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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docx

    • 资源ID:91400127       资源大小:40.70KB        全文页数: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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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docx

    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上诉人:龙尚文,男,xxx年1月18日生,贵州省纳雍县人,穿青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理市下关市政巷物华市场附1号,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上诉人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大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xx)大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事实与理由: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罪名定性准确,但量刑过重,而且未对上诉人适用缓刑,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理由如下:第一、上诉人犯罪故意不明显,主观恶性小。上诉人的犯意产生有一个转化的过程,从最初的完全不知到之后意识到财物来源不明,但从没有得到第一被告人毕忠林的确认是赃物,主观上没有达到明知的程度,上诉人在第一被告毕忠林上门出售电缆时,以为是毕忠林从家里拿出来换钱,没有意识到是赃物,几次后怀疑这些物品可能是赃物,但为了贪图便宜,还是收购了。可见,上诉人犯罪故意不明显,主观恶性不大。第二、上诉人悔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并且涉案金额只有12980元,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给受害人,客观上减少了损失,降低了社会危害性。三、上诉人家庭困难,家里尚有三个未成年的孩子,最大的儿子龙中权只有12岁,次子龙中林只有11岁,女儿龙丽10岁,都在下关二小读书,妻子刘红一人无力抚养三个孩子,上诉人被羁押后家庭收入急剧减少,孩子的生活都成问题,马上就面临失学,甚至可能成为乞讨人员。第四、与同案第一被告毕忠林的量刑相比,相对过重,适用法律不公正。在本案中,毕忠林犯盗窃罪,盗窃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理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因为其有立功情节,又是未成年人,一审法院只是判处其二年零四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而上诉人只是收购了毕忠林盗窃的财物,况且该财物都是由上诉人交回给公安机关,并发还给受害人,但却被判处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量刑畸重,该判决对上诉人显失公平。第五、一审法院量刑时无理由而不采纳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对上诉人有主观偏见,量刑不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在本案中,上诉人的情况符合该条法律规定。第一、上诉人在本案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符合适用缓刑的第一个条件;第二、上诉人主观恶性小,所有赃物都已主动交回给公安机关并返还给受害人,社会危害性较小,悔罪表现明显,犯罪情节轻微,符合适用缓刑的第二个条件;第三、上诉人在下关有固定的住所,经营废旧金属物品的收购,有营业执照,家中有妻子和三个读小学的未成年孩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第四、上诉人家庭情况具体,妻子一人无法维持三个未成年孩子学习、生活,当初收购本案赃物也是为了维持生活。更何况公诉人在发表量刑意见时,明确表明对毕忠林不应适用缓刑,而对上诉人明确表明应当适用缓刑,但一审法院却判决上诉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不适用缓刑。而对同案的第一被告人毕忠林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适用缓刑。这种判决与罪刑罚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在本案中就是对上诉人明显不公。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判决时根本就没有考虑上述问题,没有考虑到判决的公平与正义,也没有考虑到法院判决的社会效益,没有体现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违背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更重要的是本案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量刑过重,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意见,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对上认人作出裁判,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宣告缓刑,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此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街号院号楼号。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上诉人开始只是丁的一个司机,后被丁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本人或汇到了丁指定的帐户上。至今为止,上诉人为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此致上诉人:赵XX,男,汉族,19xx年9月26日生,四川省xx市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住四川省xx市xx区xxx乡xXX号,现在押。上诉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xxx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5日作出的“(2010)大刑初字第3x1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一、对于该判决书判定上诉人赵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诉人不持异议。二、上诉人认为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1、上诉人赵XX系初犯,没有前科。上诉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且上诉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2、上诉人赵X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归案笔录显示,赵XX归案前,接到公安交警部门的电话后,两次积极主动地协助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并对事发当时的情况进行回忆,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3、上诉人赵XX归案后主动要求对本案受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愿意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虽然上诉人赵XX处于被羁押状态,但在上诉人家属及肇事车主的努力下,已经对事故中的死者彭xxx及16名伤者中的15名伤者先行进行了民事赔付,仅有伤者尹XX因锁骨骨折需在4个月复查期之后主张赔偿而尚未进行民事赔付。4、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XX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大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大公、交二认字(2010)第10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殷XX所驾驶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发生事故时的速度为77KM/h,在限速为40KM/h的事故发生路段而言,超速达到92.50%,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正是由于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驾驶员殷XX的严重超速行为遇到被告人赵XX的实线超车行为,才导致了致人伤亡的严重交通事故。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理由如下:1、上诉人赵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考虑量刑。2、结合本案事实及根据上诉人赵xx的实际情况,请求上级法院对上诉人赵xx适用缓刑。(1)上诉人赵xx除具备上述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存在困难重重的家庭困难。赵清松20xx年离婚,带着一个9岁的女儿,家中还有没有劳动能力的将近70岁的老母亲。这样一个特殊的三口之家,赵xx是唯一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这个家庭需要上诉人赵xx去支撑。(2)上诉人赵xx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和愿意积极赔付相关民事损失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xx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给予上诉人赵xx从宽处罚。上诉人希望上级法院能够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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