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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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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docx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规范财 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 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及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 专业技术手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行业建设项目的计价 规则,对财政性资金投融资项目的预(概)算、招标标底、 工程价款的结算、竣工决算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评价审查的 行为。第三条凡属本区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 金在20万以上的建设工程,均适用本办法。对于限额以下的 项目,按照现行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区财政局是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 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监督的职能部门,财 政投资项目由区财政局组织评审。区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 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 公开招标产生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评审。发改、住建、审计 等相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给予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财政投资评审有关工作。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资金和财政专项管理资金(含国债)安 排建设的项目;(二)政府性融资安排建设的项目;(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四)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坚 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廉洁的原则,将项目的 事前、事中、事后审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第七条 区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操作制 度,规范财政投资评审流程,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质量 和效率。第八条 实施财政投资评审所需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根 据实际情况综合统筹安排。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的项目,以经区财政局确 认下达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招标采 购、签订工程合同的控制标准,是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批复 竣工决算、实施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条 区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 督,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 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的建设项目,向财政投资评审 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评审工作中与投资 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四)负责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项目评审的质量检查, 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五)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 位执行和整改,全程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六)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职责:(一)拟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政投资 评审工作监管体系,依法按程序对财政投资项目开展全过程 跟踪评审工作,做到应审尽审;(二)拟定年度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计划与评审专项经费 预算;(三)组织专业评审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 工作;(四)按规定及时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 论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五)接受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审核认定,定期做好 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管理工作;(六)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评审工作质 量;(七)针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及被审方提 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受财政部门委托,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 项目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一)向财政部门申请备案,签订委托评审协议,接受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业务的委托,严格遵守财政投资评审相关 规章制度和廉政纪律;(二)根据工程咨询服务执业规范及评审协议要求,结 合评审项目专业特点,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程序、高质量完成项目评审, 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 性负责;(四)负责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意见,接受评审机构对 评审意见的审核认定,定期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 和归档工作;(五)按评审协议向委托方收取评审费用,不得以任何 形式向被审核单位收取费用。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 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 性负责;(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予以积极配 合,并及时签署书面反馈意见,不得拒绝、阻挠、拖延、隐 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三)自收到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 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意 见的,视同同意评审意见;(四)认真执行经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相 关内容,及时整改有关问题;(五)对于项目投资过程中发生的投资变更,涉及预算 调整的,应当及时向区财政局提出财政投资评审申请,并按 规定程序报请发改、住建、规划、审计、监察等部门审核。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财政投融资建设资金的 监督管理机制,严格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 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拨付资金”“先评审、后批复决 算”“先评审、后移交资产”的工作程序。第十五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一)接受区财政局委托的财政投资评审任务;(二)根据评审任务,制定评审计划,安排专业评审人 员;(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提出评审所需的文件、图纸、 预结算及对应的电子文档等资料,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资料进 行初审;(四)前往项目建设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 基本情况;(五)项目的内容按照有关标准、定额、规定及建设市 场的实际情况逐项进行评审,确定项目的合理投资;(六)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进 行核实取证;(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评审初步意见,发出项 目投资评审结论征求意见书;(A)根据初步评审意见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 向区财政局报送评审报告;(九)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书面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十)评审资料归档。第十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一)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二)国家及省、市、区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 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四)批复的立项文件中规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六)项目评审需要的其他依据。第十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法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 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招标控制 价及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审核;(六)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 生的设计变更等情况审核;(七)项目建成后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A)其他相关内容的审核。第十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应当包 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 评审结论、审减(增)原因、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内容。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 蔽工程记录等资料,应当及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未及时进 行财政投资评审或评审备案,而事后又无法进行审查的,相 关工程结算款不纳入项目成本。涉及调整预算的,按程序报 相关部门审核。第二十条因评审工作需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可 以向相关单位查询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在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有关单 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等有关法规处理。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玩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处理。第二十三条 协助评审机构在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咨 询服务时,因自身责任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 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在一定时限内不再委托其从 事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单位和 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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