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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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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docx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第一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税务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重点环节执法行为的事中监督。因此,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监督检查,在确定程度上是对监督的再监督,这就使其具有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和强化税收执法监督的双重成效。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概述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内涵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指县级以上税务局对所属检查机构检查终结、初审结束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方法规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确定的活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方法第四条的规定,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由县级以上税务局根据涉税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等确定;各级税务局依据本级确定的标准,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数量应达当年税务案件结案数的10%以上,未到达10%的,次年须相应调整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具有以下特征: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一种事中监督制度 所谓事中监督,是指将行政执法权比较集中的执法环节进行适当的权力分解,强化过程限制,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执法随便性。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一种查处分别制度 所谓查处分别,是指税务案件的调查权和处理权,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或人员来行使,以确保税务案件的公正合法。查处分别的基本模式有两种:查处内部分别、查处完全分别。检查机构如稽查局审理环节对税务案件的审理属于查处内部分别模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属于查处完全分别模式,它使税务案件审理处于一种更加超然的地位,从而更有利于发挥互相制约与监督的作用。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方法的规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本级审理原则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行本级审理制,即重大税务案件由检查机构所在税务局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也就是说,无论案件涉税金额多大以及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如何,均由该案件检查机构所在税务局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而不必报送检查机构所在税务局的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实行本级审理原则,表达了权责一样的法理要求,有利于强化检查机构所在税务局的税收执法责任,有助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开展。 公正合法原则 具体地讲,公正合法原则就是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必需且只能以证据证明的客观状况作为适用根据和作出确定的根据,而不能以主观因素和不相关因素作为根据。事实是依法定案和适当处理的基础,案件处理正确与否的关键在于认定的事实是否有合法证据。因此,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切忌凭空臆断,主观推断。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必需严格依法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无论是对案件检查程序和适用根据的审查,还是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本身,都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在这里,“法律是广义概念,不仅包括狭义概念上的法律,而且包括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法规、规章和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 刚好有效原则 重大税务案件应当在保证公正合法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可能快速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确实定,不得久拖不审、久审不决。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内容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主体是否合法; 检查机构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合法、确凿、充分; 数据是否精确; 税务处理、惩处建议适用的法律根据是否正确; 检查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拟处理看法是否适当。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程序 一税务案件检查机构提请审理 税务案件检查机构对检查终结、初审结束且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应刚好提请所在税务局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审理。 提请审理时,检查机构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并将案件来源材料、立案审批表、实施检查过程中运用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稽查报告、检查机构的审理报告、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一并报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此外,检查机构还应定期将税务案件的结案状况报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案件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检查机构提请审理的材料后,与检查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上签字; 并在收到提请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案件进行是否受理的审查。对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且报送的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制发重大税务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检查机构;对不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不予受理,制发重大税务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检查机构,并办理将案件提请材料退回检查机构的交接手续;对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制发重大税务案件限期补正通知书,通知检查机构限期补正。 此外,还有两种特别状况需要留意。一是假如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提请申请后未依据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就视为受理。二是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假如检查机构认为案情重大困难确有必要经审理委员会审理而再次提请审理的,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报审理委员会主任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审理委员会委员进行初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提请申请后,将检查机构的审理报告、稽查报告分送审理委员会委员,各委员对案件查处状况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初审,也可以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向检查机构了解状况。各委员应当在五日内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初审看法书,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审理委员会委员的初审看法,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提请审理的案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认为主体违法、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程序违法、超越法定权限、拟处理看法不明确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初步审查看法书上签留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退回检查机构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同意检查机构拟处理看法,或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拟处理看法等持有异议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初步审查看法书上签注同意或异议的看法理由,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 四审理委员会集体审定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召开审理睬议的三日前,制发重大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通知各委员参加审理睬议,并附送重大税务案件初步审查看法书。各委员收到通知后做好参加会议的准备,假如因故不能参加的,托付本部门其他人员参加;假如与重大税务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的,审理睬议按期召开。首先由主持人宣布会议内容,检查机构汇报案情,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介绍初审状况;然后,由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提问,有关各方作出回答,并进行探讨和发表看法;在充分探讨和发表看法的基础上,作出审理结论。审理睬议结束前,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记录送交会议参加人员核对签名。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委员会的审理结论,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看法书,报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后以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局的名义制作相应文书。重大税务案件应在受理提请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税务处理、惩处确定。 这里有一特殊状况要予以留意。假如检查机构拟处理建议未涉及行政惩处事项,但审理委员会拟赐予行政惩处的,由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应依法实行听证;听证结束后,审理委员会须重新召开审理睬议并作出审理结论。 五税务案件检查机构予以执行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税务处理、惩处确定书交检查机构执行;对涉嫌犯罪的,检查机构应以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局的名义依法办理移送手续。在重大税务案件执行完毕后五日内,检查机构制作执行报告,连同证明已执行完毕的材料一并报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执行状况予以监督。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执法检查 一检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处法第三十八条其次款; 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方法国税发 号以及被查税务机关确定的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除了以上实施检查的根据外,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内容的检查根据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检查内容 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方法第四条的规定,确定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上一年度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数量未到达结案数量的10%的,是否相应调整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是否全部由审理委员会审理,是否存在符合标准而未经审理的问题。 经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是否合法、公正,是否仍存有违法或者不当的问题。具体地讲,就是主体权限是否法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凿和充分,数据是否精确,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定性所适用的根据是否正确,处理是否适当。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方法的规定。主要包括步骤、时限是否符合要求,文书运用是否齐全、规范。 经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是否得以执行,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否对执行状况予以监督,是否还存在执行不正确、不完好以及对当事人不履行确定而不依法实行相应措施的问题。 三检查程序和方法 向被查税务机关询问其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方法的状况,要求其供应确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文件,检查其是否确定了本级税务机关审理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同时以此驾驭审理标准,为下面的检查做好准备。对被查税务机关供应的文件,要进一步审查其真伪性。主要是调取该文件制发年度的发文登记簿和与之相应的发文卡,查找是否有该文件的记录,核实是否曾制发该文件。 调阅检查机构在本次税收执法检查所属期内的税务案件登记台账,初步了解其全部税务案件的名称和结案数量,并留意核查税务案件登记台账所登记状况的真实性。核查的方法是,将税务案件登记台账上的案件数量、查补税金,分别与稽查局编制的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状况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计财部门编制的应征、欠缴、在途、查补税金明细表相核对。假如存在不一样的状况,要进一步询问查证,落实造成不一样的缘由。若被查税务机关对此无法给出一个符合规律且能够以有关数据材料证明的答复,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就要考虑是否是被查税务机关为了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比例,或为了隐瞒审理结论违法的重大税务案件,而实行重新登记一本“账外账的手段,少记税务案件。为此,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可以通过清查其税务案件的卷宗档案序号、或税务处理确定书和税务行政惩处确定书字号的方法,查找其少记的税务案件,从而核实并驾驭其全部税务案件的真实状况。同时,比照被查税务机关的重大税务案件标准,从全部税务案件中筛选出符合标准应当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 调阅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本次税收执法检查所属期内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台账,初步了解其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的名称和数量,并留意核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台账所登记状况的真实性。核查的方法是,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台账上的案件名称、审理数量,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的审理文书以及其他原始材料相核对,查看是否存在多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数量的问题;通过书面审查与询问质证相结合的方法,检验这些审理文书以及其他原始材料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构编造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问题。例如,可以审查各个审理文书的内容之间是否自相冲突,对于打印的审理文书可以在计算机上查阅该文档的创建时间并与文书上标注的日期相核对,向审理记录上记载的参加审理睬议的委员进行询问并请其出示自己所作的会议笔记,等等。通过上述方法,一般可以进一步核实并驾驭全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真实状况。 在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检查中,驾驭全部税务案件、重大税务案件的真实状况,是整个检查的重点和难点。因为被查税务机关为了掩盖存在的审理比例较低、应审未审以及审理结论违法的问题,往往弄虚作假,不供应全部税务案件,隐瞒或虚增重大税务案件。这就要求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必需因地制宜,想方设法,尽可能地提高所驾驭状况的真实程度。 在进一步核实并驾驭了全部税务案件、应当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以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状况的基础上,可以实现对两项检查内容的检查。一是计算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数量与全部税务案件结案数量的比例是否到达10%以上;对没有到达的,查看是否有调整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文件,并核查该文件真伪性。二是将应当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与已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进行核对,查看是否存有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但未提请审理的问题。 从驾驭的在本次税收执法检查所属期内的全部重大税务案件中,依据检查要求随机抽取确定数量的案卷以及相应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目的在于检查审理质量、审理程序和执行状况是否合法规范,是否存在违背规定或不当的问题。关于审理质量的检查主要从以下方面绽开:一是严格主体权限的审查,二是重视定案证据的审查,三是留意执法程序的审查,四是加强适用根据的审查,五是严把案件定性的审查,六是把握适当性的审查。以上方面将在本书第十三章“税务行政惩处的检查中进行具体讲解,这里主要介绍对审理程序和执行状况的检查。 实行顺查的方法,查阅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的各个步骤是否齐全。主要查阅在案卷以及留存的材料中,是否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重大税务案件受理通知书或重大税务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重大税务案件初审看法书、重大税务案件初步审查看法书、重大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记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看法书、税务处理确定书和税务行政惩处确定书、送达回证和执行报告以及证明执行的有关凭证。假如以上文书材料齐全,说明该案件的审理经过了提请、受理、初审、集体审理、确定和执行的步骤,步骤齐全、符合规定。假如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文书材料,都说明审理程序违背规定或存在瑕疵。 实行顺查的方法,核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的各个步骤是否依据规定的依次进行。审理程序符合规定,不仅要求具备审理的各个步骤,而且要求各个步骤必需依据规定的依次依次进行,其排列依次不能前后颠倒。因此,税收执法检查人员还要对前述的文书材料上的日期进行逐个核对,以验证该案件的审理步骤是否是依据提请、受理、初审、集体审理、确定和执行的依次进行的,是否存在依次前后倒置的问题。例如,在审查某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案卷材料时,经核对觉察,该案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看法书的日期为2003年6月9日、税务行政惩处确定书的日期为2003年6月6日,这明显违背了先审理后确定的步骤依次,说明该案件的审理程序违背规定。 实行限制法,核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的各个时限是否符合规定。对于时限的检查,可以接受限制法。所谓限制法就是根据有关日期之间互相限制和制约的关系,以一个起先日期为基点并依据规定时限的要求,验证与之联系的日期是否正确的一种方法。例如,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方法规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提请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案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受理。那么,“收到提请申请与“确定是否受理日期之间的互相关系是五日。假如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上注明的日期2003年7月12日为基点,确定是否受理的时限应为2003年7月17日之前。将重大税务案件受理通知书或重大税务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上的日期与此时限验证,查看是否符合规定。在核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的时限过程中,共有五个期限要予以核查。具体为,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提请审理的申请确定是否受理的期限,审理委员会委员提交初审看法的期限,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各委员参加审理睬议并附送初步审查看法的期限,自受理提请至作出税务处理确定和税务行政惩处确定的期限,检查机构将执行状况书面报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期限。 实行书面审查的方法,检查重大税务案件文书运用是否规范、填写是否正确。为了规范和制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方法对审理文书的格式文本进行了明确规定。被查税务机关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规范运用并正确填写了审理文书,也是对审理程序进行检查的重要内容。税收执法人员要特别留意查看以下方面:一是依据规定应当接受书面形式的环节,是否运用了相应的审理文书格式文本,份数是否齐全。二是文书项目填写是否完好,特别是案件名称、机构名称、看法、盖章、签字、日期等是否完备。三是对于同一个案件,在各个审理文书上的案件名称是否一样。四是在审理文书上标明“签字的,是否由他人代签或是由计算机打印,正确的做法是由本人亲笔签名。五是重大税务案件初审看法书、初步审查看法书上所填写的看法是否表述清楚和充分。六是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记录是否详略得当,与案件相关的陈述看法是否具体记录,是否精确反映了各委员的看法。七是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看法书是否依据审理记录上的审理结论填写,确定书是否是依据审理看法书作出。 实行书面审查与外围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核查重大税务案件的执行状况。主要是查看是否有执行报告。对没有执行报告的,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询问缘由:若是已执行完毕但检查机构漏报的,应要求检查机构供应证明已全部执行的材料,如送达回证、完税凭证等;若是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确定而造成的,应要求检查机构供应依法实行税收强制执行的有关文书,审查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了职权。对有执行报告的,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查证是否附有证明已全部执行的材料,如送达回证、完税凭证等;同时,可以向当事人和征收部门进行核查验证,以确保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执行到位。 6依据规定订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 其次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方法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方法已经2022年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2022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爱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省以下各级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允、公正、效率的原则,留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保密。 其次章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当,副主任由税务局其他领导担当。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各级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 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 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 三指导监督下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七条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二提出初审看法; 三制作审理睬议纪要和审理看法书; 四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 五担当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看法。 稽查局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惩处看法、实行听证。 稽查局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精确性负责。 第十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确定;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确定。 第三章审理范围 第十一条本方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 一重大税务行政惩处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支配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状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方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看法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困难,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第十二条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看法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确定。 第十三条 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稽查案件审理状况备案表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提请和受理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稽查局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案件材料: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三税务稽查报告; 四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五听证材料;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应当写明拟处理看法,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标明证据指向。 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书目。 稽查局应当完好移交证据书目所列全部证据材料,不能当场移交的应当注明存放地点。 第十六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上注明接收部门和收到日期,并由接收人签名。 对于证据书目中列举的不能当场移交的证据材料,必要时,接收人在签收前可以到证据存放地点现场查验。 第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 根据审核结果,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看法,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一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方法规定的审理范围,提交了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的,建议受理; 二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方法规定的审理范围,但未依据本方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建议补正材料; 三提请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方法规定的审理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 第五章 审理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确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确定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看法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十九条 审理委员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应当重点审查: 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案件定性是否精确; 六拟处理看法是否合法适当。 其次十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本方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审理看法,所出具的审理看法应当具体阐述理由、列明法律根据。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审理案件,可以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证据存放地查阅案卷材料,向稽查局了解案件有关状况。 其次十一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行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 其次节书面审理 其次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批准受理重大税务案件之日起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其次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审理看法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其次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缺乏,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书面审理看法中列明需要补充调查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召集提请补充调查的成员单位和稽查局进行协调,确需补充调查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将案件材料退回稽查局补充调查。 其次十五条 稽查局补充调查不应超过30日,有特殊状况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稽查局完成补充调查后,应当依据本方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交案件材料、办理交接手续。 稽查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充调查的,或者补充调查后照旧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终止审理。 其次十六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法律根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相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征求有权机关看法。 其次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看法一样,或者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后达成一样看法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审理看法书,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三节 会议审理 其次十八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看法存在较大分歧,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仍不能达成一样看法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报告,提请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 其次十九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会议审理的报告,应当说明成员单位看法分歧、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状况和初审看法。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审理时间和地点提前通知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并分送案件材料。 第三十条 成员单位应当派员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到会方可开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成员单位应当出席会议。 案件调查人员、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审理委员会可要求调查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加会议。 第三十一条 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首先由稽查局汇报案情及拟处理看法。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看法后,各成员单位发表看法并陈述理由。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经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根据不怜悯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根据明确的,依法确定审理看法;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调查; 三案件执法程序违法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处理; 四案件适用法律根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有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的看法。 第三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理状况制作审理纪要和审理看法书。 审理纪要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会议参加人员有保存看法或者特殊声明的,应当在审理纪要中载明。 审理看法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六章 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依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看法书制作税务处理惩处确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 文书送达后5日内,由稽查局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终结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退回稽查局。 第三十六条 各级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的归档管理,依据受理案件的依次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资料齐全、卷面整齐、装订整齐。 需要归档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包括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以及本方法附列的有关文书。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支配单列市税务局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将本辖区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状况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税务局办理的其他案件,需要移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参照本方法执行。特别纳税调整案件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各级税务局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中可以运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专用章。 第四十一条 本方法有关“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二条 各级税务局应当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划和要求,主动推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局应当加大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础投入,保障审理人员和经费,配备办案所需的录音录像、文字处理、通讯等设备,推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范化建设。 第四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支配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按照本方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法。 第四十五条 本方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共十六种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一 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状况备案表 ××税稽审备字××××××号 填制部门章:接收部门章: 填表人签名:接收人签名: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说明: 1.本表由稽查局统计后,按季度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案件编号为稽查局立案审批表所制编号;“案件名称应包括被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性质等关键信息;“制作审理报告时间为案件经稽查局集体审理后,稽查局审理部门制作审理报告的时间。 3.本文书为A4横排,一式两份,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字或盖章后各留一份。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二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税重审交字××××××号 移交部门章:接收部门章: 移交人签名:接收人签名: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说明: 1本交接单在提请单位提请审理,以及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案件材料退回提请单位补正材料或补充调查等状况下运用。 2“案件材料包括: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证据书目。 3.本文书一式两份,提请单位、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字或盖章后各留一份。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三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 说明: 1.本文书为A4横排,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填写,一年一表。 2.“编号依据受理日期先后依次按10位数编制,如2022年受理的第一起案件编号为2022000001。“案件名称应包括被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性质等关键信息。“原始案件编号为提请单位立案时所制编号。“案件处理状况根据不怜悯况填写:退回补正材料/补充调查/重新调查/重新处理/请示上级/征求看法/终止审理/审理终结等。 3.案件审结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依据本文书的编号依次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四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说明: 1.本提请书由提请单位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时填写。文书由案件提请单位编号,“××税稽重审提字××××××号分别填写单位规范简称、审理、和提请书序号,如:云地税稽重审提字20221号,下同。 2.“案件编号为提请单位立案时所制编号。 “案件名称应包括被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性质等关键信息。 “提请审理的理由根据以下状况填写:属于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一至四项规定范围的,填写对应项目;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需要审理的,说明具体状况;提请审理的其他理由。 证据指向应说明认定的案件事实由所附的哪些证据材料证明。 “定性根据及拟处理看法:定性根据应标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名称、文号及具体条款;“拟处理看法应当具体明确。 3.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份由案件提请单位存档。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五 证据书目 说明: 1.本文书为A4横排,由案件提请单位提交证据材料时填制。 2.“案件名称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案件编号为案件审理提请书的编号。 3.“证据内容填写:账簿凭证、检查文书、法律根据、被查对象陈述申辩材料、听证笔录等。“证据来源填写证据系从何处取得、由谁制作。“证明对象填写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否原件,一般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或照片等。“存放处填写无法当场移交的证据及其他资料的存放地点。对于无法现场移交、但列入证据书目的证据,接收人可以到存放现场查验后再签字确认。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六 说明: 1.本文书在审理委员会确定受理提请单位提请审理的案件时运用。 2.“案件名称“案件编号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 3.受理日期为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之日。 4.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案件提请单位,一份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七 说明: 1.本文书在审理委员会将案件材料退回提请单位补正材料或补充调查时运用。 2.“案件名称“案件编号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 3.签署的日期为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之日。 4.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案件提请单位,一份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八 说明: 1.本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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