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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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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15篇.docx

    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集锦15篇水污染突发大事的应急预案1 依据上级有关部门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特制定我校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一、应急领导小组人员及分工: 组长:许立豪 副组长:常明 成员:陈建军、孙立奇、孙青忠、柳振亭、王晓琨、刘向波、 姜军伟、胡志勇、各班主任 二、生活饮用水日常治理: 、学校学生生活纯洁饮用水及自备水源,应经当地疾控中心水源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2、由专人负责供水、消毒及治理设备设施。对学校纯洁饮用水设施进展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 3、纯洁饮用水治理员负责每日对纯洁水质进展监测:通过目测、鼻嗅、口尝和简洁的化学试纸测定等手段,监测学校水质是否有变化。 三、事故报告: 1、学校疑似纯洁饮用水污染事故突发后,纯洁饮用水治理员或当事人应马上停顿使用(并阻挡其他任何人使用),马上报告校长并保存水样。 2、校长接到事故报告后,马上通知其它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赶到现场进展初步确认。 3、事故初步确认后,校长在10分钟内向市教育局、疾控中心等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四、应急处理: 1、在校长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领导小组副组长马上组织对校内已经纯洁饮用过污染水的.师生进展清理,小组成员对水源、设施、现场等进展爱护,维持秩序。 2、班主任按副组长指挥组织饮用过污染水的学生到指定地点休息、观看,等候医护人员进展紧急抢救;如有学生消失特别病症,由小组成员进展初步处理;小组成员和班主任帮助医务人员进展紧急抢救。 3、小组成员负责协同其它教师联系家长并组织学生在教室休息或自习。 4、小组成员负责接待到校家长,并进展安抚、慰问。 5、由陈建军主任联系纯洁水源到学校,以满意师生正常的饮水、生活需求。 五、善后处理: 1、成立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安排领导和教师对受害人员家属进展慰问、安抚。 2、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关系,帮助相关部门查找污染缘由,积极协作专业部门人士消退污染,尽早恢复学校正常用水。 水污染突发大事的应急预案2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政府应对饮用水源污染大事的力量,建立健全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大事(以下简称饮用水源污染大事)的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准时掌握和最大程度地削减饮用水源突发性水污染大事对供水安全造成的危害,保障民生和经济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环境大事应急预案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环境大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国务员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治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永丰县区域内发生的饮用水源污染大事的预警、掌握和应急处置,均适用本预案,详细包括: (1)化学性污染。以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价铬、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铊等)污染饮用水源,可能损害人体安康甚至危及生命的污染大事。 (2)生物性污染。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由此可能导致或已经消失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爆发流行的污染大事。 (3)其他突发事故。如藻类爆发、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等。 1.4大事分级 根据饮用水源污染大事的严峻性和紧急程度,由高到低划分为特殊重大饮用水源污染大事(I级)、重大饮用水源污染大事(II级)、较大饮用水源污染大事(III级)和一般饮用水源污染大事(IV级)四个级别。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1.4.1特殊重大饮用水源污染大事(级)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殊重大饮用水源污染大事: (1)因突发性大事造成主要水源地大范围严峻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取水必需马上中止或在12小时内中止的,连续中止时间估计在5天(含)以上的为特殊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大事(级)。 (2)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峻影响; (3)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严峻恶化,失去饮用水源地水质功能; (4)县城饮用水源爱护区水域消失大面积“水华”等状况,影响饮用水源水质,造成5万人以上供水连续停顿72小时以上; (5)因危急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泄漏,污染饮用水源,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严峻影响。 1.4.2重大饮用水源污染大事(II级)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饮用水源污染大事: (1)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或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3)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严峻恶化,主要水质指标不能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类水质的要求; (4)突发性水污染,导致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或估计在12小时后需要停顿取水的,且连续中止时间估计少于5天多于48小时的; (5)县城饮用水源爱护区水域消失大于1/5面积的“水华”等状况,影响饮用水源水质。 1.4.3较大饮用水源污染大事(III级)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饮用水源污染大事: (1)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 (2)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或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3)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产生恶化,饮用水源地主要水质指标不能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类水质的要求; (4)突发性水污染,导致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 (5)饮用水源爱护区水域消失大于1/10面积的“水华”等状况;不经适当处置可能影响取水口正常运行的;造成自来水厂处理后的出厂水主要水质指标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镇1万人以上供水连续停顿24小时以上。 1.4.4一般饮用水源污染大事((IV级)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饮用水源污染大事: (1)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10人以下; (2)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3)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产生特别,饮用水源地局部次要水质指标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类水质的要求; (4)突发性水污染,导致村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 (5)饮用水源地爱护区水域消失大于1/20面积的“水华”等状况,造成经自来水厂处理后的出厂水水质指标仍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工作原则 (1)预防在先,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饮用水源污染大事的防范意识,把应对饮用水源污染大事的各项工作落到日常治理之中,加强预防预警措施,完善信息网络建立,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做好应对饮用水源污染大事的各项预备工作。 (2)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分类治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治理体系。建立县、乡镇两级应急处置预案,分级响应,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做好饮用水源污染大事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3)依法治理,措施坚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饮用水源日常治理与应急治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使应对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工作标准化、制度化、法制化。在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处置过程中做到反响快速,措施坚决,准时掌握。 (4)依靠科技,加强合作。重视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科技投入,采纳先进的监测、猜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措施,充分发挥专业科技人员作用。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协同应对饮用水源污染大事。 二、组织体系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大事发生后,依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大事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大事的应急处置行动。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 2.1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大事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卫生、住建、应急治理、政法、水利工作的副县长。 成员:县政府办主任、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县应急治理局局长、县卫健委主任、县机关事务治理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住建局局长、县交通局局长、县工信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 2.1.2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大事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 (2)指定现场指挥、副指挥、专家和工作人员。 (3)贯彻落实县政府有关饮用水水源地突发大事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4)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大事应急处置行动。 (5)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大事应急处置决策并进展指导监视。 (6)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大事的信息公布、舆论引导等新闻宣传工作。 (7)讨论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发大事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8)依据大事的进展趋势与处置效果,准时调整应急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完毕。 (9)指导大事的善后处理工作;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 2.2.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局长担当;办公室副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应急治理局、水利局、住建局分管副局长担当;日常事务由县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股、综合执法大队、环境监测站负责办理。 2.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汇合上报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大事信息和应急处置状况。 (2)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决策,落实相关部署,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政府有关工作,有效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大事。 (3)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打算,做好信息公布、舆论引导等新闻宣传工作。 (4)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应急预警机制,制订、修订和治理本预案; (5)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应急预备工作; (6)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学问普及工作; (7)担当县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3成员单位职责 (1)县政府办:承接饮用水源污染大事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按总指挥指令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按要求到达指定地点,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公布第一次调度指令;准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进展状况,落实上级领导同志关于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应急处置的指示和批示。 (2)县生态环境局:履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政府主任报告,接县政府办第一次调度指令后通知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对污染大事进展等级评估,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组织对由于水质污染引起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大事的排污单位进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进展水质监测分析,对防止污染集中提出对应措施;负责跟踪污染动态状况,掌握污染,并协作事发地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负责组织饮用水源污染大事的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生态环境的恢复提出意见。 (3)县应急治理局:参加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负责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处置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4)县公安局:参加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负责对危害饮用水源安全的人为大事的应急处置和案件侦破;组织指挥消防部门做好危急化学品污染事故的灭火、防爆等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及救援场所的治安,组织指挥交警部门做好交通管制确保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5)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对生物病原菌污染饮用水源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突发污染大事的医疗抢救和卫生防疫工作;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负责污染物毒性分析,提出污染掌握对策建议;组织抢救伤员和中毒病人,保证救治药品和抢救器材的供给,组织对相关病原体的检测、检查,提出疾病防治措施,防止和掌握疾病传播扩散。 (6)县机关事务治理局:负责调配应急车辆,确保应急工作人员及物质调配用车,组织供应指挥部成员集中办公的生活物资。 (7)县民政局:负责组织调配应急抢险生活物质的.调配,发放各种救灾物资。 (8)县财政局:负责供应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应急处置和系统建立运行经费的保障,做好经费使用状况监视检查工作。 (9)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对饮用水源藻类爆发、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在大事发生过程中,供应饮用水源污染预警和处置所需的水文资料和联系水质监测部门取得水质监测数据;开展对相关河流、水体的应急处置;提出启用备用水源和使用地下水应急供水的时机;参加饮用水源地善后处理和生态恢复工作。 (10)县住建局:负责监管县供水公司做好水厂原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加强对饮用水源爱护区的巡查;大事发生期间,依据县应急指挥部的意见,催促县供水公司实行停水、减压供水、启用备用水源供水等应急措施,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 (11)县交通局:负责指导大路部门在饮用水源爱护区范围内的危急路段设置大路防撞栏;负责组织人员准时排解通往饮用水源地的沿途路障,为应急交通工具供应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快速到达。 (12)县工信局:负责协调大事处置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给;依据大事处置需要,协同做好对企业的限水、停水工作。 (13)县气象局:负责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发生地气象状况与动态变化的实时监测,供应气象要素变化猜测意见。 (14)其他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担当相应工作。 2.4应急专业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依据饮用水源污染大事的处置需要,组成相应的应急专业工作组。主要包括: (1)现场指挥组: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有关程序打算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饮用水源及有关河道;指导污染区域戒备工作,确定大事处置的技术措施;提出调整应急处置措施或完毕应急行动的建议;负责对外沟通协调、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状况。该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县政府办、县应急治理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参加。 (2)事故掌握组:负责快速掌握污染源,排解险情,抢救伤员,消退或削减污染危害,对事故现场予以有效掌握;准时将险情进展状况或救助进展状况报告现场指挥组,并提出下步处置建议。该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县应急治理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参加。 (3)监测监察组:负责查明大事的发生缘由、污染种类、危及范围、影响程度和人员受害等状况,猜测大事进展趋势,提消失场处置建议方案;严格掌握污染点源排放,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准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实行防护措施;做好突发污染大事的调查取证,监视指导现场处置和蔼后处理工作。该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县应急治理局、县气象局、县环境监测站、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县疾控中心、县供水公司等单位参加。 (4)案件侦查组:负责对危害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的人为大事的现场勘查、取证、侦控、缉捕、情报等任务。该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应急治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参加。 (5)医疗抢救组:负责组织医疗抢救队伍,紧急抢救伤员和中毒病人;检查、监测相应区域内饮用水、食物、农作物等受污染状况;实行有效措施,防止和掌握人员中毒现象。该组由县卫健委牵头负责,县市场和质量监视治理局、县疾控中心、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等单位参加。 (6)后勤保障组:负责保障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器材准时到位,应急经费准时足额拨付,电力、通讯设施安全畅通,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该组由县工信局牵头负责,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局等单位参加。 (7)善后处理组:负责对受害人进展救助和理赔,对水源地环境影响进展评估,开展污染消退和生态恢复工作,进展大事调查和责任追究。该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应急治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县消防大队等单位参加。 (8)专家询问组:负责重要信息研判,参加饮用水源污染大事的等级评定,猜测大事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为县应急指挥部供应应急响应行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询问意见和建议。该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依据大事性质,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专家与具有丰富阅历的工作人员参加。 三、预防预警 3.1预防 3.1.1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巡查与水质监测。水厂应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严格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县生态环境局应加强饮用水源爱护区及上游点源、面源污染的监视检查,定期对饮用水源水质进展监测;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卫健委等部门应定期联合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展检查,发觉污染隐患和水质感观指标突变,必需实行必要的整改措施并上报;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部门在饮用水源爱护区及取水口适当位置,逐步建立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对饮用水源污染大事进展预警。 3.1.2加强饮用水源环境风险评价和信息库建立。县生态环境局等主管部门应摸清全县城乡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根本状况、分析可能造成水污染的主要缘由,切实加强饮用水源污染大事的风险评价治理。注意收集饮用水源水质常规监测数据;采集与饮用水源污染大事相关的信息资料,建立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应急处置数据信息库系统,为应急指挥和决策供应询问依据和信息保障。 3.1.3加强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应急力量建立。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应做好大事监测技术、人员、装备等应急预备工作,加强饮用水源污染监测设备建立,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力量。加强环境监察队伍的软、硬件建立,提高预警和处置突发污染大事的力量。建立战略备用水源地,做好地下水合理利用规划,必要时启用备用水源或地下水,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 3.2猜测 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应整合信息监测、猜测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饮用水源污染大事监测、猜测、预警系统,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饮用水源污染大事信息,加强风险分析和动态监测、猜测,对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做到早发觉、早报告、早处置。 3.3预警 3.3.1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发觉饮用水源水质污染迹象,应马上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供水公司等部门或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饮用水源污染大事信息。(生态环境局电话:2219192水利局电话:2511898供水公司电话:2520302) 3.3.2县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应通过监测、猜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大事的风险系数、进展趋势等准时分析,科学猜测,提出一般处置或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准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3.3.3县应急指挥部应依据对饮用水源污染大事的分析结果,准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建议。预警信息按规定准时向社会公布。 3.3.4信息公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播送、报纸登载等渠道进展,必要时实行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影响的社会群体,县城内各媒体应协作做好预警信息公布工作,免费准时公布大事预警信息。 3.3.5进入预警状态后,县应急指挥部、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以下措施: (1)马上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公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公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公布。 (3)组织对饮用水水源地加密监测,亲密留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水源地的影响。 (4)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5)针对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饮用水源及有关河道。 (6)调集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当开展。 四、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1.1发生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马上组织力气进展先期处置,防止污染扩散,掌握事态扩展,并向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职能部门报告。同时启动本乡镇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应急预案。 4.1.2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职能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接到饮用水源污染大事报告后应马上启动先期处置机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污染源掌握、抢救、戒备等根底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还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准时报告县政府。 4.1.3县政府依据职能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报送的根本状况,快速做出综合分析,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人员前往现场,实施先期处置。 4.2分级响应 4.2.1发生一般饮用水源污染大事,由县生态环境局确认,启动县级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需市有关部门救济的,报请市相关部门启动相应预案赐予支援。 4.2.2发生较大饮用水源污染大事,由市生态环境局确认,启动市级相应预案。 4.2.3发生重大或特殊重大饮用水源污染大事,由市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市应急指挥部报请启动省级相应预案。 4.2.4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源污染大事的应急处置工作。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发生后,事发地乡镇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应急预案必需马上启动。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应先期启动。县级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应急预案启动后,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同时启动相应预案。 4.3响应程序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饮用水源污染大事报告,须启动本预案时,按以下程序响应: (1)开通与事发地乡镇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领导、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把握事态进展状况; (2)马上向县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县应急指挥部派出领导和专业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 (3)准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职能部门报告大事根本状况及应急处置进展状况; (4)组成专家组分析状况讨论应对措施,为应急指挥工作供应技术支持; (5)派出应急救援力气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和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的救援力气实施增援。 (6)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可能影响到下游县(市、区)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准时向下游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通报状况。 4.4信息报送 4.4.1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发生后,大事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县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报告。 4.4.2县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接到报告,应立即派出人员赶往现场调查状况,掌握事态,对大事级别作出初步推断,并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报告;发生重大、特殊重大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可以同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和国家生态环境部报告。 4.4.3上报饮用水源污染大事要快速、照实,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于初步推断属较大级别以上的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应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饮用水源污染大事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三类。 (1)初报,从发觉大事起1小时内上报。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饮用水源污染大事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状况、水源受害面积及程度、大事潜在的危害等初步状况。 (2)续报,在查清有关根本状况后随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根底上报告大事有关准确数据,发生的缘由、过程、进展状况、危害程度和实行的应急措施及效果等根本状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处理完毕后准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采纳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根底上,报告处理大事的措施、过程和结果,污染的范围和程度、大事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与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具体状况。 4.5指挥协调 4.5.1指挥协调机制 (1)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依据大事的性质、范围和程度等状况,通知相关部门和大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派出领导、专家到现场指导和协调应急处置行动。依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组,现场指挥组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各应急救援队伍和各类保障力气,实施现场应急处置行动,调集应急处置物资器材,反应大事及应急处置状况,必要时提出恳求人员、物资、设备支援的建议;发生重大、特殊重大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在上级工作组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2)相关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接到县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马上派出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组统一指挥下,根据各自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作,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指挥组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需在指挥部领导同志的指挥协调下,坚决、快速地实施应急处置行动,坚决掌握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掌握事态,严防二次污染、次生和衍生大事的发生。 (3)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后,专家组快速对大事信息、事态进展状况进展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县应急指挥部决策参考;对饮用水源污染大事的危害范围、进展趋势作出科学猜测,参加饮用水源污染大事的等级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供应技术依据;指导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对大事应急处置工作进展评估。 (4)大事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准时主动向县应急指挥部供应与应急处置行动相关的根底资料,供讨论应急处置方案参考。 4.5.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消失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派出专家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应急处置的现场指导; (3)协调各专业应急力气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建立现场戒备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依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准时间; (6)向县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状况; (7)负责饮用水源污染大事信息的对外统一公布工作。 4.6应急措施 依据饮用水源污染大事的等级,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实行相应的应对措施。主要包括: (1)采纳调水引流、人工增雨、设置围堰、水体增氧、藻类打捞等措施,改善局部水域的水质。 (2)供水公司强化自来水的深度处理,保证出厂水水质达标,必要时实行限水、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等特别处理措施,确保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 (3)进一步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工业企业的监视检查,实行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削减污染物排放,从严从重处理环境违法行为。 (4)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启用战略备用水源地,采纳地下水应急供水等措施保证正常供水和饮用水安全。 (5)加强卫生防疫工作,提出可能产生的疫情和防治信息。 4.7应急监测 4.7.1监测组织 建立由县环境监测站、县疾控中心、县供水公司等单位组成的全县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应急监测网络,实行联动监测和信息共享。相关监测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监测工作,对饮用水源污染大事造成的环境影响进展全程监测,并准时向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状况分析报告。必要时可恳求市环境监测站或省环境监测中心支援应急监测。 4.7.1监测方式 (1)依据饮用水源污染大事的性质、污染集中速度和大事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特点,确定污染危及范围,布设相应监测点位。大事发生初期,依据监测力量和污染程度,根据从多从密的原则进展监测,随着污染物集中状况和监测数据的变化,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依据监测结果进展综合分析,猜测并报告饮用水源污染大事的进展趋势和污染物变化状况,为应急指挥和决策供应科学依据。 4.8扩大应急 4.8.1因饮用水源污染大事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大事或已有的应急救援力量缺乏以掌握大事进展态势,县应急指挥部应准时向县政府报告,恳求县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8.2已实行的处置措施无法掌握和消退其严峻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县应急指挥部可提请县政府恳求各方力气及驻县部队的支援。 4.8.3已实行的处置措施无法掌握和消退其严峻危害,并有可能危及下游县(市、区),县应急指挥部可提请县政府恳求市应急指挥部及邻县应急指挥部增援。 4.9安全防护 4.9.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依据饮用水源污染大事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实行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觉场规定。现场监测、监察和处置人员应依据需要配备过滤式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大事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4.9.2受影响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组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依据饮用水源污染大事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实行的安全防护措施; (2)依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10信息公布 4.10.1饮用水源污染大事的信息公布应当准时、精确、客观、全面。在大事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简要信息,随后公布初步核实状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依据大事处置状况,做好后续公布工作。 4.10.2特殊重大、重大、较大饮用水源污染大事的信息公布,由县委宣传部会同县生态环境局治理,负责做好媒体接待工作。 4.10.3亲密关注国内外关于饮用水源污染大事的新闻报道,准时消退媒体中消失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4.10.4除县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外,其他各成员单位及各救援力气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供应、公布有关饮用水源污染大事的信息。 4.11应急终止 4.11.1应急终止条件 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应急处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程序: (1)本次饮用水源污染大事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退,污染状况得到完全掌握,发生污染大事的水系水质根本得到恢复。 (2)本次饮用水源污染大事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退,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 4.11.2应急终止程序 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应急终止应根据以下程序进展: (1)现场指挥组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应急监测结果,确认大事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报请县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指挥组接到县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必要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应急终止的公告。 (4)应急终止后,相关应急专业工作组应依据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状况,连续进展监测、监控和评价工作,直至本次大事的影响完全消退为止。 五、后期工作 5.1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或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供应必要的支持。对饮用水源污染大事造成的损害人员准时进展医疗救助或按规定赐予抚恤,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赐予补偿;准时实行心理询问、慰问等有效措施,消退突发大事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5.2大事评估 县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大事造成的危害进展评估,对污染区的清理、污染物的处置、后续影响的监测、生态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和措施,并指导做好污染去除和生态恢复工作;对大事应急处置行动进展评价,总结阅历教训,指出下步需整改的工作和本预案需修改的内容,编制应急处置评价报告,报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5.3结案归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大事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对整个大事有关的资料,包括电话记录、现场调查、监测记录、检验报告、信息分析、决策记录、执法文书、调查处理总结报告等进展整理、补漏、分类、归档。 六、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 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应急成员单位应建立和调整充实专业应急队伍,定期组织培训和实战演练,把握饮用水源污染大事的应急学问和方法,提高应急处置力量和水平。 6.2医疗卫生 县卫健委应建立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掌握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医疗救治队和医疗中心的分布及其力量、专业特长等根本状况,并依据应急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6.3治安维护 县公安局应建立警力分布动态数据库,制定维持治安秩序、实行戒备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区域、重要物资设备的爱护,依法严峻打击大事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6.4交通运输 县交通局应建立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并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饮用水源污染大事发生时道路交通安全通畅。 6.5装备物资 县住建局负责建立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县工信局负责建立大事应急物资信息数据库,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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