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检查裁量基准.docx
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检查裁量基准总贝IJ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检查裁 量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依据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 2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检查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检查适用本 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检查裁量权,是指大连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依照法定职责,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 章以及执行行政决定、行政命令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进行 综合判断,并作出决定的权限。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检查工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根据授权或委托,负责区 域内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检查工作。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 编制年度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行使行政检查权的机 构名称、行政相对人、检查的具体事宜、检查的法律依据、 检查方式、检查时间、可以进行联合行政检查机关名称等。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可以 采取查阅资料、勘察、拍照、录像、抽样取证、听取汇报、 谈话询问,监测和分析评价等方式进行。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检查人员在进 行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涉及检查事项有关文件、证 照、资料;(二)要求行政相对人对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问 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行政相对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行政相对人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履行法定义务。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检查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 开”的方式进行。因国家统一部署、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投诉、举 报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以及因行业管理或上 级安排开展的巡查工作不受上述方式限制。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检查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检查, 应当履行如下责任:(一)依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检查;(二)两名以上持有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 人应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说明来意, 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三)对于检查中责令限期改正的,工业和信息化行政 主管部门,应按照检查文书中规定的日期,另行指派两名行 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并制作复查笔 录;(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行政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 按照有关要求制作行政检查文书,行政检查文书应使用本机 关统一流水号编码,严格文书领取和收回制度。形成行政检 查卷宗成卷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保存。第十条 检查工作依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一)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 检查结论文书,形成检查卷宗,按照规定归档;(二)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令当场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依法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的程序处理;(三)涉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应当按规定通报有关部门 联合调查或者将案件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作好 记录;(四)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第十一条行政检查完成后,应将行政检查结论在7日内 依法送达行政相对人。第十二条行政检查结果应在检查结论送达行政相对人 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部门(地区)门户网站公示。民爆企业安全检查第一条 民爆企业安全检查对象为:依法取得民用爆炸物 品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和销售许可的企业。第二条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实施民爆企业安全检查 的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 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 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民爆行业管理部门应对民爆企业以下方面展开 安全检查工作:(一)民爆生产企业是否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证,民爆生产企业是否在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民爆销售企业是否取得民用爆炸 物品销售许可证;(二)民爆企业的安全现状条件是否与申报许可证材料 一致;(三)民爆企业是否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生产经营行为;(四)民爆企业的安全管理是否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生 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要求。(五)配合国家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民爆产品质量检 查。第四条行政检查文书样式和制作使用要求另行规定。第五条本制度由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