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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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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docx

    幺市加俣雄笆制逼Q鬲展最成度若干政策(修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奋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制造之都”,现结合我市实际将相关 政策修订如下。一、着力打造先进产业集群(一)推动支柱产业集群升级。围绕省“415X”先进制造业 集群建设和标志性产业链打造,鼓励举办国家级论坛峰会、省部 级展会、区域品牌推广等活动,对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的,给 予举办主体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集群(基 地、平台、试点),给予非政府申报主体一次性200万元奖励或按 要求给予配套支持。(二)推动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对于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 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并对推动产业发展具有带 动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在通过专家评审后,按直接投资额给予 不超过1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 于新列入国家级及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大众创业万众 创新示范基地、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的,国家级奖励200万元, 县(市)参照执行。若与其他相关政策不一致或同一事项涉及多 项奖补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 本政策可作相应调整。本政策涉及的奖补资金原则上按照台州市 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其中市级财政负担部分,除注明列支渠道外, 均在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台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 知(台政办发(2020) 24号)同时废止。省级奖励100万元。对于新认定为国家级及省级工程研究中心、 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有扶持和资助经费的, 按要求给予配套;没有扶持和资助经费的,国家级奖励100万元, 省级奖励80万元。对于新列入国家级及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 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单位的,国家级奖励100万元,省级奖励50 万元。对于新列入国家级及省级数字赋能促进新业态新模式的典 型企业和平台,国家级奖励100万元,省级奖励50万元。(三)推动高技术产业跨越发展。对于符合国家统计局关 于印发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7) >的通知(国统字 2017200号)并对推动产业发展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的重大项 目,在通过专家评审后,按直接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5%的补助, 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四)推动循环经济加快发展。对符合我市循环经济发展规 划及政策要求的项目,在通过专家评审后,按直接投资额给予不 超过1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 三 >< 四,三项涉及资金在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 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部分,中列支)二、着力培育优质企业梯队(五)鼓励领军企业做大做强。对制造业企业在台州区域内 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 500亿元、100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100万元、 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管理团 队激励(同一荣誉认定 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 只奖励差额部分)。加快培育世界一流企业和“链主”企业,对首 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 “中国制造业民 营企业500强”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 200万元奖励。对进入省“雄鹰计划”培育名单的企业,给予“一 企一策”。(六)加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对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 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 元奖励。对新增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 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 “浙江制造精品”的每个产品奖励10万元。对新增的市级专精特 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增的市级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七)实施“小升规”扶持计划。对首次上规且次年仍在库 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6万元奖励,上规次年起3年内均按 “亩均效益”实际评价结果上提一档享受政策。规上企业降级到 规下的,一般不列入A类;规下企业占地10亩(含)以上的, 执行差别化政策时按“亩均效益”实际评价结果下降一档。将上 规3年内的企业作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的重点支持对象, 在各类人才培训中给予更多免费名额。鼓励银行机构开发专项金 融产品,采取优先提供授信额度等方式加大对新上规企业的融资 支持。(八)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对通过星级基础达标验收的 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通过星级评价入选三星级、四 星级、五星级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同 一荣誉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 额部分)。对省级管理创新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已 通过星级基础达标验收的企业,优先列入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 券申领名单;入选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企业可在“亩均效 益”综合评价中给予一定加分。三、着力加快数字经济发展(九)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 深度融合,对实施工业互联网、智能化工厂等产业数字化重点项 目,软性投入(包括信息系统、软件服务、数据采集硬件等费用) 达到100万元(含)以上,且其中信息系统、软件服务等软性投 入占80%以上的,给予不超过软性投入30%、最高300万元补助; 对5G全连接工厂等有带动效应的5G融合示范项目,经专家评审 认定后,按5G网络设备和软性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0 万元补助。对数字化改造县域示范样本,按软性投入的50%给予 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 贯标AA、AAA、AAAA级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 万元、50万元补助。对首次通过国家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 度达到2、3、4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补助。对获得国家、省级示范(标杆)称号(工业互联网平台、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等)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 励。(十)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全球500强、中国电子信息百 强、中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百强等重点数字经济企业落户台州, 注册资本实缴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200万元落户奖励;企业自落户之日起两年内年度销售收入首次 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销售收入3%予以奖励,最高不 超过1000万元。对数字经济重点项目利用金融机构非政策性贷款 的,给予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50%的利息补助,单个 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电子信息制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 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 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次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实现20% (含)以上增幅的,可连续奖励。对首次入围中国电子 信息百强、中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的企 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十一)加快数字基础及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数字经济产业 园、软件产业基地建设,对园区(基地)建设运营取得重大进展 的建设运营主体,经专家评审认定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对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投资方不超过30%的信息基础设 施投资补助,对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政府引导的公益服务, 按服务成本50%予以补助;对台州市工业4.0中心运营经费予以 专项补助。对市重点打造的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经专家评审 认定后,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四、着力激发制造业创新活力(十二)构建产业创新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 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新认 定的省级产业技术联盟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奖励牵头单 位20万元。支持高校院所等单位围绕本地主导产业建设检测、设 计、研发、应用研究、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和院企产学研合 作项目。(十三)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 企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 性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年度评价优秀的国家、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经 评价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及 以上的,每个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 5项。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 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的首 批次新材料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装备首台(套) 的产品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享受国家、省装备首台(套)、 新材料首批次风险补偿政策的,给予按实际保险费用扣除国家、 省政策奖励后剩余部分的9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十四)加大技术改造补助力度。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 且实际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在建设 起止年限内所购置的生产性设备(含实施技术改造支出的设备购 置安装、软件及信息系统购置、设计检测、第三方工程服务等), 依法依规按照其当年实际投资额分为500万元(含)一2000万元、 2000万元(含)一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3个档次超 额累进补助:对“亩均效益”实际评价A类企业,分别按照项目 实际投资额给予10%、12%、15%的超额累进补助,单个项目补 助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亩均效益”实际评价B类企业, 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8%、9%、10%的超额累进补助, 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十五)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 工厂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绿色设 计产品名单、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目录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 万元、3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 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评为国家、省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一 次性20万元、5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五、着力强化要素保障(十六)深入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推动要素市场化交 易,落实土地、用能、排污权等要素分配与区域“亩均效益”绩 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前提下,各地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0.5%以上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重 点用于工业有机更新、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 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完善等。(十七)加大产业人才引育力度。设立企业培训经费,组织 开展薪火传承、制造业职业技能提升等培训活动。对经认定的创 新型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领(创)办的企业,按该企业当年实 际银行付息的贷款金额(上限为1000万元)以年利率3.6%计算 贴息补助(实际贷款利率低于3.6%的,按实际利率计算),补助 金额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十八)提高制造业平台能级。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 园区的,分别给予园区管理主体一次性20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新获评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园区的,给予园区管理主体一 次性5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小型微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五 星级园区、省四星级园区、年度市级示范园区的小微企业工业园, 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同 一荣誉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 额部分)。(十九)加强工业用地保障。确保每年出让土地总量中工业 用地比例不低于30%。对规划工业用地用途已调整但暂不实施的 区域,可允许实施技改及新建扩建工业项目。鼓励实施工业用地 控制线管理,控制线内盘活腾出存量工业用地必须全部用于工业 发展,确需改变用途的,应“改一补一”,确保占补平衡。对符合 省、市产业导向且用地集约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 其用地指标由市、县两级优先予以保障,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 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六、着力完善产业服务体系(二十)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工 业设计研究院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 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 20万元奖励;对制造业企业或工业设计企业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 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金智奖、优智奖、创智奖)、德国红 点奖、德国IF奖、美国IDEA奖等国内、国际设计大奖的,分别 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同一产品当年只奖励一次。对获评国家、 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 励。(二十一)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围绕制造业行业规划制定、 智库建设、宣传推广、管理咨询、教育培训等领域加大政府购买 服务力度。每年安排不低于500万元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重点用于“企业码”平台建设和运营维护、开展各类小微企业创 业创新活动、发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等。(二十二)积极助力开拓市场。支持台州制造拓市场,加强 台州好产品销售、展示平台建设和营销、宣传活动。支持企业参 加国内外各种展会和线上展会,培育“超级工厂,组织企业开展 供需对接和新产品新装备推介活动。将台州好产品纳入政采云平 台,鼓励政府、国有投资项目和企业采购台州优质产品。本政策自2023年5月6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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