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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河惠东里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 资源ID:91461617       资源大小:11.54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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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河惠东里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双河惠东里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征收依据(一)征收目的因双河惠东里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一期)建设需要,区政府 决定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锡政规20H第3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方 案。(二)征收范围非住宅:山北镇大庄1号(无锡市梁溪区山北街道双河村社区 居民委员会、无锡市梁溪区北塘工贸资产管理处、华能无锡电热器 材有限公司、江苏无锡第一百货(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无锡市山北彩印有限公司、无锡市山 北双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山北安全滑触线有限公司、无锡 市梁溪区山北街道双河股份经济合作社),锡航桥城-徐巷98号(无 锡市梁溪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上述范围均含征收范围内所有门号及构(建)筑物,门牌如有 出入,以项目征收范围图确定的范围为准。二、房屋评估(一)评估机构选择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 法的通知(锡政规(2011) 3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第二十 一条规定,由被征收人多数决定,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公证处依法 公证,确定江苏铭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项 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二)评估时点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因非住宅房屋的性质、土地取得形式、新旧程度等不同,征收 决定作出后,由确定的项目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 规定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四)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 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 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 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 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 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 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 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 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 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三、补偿政策(一)面积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合同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如公 房租赁合同上记载为使用面积的,由评估机构换算出建筑面积)。未登记建筑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由区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 进行认定。(二)补偿方式本项目征收非住宅房屋,因城乡规划、产业政策调整、环境保 护等因素不能提供产权调换房源,实行货币补偿。、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1、非住宅的评估价格按照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 术规范(锡房联20H 10号)规定的非住宅评估办法确定。2、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搬迂损失补偿和提前搬迁奖励:(1)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 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以 下标准计算确定:征收不生产或不营业的非住宅房屋,结合不生产、不经营等实 际情况,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璜及附属物)3% 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生产或营业中的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 含装潢及附属物)58%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和经营者停产停业 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和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分配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产权人和经营者协商确定。(2)搬迁损失的补偿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3)对于在征收补偿方案明确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交房的 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和经营者,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格(不 含装璜及附属物)的1%分别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约 搬迁并交房的,以每日等额递减5%计算。3、非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按关于无锡市市区国有土 地上改变用途房屋征收补贴的补充意见(锡征收办发2014第1号) 执行。五、签约期限、搬迁期限(一)签约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将房屋和土地的权属证明等材料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由房屋实施单位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登记。(二)搬迁期限 签约后被征收人应按照补偿协议所约定的时间按时搬迁交房。六、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 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 报请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 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其他1、本项目实行网上签约。2、征收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落实八公示一监 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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