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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选]路桥施工安全生产管理20003.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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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选]路桥施工安全生产管理20003.pptx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一、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一、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二、桥梁高处作业安全要点二、桥梁高处作业安全要点 三、隧道施工安全要点三、隧道施工安全要点四、高边坡开挖施工安全要点四、高边坡开挖施工安全要点 一、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一、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一、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部令20072007年第年第11号)号)对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责任等事项进行了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责任等事项进行了规定。第二章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 第七条 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 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第八条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 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 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第九条 第九条 交通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 交通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单位安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第十条 第十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 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 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 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 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验收合格后 合格后30 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章 第三章 安全责任 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 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确认进行支付。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 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勘察单位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 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 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 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生。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 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 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 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 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 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 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 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 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 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 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 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 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 5000 5000 万元施工 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 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 5000 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 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 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立即制止。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 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 1%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 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 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等;(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八)爆破工程;(八)爆破工程;(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 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 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 边沿等 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 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全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 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 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 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 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 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 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危险区域。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 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 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 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工作档案。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 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 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 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建设 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 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事故现场。二、桥梁高处作业安全要点 1高处作业施工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2高处作业所用的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进行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方能使用。二、桥梁高处作业安全要点3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要定期或随时体检,发现有不宜登高的病症,不得从事高处作业。4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衣着灵便,禁止赤脚、不得穿拖鞋、硬底鞋及其它易滑鞋,严禁酒后登高作业。二、桥梁高处作业安全要点5高处作业场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必须清除或予以固定,所有物件必须堆放平稳,不妨碍正常工作,高处作业人员所使用的工具使用后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高处禁止抛掷物件。6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施工过程中必须将安全带挂在牢靠的地方。二、桥梁高处作业安全要点7高处作业人员与地面人员进行联系,应有专人负责,并配有通讯设备。8遇有六级及以上强风、浓雾、雨雪等天气,不得进行高处作业。二、桥梁高处作业安全要点9因不良天气等因素影响而暂停施工的,恢复高处作业时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进行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等现象的,应立即进行修复完善。10高处作业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当情况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二、桥梁高处作业安全要点11墩台施工时,必须搭好脚手架和作业平台,并在平台外侧安设防护栏杆,同时布设安全网。作业平台上应规定人群荷载和堆放材料的限量标准,材料要均匀摆放,不得多人聚集一处。12墩高30米以上的连续刚构桥梁应安装电梯。二、桥梁高处作业安全要点13起重吊装时,大型吊装工程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吊装作业必须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吊装作业前必须严格检查起重设备各部件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并进行试吊。二、桥梁高处作业安全要点14使用塔吊时,必须编制塔吊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或拆卸,塔吊基础要有排水措施,用电系统要有漏电保护,并采取必要的避雷措施,卷扬机钢丝绳磨损断丝不得超标。塔吊使用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二、桥梁高处作业安全要点15使用龙门架时,其行走轨道基础应有排水措施,防止由于积水引起基础下沉而诱发的安全事故。16梁板安装时,应制定安装方案,并建立统一的指挥系统,安装作业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二、桥梁高处作业安全要点17使用架桥机安装梁板时,对架桥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架梁前应由专人对架桥机各部位进行认真检查,架梁过程应平缓进行。二、桥梁高处作业安全要点18严禁违规立体交叉作业。在进行上下层作业时,不得在上下同一垂直方向作业,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上层作业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棚。二、桥梁高处作业安全要点19严禁使用吊装物件的料斗吊运从业人员。20高处焊接时,应仔细观察作业区下面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防止焊渣飞溅诱发火灾、爆炸等事故。二、桥梁高处作业安全要点三、隧道施工安全要点1进洞前应首先做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边坡、仰坡,洞口稳定后方可掘进。2进入隧道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安全防护用品,进洞时应进行登记。3洞内爆破,必须统一指挥。三、隧道施工安全要点4爆破后必须经过15分钟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及变形等。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三、隧道施工安全要点5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6爆破作业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7运输车辆不允许超载、超高、超宽运输。机械装渣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卸机械安全运转界限。三、隧道施工安全要点8隧道各部(包括竖井、斜井、横洞及平行导洞)开挖后,必须及时进行支护。9认真进行监控量测。当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或者突变,洞内或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许位移值,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支护变形、开裂时,均应视为危险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待制定处理措施后才能继续施工。三、隧道施工安全要点10长大及不良地质隧道施工前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实施;储备充足的应急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进行超前地质预报,不得盲目冒进;安排专人随时检查工作面安全状态;妥善解决排水问题,防止排水不畅,有涌水时,要设置充足的抽水机具将水排出。三、隧道施工安全要点11隧道施工时要加强通风,保证每人每分钟供给新鲜空气1.5-3方。12.瓦斯隧道必须进行专门的通风设计,经专家论证后,按照审批的方案实施。三、隧道施工安全要点13隧道内用电线路,均应使用防潮绝缘导线。照明电压为:(1)开挖、支护、衬砌作业地段为12-36V;(2)成洞地段为110-220V。瓦斯隧道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10V,照明器材及输电线路必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三、隧道施工安全要点14隧道弃渣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及批准的方案实施,做好弃渣场防护及排水设施,确保弃渣场安全稳定。15高度重视从业人员驻地安全,严禁在泥石流区、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驻地。三、隧道施工安全要点四、高边坡开挖施工安全要点1边坡开挖必须按自上而下的顺序放坡进行,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2多级边坡开挖时应采取挖一级护一级的方法,防止裸露开挖面因雨水等原因引起崩塌等事故发生。四、高边坡开挖施工安全要点3开挖作业应与装运作业相互错开,严禁上下双重作业。4边坡开挖中如遇地下水涌出,应先排水,后开挖。5边坡上有松动的石块必须及时清除,严禁在危石下方作业、休息和存放机具。四、高边坡开挖施工安全要点6设有支挡工程的地质不良地段,在考虑分段开挖的同时,应分段修建支挡工程。7高边坡和滑坡治理要落实安全员值班制度,加强现场观察和观测,现场指挥安全施工。四、高边坡开挖施工安全要点8施工中应对山体稳定情况经常进行检查,每天开工、收工前要对坡面、坡顶附近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裂缝、塌方的迹象时,应暂停施工,撤出作业人员,并报上级处理。四、高边坡开挖施工安全要点9滑坡地段的开挖,应从滑坡体两侧向中部自上而下进行,严禁全面拉槽开挖。开挖挡墙基坑也应从滑坡体两侧向中部分段跳槽进行,并加强支撑,及时砌筑和回填墙背,严防塌方。四、高边坡开挖施工安全要点10爆破作业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要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11大型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在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后,由成立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人员实施。四、高边坡开挖施工安全要点12大型爆破的安全距离,除考虑个别飞散物的因素外,尚应考虑因爆破引起地震及冲击波对人员、设施及建筑物的影响,按规定经计算后确定安全距离。四、高边坡开挖施工安全要点13边坡防护作业,必须搭设牢固的脚手架。14砌筑挡墙时,坡脚下严禁站人。15严格按照设计堆放弃渣,严禁将弃渣随意倾倒河道,防止弃渣堵塞河道引起洪水灾害。四、高边坡开挖施工安全要点谢 谢 2010年5月演讲完毕,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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