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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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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docx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篇: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特制定本方法。 一、局执法领导小组有权对本部门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社会上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执法人的投诉,举报属实的,应刚好予以查处订正。 二、 局执法领导小组有权就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状况进行查询,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执法领导小组成员如觉察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存在违法或者执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应当刚好将有关违法或执法不当的材料,报本局行政负责人进行审查,然后交执法领导小组进行集体审议,对执法违纪责任人的处理,依据局制定的错案追究制度和有关制度进行处理。对错案责任人和有以下执法违法、违纪现象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1、截留、私分、运用、损毁罚没物品的; 2、对不运用省统一制定的罚没款发票和没收财物单据的: 3、在执法中为牟取私利,应当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查处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4、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截取私分罚没款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必需严格遵守局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其次篇: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依法行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以下行为,应当担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2、无法定根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 施行政惩处的行为; 3、违背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惩处的行为; 4、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实行行政措施的行为; 5、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6、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情节略微的行为; 7、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担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因行政案件承办人员过错导致惩处确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担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因行政案件审理组织过错导致作出错误惩处确定的,行政案件审理组织成员应担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四、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执法机构的责任人过错导致作出错误惩处确定的,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执法机构的责任人应当担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五、两人以上共同行为导致的行政执法过错,依其过错的大小,分别担当相应的连带责任。 六、因检验、检定人员过错导致惩处确定错误的,检验、检定人员应当担当相应的连带责任。 七、违背上述规定,视其情节轻重赐予通报指责;撤消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工作岗位;依法赐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担当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篇:襄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襄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2003/08/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锅容管特平安监察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实施方法、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托付或确认各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范围,公示执法根据,规范执法活动,监督执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质量制度的总称。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经合法授权托付的其他组织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的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表现为依法实施的质量、标准化、计量、棉花监管、锅容管特监督和管理及依法进行的查处活动。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活动,必需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及合法、合理、高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适当。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襄樊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其次章 执法范围 第六条 襄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锅容管特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上述法律法规的宣扬贯彻,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全市产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化、计 量监督、锅容管特检查,担当上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支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担当市人民政府“打假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全市性的“打假活动。依法查处质量、标准化、计量、锅容管特违法案件。受理消费者用户投诉和举报。 襄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置案件审理复议委员会,审理和复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 襄城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除依法和上级规定必需由市局或其他机构管辖以外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或协作辖区内质量、计量、锅容管特检验检定不合格的处理工作。 樊城分局:负责樊城区域内的超市、钢材市场、农资市场、建筑工地用材、“土锅炉和市局认定的新领域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承办市局交办的案件。 开发区分局:按市委、市政府规定,对高新、汽车产业开发区内的各类质量技术监督案件实行封闭管理。需要协作的,有关执法机构必需马上做好协作。 市打假办市投诉举报中心:与监督执法科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合署办公。负责向市局投诉举报的,跨区域、跨领域、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负责对技术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惩处;负责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后处理工作;负责归口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集贸市场计量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汇总统计全市各执法机关执法打假的成果统计、典型案件的查处、成果通报。 市稽查分局:负责市区内电力、石油、通讯、盐业等重点行业的监督执法工作;负责鱼梁洲开发区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樊城区域内由樊城分局管辖以外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打假。查处全市涉案货值10万元以上的标准、质量案件县市区局觉察并上报市局备案的除外;查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及平安隐患的计量案件、锅容管特案件,各区分局查处锅容管特案件时需要稽查分局协作的,稽查分局必需协作;关心各县市区局分局、市投诉举报中心办理在全市有影响的大要案;查处市工商部门移送的案件;办理市局支配的其他案件。 市纤检所:负责全市棉、麻、毛、丝、化等纤维质量监督执法工作;负责棉絮质量监督执法工作。服装、毛线等纤维制品质量监督仍由市纤检所牵头负责,执法工作应会同市区分局具 体担当。 市烟草所:负责对全市烟草包括卷烟、烤烟、烟机及配件、烟草专用物资批发单位和市区零售单位的质量监督执法工作;以市局名义负责对市区餐饮业的质量、计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各执法机构和技术机构必需在市局核准的范围内履行职责,严禁越权执法。行政执法机构间发生执法管辖不明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处理。 第三章 执法责任 第八条 局长是本局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局业务和执法工作的总负责人,统管并布署全局行政执法和打假活动。主持案件审理复议委员会,签署本局行政惩处确定书和行政复议确定书,确定行政诉讼事宜,组织执法工作考核,确定奖惩。负责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询问。 第九条 分管执法的副局长是行政执法的主管负责人。负责执法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组织落实。受局长托付主持案件审理复议会议。对重大的行政违法案件、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应当驾驭案情,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等各环节赐予审查和把关。对局长负责。 第十条 各职能科室、直属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的行政执法具体负责人。各职能科室依据职能、各有关直属机构依据局托付的范围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所办案件的事实、证据和程序以及所出具的法律文书、检验鉴定报告、检定证书的正确性负责,认真执行市局各项执法管理制度,确保执法目标实现。立案办理的案件应当刚好向分管局长汇报,对提请审议的案件要对该案适用法律提出明确看法。对依法作出的现场惩处负责并刚好向分管局长报告。 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和托付,办理和确定行政案件的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所办案件的总负责人。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是执法的干脆责任人。办理案件应当客观、公正、全面地搜集证据、遵遵守法律定程序、正确运用法律文书。现场惩处应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结束后应向本部门行政负责人报告。认真、刚好办理受案登记、立案、结案手续。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抽样、检验、计量检定人员是检验定的干脆责任人。检验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符合规定的检验定程序,技术文书规范,数据精确。抽样人员对样品负责,主检人员对标准规程的运用、检验定方法及检验定结果负责,审核人员对检验报告、检定证书负责。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 所办结的案件案卷应当归档。符合市局文书制作、立卷规范。案卷文书齐全,能清楚说明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局、各执法机构应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认真落实市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 1、案件定性正确率95%; 2、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率95%; 3、程序合法率98%; 4、到期结案率90%; 5、案件履行率70%; 6、投诉、举报查处率98%。 7、案件所根据的质量检验报告、计量检定证书正确率100%; 8、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第五章 保证措施及考评 第十五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化,加强勤政廉政教化,加强公仆意识、敬业精神教化,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各科、所应支配确定的学习时间,保证学习质量,提高行政执法和检验定人员素养。 第十六条 根据本制度确定的目标管理原则,局监督执法科组织各职能科室、各直属机构依据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执法工作目标,由局长和科、所主要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七条 公开办案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十八条 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定和锅容管特平安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以确保检验定结论的公正性。 第十九条 除现场惩处外,办理案件实行查处分别制度。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杜绝办“人情案。 检查或者调查人员对事实、证据负责。 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审理案件必需有审理记录。 审理形成的处理看法,应另行指定人员处理。 其次十条 实行执法违法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违法和错案的负责人,严格依据襄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违法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其次十一条 局“两制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执法责任制的实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评。检查内容和考评方法另定。 其次十二条 对考评结果到达规定目标的部门和个人分别赐予表彰和嘉奖,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其次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两制工作领导小组说明。 其次十四条 机构改革后现有机构若有变动,其执法范围和责任另作规定。 其次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责任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篇: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系统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案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二、案卷管理应确定固定的场所、设备和设施,专柜专储,要有严密的放火、防盗等防范措施。 三、办公室负责案卷的收集、登记、整理、分类、编号、装订、归档、保管。 四 、各执法单法执法完毕的案件文书要齐全,并刚好交办公室,办公室接受案卷时要逐卷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 五、对五大类备案的案卷要专人登记、造册管理。 l、上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上级行政部门交办的案件; 2、跨行政区域的案件; 3、涉外案件; 4、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 5、向司法部门移送的案件。 六、凡借阅、查看案卷等,必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办理必要的手续方可借阅、查看,并限期收回。 七、管档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规定,尽职尽责,无案卷管理失误。 第五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22-11-22 14:0 1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各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局委各科室所的执法部门。 第四条 局机关纪检部门负责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在执法监督过程中,有权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被监督部门不得拒绝。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1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托付执法的组织;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取得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3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实施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 4是否具有违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2行政答应程序的内容: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答应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答应申请补正告知书; 2依法受理的行政答应申请,是否向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 3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答应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确定书; 4除当场作出答应确定的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5依法应实行听证的答应事项,是否依据法定程序实行了听证; 6是否对被答应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无记录以及有关记录是否规范、签字归档; 7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定内容的行政答应事项,是否符合行政答应的特别规定; 8行政答应是否依据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运用合法票据; 9答应文书、证件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10是否有违背行政答应程序的其他行为。 3行政确认程序的内容: 1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据以做出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且确凿充分; 3查验记录、对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询问笔录等是否完备且符合法定要求; 4实地核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全面、客观、公正; 5颁发证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时限; 6收取的费用是否符合法定项目和标准; 7是否有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4.行政惩处程序的内容: 1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惩处是否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利、领导审批、依法确定、履行等步骤; 2拟赐予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否有物品清单以及物品清单是否规范; 3调查取证是否到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形式; 4依法应当实行听证的是否实行了听证; 5重大、困难行政惩处是否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探讨; 6认定案件性质是否精确,适用根据是否正确; 7是否违背一事不赐予两次以上罚款原则和罚缴分别、收支两条线制度; 8卷宗材料中是否表达本部门制定的行政惩处裁量权以及行使行政惩处裁量权是否适当; 9依法应当送达的执法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 10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惩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步骤,当场惩处确定书的形式和载明的事项是否符合行政惩处法的有关规定; 11结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2是否有违背行政惩处程序的其他情形。 5.行政强制程序的内容: 1对逾期未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和法定程序送达行政相对人; 2是否依法作出行政强制确定,并按规定送达行政相对人; 3行政强制收取的费用、运用的票据是否合法; 4实施行政强制是否依据法定期限进行,有无超期强制的情形; 5是否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其他行为。 6.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程序的内容,针对个案,参照执行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7.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化的内容: 1是否一案一卷; 2封面是否按规定填写; 3书目填写是否规范; 4卷内材料排列依次是否正确; 5卷内材料是否编有页码。 8.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及执行状况; 9.履行法定职责状况: 1执法工作现状; 2是否有行政不作为行为; 3是否有越权执法行为; 4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0具体行政行为遵遵守法律定程序和适用法律根据状况; 11.罚款、收费的收缴状况; 12、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状况; 13、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听取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2.对执法卷宗进行抽查; 3.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4.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5.执法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惩处、行政强制措施送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 6.需要实行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觉察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执法主体不合法,应订正或撤销; 2.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应予以订正或撤销;对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追究干脆责任人 的责任。 3.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责成有关部门追究部门负责人或干脆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在实施监督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确定的,必需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并刚好送达被监督部门。被监督部门在接到执法监督文书后十五日内,应将处理结果报告区政府法制机构。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状况应刚好向被检查部门通报并向局领导汇报。 第十条 对执法检查中觉察执法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按过错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遵纪遵守法律,忠于职守。 第十二条 对阻挠、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履行职务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部门可建议区政府赐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 本方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9页 共29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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