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三篇.docx
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三篇近日,湖北省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明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主要任务和年度实施计划表。根据方案,湖北省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实现全省全覆盖的工作目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自然资源管理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对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日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通知,湖北省将对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地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划清登记范围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实现对全省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通知提出,成立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的工作机制,在全省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湿地、草原、森林自然资源,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同时,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335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3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深入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推动青川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有序推进,先行选择基础资料完善、权属争议少的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有序、平稳推进,最终实现全覆盖。(三)工作目标。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部、省直接开展的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森林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并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二、主要任务(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做好我县行政区域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统一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我县不再重复登记。(二)开展由我县负责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依据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结合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文件,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其资源类型和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调查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同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各类自然保护地进行确权登记,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地等,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三)开展由我县负责的江河水库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对我县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跨县区的江河水库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水利局、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水利普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定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权力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水库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四)开展由我县负责的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对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等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林业局组织力量依据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定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权力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五)开展由我县负责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对我县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煤、页岩气、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情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文件。通过确定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权力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煤、页岩气、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六)开展由我县负责的森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林业局做好本辖区内已登记发证的国有林业单位的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权属界线,探索开展代理行使主体补充登记;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应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权籍调查、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七)强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重点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以上任务分工,可根据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三、时间安排(一)准备启动阶段(2023年6月30日前)。制定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编制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计划。按照时间节点启动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2023年)。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大熊猫国家公园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基本完成县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根据省、市安排部署会同县级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白龙湖国家级风景区、四川青川地震遗迹国家地质公园、阳山水库、梨渊水库、强家坪水库、砂石水库、庙湾水库、里坪水库、青竹江、乔庄河的确权登记工作。2023年以四川青川地震遗迹国家地质公园作为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项目的试点项目;2023年完成白龙湖国家级风景区、青竹江、乔庄河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2年完成阳山水库、梨渊水库、强家坪水库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3年6月底前完成砂石水库、庙湾水库、里坪水库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以后)。采用补充完善的方式实现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在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荒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国土内的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权覆盖。四、部门职能职责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县级年度实施计划,了解掌握全县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环境保护规划、水质监测成果等登记所需资料,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划定职责范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单位等。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等登记所需材料,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划定职责范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等。县林业局负责提供森林资源“一张图”、自然保护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规划审批文件等登记所需资料,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划定职责范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等。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调查成果的审核、并完成相关工作。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合作协同机制,明确目标要求,落实任务分工,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有序、平稳推进,最终实现全覆盖。(二)强化经费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落实,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用等相关费用,并分别负责支出监管。(三)提高工作质量。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大对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登记人员业务素质。充分利用好各部门已有的各类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要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四)加强宣传监督。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体和手段,全面、及时、准确开展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努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通力配合、全面支持的良好氛围。要畅通公共监督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告登记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生态保护红线成果、水质监测成果、公共管制要求、特殊保护规定以及审批资料等信息,协同省自然资源厅对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公共管制状况进行核实。省水利厅负责提供与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全省河湖名录、水利普查成果、水资源调查成果、河湖管理范围界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线、公共管制要求、特殊保护规定以及审批资料等信息,协同省自然资源厅制定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预划、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农业普查成果、公共管制要求、特殊保护规定以及审批资料等信息,协同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预划、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省林业局负责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批资料以及公共管制要求、特殊保护规定、规划审批资料等信息,协同省自然资源厅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湿地、草原、森林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预划、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二)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明确由省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等登记成果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暂行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三)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明确由省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会同省水利厅、水流流经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暂行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江河湖泊等水流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四)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明确由省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草原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暂行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草原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五)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跨市(州)辖区范围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依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暂行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六)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对已登记发证的省级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要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对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代理行使主体探索进行补充登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暂行办法,对本辖区内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与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做好本级负责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三、时间安排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本省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实现全省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制定省级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一)2023年底前,成立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部署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根据总体工作方案,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全省自然资源现状进行前期初步调查,分年度、分区域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开展省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有序推动全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神农架国家公园以及本省境内长江干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2月底前,市(州)人民政府依据总体工作方案,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本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并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印发;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年度、分区域制定,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二)20232022年,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本省辖区内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大江大河大湖、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以及探明储量的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依据省级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310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函202351号)、湖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长江保护与湖泊开发专项督查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中确权登记工作要求,从湖北八卦山自然保护区、鄂州市洋澜湖省级湿地公园、野人谷自然保护区、大西沟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沮漳河、府澴河、梁子湖、清江等重要河湖,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中,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详见附件),在开展过程中可根据资源清单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在河湖完成划界的基础上,优先组织开展对河湖水流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省级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前,可先行开展权籍调查等登簿前的相关工作。至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省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示范建设。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辖区内省级以下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和省级登记机构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中的资料收集、发布公告、权籍调查、界线核实和争议调处等工作。依据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统筹安排本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本辖区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同步完成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三)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本省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四、保障措施(一)压实主体责任。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政府主体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各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对本级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指导,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完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任务,共同推进建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体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与发展改革委、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现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三)明确经费保障。为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权责划分和分级保障原则,将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同级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省财政厅根据实际需求和工作任务,合理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四)做好宣传培训。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统一对外发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有关信息,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自然资源管理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对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和视察湖北重要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促进全省高质量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三)工作目标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231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在认真总结我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的基础上,对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地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划清登记范围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实现对全省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军用土地范围内的自然资源暂不纳入确权登记。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工作体系成立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质局和省林业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的工作机制。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编制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审核市(州)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建立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强化登记信息的管理与应用,具体负责省级层面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