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途径的探讨—去呀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途径学位论文.doc
AbstractTax planning is a foreign tax agency industry and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tax consulting industry. In recent years, more and more people pay attention on the tax planning. This is because as the market competition becomes more intense, the pressure on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is increasing, and encourage enterprises to constantly looking to reduce costs, the cost of the ways and means. The cost of tax expenditures as part of the enterprise, through tax planning, tax law in the country to the extent permitted and reasonable to reduce corporate tax burdens and increase enterprise operating profit, after all, and enhance their competitiveness and effective means. In my own opinion, in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s, the business can be benefit from it if the tax planning can do better, full and good use of various national tax policy, and is reasonable and legitimate tax saving. Since 1 January 2008 onwards, the formal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New Law") concern the new tax law changes tax benefits of a large scope and changes in the way, industry will replace the original offer become the dominant regional preferential concessions. In this paper, the tax incentives under the new tax law to interpret, and explore how companies for tax planning. This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The first part of a comprehensive description of tax planning, tax planning through the concept of meaning and interpretation of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clear the importance of tax planning; second part of the tax planning process for the basic way methods and steps to progress further elaboration; the third part of the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the impact of tax planning and strategies to carry out tax planning for enterprises to provide substantive guidance.Key words:Tax planning,the new tax law,tax incentives,corporate income tax引 言税收筹划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在西方国家己有很长的历史,不仅被政府认可,而且在会计主体中应用十分普遍,甚至已成为一种谋生的职业。但在我国税收筹划却似“小荷才露尖尖角”,还仅仅处于探索、研究和推行的阶段。尽管如此,人们对税收筹划的热情却一直在升温,“税收筹划”这个词越来越受到媒体的关注,“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糊涂者漏税、精明者进行税收筹划”的说法,令人们对税收筹划产生诸多遐想。那么什么是税收筹划?它意义在何?中外税收筹划的区别是什么?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企业所得税的收筹划的途径及方法?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探讨。1.税收筹划相关研究综述1.1 税收筹划的概念税收筹划一般认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达到少缴缓缴税款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这个定义强调: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背税法,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少缴或缓缴税款。它包括采用合法手段进行的节税筹划、采用非违法手段进行的避税筹划、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的税负转嫁筹划。 狭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采用税法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这个定义强调,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节税,但节税是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1.2 税收筹划的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机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将成为企业经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税收筹划的意义具有以下三点:(1)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促进力。企业经营管理不外乎是管好“人流”和“物流”两个流程。而“物流”中的“资金流”对企业经营如同血液对人体一样重要。税收筹划主要就是谋划资金流程,它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为条件的,为进行税收筹划就需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从而使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跃上新台阶。 (2)税收筹划是使企业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税收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这种依法征收同时也是对纳税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行为、所得等的法律确认,即依法纳税后的财产、行为、所得等是法律认可并受法律保护的,企业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不纳税或少纳税,就意味着花少量的费用获得同样的法律认可和国家法律保护。企业在仔细研究税收法规的基础上,按照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安排自己的经营项目、经营规模等,最大限度利用税收法规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无疑可以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3)税收筹划促进了社会总福利水平的提高。对社会总福利的考察可以通过社会福利函数来进行。假设个人只关心他们自己的商品数,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用Xi来表示个人的消费数,并令Ui(xi)为个人i的用某一固定的效用表示法表示的效用水平。这样,社会福利函数就具有如下形式:W=WUi(x1),Un(xn) 这一福利函数是效用分布的直接函数,同时又是个别经济行为人的消费数的间接函数。这一特殊形式的福利函数就是所谓个人福利函数或伯格森-萨缪尔森福利函数 伯格森和萨缪尔森提出的福利函数被称为伯格森萨缪尔森的福利函数(bergson-samuel-son social welfare function),它是一种实值的福利函数(real-valued welfare function)(因此简称为小写字母的swf)。根据社会福利函数所描绘出来的社会福利函数曲线以及效用可能性曲线推导出效用可能性边界,也就得到了同时兼顾国民收入数量和国民收入分配状况的社会福利最大值,该点也就成为在一定约束条件下社会福利的最大满足点。根据社会福利函数所描绘出来的社会福利函数曲线以及由效用可能性曲线推导出来的效用可能性边界,描述了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税收筹划对社会总福利产生的影响(见图1)。图1 税收筹划对社会总福利水平的影响数据来源:王家永 田雷税收筹划的宏观经济效应中国税务网在图1中,以U筹划代表进行税收筹划者的效用水平,U不筹划代表未进行税收筹划者的效用水平,CE为效用可能性边界,W1 、W2为社会无差异曲线,在不存在税收筹划的前提下,CE与 W1相切于点A,此时经济处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状态。现假设政府为了鼓励一些行业的发展,出台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条款,一些厂商依据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成功地进行了税收筹划,由于生产经营成本降低,税收筹划者的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增加,加之因筹划带来的心理效用的满足,使得税收筹划者的效用水平增加。现假设未进行税收筹划者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变,因而其效用水平不变,则整个社会的效用可能性边界CE向右拓展为CF,CF与另一社会无差异曲线W2相切于点B,此时经济处于新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状态。由于新的社会福利均衡点B比最初的社会福利均衡点A处于更高的社会无差异曲线上,表明其代表更高的社会福利水平。由此可见,税收筹划促进了社会总福利水平的提高。1.3 税收筹划的国内外基本现状从税收筹划在西方出现至今,税收筹划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开展得红红火火,受到纳税人和政府的重视,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进入了比较成熟的阶段。相比之下,我国税收筹划经历了曲折的历程,理论研究也由地下活动转为公开化阶段。在国外,税收筹划思想最早是在二十世纪30年代由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在“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中提出的,并在50年代呈现专业化发展的趋势。1959年成立的欧洲税务联合会明确提出,税务专家应以税务咨询活动为中心开展税务服务,作为税务咨询重要内容的税收筹划业务从此开始在世界各地发展壮大。与此同时,关于税收筹划的研究也开始向纵深发展,各种理论文章、刊物书籍应运而生。例如以提供税收信息驰名的公司the Bureau of Nation Afairs Inc.除了出书之外,还定期出版两本知名专业杂志:税收管理国际论坛和税收筹划国际评论,其中相当多的篇幅讲的是税收筹划。目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税收筹划在理论上有比较完整的研究成果,在经济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应用,税收筹划己经进入到一个比较成熟的阶段。相比之下,我国税收筹划较晚进入人们的视线。税收筹划的研究和发展经历了曲折探索的三个阶段。80年代的税收筹划与偷税相分离阶段,少数纳税人的先行者在纯地下状态搞税收筹划。90年代税收筹划与避税相分离阶段,以唐腾翔编著的我国第一部税收筹划专著税收筹划为代表,陆续有一些税收筹划的专业书籍出版面世,在这些专著中,将避税与税收筹划首次区别开来。2000年以后进入公开化阶段,政府确立了税收筹划的法律地位。国家税务总局在其机关报中国税务报开辟了税收筹划专栏,并配发了评论员文章为税收筹划堂而皇之叫好,明确了税收筹划的积极意义。在这一时期,很多税收筹划的专业书籍出版面世,很多报刊杂志纷纷登载税收筹划的文章,全国各地的研究所、大专院校等纷纷举办税收筹划培训班,广大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主动性在不断增强,税收筹划意识不断提高。而北京、深圳、大连等税收筹划较为活跃的地区涌现出一些税收筹划专业网站,如“中国税收筹划网”、“中国税务通”网站、“大中华财税网”、“永信和税收咨询网”等。税收筹划作为合法地为纳税人节税的业务,作为中国法制完善的助推器,显现其存在的空间和开展的潜力。1.4 税务筹划的中外企业对比分析由于税务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很短,尽管目前有关税务筹划的专著已不少见,不仅整体上对税务筹划的理论还需进一步探讨,企业在税务筹划方面由于经营管理水平的差距更是鲜有实践,落后与国外企业,具体表现在:表1 税务筹划的中外企业对比分析外国中国税收筹划的发展历程税收筹划思想最早是在二十世纪30年代,并在50年代呈现专业化发展的趋势,各种税务服务和理论书籍应运而生。目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税收筹划在理论上有比较完整的研究成果,在经济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应用,税收筹划己经进入到一个比较成熟的阶段。我国税收筹划较晚进入人们的视线。税收筹划的研究和发展经历了曲折探索的三个阶段:80年代的税收筹划与偷税相分离阶段;90年代税收筹划与避税相分离阶段;2000年以后进入公开化阶段。税收筹划作为合法地为纳税人节税的业务,显现其存在的空间和开展的潜力。税收筹划的税种国外企业的税收筹划主要针对直接税,一般不涉及产品课税。我国企业则偏重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筹划。税收筹划的人才培养国外重视对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和利用,大多由专业人员来进行税收筹划,专业化程度较高,税收筹划水平也较高。国外较重视对经济类人才的税收筹划知识教育和培训。我国税收筹划人才缺乏,筹划水平总体低下。如果我们不加强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称职的税收筹划专业人才匮乏将成为我国企业税收筹划蓬勃发展的一个瓶颈。税收筹划的实施状况国外大多数企业设置税务会计,尤其是大企业已形成了在财务决策活动中先行税收筹划的习惯性做法。随着跨国投资和经营日益普遍,跨国税收筹划已成为主要筹划业务。我国企业对税收筹划这种全新的理财方法的原理大都理解不透,我国不少企业经营者对税收筹划的研究重视程度很低,税收筹划的实施现状不容乐观。资料来源:孔菊丽中外税收筹划比较整理所得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取长补短,完善我国税收筹划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加强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加快建立多功能的税收中介服务市场,拓宽海外业务,在企业中设置税务会计进行专门核算。综观世界各国,税收筹划开展较好的国家,无一不是法制健全和透明的国家。在法制不健全、不透明的国家,在人治的国家里,税收筹划得不到法律保证。一方面是基层征税人员说了算,税收流失严重;另一方面是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因没有法制保障而最终落空。我国目前税务执法不严,随意性大,人治大于法治,越权和滥用权力,“关系税”、“人情税”现象依然存在,由此造成税负不公,导致部分纳税人为了少缴税或者不缴税,往往托关系、找门子说情,甚至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拉拢腐蚀税务干部。这直接损害了纳税人税收筹划的积极性。而且,税收筹划的宣传范围窄,社会认知度低。企业没有税收筹划意识或筹划意识淡薄,有的没有意识到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种权力,甚至认为它是消极和不正当的行为,对税收筹划抱有敌意,加之税务机关执法不严,造成偷税、漏税现象严重,企业对税收筹划缺乏热情。这些直接制约了税收筹划的普遍、正常发展。随着我国税收政策在许多方面的改革和调整,将给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新的机会。机遇与挑战并存。因而,科学合理地重新认识企业税收筹划,重塑税收筹划观念是建立企业税收筹划体系的首要工作。2税收筹划途径的分析2.1税收筹划的基本途径(1)免税技术。免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从而免于纳税的技术。运用免税技术是要尽量使免税期最长化。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免税期越长,节减的税就越多。同时应尽量争取更多的免税待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争取免税待遇,争取可能多的免税项目与交纳的税务相比,免税越多,节减的税务也就越多,企业可以支配的税后利润也就越大。(2)减税技术。减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纳税人减少应纳税务而直接节税的技术。使用减税技术时应把握两点:一是尽量使减税期最长化。因为减税时间越长,节减的税务越多,企业的税后利润也就越多;二是尽量使减税项目最多化。减税项目越多,企业的收益越大。(3)税率差异技术。税率差异技术是指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减税务的筹划技术。企业可以利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的税率差异节减税负,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运用税率差异技术时要注意两点:其一,尽可能寻找税率最低的地区、产业,使其适用税率最低化;其二,尽量寻求税率差异的稳定性和长期性,使企业税率差异的时间最长化和稳定化。(4)分离技术。分离技术是指企业所得和财产在两个或更多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而使节减税款达到最大化的税务筹划技术。在应用分离技术时:一是分离要合理化,尽量使分离出去的部分往低税率上靠;二是节税最大化,通过合理的分离,使分离后的企业达到节税最大化。(5)扣除技术。扣除技术是指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准予从计税依据中扣除部分项目,从而减少税务的技术。在运用扣除扣技术时一般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是扣除金额最大化,在税法允许的条件下,用足用活扣除政策;第二是扣除项目最多化,尽量按照税法允许的扣除项目扣除;第三是扣除最早化,尽可能使各种允许的扣除项目尽早扣除,相对节减更多的税务。(6)抵免技术。抵免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税务抵免额增加而绝对节税的技术。运用抵免技术时:抵免项目要最多化,尽可能把可抵免的项目全部抵免;抵免金额要最大化,将参加抵免项目的金额最大化以扩大企业税后利润。(7)延期纳税技术。延期纳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而相对节税的技术。尽管采用延期纳税技术不能使应交纳的税款减少,但时间的滞延相当于企业从政府手中拿到了一笔无息贷款,获取了相对税务收益。运用该技术应注意两点:一是使延期时间最长化,尽量争取延期缴纳的时间最长,相对节减更多的税务;二是延期纳税的项目最多化,争取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获得更大的节税务益。(8)退税技术。退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税务机关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已纳税款而直接节税的技术,这是一种特殊的免税和减税方式。实施退税技术要尽量争取退税项目最多化,即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尽量争取更多的退税待遇。同时实施退税技术还要尽量使应退税额最大化。因为退还的税越多,企业的税后利润就越大。2.2 税收筹划的避税途径我国的现行税法采取国家立法和发布行政文件相结合的方法出现,因此企业纳税人往往首先从税法本身入手,寻找实现合理避税的基本途径。(1)利用税法的选择性条文避税。这主要是指由于税法对同一征税对象同时做了若干项并列而又不同的规定,纳税人选择任何一项规定执行都是合法的。因此纳税人就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条文执行,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2)利用税法的数量性条文避税。这主要是指依据税法规定的某些条文中有若干的数量界限,这些数量界限是没有错的,但是纳税人可以曲解条文原意,采用各种变通的办法,千方百计压低自己的计税基础或应纳税额,使之不超过税法规定的数量界限。(3)利用税法的模糊性条文避税。这主要是指税法中有些条文显得模棱两可,可宽可严,执行时弹性较大,从而使纳税人能够轻易地达到避税的目的。2.3 税收筹划的基本步骤明确目的与要求,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及修改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纳税方案的设计及选择委托税收筹划合同的签订图2 税收筹划的基本步骤资料来源:丁芸税收筹划.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整理所得(1)明确目的与要求,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税收筹划可以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发生前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也可以是在企业全面、整体性决策时进行税收筹划。无论是分项目筹划还是整体筹划,作为税收筹划者只有明确税收筹划需求主体的具体项目的目的和要求才能有针对性的寻找和熟悉相关法律依据以及做好数据资料的准备工作,才能准确的充分运用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设计税收筹划方案,实现税收筹划预期的目标。(2)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必须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只有符合企业客观实际的方案才可能实施并取得应有的效果。这里就要求在具体筹划前充分掌握与筹划项目相关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有针对性的进行收集和整理。如企业的组织形式、筹资方式、投资意向、生产、经营产品(商品)的种类、经营方式、产品(商品)市场占有及销售情况、会计核算方法、资金来源与资金占有情况、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情况、利润水平、纳税种类及纳税的历史情况等。(3)纳税方案的设计及选择。税收筹划实际上是一个过程,是对各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的过程。税收筹划设计者先向纳税人说明各种方案的利弊得失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并提出本人的选择建议,征求他们的意见。纳税方案的设计一般采取“如果这样,则有什么结果;如果那样,又是什么结果”的思路,针对这一设定和结果,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列出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等。(4)方案的实施与修改。在选定税收筹划方案后,要进行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一般而言,企业应当按照税收筹划方设计的思路、方法和步骤着手进行实施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是委托项目,根据双方的约定,税收筹划人可以协助企业办理相关的手续,对税收筹划的过程进行指导,对税收筹划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进行必要的提示,避免执行中的偏差。(5)委托税收筹划合同的签订。在委托税收筹划活动中,为了维护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税收筹划的顺利实施,税收筹划需求方与供给方应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委托税收筹划合同的内容应依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税务代理办法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3. 新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要点解读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为纳税人、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企业所得税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新的税法实施以后,对企业所得税有了许多实质性的变化。这些具体的变化有哪些?我们在此一一解读。3.1 加计扣除优惠 (1)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新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对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纳税人应注意分清研究开发费用的期间费用化和无形资产化,如果构成无形资产的,则不能在当期全额扣除,要按照无形资产摊销的有关规定处理。 (2)关于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为了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新税法将原来在财税主管部门通知中规定的加计扣除措施上升为法律的规定,并对该项政策做了适当调整:第一是将优惠范围扩大到所有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企业,鼓励社会各类企业吸纳特殊人员就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第二是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取消了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安置残疾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处理有关事务,否则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3.2 减计收入优惠 主要是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新税法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我国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资源综合利用没有专门的税收优惠规定,而内资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则有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规定。新税法将定期直接减免的税收优惠方式转变为减计收入这种更为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方式。 3.3 税额抵免优惠 (1)对三类固定资产投资的税收优惠。新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专用设备应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对创业投资的优惠政策。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4 两类优惠利率 (1)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利率。为更好地发挥小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企业的发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税法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比一般法定税率低5个百分点。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显然,企业所得税在临界点30万元上下税赋差异很大,此时纳税人应做好纳税筹划。 (2)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利率。新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不再作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都适用。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是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是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是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4.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筹划途径的影响及其对策4.1 利用企业组织形式开展税收筹划企业组织形式分为三类,即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从法律角度讲,公司企业属法人企业,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我国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所得税法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法人所得税制。也就是说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非法人企业即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投资者对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税收和获利能力。因此,在企业设立之时,很有必要在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进行一番积极筹划。此外,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企业所得税负会产生影响。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时,子公司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使公司整体税负较低。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无论其所在地税负高低,均不能增减公司的整体税负。再者公司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又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表2 税收筹划分支机构组织形式选择方案资料来源: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整理所得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比较选择。所谓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所谓分公司是一指作为公司的分支构而存在,在国家税收中,它往往与常设机构是同义词。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区设立下属机构,即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一是设立手续不同,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而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二是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比较喜欢,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交纳所得税。三是税收优惠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4.2 利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税收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为20%。应对税率的变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努力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用好用足新税法的优惠政策。另外,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把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 4.3 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在实行比例税率环境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存货成本提高,是企业的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后的收益,即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数相对的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数额的目的。相反,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后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才能提高企业本期的存货成本,相对减少企业当期收益,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应纳税所得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金的难度。 4.4 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务筹划,减轻企业税负。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这一差异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应尽量使本期成本最大化。在税率稳定时,尽量使用符合税法要求允许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以使企业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使所得税减少。表3 不同折旧方法及筹划选择比较比较内容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限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额每年平均随工作量平均年数平均额*计提系数每年不同,前期多后期少对企业利润影响无影响无影响折旧前期大于后期;利润前期少后期多利润前期少后期多对所得税的影响不存在时间差异不存在时间差异有时间现值有时间现值税法是否允许允许允许特许特许适合节税情况享受优惠享受优惠盈利盈利资料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 整理所得4.5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1.保留的优惠政策 。新所得税法保留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保留从事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还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2.扩大的优惠政策 。在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项目扩大了使用范围。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密切注意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程序。二是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企业应注意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参照原各地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争取享受税收优惠。 4.6 利用公益性捐赠开展税务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所得税法对企业税前扣除的规定有较大变化,需要注意进行纳税筹划。 对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筹划。新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除了扣除比例变化,企业还应注意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税基不同。原所得税法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为年度利润总额。如果存在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数额,企业在考虑对外公益性捐赠能否扣除时,一定要注意正确计算扣除基础,准确把握可扣除的量。 5结论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在这种新形势下,企业应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有针对性地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使企业税负最小化,降低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