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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卷烟管理办法(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罚没卷烟的管理,规范罚没卷烟的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卷烟,是指烟草专卖局依法收购或没收的,以及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烟草专卖局处理的真品卷烟(含雪茄烟,下同)。本办法所称涉案卷烟,是指执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卷烟,包括依法收购或没收的真品卷烟,以及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卷烟.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局和参与罚没卷烟处理的烟草企业.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烟草专卖局处理罚没卷烟,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涉案卷烟保管第四条 烟草专卖局负责涉案卷烟的保管,设立专门仓库,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涉案卷烟台账等保管制度.涉案卷烟在结案前应当分案管理和单独封存。第五条 涉案卷烟的保管入库,由案件经办者向仓库保管者进行实物交接,确认无误后办理涉案卷烟入库手续。第六条 涉案卷烟的保管出库包括鉴别检验出库、发还出库、指定收购(拍卖)出库、销毁出库等。第七条 涉案卷烟的鉴别检验出库必须凭涉案卷烟委托鉴别检验书办理手续。发还出库必须凭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发还清单办理手续.指定收购(拍卖)出库必须凭罚没卷烟指定收购书办理手续.销毁出库必须凭违法物品销毁记录表办理手续.第八条 仓库保管人员每月对涉案卷烟的出入库情况进行核对和账务处理.专卖管理部门定期对涉案卷烟的库存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物相符。 第三章 涉案卷烟鉴别检验第九条 涉案卷烟必须进行真假烟鉴别和卷烟质量检验。第十条 省级以上烟草质量检测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依据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国烟科2006894号)及有关规定对涉案卷烟进行鉴别检验。第十一条 对涉案卷烟进行鉴别检验后,质量检测部门必须出具专门的鉴别检验报告。第十二条 经鉴别为真品的涉案卷烟,依法需对其收购或没收的,结案后进入罚没卷烟处理程序。经鉴别检验为假冒商标卷烟或无法准确辨别真伪以及已丧失吸食价值的卷烟,由烟草专卖局集中销毁处理。 第四章 罚没卷烟处理程序第十三条 罚没卷烟应当采用变价处理或拍卖方式纳入流通渠道。第十四条 罚没卷烟的变价处理实行属地原则,由查处案件或接受其他执法机关委托的烟草专卖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公司购进后纳入流通渠道。第十五条 依法购进罚没卷烟是卷烟商业企业的责任.卷烟商业企业根据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指定收购书必须购进罚没卷烟。第十六条 卷烟商业企业购进的罚没卷烟确实在当地不能销售的,经中国卷烟销售公司或省级烟草公司批准可以进行商商交易。地市级公司之间通过卷烟交易平台签订罚没卷烟购销合同,进行罚没卷烟的商商交易。罚没卷烟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专卖部门依据购销合同办理准运手续。第十七条 罚没卷烟的拍卖应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设立的烟草拍卖行进行,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地市级烟草公司可以参加竞拍。第十八条 委托烟草拍卖行拍卖罚没卷烟的,由办理案件的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向烟草拍卖行提交罚没卷烟委托拍卖函、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鉴别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书。拍卖成交后,烟草拍卖行与买受企业签订烟草专卖品拍卖成交确认书。罚没卷烟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专卖部门依据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准运手续.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局对罚没卷烟的查处应当建立相应的案件卷宗,未建立案卷的罚没卷烟不得委托卷烟商业企业购进或烟草拍卖行拍卖。其他执法部门向烟草专卖局移交罚没卷烟的,应提交罚没卷烟委托处理函、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鉴别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书。第二十条 卷烟商业企业购进罚没卷烟后,应登录国家烟草专卖局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进行商业入库处理。罚没卷烟入库不进行扫码,在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中设置单独业务模块进行专门管理.第二十一条 商业入库的罚没卷烟使用行业卷烟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系统的统一产品代码,国内没有相同牌号的罚没卷烟,新增的产品代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通过行业卷烟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系统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进行即时系统维护。第二十二条 卷烟商业企业购进或竞买的罚没卷烟,必须通过销售系统入网销售。 第五章 罚没卷烟处理价格第二十三条 依法收购的罚没卷烟,商业购进价格按照统一批发价格的70%计算.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没有该牌号卷烟的,按目录中同类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的70%计算.依法收购的罚没卷烟如果有包装破损、出厂时间超过两年等情况,可以酌情降低购进价格,但不得低于统一批发价的50。第二十四条 依法没收的罚没卷烟和其他执法部门移交的罚没卷烟,商业企业的购进价格不得低于统一批发价格的60.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没有该牌号卷烟的,按目录中同类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的60计算。依法没收的罚没卷烟如果有包装破损、出厂时间超过两年等情况,可以酌情降低购进价格,但不得低于统一批发价的50.第二十五条 烟草拍卖行拍卖罚没卷烟的拍卖底价,参照没收的罚没卷烟的商业购进价格,由烟草拍卖行和执法机关协商确定.第二十六条 卷烟商业企业销售罚没卷烟,可以在统一批发价格的基础上降低5-10%的幅度。有包装破损、出厂时间超过两年等情况的罚没卷烟,可以酌情放宽降价幅度,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统一批发价格的20%. 第六章 罚没卷烟财务管理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对违法当事人依法收购卷烟的变价款,返还当事人。烟草专卖局对违法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罚款及没收卷烟的变价款或拍卖款,构成罚没收入.第二十八条 罚没收入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和挪用。其他执法机关委托烟草专卖局处理的罚没卷烟,变价款或拍卖款交由该委托机关上缴财政.第二十九条 购进罚没卷烟的商业企业应当依法对罚没卷烟进行相关税项缴纳并建立购进罚没卷烟的相应台账和管理制度。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局在处理涉案卷烟中产生的仓储保管、卷烟运输、鉴别检验等费用在办案经费中进行列支,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罚没卷烟管理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下级烟草专卖局定期向上级烟草专卖局报告罚没卷烟的案件查处、仓储保管、销毁处理、变价处理与拍卖情况。省级烟草专卖局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司的MIS系统报告罚没卷烟管理情况。第三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建立罚没卷烟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查处卷烟违法案件的烟草专卖局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罚没卷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地市级烟草专卖局要每季度对辖区内罚没卷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省级烟草专卖局每年对罚没卷烟的管理进行专项抽查。第三十三条 对违规处理罚没卷烟、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烟监199933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出勤管理,严肃考勤纪律、休假纪律、劳动纪律,防止弄虚作假现象发生,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正常运输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考勤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职工出勤的依据,也是支付工资及发放福利待遇的凭证,各车间、科室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职工考勤管理工作。第三条 职工考勤由劳人科归口管理,劳人科负责考勤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以及考勤审核、统计分析等工作.第二章 考勤管理第四条 考勤填记采取定时点名制或签到制等方式,职工考勤逐日(班)由工班长点名后如实填记;科室考勤由科长指定专人填记;行政领导考勤由办公室填记;党群人员考勤由党办填记;临时抽调人员考勤,由抽调车间、科室向被抽调车间、科室如实提供出勤情况,由被抽调车间、科室填记;其他人员考勤(如:后勤人员、新调入人员、培训学习人员等)谁管理谁填记。第五条 考勤填记要及时、准确、客观,考勤填记严禁弄虚做假、违规填记。考勤表应有制表人、车间或作业场主任审核签字。第六条 考勤表填记要求项目齐全,填记内容不得涂改、复印、复写及电子版生成,考勤填写人要对本科室、车间、班组在册人数、出缺勤情况做出准确记载。考勤填记符号为:日勤制()、休息日(休)、轮班制日勤(日)、轮班制夜班(夜)、日勤连夜班(日/夜)、病假(病)、事假(事)、旷工(旷)、工伤假(工伤)、婚假(婚)、计划生育假(计生)、产假(产)、探亲假(探)、搬家假(搬)、年休假(年)、丧假(丧)、拘留(拘)、收审(审)等.非标准轮班制职工考勤,各车间按出勤时间填记。第七条 职工发生零星假必须事先登记(各车间设立零星假登记簿),累计满八小时或一班,按一日或一班事假处理,实行月累计,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第八条 考勤表一律用钢笔填写,填记错误要按规定划掉,盖名章更正,不准在考勤表上乱写乱画。考勤表要严格管理、妥善保管、防止丢失。第九条 车间、班组要逐层建立职工考勤管理台帐,做到完全一致,准确掌握职工出勤及休假情况。同时,对职工欠勤天数实行逐月累计汇总,为休假管理、工资管理、奖惩管理、人员管理提供依据.第十条 班组考勤表于次月两日内上报车间定额员,定额员负责审核并汇总缺勤统计表,做到人员无遗漏,各种休假手续齐全。车间、科室考勤表于次月六日前上报劳人科。第十一条 职工考勤表是支付工资待遇的重要凭证,财务科应将职工考勤表与工资支付单,一并存入财务档案,保存期限按财务档案管理执行;劳人科负责职工欠勤统计分析,欠勤统计分析表由劳人科保管,一般不少于三年。 第三章 考勤调用和更改第十二条 考勤调用。当职工发生路外伤害、申报工伤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调用本人考勤时,应由职工所在车间向劳人科提报职工考勤调用申请,经劳人科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一般情况下,劳人科不受理个人查阅考勤。第十三条 考勤更改。考勤一经呈报,任何人无权更改。对确为考勤误报、漏报的,须由班组、车间填写书面报告,澄清原因,签字后报劳人科审核,经单位主管副职签字确认后,方可更改职工考勤,并在更改处加盖车间负责人印章,将书面报告附后。第四章 休假管理第十四条 职工无论休何种假期,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任何人无权擅自准假。各种休假手续必须完备、章记齐全。第十五条 病假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申请病假的,严格执行哈铁劳卫网电(2021)第2358号关于加强铁路职工病假管理的通知,劳综网电(2021)第618号关于明确铁路职工病假管理补充事项的通知(均已转发)。职工病假待遇按保险有关规定执行.2、考勤记载的病假应与实际发生和病假证明日期相符,病假证明必须在职工上班的当天交给工长,并附在考勤表上,以备各级领导检查,职工本人不得将病假证明直接交劳人科,后取得的病假证明一律作废。3、因地方发生传染病而被隔离的职工,经防疫机关证明,其隔离期间可按出勤办理。第十六条 事假1、各车间要严格事假管理,准确核查事假事由,按规定权限审批。职工确因个人事务不能出勤工作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后可休事假,事假期间停发工资。事假权限:原则上工班长1天;车间负责人23天;单位主管副职47天;单位党政正职830天。特殊情况 请事假,事后补填休假单,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2、科室、车间、场地干部请事假,科长、车间主任(书记)有权准假3天;主管副段长(书记)有权准假47天;单位党政正职有权准假830天.3、科长、车间主任(书记)请事假,必须经段长(书记)批准。第十七条 工伤假工伤假是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的休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的,按路局劳鉴部门确定的住院治疗期限确定。第十八条 有薪假1、有薪假包括:搬家假、婚假、丧假、产假(含哺乳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年休假等。2、职工休有薪假时,要严格执行路局文件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填写休假单和年休假卡片.职工病事假可冲抵年休假,但必须提前申请,车间定额员要准确记载。 第十九条 旷工 依据哈铁劳卫函2006第577号哈尔滨铁路局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规定,职工自动离岗可视为旷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旷工处理。对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一个月连续旷工15天,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第五章 相关规定第二十条 轮班制职工,如遇接班者未按时接班,不得离岗和停止工作,应将情况报告有关负责人,以便采取妥善措施。 第二十一条 职工休假凭证不符合规定及超审批天数休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达到规定条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直接列为分流培训人员,进入局劳动力调剂站管理。第二十二条凡发生假病假、假考勤、假事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达到规定条件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直接列为分流培训人员,进入局劳动力调剂站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车间应将职工出勤情况作为内部经济考核和二次分配的重要内容,明确考核项点,严肃考核纪律,把职工出勤情况与工资收入挂钩。第二十四条 各车间应结合实际,本着实用、合规的原则,细化本车间职工考勤管理制度或措施。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 考核1、迟报考勤表考核责任车间、科室200元。2、漏报、错报职工考勤考核责任车间、科室100元。3、弄虚作假、骗取工资及违规支付工资待遇等行为,除追缴工资外,将追究车间主任、书记、定额员、工长责任,性质严重的交纪委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劳人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七条 凡前发文电与本办法相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电相抵触时,按上级文电执行。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主题词:政务工作 通知齐齐哈尔车辆段办公室 2021年1月21日印发校对:赵树波 打字:刘文斌 共印3份中铁十一局集团织纳铁路工程指挥部一分部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有害职业因素,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促进施工生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等标准的规定并结合本分部实际情况编制而成,以达到控制职业健康风险、持续改进职业健康绩效、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目的。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分部内与职业健康有关的各部门、各单位(包括参与分部工程施工的协作单位),适用于分部的与职业健康有关的各项管理和作业活动;同时,本办法也适用于内部和外部(包括认证机构)用以评价分部满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审核规范的能力。第四条 职业健康安全目标:1、员工因工死亡率、重伤率、轻伤率分别控制在0。15、0。5、5以下;2、重大事故为零;3、每年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员工因工职业病发生率小于0。5.第二章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与职责第一节 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第五条分部成立职业健康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是分部职业健康管理的决策机构。委员会主任由分部经理、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分部分管职业健康的副总经理、安全总监、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担任,成员由分部安质部、物资部、工程管理部、财务部、综合办公室、计划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安质环保部门是职业健康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工程管理、财务、综合办公室等部门是职业健康管理的相关部门。第六条分部所属各部室、架子队、工班应成立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负责本分部的职业健康事项的决策.领导小组由单位第一负责人主持,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人对职业健康管理全面负责,分管职业健康工作的副职受负责人委托具体分管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安质环保部长或环境/职业健康监察工程师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健康管理措施的制定、实施和落实。第二节 施工现场职业健康管理职责第七条分部经理职责1、全面负责分部职业健康管理工作;2、组织分部职业健康管理目标的制定、分解工作,围绕目标开展有效的管理活动,并不断推进职业健康管理、改进工作;3、负责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在本单位的落实实施;4、负责实现职业健康管理目标、指标所需人、财、物等各项资源的配置工作;5、负责组织对职业健康管理绩效进行检查,并监督改进措施的落实。第八条分部分管职业健康工作的副经理职责1、负责组织包含劳动卫生、职业危害因素等内容的调查,组织职工进行职业性健康检,对有职业病禁忌症职工安排适合工作.2、负责抓好施工中的劳动卫生、劳动保护用品、清除或减少职业危害因素等工作;3、负责监督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职业健康管理条款的编制与实施;4、负责组织施工现场劳动卫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与评价,组织编制并实施职业健康管理方案;5、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解决保持劳动卫生、增强职业防护、进行集体中毒或突发性职业病应急预案演练等问题;6、负责职业健康管理文件在分部经理部及所属各单位及施工全过程的全面落实;7、组织、协调职业健康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九条分部安质环保部职责1、负责起草、编制分部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2、负责拟定分部职业管理目标和各项指标;3、负责识别、获取国家职业健康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地方、行业颁发的法规、规章和标准、业主及上级在职业健康保护方面的相关要求;4、负责制定分部劳动卫生、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应急预案等方案;5、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与评价以及职业健康管理方案的编制;6、编写职业健康保护技术交底书并下发交底;7、负责施工过程中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等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等措施的落实,对发现的不符合制定纠正措施;8、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内、外部信息沟通和交流,负责关于职业健康方面投诉的处置;9、负责职业健康相关资料的管理,做好资料的登记、保管、整理、归档工作。第十条分部工程部职责1、审查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可能产生危险操作或其他对职业健康不利因素的方面,告知本单位安质环保部,并配合做出解决措施,优化施工工艺,保证职工作业健康安全。2、对施工现场大气、水体、噪声、隧道粉尘等进行环境检测,出具监测数据;没有条件进行监测的,委托外部有环保检测资质机构监测;3、建立监测仪器、设备台账,定期校准、检定监测仪器、设备。第十一条分部设备物资部职责1、负责相关仪器、设备、材料的购置工作;2、负责提供实施劳动卫生、劳动保护等所需的其他各种物资。第十二条分部财务部职责1、保障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第十三条施工队职责1、保证上级和本队各项职业健康保护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2、组织员工学习各项职业健康保护规章制度,对新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保护知识培训;3、施工作业前对班组进行职业健康保护技术交底;4、对班组在施工过程中执行各项职业健康保护规章制度进行监督检查;5、发生职业健康事故后,组织抢险、抢救,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第十四条职业健康监察工程师管理职责(暂由环境监察工程师兼职)1、监督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运行;2、组织草拟职业健康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3、评估本级各部门、下属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4、组织劳动卫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评价工作,对职业健康保护“三同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第十五条职业健康的前期预防1、对产生有毒有害的施工建设分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分部)在立项或开工前,分部必须做出职业危害评价报告,拟定有效的职业健康预防措施,并报公司安质部批准后实行.2、对有毒有害施工作业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护措施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及卫生要求。3、涉及到职业危害因素控制和管理的工程分部,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4、分部对生产有毒有害的施工建设项目或者工作场所,辨识职业危害因素,制定相应的防治计划,预防方案和控制措施,并报公司安质环保部。第十六条施工过程中的防护及控制1、分部、架子队、工班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各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3、各单位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健康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4、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必须制定应急预案,设置监视、测量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应急撤离通道等必要的措施.5、计划合同部对用人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及其后果、职业病的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告知劳动者.6、所有新上场队伍必须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将检测结果报安质环保部。7、安质部对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所有有害因素的防护措施,进行检测和防护指导。有权要求不合理和不完善的分部进行纠正。8、安质部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实施监督检查,各单位应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在岗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相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防护品等.9、安质部对存在放射性及剧毒、致畸、致癌、致突变的仪器设备或化学药品,要依据有关规定实行监控、检查,具体实施按化学危险品控制程序和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5。4条款执行。10、工会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劳动保护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考核。第十七条职业健康监护1、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第13、14、15、16、17条款和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体检登记表的内容,由各架子队、工班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上岗前进行针对性体检,同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在从业过程中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连续记录职业史和个人资料,在调离岗位时进行健康检查,并记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2、经职业性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妥善安排其禁忌的作业.3、对隧道、铸造、电焊、锅炉等接尘作业的职工,实行两年一次的职业体检和矽肺病患者一年一复查的制度。第十八条职业健康的管理1、存在职业危害作业单位,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设置相应的行政管理和技术指导机构,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形成有系统性、连续性管理。2、安排职业卫生专项经费,用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开展有害作业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3、建立职业卫生宣教和告知制度.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普及劳动卫生知识;在有害作业场所醒目处设置公告栏,公布管理控制措施和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的最新检测结果等,同时要设置警示标志。4、对女职工、未成年工,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标准,做好职工防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5、根据季节变化、工作环境影响、流行病和地方病情况等因素,制定防治计划,做好中毒、中暑和职业病、传染病、慢性疾病的预防。6、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有害作业单位、场所、从业人员等做好记录,由安质环保部建档长期保存.7、从事存在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有如下职业卫生权利: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卫生防护;获得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疗和防治服务;了解作业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依法要求改善工作条件;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作业提出批评、改进建议;获得职业健康损害赔偿。从事存在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学习、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第四章 对相关方的管理制度第十九条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有安全合格证、安全操作说明书及规程;产品安全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对提供的产品要进行安全性能抽样检查或试验。第二十条对工班的管理1、必须是“三证”齐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必须有连续三年无死亡事故的证明材料(县、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有效)。3、必须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结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必须健全。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必须达到100%;岗前安全技术培训必须达到100%;必须执行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目标。5、按工程合同规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6、及时整改各类职业健康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达到100%。7、承担分包工程的一方投入的施工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完好有效;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各类工程防护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规定执行和落实.8、对作业人员工班方必须执行安全生产风险告知义务。9、对发生事故、事件的工班方视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对外部劳务的管理1、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2、必须是身体健康和具有胜任工作岗位能力和安全知识。3、未年满18岁和年满50岁及以上的公民不得录用。4、自觉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岗前教育,对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录用。5、按外部劳务合同规定,自觉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6、在聘用外部用工人员前,应在分部部监督下,对人员身体健康进行体检,做好登记,预防携带职业病、传染病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第二十二条国家行政执法人员、业主、监理、记者、访问者、社区居民等在进入施工现场实施检查、监督、采访、参观、投诉等工作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确保人身安全.第五章 职业健康绩效实施制度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绩效测量的实施1、安质环保部每年管理评审前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职业健康管理目标、职业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结果进行汇总分析,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为确定来年职业健康目标、管理方案提供依据。2、工程技术部对重点施工分部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监测、关键工序、“三同时”实施情况、各类施工标准和规范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并做好记录。同时对“四新"技术的运用、开发进行预先评估、检查、考核和评价,并做好记录。3、安质环保部对年度职业健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并做好记录。4、安质环保部、工程技术部对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员工健康、有毒、有害、粉尘检测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5、各种检查、检验、试验、测试、测量记录表格以及考核、评价、评审表格由归口部门确定。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监视的实施1、安质部每年管理评审前组织相关部门对管理方针、目标、指标的实现情况和适用的法规和其他要求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形成评价报告,作为管理评审输入.2、根据安质部组织内审、管理评审、数据分析的结果,架子队、工班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有关本单位或部门的管理体系绩效进行检查和评价。对在绩效监视中出现的不符合执行事故、事件、不符合控制程序5。6条款和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5.1条款。3、安质环保部每半年或根据实际情况收集、分析、汇总职业健康管理覆盖范围内或同行业发生危害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事故、事件和职业病案例,组织分部相关部门或邀请专家共同剖析发生原因,写出分析报告,为制订职业健康管理目标、管理方案提供依据。第六章 奖罚制度第二十五条为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促进公司职业健康工作科学管理,防止职业病发生,保证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分部部,对于情节轻微,未造成直接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1、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未配备防护措施或者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相关卫生标准的,或者没有警示标志的;2、存在危害职业场所,拒绝对有害作业因素进行监督检测或者隐瞒本单位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3、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危害检测或者未按规定记录、报告、公布检测结果的;4、未按规定进行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的;5、不设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或擅自拆除、停用防护设施,没有向职工提供防护用品的;6、违法转移职业危害,不告知或者不如实告知职工职业危害及后果的;7、不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体检职工、有职业病禁忌症职工、未经职业卫生培训职工、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有害作业的;8、不按规定安排患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职工接受诊断、治疗、疗养或者医学观察的;9、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发现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隐瞒不报的;10、未采取控制措施或者措施不力,造成有害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治理不力,酿成事故或者发生群体性职业病的。11、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同时对于在职业健康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经检查评比后,将给予通报表扬和一定的经济奖励。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中的下列用语的含义:劳动卫生:或称职业卫生,是指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和增进劳动者健康,提高工作质量,对工作场所所采取的技术或者管理措施.职业危害:存在工作场所或者与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环境因素及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病: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职业禁忌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受职业危害和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职业中毒:是指作业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中毒,是职业病的一类。一般可分为短期大量接触毒物引起的急性中毒,长期小剂量接触引起的慢性中毒和介于两者之间的亚急性中毒。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第二十八条各架子队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适合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报安质部备案.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分部部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日期起开始实施。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体检登记表表号:ZT1103JL-2001受检单位: 检查单位: 编号:序号档案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工种接害日期有害因素检查结果备注累计接害时间年月日粉 尘 浓 度 监 测 记 录 表单位: 表号:ZT1103JL2402: 编号:监测日期测定地点工种采样时间(min)样 品(滤膜)编号采样流量(L/min)采样前滤膜 重 量(mg)采样后滤膜 重 量(mg)浓度(mg/m3)监测者: 复核者:隧道环境微小气候、有害气体监测记录表单位:表号: :ZT1103JL2403编号监 测 单 位监 测 地 点监 测 时 间通 风 状 况项 目结 果项 目结 果微 小气候气 温()有害气体二氧化碳(CO2)气 湿()一氧化碳(CO)气 压(Pa)硫 化 氢(H2S)风 速(m/s)二氧化硫(S02)氧气含量(%)氮氧化物(NOX)甲 烷(CH4)监测者: 复核者: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记录表单位:表号: ZT1103JL2404水样编号: 项 目结 果项 目结 果感官性状指标色毒 理 学 指 标氟化物mg/L嗅和味氰化物mg/L浑浊度砷mg/L肉眼可见物硒mg/L一般化学指标PH值汞mg/L总硬度(以碳酸钙计)mg/L镉mg/L铁mg/L铬(六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