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实施细则.docx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 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小 作坊、食品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食品安全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含食 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 小餐饮店(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食品安全主体 责任以及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落实食品安全主 体责任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生产经营的产品 和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的要求,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 责任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制度,对在食品生 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定期进行自查,并按要求 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市食品生产经营 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督查抽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 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食品生 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将自查情 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依法应用自查情况及监督检查 结果,有针对性地完善监督检查方式方法,提升监督检查效 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消除食品安全隐 患。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 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负责。食 品生产经营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为单位法定代表人、企业 负责人。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将本规定 要求的各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三)负责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 人员;(四)负责组织实施内部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对食品安 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五)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培训;(六)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七)负责协调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A)负责提供保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所需的资源 和条件;(九)负责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 标准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 人员应无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 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并明确其食品安全责任。第十一条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每年 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患有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发布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规定的有碍食口 口口女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不同人员制定和 实施年度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培训考核内容应至少包括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安全生产、环 境保护、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 制度等。当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更新时, 应及时开展培训。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法律 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内容的集中培训并考 核。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开展食品 安全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培训档案,评估培 训效果,做好培训记录。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第三章主体责任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应当依法承担以下食 品安全主体责任:(一)单位主体资格责任;(二)生产原料控制责任;(三)生产过程控制责任;(四)食品管理责任;(五)出厂检验责任;(六)标签标识责任;(七)产品追溯责任;(A)培训与考核制度;(九)事故处置、报告、召回责任;(十)其它食品安全责任。第十七条 食品销售单位、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依法承担 以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单位主体资格责任;(二)产品采购合法性责任;(三)经营过程责任;(四)产品追溯责任;(五)培训与考核制度;(六)事故处置、报告、召回责任;(七)其它食品安全责任。第四章自查与报告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规定第二章 的要求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 自查,发现问题主动整改,保证生产经营条件和行为持续符 合要求,确保各项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如实填写XX食品生 产单位自查情况报告(模板)(附件1)、落实主体责 任情况自查表(附件2-6),留存自查记录。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和食品安全标准,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排查风险隐患, 并于每年9月底前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 告。第二十条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法定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自查或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 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限期向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经核实完成整改的方可重新生 产经营。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动报告,重大风 险事项即时报告:(一)进货查验发现涉嫌非法添加、病死肉或来源不明 具有食品安全隐患等重大不安全因素的;(二)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涉及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三)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四)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情形。第二十二条自查报告的内容为:(一)开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情况;(二)对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等情况;(四)应当依法依规报告的其它事项。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撰写自查报告,应如实 填写XX食品生产单位自查情况报告(模板)(附件1)、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附件2-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报告真实性承诺书(附件6), 以及其他需要报告事项等资料,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食品安 全管理人员签名,以纸质、电子文档或在线报送的形式提交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综合应用书 面检查、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检查等监督检查方 式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第二十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风险分级 和网格化监管模式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日常监 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理部门监督检查时应查阅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记录,发现自查报告内容不完整、不 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其限期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材料。第二十七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 全风险形势和监管资源条件,及时下达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明确监督检查单位、检查方法、计划检查时间等内容。第二十八条 各级市场监督理部门应将食品生产经营 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与落实食品安全主体 责任监督检查情况纳入该单位食品安全诚信档案,并作为风 险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以上资料(纸质及电子文档)保存 期不少于两年,并可通过适当途径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九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未履行食品安 全主体责任或未按要求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应当增加监督 检查频次,涉嫌违法的应及时移交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部门立 案查处。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 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 百二十四条处理。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依 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处理。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理:(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 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 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 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 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 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六)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七)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八)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 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 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 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 鼓励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开展培 训宣贯、搭建平台、行业指导,推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