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培训讲义tz.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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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培训讲义tz.pptx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培训讲义2009年9月23日 1起草背景l 目前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中普遍存在问题l 实施实贷实付原则是国际商业银行通行良好做法l 借鉴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良好做法,并将我国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习惯做法纳入法治化轨道l 对目前贷款监管法规和政策的系统化调整与完善2信贷业务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l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金融资产显著增长,信贷规模加速扩张,尤其是银监会成立后,倡导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我国银行业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成绩。l 但由于我国经济仍处于市场化的转型时期,信贷资金安全问题仍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这些信贷管理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目前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模式相对粗放;二是贷款被挪用现象普遍;三是虚假交易骗贷案件频发。3一、目前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模式相对粗放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流程不够科学、细致,从贷款调查到贷后管理的整个贷款过程中缺乏环环相扣的有机的精细化的管理理念。贷款流程中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环节最为薄弱;贷后管理中贷款发放后对借款人的持续监控意愿不强,监控能力和手段有限,往往不能在借款人和贷款项目的经营出现不利因素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适度介入贷款项目的经营,维护贷款安全。4二、贷款被挪用现象普遍 由于目前粗放的贷款管理模式,尤其是贷款支付环节的薄弱以及信贷文化的不健全,我国商业银行难以对约定的贷款用途进行风险监控,导致贷款难以收回,增加贷款人的信用风险,甚至信贷资金被普遍挪用,违规进入股市、房市。信用风险在信贷市场、资本市场、房地产等市场之间的跨市场传递更为隐蔽,给银行体系带来带来系统性风险。5三、虚假交易骗贷案件频发 由于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状况不佳,市场交易制度和交易行为约束不够规范,往往诱发虚假交易,甚至无交易划转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频频发生。案件频发不仅直接影响了贷款资金的安全,也会导致信贷资源在地区间、行业间配置的信息不准确,从而不利于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有效性。6实施实贷实付原则是国际商业银行通行良好做法 从贷款管理的实践来看,国际商业银行对贷款使用都有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主要是根据合约条件及受益人原则实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确保贷款按照约定的用途和进度精细使用;对于项目贷款,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工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一般都直接支付给合约项下受益人,严格控制贷款资金流向;除此之外,国际上良好做法还向我们提供了一系列配套机制,保证贷款使用管理的有效性。7固定资产贷款习惯做法纳入法治化轨道 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银监会倡导以风险为本监管理念,明确监管工作目的就是通过审慎有效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出台这个办法主要目的是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借鉴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良好做法,系统规范固定资产贷款的业务流程。分步骤出台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法,尽快形成完善的贷款风险监管的法规体系。8对目前贷款监管法规和政策的系统化调整与完善 目前对贷款业务监管法规,除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贷款业务基本规则以外,贷款类监管规章比较缺乏,基本上以规范性文件为主。贷款通则也已经不适应目前贷款市场的需要,亟待修订,并上升到行政法规的法律层级。这次办法的出台是对目前贷款监管规章的重要完善,具有强制力。9立法目的l 维护贷款资金安全,真正保护好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l 改变传统的贷款观念,营造借贷双方良好的信用环境和健康的信贷文化l 实施贷款支付管理,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l 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变 10维护贷款资金安全,保护好存款人和消费者利益 国际银行监管的理论和实践都证明,银行监管的目的就是从微观审慎的角度代表存款人的利益监督银行的行为。实现最优的监管需要完善的规则,除了最低资本金安排改变银行的风险行为外,还需要关注银行过度承担风险,尤其在我国目前经济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还要关注如何防止银行发放质量不高的贷款,加强风险的控制与防范。11营造借贷双方良好信用环境和健康信贷文化 由于“实贷实存”现象在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活动中普遍存在,借款人往往会因为相对自由的用款环境而将贷款挪作它用,形成不良贷款,并对我国银行体系产生负面影响。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归结于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流程的缺陷,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借款人在贷款使用的认识问题上存在偏差。办法从技术角度,通过设计贷款支付环节,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以及明确法律责任,共同维护贷款市场的信用环境。12 从全球银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看,信用风险始终是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也是影响银行业稳健发展的主要因素。办法主要是通过加强贷款支付的管理,强化贷款用途管理,堵塞了一些贷款环节的漏洞,增加挪用贷款的操作成本,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提升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与控制的能力。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13 贷款管理是一个诸多环节环环相扣的全流程管理过程,任何贷款管理链条上出现问题都会引发挪用风险,尤其是流动资金贷款是企业使用较为频繁、出现问题较多,易于导致贷款挪用的品种。当前信用环境状况需要强化科学的贷款全流程管理,真正实现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变,增强贷款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强化贷款全流程管理,推动银行贷款管理模式转变14指导原则 l 原则一:全流程管理原则l 原则二:诚信申贷原则l 原则三:协议承诺原则l 原则四:实贷实付原则l 原则五:贷放分控原则l 原则六:贷后管理原则l 原则七:罚则约束原则15原则一:全流程管理原则 办法的总则要求贷款应实行全流程管理。办法第二章至第七章针对贷款全流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提出风险管控要求,并建立制衡机制和问责制度。项目融资在流程管理上适用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16原则二:诚信申贷原则 强调借款人在申贷中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全面、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财务信息和进行重大事项披露。借款人的合法、合规地位。信用状况良好。有明确的贷款用途。有合法的收入来源。17原则三:协议承诺 协议承诺是贷款人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的依据。承诺申贷的真实有效。承诺贷款的真实用途。承诺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承诺双方的权利义务。重点承诺资本金足额到位等事项。18原则四:实贷实付原则 将实贷实存改为实贷实付,即贷款获批后,需要按合同约定由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即时划至借款人交易对手那里。贷款资金划付方式有两种: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办法和指引要求所有贷款支付原则上都采用受托贷款人支付方式。19原则五:贷放分控原则 强调贷款审批通过不等于放款。贷款人设立独立的贷款发放部门或岗位,负责审核各项放款前提条件,贷款资金用途。采取受托贷款人支付的,贷款人应审核支付申请的信息是否与商务合同相符。采用借款人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交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20原则七:罚则约束原则 贷款人违反规定,贷款流程有缺陷的、岗位责任未落实等情形的监管机构可采取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监管措施;对越权审贷、违规放贷、违规支付贷款资金的除采取监管措施外可采取罚款、取消高管资格、纪律处分以及吊销营业许可证等处罚。21基本要点 v强化依法监管贷款用途,提高信贷风险管理的质量v突出贷款支付管理,加强贷款用途管理v实施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提高贷款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v加强合同或协议有效管理,强化贷款风险要点控制v强化贷款管理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 22强化依法监管贷款用途,提高信贷风险管理质量 科学评估借款人的贷款需求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要准确了解贷款用途、借款人经营情况、未来现金流等要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等要素;事先在合同或者协议中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约定贷款发放条件、支付方式、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确保借款人的支付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用途;通过在贷款管理流程中明确单笔贷款支付的最低监管标准,监测贷款资金的流向与使用;在借款人不按约定的方式、用途使用贷款时,采取更严格的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贷款发放和支付。23突出贷款支付管理,加强贷款用途管理 办法提出了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分为由“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并提出了具体操作要求;严格执行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委托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贯彻“实贷实付”的原则,在实行贷款受托支付管理中要杜绝实贷实存的情况继续存在。24 要求贷款人内部应将贷款各环节进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则将各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并建立问责机制。这些环节主要包括:贷款调查、审查(风险评价)、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贷款收回及不良贷款处置等。实施贷款全流程管理,提高贷款管理精细化水平25 从目前国际贷款管理实践看,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各国监管当局鲜有对贷款合同或者协议进行监督管理,而是由银行业的协会组织制定统一合同示范文本,并将贷款全流程管理环节的主要风险控制要点写进合同示范文本中,供商业银行参考使用。办法要求贷款合同或协议对控制贷款风险有重要作用的内容进行规定。其中对于提款条件的设置、贷款人对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和控制机制、账户监控等合同条款的要求,是对借款合同所提出的新规定。这些新的规定与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贷款发放、支付以及及贷后管理过程中实现有效的管理。加强合同或协议有效管理,强化贷款风险要点控制26强调贷款管理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针对性 办法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四十六条、四十八条有关审慎监管的规定,对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违法违规贷款发放、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等行为、情形明确设定了违规贷款发放的处罚类别。银监会下一步将加大检查力度,进一步提高我国银行业依法经营的水平,强化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的执法水平。27结构安排按照贷款业务流程共分为八个章节:l 第一章:总则l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l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l 第四章:合同签订l 第五章:发放与支付l 第六章:贷后管理l 第七章:法律责任l 第八章:附则(以下就办法执行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解读)28第一章 总则(一)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p 本条开宗明义,表述了办法的立法宗旨,并明确了办法的上位法,从而界定了办法部门规章的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银行业审慎经营规则的范畴。29第一章 总则(二)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p 从法理上界定了办法规定的“贷款人”的范畴,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商行、农合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和外资银行,暂不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30第一章 总则(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p 本条使用“链接式”的立法技术界定了固定资产贷款的范畴,其中核心在于两个概念,一是“借款人”,另一个是“固定资产贷款”。p 根据办法规定,不管贷款品种、称谓如何,只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皆纳入“固定资产贷款”范畴。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定义和口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活动,是社会固定资产再生产的主要手段。按照管理渠道,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可分为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个部分。31第一章 总则(四)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p 本条精炼地概括了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循的“四类、十六字”原则。32第一章 总则(五)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p 本条对贷款人有关制度、机制建立健全的具体而明确的要求,突出了“全流程”管理、“制衡”机制和“考核与问责”,旨在全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变,真正实现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过渡,切实增强贷款经营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33第一章 总则(六)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p 本条借鉴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要求贷款人建立健全两大管理制度:一是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制度,二是风险限额管理制度。34第一章 总则(七)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p 本条重申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一贯要求,突出强调了贷款人必须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与借款人约定贷款的用途,并且确保贷款用途明确、合法、真实,不被挪用。同时,也内在要求贷款人须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获得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的权利和义务,切实加强贷后管理。这些规定是办法的核心要义,是支付管理的法理基础,也是实施贷后管理有关措施的法理依据。35第一章 总则(八)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p 本条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经营的权力和职责,强调通过加强外部监管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行为的规范性。36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一)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37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一)p 本条主要从借款人和借款项目两个方面设置了固定资产贷款应该遵守的基本前提条件,其目的是通过规定固定资产贷款的最低要求,将信贷制度导向与国家经济政策、公众利益以及诚信文化相统一,支持社会、经济科学发展,贷款人应确保在贷款发放前本条所列的所有要求同时满足。p 第(一)至(四)款是对借款人资格和信用状况的要求,对于有恶意逃废债、欺诈等重大不良记录企业的项目,以及借款人不具备投资资格或资质的项目,不得给予固定资产贷款支持。38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一)p 第(五)款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贷款应有明确对应的、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不得对多个项目打捆处理,必要时还应具体约定贷款用于项目的哪些支出;二是贷款要有明确合法的还款来源,固定资产贷款的还款来源无论是贷款项目本身产生的收益,还是借款人其他项目的收益或综合收益,或者是财政拨款、补贴,均应在申请贷款时明确。p 第(六)款是对借款项目的要求,强调项目应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以及投资管理的政策,贷款发放前必须按要求取得相关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p 第(七)款是对资本金的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或变相突破项目资本金制度,充分发挥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风险约束作用。p 第(八)款由贷款人根据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以及风险偏好,在内部制度中进一步提出的要求 39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二)第十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p 贷款人应结合不同贷款品种的特点对借款人以何种方式提供材料、需要提供何种材料以及材料的具体标准提出要求,这些要求应体现在贷款人的内部制度中。p 强调了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贷款人通过要求借款人做出承诺的手段,从借款人处获得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为后续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40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三)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二)贷款项目的情况;(三)贷款担保情况;(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41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三)p 本条是对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p 贷款尽职调查是指收集、整理借款人、借款人的关系人以及贷款项目的基础资料,并从定性角度对借款人和项目的建设风险、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判断。p 尽职调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走访客户,实地查看项目现场、借款人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设施状况,调查了解借款人经营管理情况、财务情况以及新建项目的背景;收集财务报表和资料信息,通过其他渠道征询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收集借款人及新项目的产品、市场、经营信息,整理归纳分析资料数据等。尽职调查人员必须全面深入多方了解收集情况,取得足以证实借款人资信状况以及新建项目合规性和经营前景的有关证据,确保借款人资信情况及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42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三)p 贷款尽职调查主要是为后续的风险评价提供翔实、可靠的资料,具体应从三方面入手收集相关资料:u 一是借款人及其关系人的情况,例如,其财务实力、历史信誉、专业能力、行业地位、公司治理、领导人素质等;u 二是项目本身情况,例如,项目的规模、技术水平、市场竞争力、经营管理层、政策合规性、环境影响、产品市场容量、潜在市场竞争等;u 三是贷款担保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的合法性、抵质押物价值及可变现性、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等。43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一)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p 本条要求要有“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负责风险评价,贷款人应从提高风险识别能力的角度出发,建立一支专业、专注从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的人员队伍,将贷款风险评价部门与经营部门分离,并明确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价人员的职责分工,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体现制衡因素。44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二)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p 本条强调风险评价的全面性,按照相关性原则,根据信贷业务本质要求,凡影响到贷款按时回收的相关因素均应纳入评价范围;p 贷款人应按本条要求“设置定量和定性的指标和标准”,对影响贷款按时回收的因素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不断提高评估结论的可靠性。45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三)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p 本条是对贷款审批的原则要求。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其中包含两个核心内容:一是要求“审贷分离”,即贷款审批必须独立于贷款经营部门,做到另一双眼睛看风险的效果;二是要求“分级审批”,要求贷款人建立贷款审批授权制度,以授权书或制度的形式明确不同层级和审批人员的审批权限,并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严格按权限开展审批。46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三)p 审批方式可以采用会议、会签、双签、单签等形式,贷款人应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合适的审批方式。贷款审批过程中,与业务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人员应该回避。p 贷款审批人员应在阅读审查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贷款人的内部制度,审查信贷业务的技术、经济和商业可行性,分析申报项目的主要风险点及其风险规避和防范措施,依据该笔信贷业务给贷款人带来的风险和收益决定是否批准。贷款审批人必须独立审批决策,不得受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不正当影响。47第四章 合同签订(一)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p 要求合同文本中体现涉及合同法、担保法及贷款全流程的风险控制措施,这些风险既包括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贷款的一般风险,也包括产品内在风险。p 合同中对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应作出详细规定,以免在贷款发生问题时,因约定责任不明确而导致贷款人无法有效实现债权或行使贷款保全权利。p 办法中明确要求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这有利于保护贷款人利益,降低贷款风险。48第四章 合同签订(二)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p 借款合同中除了要具备现有合同所具备的要素外,还应包括贷款支付环节,以体现和实践办法中强调的贷款支付理念。p 对支付的规定应至少包含支付资金用途、支付方式、支付工具、支付方式变更及变更触发事件、贷款资金支付限制禁止行为、借款人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备查等约定。49第四章 合同签订(二)p 应约定“还款保障及风险处置”。还款保障是指还款来源的可靠性,既包括贷款项目的收入现金流等直接还款来源,也包括贷款担保等间接还款来源。p 风险处置是指如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贷款人为降低贷款风险或追索资产所采取的积极措施。p 办法第九条第五款要求“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50第四章 合同签订(三)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p 合同中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包括贷款支付方式、支付标准、支付审核等相关内容。即当借款人提供文件证明与提取的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提款条件满足合同约定时,才予放款。51第四章 合同签订(三)p 贷款提款条件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p 为进一步防范贷款风险,办法二十九条规定,合同中应约定当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况时,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52第四章 合同签订(四)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p 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来实现对贷款资金的实时监控,以加强贷款支付管理,进而强化贷款用途管理。p 贷款合同可通过贷款发放账户来增强贷款人在贷款发放后对贷款资金的控制,并通过还款准备金账户来缓冲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防控,降低违约事件项下的贷款损失。p“必要时”,是指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项目收入状况、担保人现金流情况、项目周期的季节性差异因素等情形来判断是否需要设立还款准备金账户。53第四章 合同签订(四)p“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的具体涵义为:p 两种账户即可以是新设账户,也可以是借款人的现有账户;p 不特指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的“专用账户”,只要能够实现贷款发放用途、还款用途即可。54第四章 合同签订(五)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55第四章 合同签订(五)p 要求借款人对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重要内容是指对贷款的安全性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如法律风险、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风险、借款人因对外投资等情形可能增加其债务负担或影响其还款能力的风险等。p 固定资产贷款的金额通常较大且贷款期限较长,因此对贷款人实施贷款监管的要求就更高。在贷款人履行贷款监管职责时,如果借款人能够按时按规定履行其在贷款合同中义务将有助于贷款人适时评价和防范包括法律、信用等方面的贷款风险;反之,当借款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是可能构成贷款风险的预警,贷款人应及早展开调查,如有必要,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并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56第四章 合同签订(六)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p 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借款人的违约责任。p 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依法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p 违约事件的界定及违约责任的约定是贷款合同中的一般性要素。57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一)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p 从国际经验来看,商业银行都有独立的放款部门,这些部门完全独立于贷款调查、审批部门,对贷款使用和发放的合规性及与协议是否相符独立负责,且通常与贷款调查和审批部门的分管行领导分开。p 贷款发放和支付有很大的审核工作量,同时考虑风险管理需要,因此要求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p“独立”是指不能将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与信贷经营、信贷审批混岗。58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二)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p 是对贷款发放和支付环节的总体性原则要求。p 对贷款发放和支付管理的目的是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防止因贷款挪用带来的信用风险。p 无论是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在贷款人同意发放贷款之前,必须对发放条件进行审核。审核满足发放条件的,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七条的要求控制贷款支付环节,以保证贷款支付条件的满足。59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三)第二十三条 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p“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并不特指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的“专用账户”,只要能够实现专门的贷款发放用途即可,该账户应只办理单项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与借款人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贷款资金相分离,实现在一个账户内专款专管。p 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其主要目的是便于对借款人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行为进行有效控制,本办法不强制要求通过“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和支付,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历史守约情况作为是否“必要”约定该种账户。60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四)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p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p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61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四)贷款人受托支付 p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在贷款支付前贷款人应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发放条件,提交的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p 发放和支付的审核工作可分开,即如果借款人符合发放条件但尚不能提供支付项下的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贷款人可先对贷款发放条件进行审核并确认,在借款人能够提交支付项下的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时再对支付事项进行审核。p“借款人交易对手”,不仅限于商品或劳务合同项下的交易对手,只要是合法合规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皆可发放或支付。62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四):借款人自主支付 p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贷款人应先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明确要求借款人:账户内的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小额支付标准(单笔金额不超过5%或500万元人民币),借款人对账户内资金按约定用途和金额限制对外支付。63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五)第二十五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p 超过5%或500万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只是最低标准。如果贷款人认为借款人资信不佳、或没有历史合作经验参考,贷款人可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出更严格的要求,甚至要求所有支付均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p 借款人违反约定对账户内资金自行进行超过5%或500万的支付时,贷款人应在事后检查中及时发现,进一步约定更严格的条件。64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六)第二十六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p 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发放和支付属于不间断、连续完成的动作,即在贷款支付前,贷款人应确认借款人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且其支付对象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支付事项与其提交的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一致,即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的账户办理发放和支付。这种方式下,贷款资金均不在借款人账户上停留,需要做到“实贷实付”。65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六)p 以票据方式结算的,贷款人应在出票(或同意借款人出票)前进行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贷款人应将此作为建立支付委托关系的前提条件;对于需要在出票后数日内根据提示进行付款的,贷款资金应在接到票据的付款提示后再发放贷款并立即办理对外付款。p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发生支付退款的,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手段监控退款资金不被挪用,并查明原因后及时支付。贷款人还应优化内部流程,及时处理借款人的支付申请,不影响客户的资金使用。66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七)第二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p 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发放前,借款人应明确计划支付的事项(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清单);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在约定的时间范围内按需支付。p 贷款人应在事后对借款人的支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要求借款人提交实际支付的相关凭证(交易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以分析借款人是否按约定的金额和用途实施了支付,检查的手段和内容由贷款人根据需要确定。p 例如:通过与支付凭证和账户流水的核对,判断借款人实际支付清单的可信性;借款人实际支付事项是否符合借款合同关于用途的约定;借款人实际支付事项是否与其提款申请时的计划支付事项一致;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超过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金额标准;借款人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形等。67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八)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p 项目资本金制度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发挥着重要风险约束作用,在项目发起人投入一定比例自有资金情况下,有利促使投资方审慎做出项目投资决策;p 按照国家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资本金可以根据项目进度分期到位,贷款人在贷款风险评价和审批环节,应对项目资本金的来源可靠性进行评估,在具体的贷款使用环节,审核资本金的实际到位情况。68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八)p 在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已经到位,或已经使用于项目。p 资本金与贷款同比例提前到位是最低要求,对于建设期风险较大的项目,贷款人可提高要求,要求借款人提前资本金到位比例和时间,并首先使用资本金;对于国家要求项目资本金在贷款发放前全部到位的项目,例如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应遵守国家的规定。p 确认项目资本金到位的方式有多种,例如:查验注册资本证明、核对存放资本金账户的流水,对于已经用于项目的资本金,还可以核对发票或者交易合同加付款凭证等,贷款人可根据项目特点、是否约定了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等因素灵活运用。69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九)第二十九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一)信用状况下降;(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70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九)本条对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p 贷款人在整个贷款的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守约情况和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p 对于支付审核,应以有利于监督贷款用途为原则,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以形式审核为主,有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核的一定要做实质性支付审核。p 借款人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借款人受托支付。71第六章 贷后管理(一)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p 本条是对固定资产贷款贷后管理的一般概述和总体要求。u 首先,本条要求贷款人必须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和分析。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和借款项目的具体风险状况确定合理的检查间隔期;u 其次,本条规范了贷款人进行贷后检查的基本内容;u 再次,贷款人要在上述贷后检查的基础上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风险预警体系;u 最后,本条强调,贷款人在贷后检查中发现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其他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应对贷款风险状况做出判断,并按照对贷款安全收回有利的原则,根据借款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保障债权。72第六章 贷后管理(二)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追加投资和相应担保。p 本条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实际总投资超出原定金额时的特定情况,明确了贷款人的行为规范。p 项目实际总投资超预算的情况时有发生。为防范贷款风险,贷款人可在贷款前与借款人约定如未来总投资超预算,追加投资应由借款人自行解决;如需对外借款,需经贷款人同意。p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确实发生项目实际总投资超预算情形,且借款人无法通过自筹资金全部解决,需向贷款人提出追加贷款申请的,贷款人应及时对项目重新进行风险评价,履行贷款审批流程。73第六章 贷后管理(二)p 对贷款人经审查审批同意追加贷款的,考虑到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制度要求及贷款人的风险承受上限,本条要求项目发起人应配套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追加投资。p 对需提供担保的,还应追加相应的担保。p 对贷款人经审查审批认为项目超总投资后未来现金流不足,不同意追加贷款的,应高度关注贷款风险,通过要求借款人进一步追加其他还款来源或担保等方式增强贷款资金的安全性。74第六章 贷后管理(三)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p 为切实发挥第二还款来源的保障作用,在贷款存续期间,贷款人应对贷款担保进行动态监测,并定期重估其担保能力。p 对于贷款原有担保不足以保障贷款安全,借款人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担保的,借款人应利用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采用有效措施保障贷款安全。75第六章 贷后管理(四)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