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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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暂行).docx
长沙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篇:长沙理工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方法(暂行) 长沙理工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方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开、公允、公正、合理地支配国家资助资源,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当完成学业并健康成长,根据教化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看法教财20078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以认定标准为根据,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学生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认定结果是学校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审批学费缓交,供应勤工助学岗位等校内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方式的重要根据。 第四条 本方法适用于被我校正式录用的全日制在籍注册学生。 其次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管理机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 1 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认定小组。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学院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分团委书记、其他年级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对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进行具体管理。 第七条 班级评议小组。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评议工作。学生代表应由团支部书记、班长、生活委员、寝室长及一般同学组成,一般同学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确认。 第三章 认定标准、限制条件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家庭所能筹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德端正。 五生活节俭、艰苦奋斗,能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特别困难和特殊 2 困难三类 一一般困难: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参考认定为一般困难。 1.双亲年老体衰,劳动力弱,家庭经济来源少; 2.双亲下岗且再就业实力差,一方下岗或双亲收入很低; 3.家庭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化; 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长沙最低生活保障线; 5.国家级贫困县、乡的农村家庭子女; 6.其他状况导致家庭经济贫困,支付必要的学习生活费用有困难。 二特别困难: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参考认定为特别困难。 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且无固定经济来源; 2.父母或一方有残疾或患病长期卧床且丢失劳动实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 4.其他状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三特殊困难:因自然灾难、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含所患病不属医保或社保范畴等等不行抗拒的因素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实力难于克服的学生。 3 第十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有酗酒、赌博、长期吸烟行为者。 二有超过其他一般同学的过高消费行为,如购置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三在校外租房或经常不在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者。 四经常出入营业性消遣场所和网吧者。 五在校学习期间经常在餐馆、酒店就餐而不在学校食堂正常就餐者。 六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等缘由造成家庭经济短暂困难者。 七思想品德和学习看法不端正,学习不努力,学习成果很差者。 八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接受资助后不主动参加公益活动、不听从学校教化管理者。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一般应为干脆证据,如家庭户籍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成员病历、医疗费清单、有家庭成员名字的药费发票、残疾证、城乡低保证、单位月工资明细或年收入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赔偿协议等,可以是原件或复印件。 第四章 认定时间、程序 4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6月份启动,11月之前完成。除对突遭变故等特殊状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临时申请、进行追加认定外,没有特殊缘由不接受申请和认定。 第十三条 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进行复议调整。觉察有不符合条件者,随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认定审核,学校审批的工作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 申请学生在要求时间内向班级评议小组提交长沙理工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认定申请表附件1、长沙理工高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简称证明附件2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民主评议 1.班级评议小组要定时召开评议会议,根据申请学生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日常生活状况、消费状况、在校内外接受资助状况以及思想、学习等表现状况,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和类别。 2.班级评议小组将长沙理工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评议小组认定表附件3,以及学生申请书报学院认定小组进行审核。 5 三学院认定小组审核 1.学院认定小组须认真审查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状况等是否真实,如有异议应与申请人核对,并征得班级评议小组的看法后予以更正。 2.学院认定小组须将认定名单及档次以有效方式在班级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并供应公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3.学院认定小组假如接到异议材料,须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调整。 4.学院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将学院评定工作总结、公示结果、学生申请书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四学校审批。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复审各学院评定工作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书、名单,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在认定评议工作中,应重点关注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受自然灾难或突发事务等特殊状况的学生。 第十六条 因特殊困难申请有其临时性的特点,学院应刚好组织评定,刚好上报学校复核、审批。 第十七条 对于在评定中出现心理波动或心理障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心理辅导员应对其进行心理干预,确保其心 6 理和社会适应实力到达正常标准。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监督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处进行监督,四级认定机构层层负责,严格落实;学生工作部处每学年向学校纪检监察处提交认定工作报告;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肃穆处理。学院要加强对班级评议小组成员的监督,如弄虚作假,取消其小组成员资格,并在综合素养测评中予以表达。 第十九条 建立调查核实制度。学校和学院应不定期地随机抽查确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座谈会、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形式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学生工作部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要经常深化到学生当中,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状况,力求评议和评定客观、公正,谨防错评、漏评;同时要重视其他学生、老师对学生生活、消费状况的反映,并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核实。 其次十条 建立惩办制度。学校对虚报、假报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的学生,严格根据长沙理工高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赐予纪律处分,并且取消该年度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对认定受助后有生活不节俭,学习不努力,不遵守校纪校规,用受助资金请吃、请喝等不恰当行为者,学校及学院有权视状况全部或部分 7 收回资助资金,并取消其下一年度受助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其次十一条 各学院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由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管理。档案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纸质档案,按年级、类别收集整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申请表、证明、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资助材料;二是电子档案,即长沙理工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采集库,对认定调整状况和后续受助信息进行全面记载和刚好更新。 其次十二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用通知书时应附上长沙理工高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便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前办好相关手续。 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由长沙理工高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说明。 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长沙理工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长沙理工高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 3.长沙理工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评议小组认定表 8 附件: 长沙理工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填写说明 1长沙理工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是我校学生申请校内外各类经济资助的基本材料,特地用于我校开展帮困助学工作,不涉及其他事项。 2.申请表由学生本人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照实填写不得涂改,一旦调查觉察内容填写不实,将取消本人在校期间的一切资助及各种嘉奖、评优资格,并追回以前在校所受的全部资助款额且担当相应的责任。 3.城镇职工、临时工或合同工等的年收入填写工资、奖金、福利、津贴等一年全部收入;农村农夫的年收入填写去年一年农作物折算收入及务工收入等。 4.家庭成员栏只填写共同居住的成员。单亲家庭指一方去世;离异家庭须注明非监护方的抚养状况;孤儿须写明监护人的状况和收入及民政补贴;父母一方或双方亡故的,须注明亡故缘由、赔偿金及抚恤金等状况;家庭成员中有伤残人员的,必需出具伤残人员的伤残证明复印件;家庭成员中有重病患者的,必需出具病例卡复印件;低保、军烈属及优抚家庭须供应相应证明。 5.“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填写家庭经济主要来源和家庭经济困难缘由包括但不限于本填表说明第4条的相关内容,字数不少于150字。 9 其次篇:上海理工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法范文 上海理工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法 为做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科学、公允、公正、合理地支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上海市政府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根据教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6号、上海市教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看法的通知沪教委学41号文件要求,特制订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法。 一、认定工作原则 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认定工作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科学、公允、公正、公开。 二、认定工作模式 为严格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国家助学金政策执行,自2022年起我校实行每学年供应原件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及证明材料。 三、认定对象 1.本方法适用于上海理工高校全日制本科含其次学士学位、民族预科生在校学生。 2.本方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本科学 1 生。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参照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和在校表现状况,参考学生家庭地域、城乡差异及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给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受自然灾难或突发事务等特殊状况的学生。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三档:一般困难、特别困难和特殊困难。同时对特殊困难学生视具体状况进行认定。要明确重点受助学生。 五、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1.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本校的认定工作。 2.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本学院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担当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院学生辅导员班主任、院资助工作负责人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和审核本学院认定工作。 3.各学院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当成员的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和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认定评议小组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和学院范围内公示。 六、认定工作的程序 认定工作每学年的第一学期集中进行一次。学校严格依据认定工作程序,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和年级认定评议小组,依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校在向新录用学生寄送录用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上海理工高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新录用学生应依据填表要求照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原就读中学任何一单位核实、盖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每学年结束之前,申请下一学年认定的学生需填写调查表,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原就读中学任何一单位核实、盖章,并依据要求供应相应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3.每学年开学一周内,申请认定学生完成网上申请,并提交认定所需材料。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申请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时,可通过灵敏多样的方式,深化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但民主评议环节需公开、集体进行,留意爱惜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经过班级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认真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看法,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并 3 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5.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看法后予以修正。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状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公示中公布的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师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工作部处申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状况属实,应予以修正。 公示通过后,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学院审核看法,确定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填写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报学校审核。 6.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调查表、认定申请表和上海理工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加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系统。 7.每学年开学后七周内,学校将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信息表报送市教委备案。 七、后续管理 1.学校和学院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 4 定期地抽选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通过大数据分析,对学生的消费状况进行跟踪,如觉察弄虚作假现象和不当消费行为,一经核实,依据以下具体状况进行肃穆处理: 若困难认定资料不实,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取消本学年及下一学年评奖评优资格;若有不当消费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学校将视状况取消其本学年和下一学年受助资格,情节严峻的,依据上海理工高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2.学校和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化,学生应照实供应家庭状况,刚好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转变状况,以便学校刚好关注并做出调整。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休学、退学、参军等将停发国家助学金。 4.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学院认定工作问责机制,并将学院的资助政策落实工作绩效纳入工作考核。 八、附则 1.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将作为对学生进行资助的根据。 2.本文件未尽事宜,按照沪教委学41号文件执行。 3.本方法由上海理工高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说明。 4.本方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2年6月 第三篇:东南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方法 东南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方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教化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看法教财8号及教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6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校注册的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本方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允、公正及动态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为定量评测、定性分析与民主评议相结合。 第四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特困生一级、比较贫困生二级和一般贫困生三级三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批、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和审核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学院认定工作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牵头,学办主任及各年级辅导员、学生会负责人员等组成;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由班主任、班级班委会牵头,及班级班会推选的2至3名同学组成。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开学时进行,认定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须登录学工系统完成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采集,系统导出东南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将东南高校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状况调查表和东南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提交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 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探讨确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看法,对提出申请的同学进行探讨,结合本方法,初步确定本班一级、二级和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举荐名单,提交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三学院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举荐结果,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及日常消费行为等状况,确定学院的一级、二级和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向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假如公示期间有异议,须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建立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四学院干脆提名:学院辅导员可以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及日常消费行为等状况,干脆提名,报送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审批: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所报一级、二级和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结合东南高校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状况调查表和东南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进行探讨、认定和审批,并向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对于有异议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须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予以回答。公示期过后,确定本学年最终一级、二级和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和受资助资格。 一家庭有大额消费及投资投资行为的; 二家庭支配子女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化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三供应虚假证明,缺乏诚信者; 四不按规定照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的; 五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六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行为等。 第八条 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本方法第六条执行,对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老生,由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转变,只需提交东南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即可进行评议、认定。各学院要严格依据本实施方法,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建立起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动,刚好调整家庭经济困难等级,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九条 学院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取确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同时定期通过一卡通消费状况,了解学生在校生活状况,如觉察弄虚作假现象或过度消费,一经核实,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十条 本方法由东南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说明,自公布之日起起先实施。 东南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一七年六月 第四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方法 汕头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允、公正、合理地支配各项资助资源,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体系。根据教化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看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管理及资助。 第三条 本方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精确,公允、公正、公开,民主评议和学校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学生工作处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学院书院具体落实及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 其次章 认定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部是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政策,对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审核各学院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三建立和完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四建立和完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总结和调查探讨; 六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方法做出说明和提出修订看法。 第七条 学院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当,成员由学院书院辅导员或学生工作院务秘书、学生代表组成,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政策和部署; 二组织实施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班级团总支上报的评议结果 进行审查、复查和监督,向学校上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 三建立和完善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四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 第八条 各班级团总支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为班级团总支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其中学生代表人数按所在单位学生人数的10%民主选举产生,组长由评议小组内部民主协商确定。班级团总支认定评议工作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学校、学院书院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政策和部署,组织实施本班级团总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对本班级团总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提交变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报告; 三对本班级团总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助申请进行审查和评议,并提出切实看法。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如下三档: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三家庭经济临时困难学生。 第十条 具有以下状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 学生本人系烈士、优抚家庭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者,无遗产、无任何亲友资助或抚养者; 二 系伤残家庭者,学生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长期患重病,或因残疾丢失劳动实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的; 三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因患重病,或因残疾、年迈丢失劳动实力,无其他亲友资助者; 四父母双方下岗或失业且收入微薄者; 五家庭被当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列为低保户者; 六家庭人口多,青壮年劳动力少,且为一般的务农、务工者,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他亲友资助者; 七因特殊状况或突发事务等缘由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状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学生本人系烈士、优抚家庭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者,虽有少量遗产或亲友资助、抚养,但生活照旧困难的; 二系单亲家庭者,抚养一方经济收入微薄,亲友资助较少的; 三父母中有一方下岗失业,另一方收入较低者; 四家庭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者; 五父母年迈,家庭经济收入微薄,亲友资助较少者; 六学生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患病需要常年治疗,所需担当医疗费用较高,而家庭收入微薄者。 第十二条 家庭遭受突发事务或受灾等缘由造成经济困难,短暂无力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临时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各学院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最高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5%,认定结果按评议单位、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如有特殊状况可提交认定状况报告申请突破限制比例线。 第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持有高档设备的特殊专业需要除外; 二持有高档消遣产品、高档服装或高档化妆品等用品的; 三在校内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酒吧、高档饭店等场所消费的; 四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五学生本人在校月平均生活费高于当前学校学生平均水平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包含以下程序: 一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学生照实填写汕头高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个人提出认定申请。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须先通过学生事务系统按要求填写汕头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汕头高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和其他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上交至班级团总支认定评议小组。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转变,只需在系统中提交汕头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班级团总支民主评议。班级团总支认定评议小组召开会议,根据本法第三章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和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状况,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等,进行认真审查和评议。对于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的状况,认定评议小组应当根据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点审查学生的在校表现以及家庭经济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更。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档次后上报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 四学院书院审查公示。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召开会议,对各班级团总支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如有异议,应征求班级团总支认定评议小组看法后予以更正。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档次在各班级团总支学生中公示5个工作日。待公示无异议后,将认定结果连同认定工作报告等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部。 五学校复审建档。学生工作处部对各学院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档次进行复审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等有关资助。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各学院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化和感恩教化,随时关注学生生活状况,刚好驾驭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变动的新状况并作出相应调整。 学生工作处部和各学院书院不定期地随机抽选确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觉察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赐予指责教化、通报全校或纪律处分。 对在校期间因特殊状况或突发事务等缘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应刚好赐予认定,或实行其他有效措施关心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八条 受资助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主动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遵纪遵守法律,恳切守信; 三刻苦学习,主动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和校内文体活动; 四获得一次性资助1000元以上的须按要求参加不低于10个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将从学校获得的助学金含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开支。如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将根据状况削减或取消资助: 一有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二有违犯校纪校规,受通报指责或处分者; 三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违背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者; 四恶意拖欠学杂费、且无故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五家庭经济状况已好转,学生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者; 六没有认真履行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者。 其次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依法接受监督。全校师生对学院书院公示的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答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部申请复议。学生工作处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状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其次十一条 本方法所讲的“特殊状况或突发事务是指: 一学生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突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二家庭因遭受自然灾难或其他灾难造成直系亲属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失去经济来源的。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所讲之“以上、“以下和“低于均包含本数。 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汕头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方法试行同时废止。 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说明。 第五篇: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方法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方法 为做好我校贫困家庭学生认定工作,公允、公正、合理地支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我校的各种资助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为学生资助工作打好基础,根据教化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看法和教化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看法的精神,制定本方法。 一、本方法的适用的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一般本科学生。 二、贫困家庭学生认定工作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以定性考察和定量考核的方式进行。 三、贫困家庭学生的定义和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结合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每月310元的标准,以及兄弟院校的作法和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消费状况,我校确定贫困家庭学生的定量标准为月生活消费低于370元。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设为一般困难、比较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一般困难的标准为月生活消费在300370元之间,困难的标准为月生活消费在299230元之间,特别困难的标准为月生活消费少于230元。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