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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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pdf
安徽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目 录第一部分 涉及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违法行为(4 4项)第二部分涉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进 出 口 相 关 的 违 法 行 为(6 9项)第三部分涉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相关的违法行为(1 6项)第四部分涉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的违法行为(1 6项)第五部分 涉及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设施保护相关的违法 行 为(2 9项)第一部分涉及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违法行为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标准1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投入使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 投 资 总 额 1 倍以上不满1.3 倍的罚款已投入使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3 倍以上不满1.6 倍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6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2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第 八 广 播 电 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2-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标准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A)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4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第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3 一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标准5出租、转让频率、频段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出租、转让频率、频段的;第十三条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频率使用许可证后,持核发的频率、频段专用指配证明,向省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6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投入使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 处 投 资 总 额 1 倍以上不满1.3 倍的罚款已投入使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3 倍以上不满1.6 倍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6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 4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标准7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 处 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8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 处 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9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不满1 万元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 处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5-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标准10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未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1未 按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 按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警告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警告,并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开办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警告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警告,并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3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开办机构变更重要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第十八条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股东及持股比例的,应提前六十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第十九条开办机构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应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警告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警告,并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标准14开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时,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第 二 十 八 条 持 有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持 有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警告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警告,并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5擅自设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投入使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 处 投 资 总 额1倍以上不满1.3倍的罚款已投入使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3倍以上不满1.6倍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16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 视 台(站)的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第六条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 有线电视台许可证。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 有线电视站许可证。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警告,没收播映设备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没收播映设备,可并处不 满1万元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警告,没收播映设备,并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标准17有线电视台(站)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第八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警告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吊销许可证18有线电视台(站)未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的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警告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吊销许可证19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 务(有线)的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 投资 总额1倍以上不满1.3倍的罚款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3倍以上不满1.6倍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20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不 满1万元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标准21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不 满1万元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2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不 满1万元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3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重要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停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持证机构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许可证载明的传送内容、传送范围、传送载体、技术手段,以及停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未办理审批手续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不 满1万元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4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拒绝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1四条广播电视监测台(站)负责监测广播电视传输播放和运行的技术质量,检测广播电视频率的使用情况。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广播电视监测台(站)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不得干扰、阻碍监测活动。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9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标准25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不 满1万元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26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27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28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的,或未将公布内容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的,或提供的业务质量指标和服务质量指标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的业务质量指标和服务质量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警告,并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标准29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符合要求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基本收视频道中应当包括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要求转播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转播的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的本地广播电视节目。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警告,并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0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规更改或终止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除下列情况外,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得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依法作出的决定;(二)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三)与节目提供方的协议有效期满或者节目提供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并采取措施保证基本收视频道数量。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于当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警告,并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1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擅自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信息安全监管体系,如实登记用户个人信息,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用户许可,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警告,并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1-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标准32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警告,并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3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落实服务质量管理规定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本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自查,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服务质量状况。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每年将自查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报告。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警告,并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4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未按规定提前公告或者通知有关用户并做好善后工作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周款。第十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或者通知有关用户,并公平合理地做好用户善后工作。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标准35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因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时,未按规定提前公告、及时报告或未在影响收看使用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服务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更改、调整数字广播电视频道序号,或者因系统设备及线路计划检修、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的,应当提前七十二小时向所涉及的用户公告;影响用户的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前款规定的原因消除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恢复服务。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6因不可抗力、重大网络故障、突发性事件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使用时,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用户公告或告知原因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重大网络故障或者突发性事件影响用户使用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因其它不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使用的,可以不予公告,但应当在用户咨询时告知原因。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7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提供7X 24小时服务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费款。第十六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为用户提供7 X 24小时故障报修、咨询和投诉等服务。其中故障报修应当提供7X 24小时人工服务。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3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标准38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在接到用户故障报修后2 4小时内预约上门维修时间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接到用户故障报修后,需要上门维修的,应当自接报后2 4小时内与用户预约上门维修时间。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39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故障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城镇用户的网络和设备故障,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间起二十四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修复;农村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用户的故障,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间起七十二小时内修复。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40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委派的上门维修人员违规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费款。第二十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委派的上门维修人员应当遵守预约时间,出示工作证明并佩带本单位标识,爱护用户设施。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事先向用户说明。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4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标准41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能有效处理用户投诉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形成包括受理、调查、处理、反馈、评估、报告、改进、存档等环节的完整工作流程。对用户关于服务的投诉,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收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设立的投诉处理机构转来的用户投诉后,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有关投诉处理事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向有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投诉处理机构提前说明情况。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42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规范方面培训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周款。第二十八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规范方面的培训。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43将广播电视站改称广播电台、电视台的 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一)将广播电视站改称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第十条第三款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改称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承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上不满1 万元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 1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标准44将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将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