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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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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docx

    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 力,维护人民防空法律法规权威,树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公开、公平、 公正形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市人民防 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南宁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可以合理适用 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 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 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遵 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 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贝L 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 害后果等因素,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严禁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 量幅度和范围。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 的,在幅度范围内一般分为轻微违法行为处罚适用,一般违法行 为处罚适用,严重违法行为处罚适用。本规定所指的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情形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时间、区域、面积、体积、危害后 果等基本要素作出裁量结果。第八条 南宁市人民防空执法机构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处 罚决定,有法定罚款幅度,裁量结果为严重、一般、轻微档次的, 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严重档次处罚:(X-Y)X70%+Y以上至法定最高罚款金额;一般档次处罚:(X-Y) X30%+Y以上,(X-Y)X70%+Y以下 (不含本数);轻微档次处罚:(X-Y) X30%+Y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上述公式中X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Y为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除人身安全外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从重处罚: (一)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属于再犯的;(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三)对证人、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四)采取隐匿、伪造、销毁证据,不如实回答询问或者拒 不协助调查、检查等方式阻挠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第十二条 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提 出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档次说明其事 实、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认为执法机构所建议的处罚档次不当, 提出改变处罚档次审核意见的,也应当说明理由。,执法机构建议采取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 重处罚的,都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如未说明理由并 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法制机构应作退 卷处理或者要求执法机构作补充说明。法制机构认为执法机构在 案件处理意见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证据证明,应 当要求执法机构补充调查有关证据或变更处理意见。第十三条 执法机构提出的案件处理意见,必须经本级行政 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方能报负责人签发。第十四条 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下级人 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 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本规定责令纠正。第二章 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擅自更改已经审查通过的人民防空工 程设计文件和改变使用功能的。一、认定依据: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对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报建 联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已经审查通过的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和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更改。二、处罚依据: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更改已经审查通过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 文件和使用功能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三、个人自由裁量权限: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自由裁量权限: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四、自由裁量基准(一)个人自由裁量基准:1 .轻微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2 . 一般违法行为,处以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处以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单位自由裁量基准:1 .轻微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罚款。2 . 一般违法行为,处以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处以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从业单位未按照有 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业务,确保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 准、质量标准和自治区的平战转换要求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过 程中未同步预埋和安装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 的。一、认定依据: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三项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实施业务,确保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自治 区的平战转换要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同步预埋和安 装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二、处罚依据: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 反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赔偿损失。三、个人自由裁量权限: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自由裁量权限: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四、自由裁量基准(一)个人自由裁量基准:1 .轻微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2 . 一般违法行为,处以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处以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单位自由裁量基准:1 .轻微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罚款。2 . 一般违法行为,处以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处以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未按照要求悬挂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 的。一、认定依据: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人 民防空工程应当悬挂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相关部门在重要的人民防空工程附近道路设置明显的路线 指引标识。二、处罚依据: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 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悬挂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由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三、自由裁量权限: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四、自由裁量基准1 .轻微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罚款。2 . 一般违法行为,处以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处以7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违法行为:(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 进行爆破、采石、取土、钻探、打桩、穿锚、挖洞、开沟、擅自 埋设管道等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二)破坏、擅自拆除防护门、密闭门等人民防空设备和供 电、通风、给排水系统等人民防空设施;(三)损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结 构和使用功能,降低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一、认定依据: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取土、钻探、打桩、穿锚、挖洞、 开沟、擅自埋设管道等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二)破坏、擅自拆除防护门、密闭门等人民防空设备和供 电、通风、给排水系统等人民防空设施;(三)损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结 构和使用功能,降低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规定。二、处罚依据: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 反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个人自由裁量权限: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自由裁量权限: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四、自由裁量基准(一)个人自由裁量基准:1 .轻微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2 . 一般违法行为,处以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处以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单位自由裁量基准:1 .轻微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罚款。2 . 一般违法行为,处以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处以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违法行为: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 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的。一、认定依据: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四)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二、处罚依据: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 反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自由裁量权限: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自由裁量基准1 .轻微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185元以下罚款。2 . 一般违法行为,处以185元以上365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处以365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设定,所称的“以上” 和“以下”均包括本数,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 定。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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