、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体格检查,经医生诊断患有 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3、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高空作业操作证,并严禁高 空操作人员在精神不佳、熬夜或酒后、身体不适等情况下作业。4、高处作业时防护用品要穿戴整齐,必须将衣袖、裤脚扎紧, 需佩戴安全帽,穿软底防滑鞋,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不准穿硬底鞋或带钉易滑的鞋靴(女同志需 将头发放进安全帽内,不得穿裙子)。2米以上登高作业,须系好 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悬挂端长度不大于1m。5、新入职员工,必须经过公司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和目标,清洁生产奖惩办法等管理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 督执行;3、参与公司清洁生产技改项目的评价,参与公司清洁生产技 改设备的审查;4、考核监督各部门清洁生产目标的执行情况,提出清洁生产 奖励意见;5、协助和配合上级清洁生产审核部门对我公司进行的清洁生 产审核的全程工作;6、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组织清洁生产信息 交流,积极收集、推广、应用节能与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及清洁材料;7、组织编写并报送清洁生产状况报告,按照上级清洁生产审 核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报告工作;8、组织建立关于清洁生产方面的各项台帐,完善各类技术资 料和档案;9、综合办公室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清洁生产项目、目标的实施, 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群众性的清洁生产活动,为公司清洁生产总 目标的实现而负责。第十一条:综合办公室清洁生产管理员兼作清洁生产统计员。其在清洁生产方面的职责如下: 上岗。6、作业人员初次上岗前,须由部门经理或小组长对其进行安 全技术交底。7、作业人员需定期对所有的登高工具和安全工具(如安全帽、 安全带、梯子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可靠。严禁冒险作业。8、高处作业人员应佩带工具包,所有的工具、零件、材料必 须装入工具包。运送设备时须使用专用保险绳,并对保险绳定期 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及时报废;登高时手中严禁拿物件,并 必须从指定路线上下;传递物品时严禁抛掷,严禁高处向底处抛 掷材料、工具及杂物。9、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在无遮拦处休息,防止坠落。10、非相关技术人员不得攀登高处,登高参观的人员应由专 人陪同,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三、高处作业环境要求1、遇四级以上强风、大雨、雷电、雪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 露天高处作业。2、特殊高处作业应与地面设联系信号或通信装置,并由专人 负责。3、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否则禁止施工。4、在气温高于35度进行露天作业时,应给技术支持人员配备防暑降温药及饮料。5、高处作业点的物件不得随便移动,施工材料应放置在牢靠 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四、安全文明施工要求1、进入施工现场,需戴好安全帽,穿公司统一工作服,着防 滑鞋。2、在与司机配合过程中,要确保相互通讯顺畅,在司机启动 塔机操作前,确保塔上人员均处于安全位置。当人员处于或者可 能处于塔机运行的不安全位置时,严禁塔机启动。3、进行接线操作时,需切断电源开关,并经测试确保无电时 方可操作;驾驶室内安装操作时,需按下塔吊急停开关,防止塔 吊误动作。4、严禁私自为项目部开动塔机,并为工地吊装物品。5、在塔上行走过程中,需系上安全带,严禁在没有安全防护 情况下,在塔上行走。6、在进行设备安装过程中,需要塔机司机配合,不得随意开 动塔机,不得随意触动塔机按钮。2023实用标准版生产管理制度精选篇6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 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 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方针。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 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 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 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 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 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 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 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 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 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 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 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 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施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 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单位生产经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职业病范围指本单位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 其他有毒、有害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二、前期预防1、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职业病危害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B、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应的设施。C、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D、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E、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 的.要求。3、职业病设施的建设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单位每年指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 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档案,负责 配合保定市职业病防治所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 评价,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单位采购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3、对产生严重事业并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 示说明。4、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 卫生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5、各部门、车间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 危害的作业。2023实用标准版生产管理制度精选篇7一、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负责人岗位职责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2、负责制定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 产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3、负责和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调查、责任 认定及处理决定等事宜。4、负责召集单位安全例会等各项重要会议。5、负责对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二)安检员岗位职责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组织做好营运车辆的例检工 作。2、严格按照营运车辆安全例检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逐项对营运车辆证照(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驾驶证、 从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评定及二级维护情况、车辆技术状况等进 行安全检查。3、对车辆进行例检,对不合格的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情况上报 有关领导。4、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例会和安全教育培训。(三)驾驶员岗位职责1、认真学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国 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文明驾驶, 安全行车。2、严格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驾驶操作规程, 有与准驾车型相适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3、掌握所驾车辆的技术特征,负责车辆的日常保养,在发车 前、行车中、收车后做好车辆证照、车辆技术性能的自检,及时 进行维护、修理。4、协助安检员管理所驾车辆的证照,按时参加车辆年检、综 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年度审验及投保业务。5、积极参加安全例会和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驾驶技能。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1、驾驶员不带情绪开车,保证行车安全。2、接受运输任务,按时到岗,对车辆情况进行自检,存在故 障隐患立即维修。3、驾驶员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应做到: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汽车的灯 光、转向、制动、传动、冷却、润滑及各部机件连接的有效情况。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 的清洁。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4)保持车容整洁。4、配合安检员对营运车辆进行安检,安检合检方可出车。5、驾驶员在行车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驾 驶员职业道德规范,驾驶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不准驾驶与证件 不符的车辆,严禁酒后开车,自觉遵守交通标志、标线、指挥灯 信号、交通管制以及现场公安交警的指挥,严禁超速、超载行驶, 礼貌行车,确保行车安全。6、严禁私自越线(改线、绕道)行驶,严禁私自将车交他人驾驶。7、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驾驶员一次连续 驾驶4小时应休息20分钟以上,24小时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 计不得超过8小时。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1、结合重大节假日、季节转换、重大运输保障任务不定期进 行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 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 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 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3、严格按规定进行装货,并做好途中检查工作。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 规程。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四、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一、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及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杜绝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二、从业人员的资格及聘用:(1)驾驶员应有与驾驶车型相适应的驾驶证、相应类别的从 业资格证。(2)从业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3)从业人员须经相应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合格证件方可上 岗。(4)单位与聘用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