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备购销合同9篇.docx
消防设备购销合同9篇消防设备购销合同1建筑设备购销协议书采购方(以下简称甲方):负责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负责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 就甲方购买乙方生产或经销的建筑设备一事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 款,以资共同遵守。第1条设备名称设备名称:1.1 规格型号: 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 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的违约金。10. 3.设备包装不符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 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装的费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装,乙 方应按不符合同规定包装价值%的违约金付给甲方。11. 4.设备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 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违约金。12. 5.其他违约行为:第11条合同解除12.1 本合同对合同解除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本合同未 作约定的,依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甲方依本合同约定、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解除本合同的,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 合同均自动解除。13. 2乙方供货逾期日(包括全部逾期和部分逾期及因不合格供 货而重新供货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合同 总价款的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第12条通知与送达14. 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文件、资料,均按下列地 址送达:甲方: 乙方:。一方变更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以原地址为准。12. 2.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寄件人应当在邮寄详情单上注明文件 名称及简要内容。第13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出现争议,可协商解决,解 决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4条其他14.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4. 2.本合同正本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 3.本合同附件:设备采购单、甲乙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下无正文)甲方(签章):乙方(签章):负责人:负责人:签订日期:年 月 日签订日期:年 月日签约地点:签约地点:消防设备购销合同2需方:供方:项目名称:供需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销售 合同,条款如下:一、供方同意为需方提供产品,需方同意购买供方所提供的产品。 产品型号、数量及单价等详见本合同货物清单。货物清单二、供需双方确认,需方应支付的货款总价为人民币 ¥160000. 00(大写:壹拾陆万元整)。本货款总价不含税。需方应按 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如数支付上述货款。三、付款方式及期限:供需双方确认,本合同采用以下方式付款,即:(1)本合同签订后在日内需方应向供方支付购货定金(即人民币大写:壹万陆仟元整)。(2)货到工地支付至该批货款总额的60 %货款。(3)消防验收通过后3日内支付至发货总额的25 %货款。(4) 货款总额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二年后3日内付清。供需双方确认,需方以转帐支票或汇款方式汇至供方银行帐户。 供方确认,供方的开户单位:;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时代分行;账 号:O四、关于现金支付的特别约定供方特别声明:供方如不接受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方式付款,如需 方向供方业务员支付现金或者以供方业务员为收款人开具现金支票, 须我司开具收款委托书,否则均不能被视为需方向供方已支付货款。 货款未付清时货物所有权仍归供方所有。五、交货期限:在需方已按合同要求如期足额交付定金、预付款的条件下,供方 应于年 月日之前向需方交付本合同附件所列之货物,具体发货数量 以需方通知为准,(通知应采用书面方式,口头通知无效)。超出本合 同附件所列之货物时,双方应签订增补合同。六、交货方式:供需双方确认,本合同采用以下第(2)方式交货,即:1、需方 自提;2、供方代办托运,运费由(供)方承担。交货地点:。托运方式: 汽运。3、其他:。七、供需双方确认,采用上述第六条约定的交货方式时,供方在 将本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给需方(包括需方的雇员、代理人、需方指 定的任何为其服务的人员或机构、第一承运人)后,即视为交付完成。 交付完成后货物的风险责任由需方承担。八、需方收到货物后应对货物品种、型号、数量、质量等按本合 同、销售定单和送货单进行核查。发现不符时,需方应在收到货 物之日起十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供方。逾期无书面通知的,视为需方 对此批货物无异议。九、供方所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且能满足 消防部门对消防设备验收的标准或要求。供需双方确认:供方提供的产品在交货时能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 的,需方不得要求退货。因工程方案更改而多余的尚未使用过的零星 货物,允许退货,但应以退货当日的价格进行结算(其中退货期限为: 广东省内三个月,其他省市六个月)。退货期限的起算日为供方发货 之日。需方在退货期限内向供方提出退货要求,应以书面方式。超越 退货期限提出的退货要求,供方不予接受。十、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分为二种:1、属供方自行生产的产品享 有为期二年的保修服务。2、属供方外购的配套产品享有为期一年的保修服务,但需方对 外购品机身上的合格标识、保修标识等保修凭证不得拆除,否则视为 已过保修期。质量保证期的起算日为供方发货之日。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负 责对其所提供的产品进行免费维修。质量保证期满后,供方负责对其 所提供的产品进行有偿维修服务。十一、因不可归咎于供方产品本身的原因所造成的(包括但不限 于因需方故意或过失原因造成的)产品损坏,不属于免费质量保证的范围,应由需方承担责任。如由供方进行维修的,供方将按维修的实 际状况予以收费。十二、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未能严格按照本合同履行义务的,对方有权暂不履 行对应的义务。如果一方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持续30天以上,则 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单方终止合同,但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合同另一方。2、如需方逾期不支付定金,本合同自然终止。如需方逾期不支 付定金之外的其余货款,每逾期一日,供方有权按总货款的5%。收取 滞纳金。逾期超过30天的,供方有权提出单方终止合同,但应以书 面方式通知合同另一方。合同被单方终止后,供方有权没收定金、停 止供货,需方应向供方付清已供货的尚未支付的货款及滞纳金。拖欠货款逾期未超过30天,或逾期超过30天但供方同意继续履 行本合同的,供方将按照每逾期一日按总货款的5%。收取滞纳金。需 方应向供方及时付清所拖欠的货款本金及相应的滞纳金。十三、解决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供需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 予以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供需双方一致同意,提交项目所在地 诉讼解决。十四、其它约定事项:十五、本合同一式贰份,供需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合同文本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十六、本合同自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 起生效。十七、本合同骑缝盖章有效.需方(章):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公司代表:委托代理(签字):签约日期:供方(章):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公司代表:委 托代理:(签字):签约日期:消防设备购销合同3需方:供方: 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界定。1 .“需方”是指,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 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2 .“供方”是指,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 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3 .“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4 .“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三章中规定的部分。5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十四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6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检 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 括图纸和各种文字说明),和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 运行和维护的文件。7 .“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 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二所列示 和规定。8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 按本合同附件五规定所进行的试验。9 .“临时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 件一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10 . “最终验收”是指需方对每一台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 的验收。11 .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12 .“电厂”是指 电厂。13 .“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 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直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相关的技术指 导(包括人员培训I)服务。14 .“现场”是指位于,由需方为建设电厂所选定的地 方。15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 备用部件,根据附近件二足够3年运行用。16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进行的试运行。17 .“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 一个完整机组。18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 的文件。19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 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它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 受让方。20 .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 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 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21 .“开始日期”是指合同生效后,由需方通知供方使用本合同 设备的工程项目已被正式列入(国家)开工计划的通知之日。第一章 合同标的本合同所定设备将用 项目。第一条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第二条凡供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 可靠的。第三条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第四条 供方详细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二。第五条供方供应的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三。第六条本合同包括为保证所供应的设备安全可靠、高效正常运 行与维护所必须的专用工具与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其中也包括技术 配合和现场技术服务)及技术资料(其中包括图纸、资料、说明书等等)第二章供货范围第七条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二。第八条 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 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 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1.3质量标准(或技术指标):1. 4所购设备附送服务项目还包括以下项目:1. 4.1.可就所购材料、设备的安装及其使用功能和方法向乙方咨 询。1. 4. 2.可派技术人员到场指导甲方施工。1.4. 3.乙方负责安装到位,并指导甲方或材料、设备使用者正确 使用及一般维护。1.5. 4.其它第2条设备包装2. 1包装标准:2. 2包装费用:2. 3包装物的处理方法:选择以下第 种处理方法。2. 3.1.甲方负责自行回收;3. 2.包装物随设备归乙方所有;2. 3. 3.其它方法:现场所产生的其它与设备包装有关的垃圾及其 相关的清理工作由乙方负责。第3条设备数量采购数量: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一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 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服 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第三章合同价格第九条供方按本合同供应的 套合同设备总价格为元(大写:)。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价格为元、第二套合同设备价格为 元。该价格还包括供方所应纳的税、技术资料(含邮递费用)和技术配 合、技术服务费、从制造厂到始发站/码头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 所有设备包装费。第十条 按合同供货范围(分部套及技术服务费)的分项价格见 附件六。第十一条 本价格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若因需方原因推迟 交货期,其价格变动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第四章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第十二条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第十三条付款方式:银行托收或票汇。第十四条合同价款按下列方式支付:1 .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供方在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需 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款的% (元)作为预付款。(1)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 四份);(2)金额为合同总价款100%的形式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2 .合同开始日期起1个月内,且供方在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经审核无误后,需方 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款的%作为预付款。若合同生效日期与 开始日期时间相差超过2个月,则合同交货期开始顺延,顺延时间为 生效日期与开始日期时间相差减去2个月;顺延时间每超过6个月, 则合同价增加%,顺延时间不到六个月则合同价不变。(注: 第十四条1和第十四条2付款之和为合同总价款的10%)3 .货款的支付:供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部 组件)交给指定的运输部门,在办理好全部运输手续后,应将全套的 该批设备的商业发票(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的80%,正本一份,影印 件四份)、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需方,需方在 30天内验明上述文件无误后,支付该批货物货款的80%。4 .每套合同设备经168小时试运行通过并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交 的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8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 件四份)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需方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 服务费的80虬5 .剩余合同总价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保 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在供方提交下列单据经需方审核无误后,需方应在一个月内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I)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1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 四份);(2)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影印件一式五份。第十五条 付款时间以需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此日 期即本合同第一百条计算迟交款违约金的依据。第五章交货第十六条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具体分部套交货时间详见附 件四。第十七条交货地点:凡供方制造的部套为供方厂铁路专用线 (车上)/码头(船上);凡供方分包给其它单位制造的部套(除必须返供 方厂的部套外),其交货地点为分包单位铁路专用线(车上)/码头(船 上)。若供方(包括分包部分)没有铁路专用线/码头,则供方的交货地 点为附近的铁路货运站(车上)/码头(船上)。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供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四的规 定向需方提供预计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 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60) 天前及(10)天前,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各项内容通 知需方。第十九条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货物始发铁路部门/水运部门发货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第九十五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 金时的根据。第二十条需方可委托供方负责代办设备运输,运杂费、保险费 等均由需方承担。供方需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 工具计划。第二十一条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火车车辆/船发出(24)小时 内,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1)合同号;(2)机组号;(3)货物备妥发运日;(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5)货物总毛重;(6)货物总体积;(7)总包装件数;(8)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9)重量超过20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 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 并附有草图。(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 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 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 法。第二十二条发货计划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 交货。第二十三条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 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经双方确认的损坏或 潜在缺陷,而动用了需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 件,则供方应负责免费在个月内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交,运到指 定目的车站/码间,并且通知需方。第二十四条 供方应按附件一和附件三规定,向需方分批提供: 满足作电厂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按附件一和附件 三的规定提供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每套合同设备(10)套。 应分别列出上述图纸技术文件的清单及符合附件三规定的交付进度。第二十五条 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供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 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 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知需方。第二十六条 技术资料以交邮印截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 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九十六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 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需方或需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 少、丢失或损坏,且非需方原因,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 分。如因需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 (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 部分,费用由需方承担。第二十七条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 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供方应提前(15)天通知需方交运日期。如果需 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供方有权发货。上述需方代表的检查与 监督不能免除供方应负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迟设备发货时,由需方负担 仓储费及必要时的保养费。并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该批设备的款项。第二十九条 到货站(整车)/码间(整船):,(零 担)/(散货):o第三十条收货单位:o第六章包装与标记第三十一条 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l91-73 “包装储运 指示标志的规定,按(79)机电联字第1029号文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 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 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 潮、防霉、防锈、防腐蚀和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 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 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第三十二条 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 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第三十三条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 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1)合同号;(2)目的站/码头;(3)收货单位名称;(4)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5)箱号/件号;(6)毛重/净重(公斤)(7)体积(长义宽X高,以毫米表示)。第三十四条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 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第三十五条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 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 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的话)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2 份。第三十六条附件二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台设备分别包装, 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第三十七条备品备件及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第三十二条注明 上述内容。第三十八条各种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 装入最小的完善的箱件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第三十九条 栅格式箱子及/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 于被偷窃或被其它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第四十条 所有带坡口管子和管件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 方式妥善防护。第四十一条供方及/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 箱件。第四十二条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 这些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 发生锈蚀。第四十三条 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 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1)合同号;(2)收货单位名称;(3)目的站/码头;(4)毛重;(5)箱号/件号。第四十四条 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 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 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供方包装原因发生 货物损坏和丢失时,需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 并通知供方7天内到达现场调查。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险公司交 涉,需方协助供方尽快处理,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货物以满足 工期需要。第四十五条需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 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 内返供方。第七章技术服务与联络第四十六条 供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 方的技术资料和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调试、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 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 问题。第四十七条 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以邮寄方式向需方 提交执行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第四十八条 在合同生效后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 次数、时间和地点。第四十九条供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解释技术设计。第五十条如遇有重大问题需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 可建议召开会议,在没有非常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第五十一条各次会议及其它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 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 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第五十二条供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 行技术服务方案,供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经需方确 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需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 见,并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需方要求。第五十三条需方有权将供方的设备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 以及供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给需 方和有关各方,需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第五十四条 为合同设备安装工程而雇佣的其它合同商,对盖有 “密件”印章的图纸文件,需方应予以保密。第五十五条如果供方的分包商需要参加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 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事前通过供方征得需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 负担。第五十六条对于供方主要部件的订货合同和分包合同,供方应 对其分包商的一切有关供货范围、设备及技术接口等问题负责。3. 2计量单位:3. 3合同数量确认方法:第4条 收货规定及使用工程概况4. 1收货地点:4. 2收货方法:4. 3运输方式:4. 4运输费用的承担:4. 5收货时间:4. 6工程名称:4. 7工程地点:4. 8建设单位:4. 9施工单位:4. 10监理单位:4. 11使用部位:4. 12签收人:4.13乙方应将设备一次运至交货地点。并于到货前24小时将到 货名称、型号、数量、外形尺寸、单重及注意事项等,以书面形式通 知甲方。第五十七条对于需方选购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供 方有提供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第五十八条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6)个月内提交需方予以确认。需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方 现场服务人员,供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需方认可的服务人员o 如果需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供方没有答复,将按第九十七 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第五十九条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七。第八章质量监造与检验第六十条 供方应在本合同签字日起个月内,向需方提供本 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 符合附件一和附件五的规定。第六十一条需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在电 力工业部驻厂总代表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 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确认。需方监造 检验的标准应使用附件一和附件五所列的相应标准。供方有配合监造 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第六十二条 需方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项目见附件五。第六十三条供方应为需方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下列方便:1 .根据本合同设备每一个月度生产进度提交符合附件五要求的月度检验计划;2 .提前天将设备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电力部总代表组 和需方(或需方驻厂代表);3 .电力部总代表组和需方驻厂代表有权查(借)阅供方与本合同 设备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 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或称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五规定的 有关文件。对于检验记录,如需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供方应提供方 便。4 .向需方驻厂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第六十四条需方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 度,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需方厂代表不能按供方通 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 但是需方代表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第六十五条 需方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 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需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并暂 不予签字,供方须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需方 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交务主动及时地向需方提供合同设备 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需方不知道 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第六十六条不论需方人员是否参加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需方 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第十章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 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第六十七条 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有供方 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对附件五列 出的某些主要设备,还应有全套需方代表签字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 验报告。第六十八条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 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 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责 任后,由供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 检验货物的数量、规范和质量。需方应在开箱检查前(14)天通知供方 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供 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检验时,供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 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 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或最后 一批设备到达现场(3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承担。第六十九条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有任何损 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 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或更换 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 供方承担;如果非供方原因或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 负。第七十条供方对上述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 (14)天内提出复议,否则索赔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双方需进行协商, 如果供方认为有必要,需方可同意供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个月)内, 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需方代表共同复验。第七十一条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 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商检。请商检局出 具的商检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商检费用由责任方负担。第七十二条供方接到需方按本合同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一条 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尽快修理、换货或补发短 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第七十三条 供方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 原则,但不迟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3个月,对于关键部件 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第七十四条需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 物抵达电厂工程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6个月。第七十五条本章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 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 为供方按合同供方按合同第十章及附件一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第九章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第七十六条本合同设备由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 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使合同设备尽快建成投产。第七十七条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一、附 件五的要求进行。第七十八条 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供方应派人参加调试,并 应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如 合同设备都能安全稳定运行,即可由双方选择适当时间进行性能验收 试验,这项验收试验由需方负责,供方参加。第七十九条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转稳 定,达到额定出力下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应在6个月内进 行。当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行稳定,达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规定的 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则考核认为合格。此后10天内,需方应签署 并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一项或多 项保证指标时按第八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办理。第八十条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 个别微小缺陷,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由供方免费修理上述微小的缺陷 的条件下,需方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第八十一条如果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时达不到本合同附件 一、附件五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时,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 因、澄清责任并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2) 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第八十二条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 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 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经双方确认:如属供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十章执行。如属需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此后10天内由 需方代表签署并由供方代表会签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供方仍有义务与需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 达到保证值。第八十三条 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36) 个月内,如因非供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 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15天内,应由需方签署并由 供方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在合同设备稳定运行168小时后,如果非从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 收试验的延误超过(6)个月,则此后15天内需方应签署并由供方会签 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第八十四条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两次,需方 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止15天内按照第 九十条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第八十五条按第七十九条及第八十二条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 只是证明供方所提供的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 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供方对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 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 书也不能被视为供方对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 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陷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 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供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 保证到一年保证期终止后到第一次大修(通常为一年)o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供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二十 三条及第八十九条1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第八十六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供方责任需 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供方提出请求时,需 方应作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供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基人员的 费用。如果供方委托需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调换设备或 由于供方设计图纸错误或供方技术服务人员的错误造成返工,供方应 按下列公式向需方支付费用(所用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p=ah+m+cmo第十章保证与索赔第八十七条保证期一般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 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或供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 日起(36)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该保证期的具 体内容按第九章和第十章有关条款执行。第八十八条供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的成套设备是全新 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 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供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三所 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是清晰、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 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合同设备在投 产后的第一年内,年可利用小时数要求大于(6500)小时;第二年及以 后年可运行小时数要求大于(7500)时,年强迫停机率小于(2%),供方 为“合同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需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为止。第八十九条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 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供方技术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返工、报 废,供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和修理。如需换货,供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 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换货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供方责 任之日起的个月内,对于那些在个月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货 物,可经需方特殊允许另行商定期限。供方可委托需方在现场进行损 坏设备的修理,所有费用由供方负担。由于需方未按供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及非供方技 术人员的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由需方负责修理、更换,但供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需方要求的紧急部件,供方应安排 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需方负担。第九十条 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需方在15天内出具合同 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供方。条件是:在此期间供方应完成 需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供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 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第九十一条 在保证期间,如发现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不符 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供方责任,则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如供 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第七十条办理。否则供方在接到需方索赔文件 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赔款或委托需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 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供方负担。第九十二条 如由于供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 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换货所延误 的时间作相应的延长。第九十三条由于供方责任,在第九章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 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供方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规 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供方应承担违约金,其计算方法如下: 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第九十四条 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了双方共同确认的系 供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 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第九十五条如果不是由于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迟交货而供 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 日期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计算,需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 供方收取违约金:迟交14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0.5%);迟交 58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1%);迟交9周以上,每周罚迟交货 物金额的(1.5%);不满1周按1周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