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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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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docx

    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篇: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方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方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以供应商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我行现只办理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有三方: 一供应商卖方,指为买方供应商品或服务,并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当事人; 二买方,指对由于供应商供应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 三应收账款受让方银行,指在国内保理协议下,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1-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承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赐予供应商确定比例的以收购款形式反映的资金对价,然后再以确定方式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的业务。 第五条 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分类:根据我行是否保存对供应商的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又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藏保理。 我行原则上只受理有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有追索权的隐藏型保理及无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三种国内保理业务。 一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状况赐予供应商确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确定方式干脆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缘由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用的一项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二有追索权隐藏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后不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状况赐予供应商确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供应商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缘由 -2- 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违约金费用的一种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三无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行通过购置供应商的应收账款而赐予供应商确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独立担当应收账款管理、催收以及买方因财务因素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风险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六条 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授信评估及核定遵循我行信贷权限管理有关规定,并纳入全行综合授信管理,授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非经有权审批机构有权人审批,国内保理额度不得与其他额度混用。 第七条 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根据额度运用方式分为单笔单批和综合授信,综合授信项下额度可循环运用。经办经营机构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时,应与供应商签订国内保理合同,并按规定收取国内保理费用。 第八条 有追索权保理按融资金额计入供应商征信信息;无追索权保理不计入买卖双方任一方征信信息。 其次章 国内保理业务职责分工 -3- 第九条 总行公司银行部是国内保理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总行评审部、内控合规部、公司信贷管理部、各经办经营机构同为国内保理业务的业务指导、审查、管理和具体业务经办部门。 第十条 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授信,原则上由供应商提出申请,各经办经营机构负责国内保理业务的贷前调查和日常贷后管理,对业务的真实性负责,并负责本机构保理业务的统计和按总行相关要求进行上报的工作。 第十一条 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撰写、修订、说明国内保理产品方法,组织对客户经理及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推广国内保理产品,加强专业人才的培育;参与各经办经营机构保理业务的营销支持和方案设计;管理买方管理额度。 各分行公司银行部负责辖区内国内保理业务的指导、营销、拓展和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总行评审部以及各有权审批机构依据授权权限,负责国内保理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工作;参与各经办经营机构保理业务方案设计。 第十三条 总行公司信贷管理部、各经营机构风险管理部及风险管理岗,负责国内保理业务的贷后管理、监控与检查,并对觉察的各项问题刚好向相关部门提出风险预警和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4- 第十四条 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对国内保理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合规、合法性审核,负责在国内保理业务过程中供应法律方面的询问和指导。总行内控合规部或分行法律审查岗依据权限、合同管理方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对非标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查。 第三章 国内保理业务的币种、期限、费率 第十五条 国内保理业务融资的币种仅限于人民币。 第十六条 国内保理业务融资的期限,根据供应商行业特点、国内保理业务种类和风险程度合理确定。融资到期日一般不得晚于应收账款还款日后30日。到期后必需收回,不得办理展期和再融资,国内保理业务融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七条 国内保理业务中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分为管理费、融资费和其他费用。 一管理费:国内保理业务管理费按不低于应收账款授信金额的0.125一次性收取。 二融资费:融资时按融资额计收从发放日至到期日的资金价格,融资费率按不低于我行当前贷款利率执行;逾期按融资额计收自到期日至收回日的逾期支付违约金,从回 -5- 收的余款中扣收,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率按人行有关逾期罚息规定标准执行。 三其他费用:在办理和履行国内保理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费用,据实计收。 第四章 叙办国内保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十八条 我行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审慎准入原则。我行对国内保理业务的供应商及对应买方均应实行严格评级、审慎准入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模式下,供应商原则上按我行现行评级要求应到达A+级含以上,买方原则上按我行现行评级要求应到达AA+含级以上。 有追索权隐藏型国内保理业务模式下,供应商原则上按我行现行评级要求应到达AA级含以上,买方原则上按我行现行评级要求应到达AAA-含级以上。 无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模式下,供应商原则上按我行现行评级要求应到达A-级以上。买方原则上按我行现行评级要求应到达AAA级以上。 二交易风险解除原则。我行在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中不担当因商品质量、数量、售后服务、合同履行等引起的贸 -6- 易纠纷或其他一切非买方财务因素而导致买方拒付的交易风险。 三比例限制原则。国内保理业务融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的80。在我行向买方收回全部应收账款扣还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保理费用后,余额如有方能返还给供应商。 第五章 对基础贸易合同、交易商品及应收账款的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供应商与买方的基础贸易合同以下称基础贸易合同项下的商品含服务交易必需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交易主体及交易行为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基础贸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其他附带条件;合同规定的货物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未设定抵押权、质权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其次十条 本方法所指应收账款,是企业因供应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方法应收账款的范围: 一供应商因向企业事业法人销售商品、供应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7- 二由政府部门或其选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选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政府选购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运用财政性资金选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选购书目以内的或者选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由军队的选购部门统一组织的军队选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军队选购行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所属专业部队根据军队物资选购管理规定,运用国防专项资金选购集中选购书目以内的或者选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总行认定的其他可以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其次十一条 应收账款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合法真实的赊销贸易或供应服务的背景。 二供应商至少在保理融资发放前已履行了对应基础贸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或服务内容,并至少能够供应商业发票、基础贸易合同、收货证明、发货单或完成验收等相应证明材料。 三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未设定抵、质押权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8- 四应收账款有明确的到期日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的到期日。在正常付款期内,剩余付款到期日加宽限期如合同赐予买方确定的宽限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五 拟转让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法定禁止转让或合同商定禁止转让情形。 六 原则上不接受涉及特许经营、学问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七原则上不接受尾款、预付款、纯供应服务或劳务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 八原则上不接受软件开发等质量标准不易确定或验收周期长于30日等行业形成的应收账款。 九不接受供应商与买方之间为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十不接受供应商支配供应或商定供应但目前尚未供应或未完全供应商品或服务、意料将于将来产生的应收账款。 十一不接受基于不合法的合同、寄售合同、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示权作为应收账款。 十二不接受建筑企业以带资承包方式承建政府项目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9- 十三对于因承接工程建设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如劳务费、材料费等具备优先受偿权的费用无法从应收账款中区分的,原则上不得接受。 十四其他我行认为不相宜开展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六章 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对象及其应具备的条件 其次十二条 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买卖双方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买卖双方必需是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买卖双方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一方非另一方的附属机构、控股公司或双方为同一集团公司内部的成员企业。 三买卖双方非互为销售关系,即一方为另一方的销售商的同时又是另一方的债务人。 四买卖双方间目前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与债权债务纠纷。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其次十三条 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供应商还必需具备的条件: -10- 一为我行的客户,信誉良好,所属行业正处于成长期,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产品畅销、质量好、市场需求量大,销售渠道畅通,具有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 二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在行业中的信誉良好、没有不良记录;过去两年内销售合同履约记录较好,无因产品质量或交货期限等问题而产生贸易纠纷的状况。 三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且有一年以上的历史交易记录,以往的贸易往来正常; 四叙作有追索权隐藏型保理的,卖方注册地须为经营机构所在地。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其次十四条 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买方必需具备的条件: 一主业突出,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偿债实力,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大的经营活动净现金流且稳步增长、在同行业中处于主导地位,资产规模3亿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其中非政府机构含其统一选购部门、军队含其统一选购部门、事业单位,年收入必需在20亿元以上。 三在行业中信誉良好,没有不良记录。 四无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 -11- 五买卖双方或获得授权的子公司至少一方注册地应在经营机构所在地。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叙作无追索权公开型保理业务和有追索权隐藏型保理业务的,除上述条件外,原则上要求买方为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央企、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行业龙头等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事业单位,具体要求: 一买方信息披露充分,资信优良,我行能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买方信息; 二资产规模、盈利状况和市场份额处于行业前列; 三信誉好,连续3年无不良银行信誉记录,且连续2年无不良商业信誉主要是履约付款记录; 四无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的买方含其获得授权的子公司,注册地必需为经营机构所在地。 五假如买方为事业单位的,一般限定为三甲及以上大型医疗机构,国家、省市级重点院校等教化机构,以及其它具有较强支付实力和良好的信誉基础的事业单位; 叙作无追索权公开型保理业务的买家,除政府机构含其统一选购部门、军队含其统一选购部门、事业单位外,其年收入必需在100亿元以上。 -12- 六假如买方为政府机构的,必需是县级含以上的政府机构,同时具备良好的本级地方财政收入和良好的信誉状况。 七我行认为应当满意的其他条件。 第七章 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审批与放款 其次十五条 授信申请 凡是符合我行叙做国内保理业务条件的,由供应商向经营机构提出单笔授信申请或综合授信额度申请,除须依据我行流淌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外,还须提交: 一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贸易合同和交易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提货单据、收货证明等。 二与买方交易往来的历史记录及销售支配等相关资料。 三有关买方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买方的基本状况、经营状况、近三年财务数据等假如正常渠道收集不到买方的相关资料,可以通过公共信息采集。 四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见附件3。 五说明供应商已经履行交易基础贸易合同项下商定义务并已获得应收账款请求权的证明。 -13- 六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其次十六条 授信调查 经办人员收到供应商供应的资料后,应重点调查评估以下方面: 一买卖双方经营稳定性,盈利实力及其进展前景。 二买方经营规模、行业地位、产品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占有状况。 三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近期及以往的交易关系如何、有无其他债券债务纠纷等。 四买卖双方往来的供货方式、付款周期、付款方式,以及互相间履约状况,买卖双方近期交易往来是否正常,货款回笼是否刚好等,特别是买方对供应商交易付款状况。 五买卖双方的信誉状况,特别是与银行往来有无不良记录、买方是否卷入法律诉讼。 六买卖双方交易合同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基础贸易合同项下的商品含服务交易必需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交易主体及交易行为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基础贸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其他附带条件;合同规定的商品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七应收账款是否已被设定抵押权、质押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14- 其次十七条 调查看法 经办人员根据调查核实的状况,对符合叙做条件的,签署调查看法,包括对融资比例、期限、费率含融资费率及保理费率的看法。其中: 一确定融资款比例时,应从应收账款构成中,剔除买方预付款、单独计价且合同中有以满意服务为条件的服务性收费。 二确定保理期间时,应根据应收账款具体状况而定: 如基础贸易合同对应收账款付款日期已明确且不附带其它条件,保理期间为自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签定之日起至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另加确定宽限期宽限期最长不超过30天;如基础贸易合同中已明确宽限期,则以基础贸易合同商定为准,不再另加宽限期。但保理期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三确定保理业务费率时,应充分考虑国内保理业务的类型、风险程度、综合收益及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 其次十八条 授信审批 有权审批机构对经办经营机构的调查看法及申请资料的完好性、精确性和合理性等进行审查,认为供应商符合我行叙做国内保理业务授信条件的,同意后按我行授信权限及信贷业务管理流程审批,审批时须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5- 一有追索权保理重点关注供应商生产经营状况及销售市场状况是否正常;无追索权保理重点关注买方的生产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有无发生不良转变。 二基础贸易合同和交易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提货单据、收货证明等是否合法,以及合同内容、付款条件是否适合叙作国内保理业务。 三交易商品的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保障程度、产品验收标准、产品的时效性、基础贸易合同中是否存在简洁引发争议或影响供应商享有完好债权的条款、产品价格波动的可能性等。 四提交的基础贸易合同文本和交易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提货单据、收货证明等是否完好,能否保障我行收购应收账款的债权。 五对因供应服务等非销售商品缘由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的,应对其交易的合理性等从严审查。 其次十九条 买方管理额度 一对于多个供应商叙做的保理业务同为一个买方的,总行对该买方实行额度管理限制。针对同一买方的保理授信业务均纳入买方管理额度限制范围内。买方管理额度的核定参照对商票核心客户管理额度限制方式进行,由总行信贷审批委员会核定,纳入总行公司银行部“保理买方管理额度控 -16- 制名单进行名单式管理分行授权权限内可参照本条确定保理买方管理额度的核定和管理机制进行管理,但应制定相应操作细则。 二买方管理额度,是指我行主动核定的、供应商可针对同一买方向我行申请融资的最高额度。 三经营机构拟叙作保理业务的,如买方未在我行取得买方管理额度,经营机构应在向评审机构报送授信材料的同时,申请核定买方管理额度。 四经营机构申请核定买方管理额度的,应提交有关买方的相关资料,包括不限于以下资料:买方的基本状况、主要股东状况、经营状况、主要业务状况、近三年财务数据、行业分析重点说明买方在全国或本地区的市场地位,供应行业信息来源、其他认为必要的材料。假如正常渠道收集不到买方的相关资料,可以通过公共信息采集,并说明信息来源。 五买方管理额度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买方管理额度到期后,由主办行重新发起管理额度申请,由总行信贷审批委员会根据买方的实际状况重新核定。 六在买方管理额度有效期内,买方资产经营状况或者行业进展前景等发生转变时,需要调低、调高或叫停管理额度的,总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可主动调低、调高或叫停买方 -17- 管理额度,主办机构也可根据买方实际经营状况向总行信贷审批委员会提出申请调低、调高或叫停买方管理额度。 七买方管理额度由总行公司银行部分行由分行公司银行部、主办机构支配专人负责建立台帐,集中管理。 八首次申报买方管理额度并实际叙作该买方项下保理业务的经营机构,为该买方的主办行。 第三十条 合同签订及放款 国内保理业务单笔授信或综合授信额度获批准后: 一额度通知:国内保理业务审批通过后,经营机构根据有权审批部门审批看法向供应商发送重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额度通知书见附件2。 二签订合同: 1、经营机构应根据审批看法中有关融资金额的比例、期限以及费率等具体要求与供应商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见附件1。 供应商还应与经营机构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见附件10,由经营机构接受供应商托付,将供应商转让的应收账款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上予以登记。 2、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的经办行应双人上门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一式三份见附件4送达买方,并 -18- 请买方在回执联上盖章、签字确认。买方确认后,将其中一联当面留存买方,一联退给供应商,一联经办行收存。 隐藏型国内保理业务模式下,如供应商收款账户即保理专户为已开立在经办经营机构的账户,无需要求供应商向买方送达收款账户变更通知书附件11;如供应商收款账户不是开立在经营机构的账户,则应当要求供应商将收款账户变更为在经营机构开立的账户。供应商应会同经营机构双人上门向买方送达收款账户变更通知书,该通知书上应载明供应商对买方应收账款的总额、付款期限以及变更后的收款账户信息。变更后的收款账户为供应商在经营机构处的保理专户。买方在回执联上盖章、签字确认后,将其中一联留存买方,一联退给供应商,一联经营机构收存。 3、隐藏型国内保理业务的供应商应提交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授权书见附件5,同时要求供应商预留经供应商盖章确认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隐藏型,授权经营机构在国内保理期间逾期时或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实现遭受不利影响时可以我行名义随时将债权已转让事实通知买方。 4、办理综合授信业务项下保理时,经营机构不必再与供应商逐笔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仅需与供应商重新填 -19- 写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附件1,并将其作为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附件。 5、综合授信项下每一笔新增的保理业务办理时,经营机构依据本方法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三额度管理与运用: 1、供应商申请运用国内保理业务单笔额度或授信项下额度时,必需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见附件3;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贸易合同和交易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提货单据、收货证明等;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回执或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授权书、收款账户变更通知书及回执;说明供应商已经履行交易基础贸易合同项下商定义务并已获得应收账款请求权的证明;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2、经营机构与供应商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后,检查融资比例、期限是否计算正确、融资总额是否限制在授信额度以内等。在合同文本齐备、填写正确、档案完好的状况下,依据我行放款权限及流程办理放款手续;由会计部门依据有关制度办理放款。 四放款后:经营机构将基础贸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提货单据、收货证明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回执或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授权书、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20- 书及回执等按我行信贷资料管理规定归档,并建立和刚好登记国内保理业务台账见附件6,确保信贷统计与会计账目相符。 第八章 国内保理业务的贷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应收账款的管理 一有追索权公开型和隐藏型国内保理业务 经营机构应按流淌资金贷款贷后管理要求对供应商进行定期检查,同时应关注买方企业经营状况并在定期报告中说明,一旦觉察供应商或买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重大事项,对我行债权或融资构成严峻威胁时,应刚好实行停止国内保理额度运用,并提前追回融资款项等措施。 二无追索权公开型保理业务 经营机构应按流淌资金贷款贷后管理要求对买方进行定期检查,包括跟踪供应商与买方的基础贸易合同执行状况、买方近期经营及财务转变状况、有无其他经济纠纷等,一旦觉察买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重大事项,或商品交易出现纠纷对我行债权或融资可能构成威胁时,应刚好实行停止对该买方新的国内保理融资业务及追回国内保理收购款项等措施。 -21- 三保理业务均须开立应收账款回收专户保理专户,保理专户是用于应收账款回收、保理融资本息扣划、保理余款支付的特地账户,是收取应收账款的唯一合法账户。 在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模式下,保理专户以经营机构的名义开立。在隐藏型国内保理业务模式下,保理专户以供应商的名义在经营机构开立,供应商应出具承诺函,保证保理专户的唯一性,需经营机构同意方可变更保理专户;但隐藏型国内保理发生符合供应商回购情形时,保理专户则应为以经营机构名义开立的我行账户。 四经营机构应加强对保理专户管理,对其销售回款进行有效监控。凡收到买方划入资金,应与供应商马上进行账务核对;每月月末,对有业务发生的保理专户,应与供应商进行账务核对。 五针对公开型保理业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业务授信期限,每季度或每半年双人上门与买方对账。 六以供应商名义开立的保理专户,必需由供应商及经办机构共同兼章管理。 七经营机构应专人对保理专户回款状况进行跟踪核实,觉察买方付款方式及/或付款路径与业务要求不一样时,应要求供应商马上将买方所付款项付至保理专户,或要求供应商马上将买方所付票据办理贴现或解付,并将贴现或解付 -22- 所得款项付至保理专户,必要时应暂停对供应商融资及实行其他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 到期催收 一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催收流程: 1、经营机构可实行适当方式向买方催收,在融资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到期提示通知书见附件7,请买方按时付款。 2、供应商主动要求提前归还国内保理融资款时,应要求其填写应收账款提前还款通知书见附件8并备足资金。提前归还融资款时,会计部门办妥收款手续后,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废止或退还供应商并复原供应商相应的授信额度。 3、国内保理到期日前3天买方仍未准备付款,经营机构应敦促供应商关心催收,并提请供应商做好还款准备。 二有追索权隐藏型国内保理业务的催收流程: 1、经营机构须在融资到期日前20天向供应商发出书面催收提示,要求供应商刚好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但在我行认为必要的状况下也可通过特快专递向买方寄发应收账款到期提示通知书进行主动催收。 2、对供应商主动要求提前归还应收账款的,按本条第 一款2点处理。 -23- 3、原则上经营机构在融资到期日前不通知买方国内保理事宜,但当应收账款即将或已经出现重大隐患如供应商无实力偿还我行融资款时,经营机构须马上向买方出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当面取得回执或通知已送达的证明材料。 4、国内保理到期日前3天买方仍未准备付款,经办行应要求供应商做好还款准备。 三无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的催收流程: 1、经营机构须在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到期提示通知书,提示买方到期按时付款。 2、对供应商主动要求提前归还应收账款的,按本条第 一款2点处理。 3、国内保理到期日前3天仍未收到买方准备付款信息的,经办行应催促买方尽快做好还款准备。 第三十三条 到账处理 经营机构如期收到买方或供应商付款后,应马上归还我行融资款项,余款扣除其他费用后,将剩余部分如有转入供应商在我行账户;若供应商已提前还款,则收回款项干脆转入供应商在我行账户。 供应商与其买方商定以我行认可的票据方式结算的,我行应要求买方每次交付票据前通知经营机构双人与供应 -24- 商一起前往取票,供应商收票后必需马上贴现并专项用于偿还保理融资或将票据背书转让给我行。 第三十四条 交易纠纷处理 对无追索权公开型保理业务,若供应商与买方或其他第三方产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和债务追索,我行不负任何责任也不介入。如遇本方法附件1第六条所列回购情形时,供应商须对已转让给我行的应收账款予以回购,经办机构应向供应商发送回购应收账款通知见附件9。 第三十五条 逾期处理 一国内保理到期后买方或供应商仍未付款,按规定转入相应的逾期融资科目核算,并依据逾期贷款管理的程序马上进行清收。 二国内保理超过保理期间后,我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供应商计收逾期支付违约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由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说明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5- -26- 其次篇:渤海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方法 渤海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方法 | 阅读次数:20 时间:2022-11-27|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渤海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国内保理业务,促进业务健康、有序进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业务规定,制订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应收账款指权利人以下简称“卖方因供应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以下简称“买方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将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包括以下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学问产权的答应运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供应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其它。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合格的应收账款指卖方根据商务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后,有权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让扣、质保金、尾款等的非信誉证贸易项下全部的应收款项净额。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卖方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其中买方和卖方均在境内。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本行,无论是否融资,由本行向其供应以下服务中的至少一项: 一应收账款催收:本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卖方要求,实行电话、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买方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本行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供应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状况、逾期账款状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关心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卖方与本行签订保理协议后,由本行为买方核定信誉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卖方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供应商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本行根据应收、应付账款账期,应卖方、买方要求,供应融资服务。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客户部门指分支行等业务有权发起部门,经办行指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本行分支机构,有权审批主体指依据本行审批权限的规定有权审批国内保理业务的部门。 其次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保理业务分类 一有追索权与无追索权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银行担当买方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账款的风险,若银行不担当上述买方不付款的风险则称为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二公开型保理与隐藏型保理 公开型保理指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买方;隐藏型保理则指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暂不通知买方,但银行保存在确定条件下通知的权利。 三卖方保理与买方保理 指本行受让应收账款的前提下,按照本行供应授信的主体对象:如本行授信主体为卖方称为卖方保理,若授信主体为买方则为买方保理。 第七条保理授信指客户在本行申请保理融资或本行为买方核准信誉风险额度,买方和卖方均可向本行申请保理融资服务,二者均须纳入综合授信管理。 一卖方保理融资是基于其本身应收账款转让本行后,本行赐予的资金融通业务,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占用卖方在本行的授信额度,无追索权的保理融资占用买方或保险公司在本行的授信额度; 二买方保理融资是基于其交易对手转让本行的应收账款基础上,赐予买方资金融通的业务,占用买方在本行的授信额度; 三本行应卖方要求为买方核定的坏账担保额度,占用买方在本方的授信额度。买方信誉风险担保额度系针对不同买家核定,不同买家之间额度不能互相串用; 四以保险公司供应买方信誉担保,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本行的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占用保险公司在本行的授信额度; 五本行只供应催收和账户管理服务的卖方,则不需要核定授信额度。 第八条保理融资业务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根据渤海银行批发授信业务担保管理方法2009年修订中的规定,卖方保理融资业务下应收账款的融资比例为: 一卖方在本行信誉评级为1-7级且已投保应收账款:不超过合格应收账款净额的90%,或信誉保险最高赔付金额,两者取其低; 二卖方在本行信誉评级为8-10级且已投保应收账款:不超过合格应收账款净额的80%,或信誉保险最高赔付金额,两者取其低; 三未投保应收账款:不超过合格应收账款净额的70%。 第九条买方保理融资比例一般为合格应收账款净额的100%,融资业务期限原则上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保理融资的融资期限的计算方式为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加上宽限期,宽限期的设定是根据交易实际付款情形,同时结合买卖方资信。有追索权保理的宽限期最长不得超过30天,无追索权保理的宽限期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60天若保险公司供应买方的信誉风险担保期限超过60天,可在其担保期限加上15天。买方保理融资模式融资期限的设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十一条保理融资利率应根据本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市场状况确定。 第十二条在承做保理业务时,原则上卖方针对指定买方的应收账款应全部转让给本行。经办行须于放款前查询相关应收账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未被他行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办理保理融资业务必需在本行开立保理回款专户,特地用于应收账款回款资金的归集。保理回款专户实行“结清授信业务前资金只收不付方式。保理回款专户接受两种方式之一: 一经办行为卖方开立户名为“ XXXXX公司渤海银行保理专户的账户,保理专户属于银行内部账户,不计利息; 二经办行以卖方的名义开立保理业务回款专户,同时应取得保理业务回款专户的资金划拨授权。 如卖方不能开立保理专户的,客户经理须在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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