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2015网络安全员培训考试资料管理第三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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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2015网络安全员培训考试资料管理第三章.pdf
一、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概 述(-)我 国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面 临 的 严 峻 形 势 随 着 我 国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信 息 化 进 程 的 全 面 加 快,我 国 信 息 化 的 程 度 越 来 越 高,关 系 国 计 民 生 的 重 要 领 域 信 息 系 统 已 经 成 为 国 家 的 关 键 基 础 设 施。这 些 基 础 信 息 网 络 和 重 要 信 息 系 统 安 全,已 经 严 重 关 系 国 家 安 全 和 社 会 稳 定,关 系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切 身 利 益。当 前,我 国 基 础 信 息 网 络 和 重 要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面 临 的 形 势 十 分 严 峻,既 有 外 部 威 胁,又 有 自 身 脆 弱 性 和 薄 弱 环 节,维 护 国 家 信 息 安 全 的 任 务 十 分 艰 巨、繁 重,所 面 临 的 严 峻 形 势 有:1.针 对 基 础 信 息 网 络 和 重 要 信 息 系 统 的 违 法 犯 罪 持 续 上 升 不 法 分 子 利 用 一 些 安 全 漏 洞,使 用 病 毒、木 马、网 络 钓 鱼 等 技 术 进 行 网 络 盗 窃、网 络 诈 骗、网 络 赌 博 等 违 法 犯 罪 活 动,对 我 国 经 济 秩 序、社 会 管 理 秩 序 和 公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严 重 侵 害。2.基 础 信 息 网 络 和 重 要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隐 患 严 重 由 于 各 基 础 信 息 网 络 和 重 要 信 息 系 统 的 核 心 设 备、技 术 和 高 端 服 务 主 要 依 赖 国 外 进 口,在 操 作 系 统、专 用 芯 片 和 大 型 应 用 软 件 等 方 面 不 能 自 主 可 控,给 我 国 的 信 息 安 全 带 来 了 深 层 的 技 术 隐 患。3.我 国 的 信 息 安 全 保 障 工 作 基 础 还 很 薄 弱 信 息 安 全 意 识 和 安 全 防 范 能 力 薄 弱,信 息 系 统 安 全 建 设、监 管 缺 乏 依 据 和 标 准,安 全 保 护 措 施 和 安 全 制 度 不 落 实,监 管 措 施 不 到 位。实 施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有 利 于 在 信 息 化 建 设 过 程 中 同 步 建 设 信 息 安 全 设 施,保 障 信 息 安 全 与 信 息 化 建 设 相 协 调;有 利 于 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建 设 和 管 理 提 供 系 统 性、针 对 性、可 行 性 的 指 导 和 服 务,有 效 控 制 信 息 安 全 建 设 成 本;有 利 于 明 确 国 家、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公 民 的 信 息 安 全 责 任,加 强 信 息 安 全 管 理;(-)我 国 实 行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的 意 义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是 国 家 信 息 安 全 保 障 工 作 的 基 本 制 度、基 本 策 略、基 本 方 法。通 过 开 展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可 以 有 效 解 决 我 国 信 息 安 全 面 临 的 威 胁 和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充 分 体 现“适 度 安 全、保 护 重 点”的 目 的(三)我 国 信 息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回 顾 1994年,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条 例(国 务 院 147号 令)规 定,“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实 行 安 全 等 级 保 护,安 全 等 级 的 划 分 标 准 和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的 具 体 办 法,由 公 安 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2003年,国 家 信 息 化 领 导 小 组 关 于 加 强 信 息 安 全 保 障 工 作 的 意 见(中 办 发 200327号)明 确 指 出“实 行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要 重 点 保 护 基 础 信 息 网 络 和 关 系 国 家 安 全、经 济 命 脉、社 会 稳 定 等 方 面 的 重 要 信 息 系 统,抓紧 建 立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制 度,制 定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的 管 理 办 法 和 技 术 指 南”。2004年 9 月,公 安 部、国 家 保 密 局、国 家 密 码 管 理 局 和 国 务 院 信 息 办 联 合 出 台 了 关 于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公 通 字 20046 6号),2007年 6 月 联 合 出 台 了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管 理 办 法,明 确 了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制 度 的 基 本 内 容、流 程 及 工 作 要 求,明 确 了 信 息 系 统 运 营 使 用 单 位 和 主 管 部 门、监 管 部 门 在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中 的 职 责、任 务,为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提 供 了 规 范 保 障。2005年 底,公 安 部 和 国 务 院 信 息 化 工 作 办 公 室 联 合 印 发 了 关 于 开 展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基 础 调 查 工 作 的 通 知(公 信 安 2005 1431号)。2006年 上 半 年,公 安 部 会 同 国 信 办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开 展 了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基 础 调 查。有 利 于 优 化 信 息 安 全 资 源 的 配 置,对 信 息 系 统 分 级 实 施 保 护,重 点 保 障 基 础 信 息 网 络 和 关 系 国 家 安 全、经 济 命 脉、社 会 稳 定 等 方 面 的 重 要 信 息 系 统 的 安 全;有 利 于 推 动 信 息 安 全 产 业 的 发 展,逐 步 探 索 出 一 条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信 息 安 全 模 式。2006年 6 月,公 安 部、国 家 保 密 局、国 家 密 码 管 理 局 和 国 务 院 信 息 办 联 合 下 发 了 关 于 开 展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公 信 安 2006573号)。在 13个 省 区 市 和 3 个 部 委 联 合 开 展 了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试 点 工 作。(四)信 息 等 级 保 护 标 准 体 系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是 一 项 复 杂 的 系 统 工 程,迫 切 需 要 制 定 一 个 科 学、合 理 和 完 善 的 等 级 保 护 标 准 体 系,根 据 2 7号 和 6 6号 文 件 精 神,公 安 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完 善 了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配 套 技 术 标 准 共 6 0多 个,有 效 地 支 持 了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的 各 项 主 要 工 作。标 准 体 系 遵 循 了 以 下 原 则:D 全 面 性 2)系 统 性 3)先 进 性 4)实 用 性。信 息 等 级 保 护 标 准 体 系 由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过 程 中 所 需 的 所 有 标 准 组 成,整 个 体 系 可 以 从 多 个 角 度 分 析。从 基 本 分 类 角 度,分 为 以 下 类 别 标 准:1.基 础 类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定 级 指 南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实 施 指 南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基 本 模 型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基 本 配 置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测 评 要 求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测 评 过 程 指 南2.技 术 类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等 级 划 分 准 则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基 本 要 求 网 络 基 础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操 作 系 统 技 术 要 求 数 据 库 管 理 系 统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防 火 墙 技 术 要 求 和 测 试 评 价 方 法 3.管 理 类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信 息 安 全 事 件 管 理 指 南 信 息 安 全 事 件 分 类 分 级 指 南 信 息 系 统 灾 难 恢 复 规 范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信 息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规 范检 测 评 估 机 构 服 务 资 源 等 级 划 分 准 则 二、信 息 等 级 保 护 主 要 内 容(一)基 本 含 义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是 指 对 国 家 秘 密 信 息、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及 公 民 的 专 有 信 息 以 及 公 开 信 息 和 存 储、传 输、处 理 这 些 信 息 的 信 息 系 统 分 等 级 实 行 安 全 保 护,对 信 息 系 统 中 使 用 的 信 息 安 全 产 品 实 行 等 级 管 理,对 信 息 系 统 中 发 生 的 信 息 安 全 事 件 分 等 级 响 应、处 置。1.信 息 和 信 息 系 统 分 等 级 实 行 安 全 保 护 根 据 信 息 和 信 息 系 统 在 国 家 安 全、经 济 建 设、社 会 生 活 中 的 重 要 程 度;遭 到 破 坏 后 对 国 家 安 全、社 会 秩 序、公 共 利 益 以 及 公 民、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危 害 程 度,针 对 信 息 的 保 密 性、完 整 性 和 可 用 性 要 求 及 信 息 系 统 必 须 达 到 的 基 本 的 安 全 保 护 水 平 等 因 素,对 信 息 和 信 息 系 统 划 分 以 下 五 个 安 全 保 护 和 监 管 等 级:(1)第 一 级:自 主 保 护 级,适 用 于 一 般 的 信 息 和 信 息 系 统,其 受 到 破 坏 后,会 对 公 民、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权 益 有 一 定 影 响,但 不 危 害 国 家安 全、社 会 秩 序、经 济 建 设 和 公 共 利 益。依 照 国 家 管 理 规 范 和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自 主 保 护。一 级 系 统:公 民 个 人 的 单 机 系 统,小 型 集 体、民 营 企 业 所 属 的 信 息 系 统,中、小 学 校 的 信 息 系 统,乡 镇 级 党 政 机 关、事 业 单 位 的 信 息 系 统,其 他 小 型 组 织 的 信 息 系 统。(2)第 二 级:指 导 保 护 级,适 用 于 一 定 程 度 上 涉 及 国 家 安 全、社 会 秩 序、经 济 建 设 和 公 共 利 益 的 一 般 信 息 和 信 息 系 统,其 受 到 破 坏 后,会 对 国 家 安 全、社 会 秩 序、经 济 建 设 和 公 共 利 益 造 成 一 定 损 害。在 信 息 安 全 监 管 职 能 部 门 指 导 下 依 照 国 家 管 理 规 范 和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自 主 保 护。二 级 系 统:县 级、地 市 级 电 信、广 电、银 行、铁 道、公 安 等 行 业 所 属 独 立 的 信 息 系 统,中 型 集 体、民 营 企 业、小 型 国 有 企 业 所 属 的 信 息 系 统,县 级 党 政 机 关、事 业 单 位 的 信 息 系 统,普 通 高 等 院 安 全 性 是 指 不 会 因 使 用 该 信 息 安 全 产 品 而 给 信 息 系 统 引 入 安 全 隐 患。安 全 性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信 息 安 全 产 品 是 否 有 漏 洞、后 门,远 程 控 制 功 能 用 户 是 否 可 知 可 控 等。可 监 督 性 是 指 产 品 的 研 发 生 产 和 检 测 过 程 可 监 督。可 监 督 性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产 品 的 研 发 生 产 和 检 测 过 程 各 环 节 的 方 式、结 果 的 真 实 性 可 验 证,产 品 的 源 代 码 可 托 管 等。3.信 息 安 全 事 件 实 行 分 等 级 响 应、处 理依 据 信 息 安 全 事 件 对 信 息 和 信 息 系 统 的 破 坏 程 度、所 造 成 的 社 会 影 响 以 及 涉 及 的 范 围,确 定 事 件 等 级,根 据 不 同 安 全 保 护 等 级 的 信 息 系 统 中 发 生 的 不 同 等 级 事 件 制 定 相 应 的 预 案,确 定 事 件 响 应 相 处 置 的 范 围、程 度 以 及 适 用 的 管 理 制 度 等。信 息 安 全 事 件 发 生 后,分 等 级 按 照 预 案 进 行 响 应 处 置。一 是 根 据 信 息 安 全 事 件 的 不 同 危 害 程 度 和 所 发 生 的 系 统 的 安 全 级 别,事 先 划 定 信 息 安 全 事 件 的 等 级;二 是 根 据 不 同 等 级 的 安 全 事 件,制 定 相 应 的 响 应 和 处 置 预 案;三 是 一 旦 发 生 信 息 安 全 事 件,根 据 其 危 害 和 发 生 的 部 位,迅 速 确 定 事 件 等 级,启 动 相 应 的 响 应 和 处 置 预 案。1995年 2 月 1 8日 人 大 12次 会 议 通 过 并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警 察 法 第 二 章 第 六 条 第 十 二 款 规 定,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依 法 履 行“监 督 管 理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的 安 全 保 护 工 作”。2007年 7 月 2 0日,公 安 部、国 家 保 密 局、国 家 密 码 管 理 局、国 务 院 信 息 办 在 北 京 联 合 召 开 了“全 国 重 要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定 级 工 作 电 视 电 话 会 议”,部 署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开 展 重 要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定 级 工 作。将 有 限 的 财 力、物 力、人 力 投 入 到 重 要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中,按 标 准 建 设 安 全 保 护 措 施,建 立 安 全 保 护 制 度,落 实 安 全 责 任,有 效 保 护 基 础 信 息 网 络 和 关 系 国 家 安 全、经 济 命 脉、社 会 稳 定 的 重 要 信 息 系 统 的 安 全。校 和 科 研 机 构 的 信 息 系 统。第 三 级:监 督 保 护 级,适 用 于 涉 及 国 家 安 全、社 会 秩 序、经 济 建 设 和 公 共 利 益 的 信 息 系 统,其 受 到 破 坏 后,会 对 国 家 安 全、社 会 秩 序、经 济 建 设 和 公 共 利 益 造 成 较 大 损 害。依 照 国 家 管 理 规 范 和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自 主 保 护,信 息 安 全 监 管 职 能 部 门 对 其 进 行 监 督、检 查。三 级 系 统:省 级 和 副 省 级 电 信、广 电、银 行、铁 道、公 安 等 行 业 所 属 独 立 的 重 要 信 息 系 统,大 型 集 体、民 营 企 业、大 中 型 国 有 企 业 所 属 的 重 要 信 息 系 统,地 市 级 党 政 机 关、事 业 单 位 的 重 要 信 息 系 统,重 点 高 等 院 校 和 科 研 机 构 的 重 要 信 息 系 统。(4)第 四 级:强 制 保 护 级,适 用 于 涉 及 国 家 安 全、社 会 秩 序、经 济 建 设 和 公 共 利 益 的 重 要 信 息 和 信 息 系 统,其 受 到 破 坏 后,会 对 国 家 安 全、社 会 秩 序、经 济 建 设 和 公 共 利 益 造 成 严 重 损 害。依 照 国 家 管 理 规 范 和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自 主 保 护,信 息 安 全 监 管 职 能 部 门 对 其 进 行 强 制 监 督、检 查。四 级 系 统:国 家 级 电 信、广 电、银 行、铁 道、公 安 等 行 业 所 属 全 程 全 网 的 特 大 型 信 息 系 统,特 大 型 国 有 企 业 所 属 全 程 全 网 的 特 大 型 信 息 系 统,省 级 党 政 机 关、事 业 单 位 所 属 的 重 要 信 息 系 统。(5)第 五 级:专 控 保 护 级,适 用 于 涉 及 国 家 安 全、社 会 秩 序、经 济 建 设 和 公 共 利 益 的 重 要 信 息 系 统 的 核 心 子 系 统,其 受 到 破 坏 后,会 对 国 家 安 全、社 会 秩 序、经 济 建 设 和 公 共 利 益 造 成 特 别 严 重 损 害。依 照 国 家 管 理 规 范 和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自 主 保 护,国 家 指 定 专 门 部 门、专 门 机 构 进 行 专 门 监 督。五 级 系 统:国 家 级 电 信、广 电、银 行、铁 道、海 关、税 务、民 航、证 券、电 力、保 险 等 重 要 信 息 系 统 中 的 核 心 子 系 统,涉 及 国 防、重 大 外 交、航 天 航空、核 能 源、尖 端 科 学 技 术 等 重 要 信 息 系 统 中 的 核 心 子 系 统,国 家 级 党 政 机 关 重 要 信 息 系 统 中 的 核 心 子 系 统。2.国 家 对 信 息 安 全 产 品 的 使 用 实 行 分 等 级 管 理 按 照 信 息 安 全 产 品 的 可 控 性、可 靠 性、安 全 性 和 可 监 督 性 的 要 求 确 定 相 应 等 级 进 行 管 理。可 控 性 是 指 国 家 或 用 户 对 产 品 的 技 术 可 控。可 控 性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产 品 具 有 我 国 自 主 知 识 产 权、产 品 源 代 码 可 由 国 家 或 用 户 掌 握、用 户 是 否 可 控 制 产 品 的 配 置 等。可 靠 性 是 指 生 产 信 息 安 全 产 品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稳 定 可 靠。可 靠 性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生 产 信 息 安 全 产 品 单 位 和 人 员 的 背 景、规 模、流 动 性、社 会 关 系、经 济 状 况、法 律 能 力、特 许 授 权、专 业 能 力 和 有 关 资 质 认 证 等。为 了 保 证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的 科 学 性、合 理 性,在 等 级 保 护 实 施 过 程 中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原 则:1.自 主 保 护 原 则 信 息 系 统 的 安 全 责 任 主 体 是 信 息 系 统 运 营 使 用 单 位 及 其 主 管 部 门,“自 主”体 现 在 运 营 使 用 单 位 及 其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相 关 标 准 自 主 定 级、自 主 保 护。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中,信 息 系 统 运 营 使 用 单 位 和 主 管 部 门 按 照“谁 主 管 谁 负 责,谁 运 营 谁 负 责”的 原 则 开 展 工 作。2.重 点 保 护 原 则 重 点 保 护 就 是 要 解 决 我 国 信 息 安 全 面 临 的 主 要 威 胁 和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实 行 国 家 对 重 要 信 息 系 统 进 行 重 点 安 全 保 障 的 重 大 措 施,有 效 体 现“适 度 安 全,保 护 重 点”的 目 的,优 化 信 息 安 全 资 源 配 置,将 有 限 的 财 力、物 力、人 力 投 入 到 重 要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中。3.同 步 建 设 原 则 信 息 安 全 建 设 的 特 点 要 求 在 信 息 化 建 设 中 必 须 同 步 规 划、同 步 实 施,信 息 系 统 在 新 建、改 建、扩 建 时 应 当 同 步 规 划 和 设 计 安 全 方 案,投 入 一 定 比 例 的 资 金 建 设 信 息 安 全 设 施,保 障 信 息 安 全 与 信 息 化 建 设 相 适 应,避 免 重 复 建 设 而 带 来 的 资 源 浪 费。4.动 态 调 整 原 则 跟 踪 信 息 的 变 化、调 整 安 全 保 护 措 施。信 息 系 统 的 应 用 类 型、数 量、范 围 等 会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而 发 生 相 应 调 整,当 调 整 和 变 更 的 内 容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时,应 当 根 据 等 级 保 护 的 管 理 规 范 和 技 术 标 准 要 求,重 新 确 定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等 级,根 据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等 级 的 情 况,重 新 实 施 安 全 保 护。三)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责 任 1.国 家 的 责 任:国 家 通 过 制 定 统 一 的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管 理 规 范 和 技 术 标 准,组 织 公 民、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对 信 息 系 统 分 等 级 实 行 安 全 保 护,对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的 实 施 进 行 监 督、管 理。2.信 息 安 全 监 管 部 门:信 息 安 全 监 管 部 门(包 括 公 安 机 关、保 密 部 门、国 家 密 码 工 作 部 门)组 织 制 定 等 级 保 护 管 理 规 范 和 技 术 标 准,组 织 公 民、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对 信 息 系 统 实 行 分 等 级 安 全 保 护,对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的 实 施 进 行 监 督、管 理。在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中,坚 持“分 工 负 责、密 切 配 合”的 原 则。公 安 机 关 牵 头,负 责 全 面 工 作 的 监 督、检 查、指 导,国 家 保 密 工 作 部 门、国 家 密 码 管 理 部 门 配 合,国 务 院 信 息 化 工 作 办 公 室 及 地 方 信 息 化 领 导 小 组 办 事 机 构 协 调;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信 息 系 统,主 要 由 国 家 保 密 工 作 部 门 负 责,其 他 部 门 参 与、配 合。3.信 息 系 统 主 管 部 门:依 照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标 准 规 范,督 促、检 查、指 导 本 行 业、本 部 门 或 者 本 地 区 信 息 系 统 运 营、使 用 单 位 的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4.运 营 使 用 单 位: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等 级 保 护 的 管 理 规 范 和 技 术 标 准 开 展 等 级 保 护 工 作,建 设 安 全 设 施、建 立 安 全 制 度、落 实 安 全 责 任,接 受 公 安 机 关、保 密 部 门、国 家 密 码 工 作 部 门 对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的 监 督、指 导,保 障 信 息 系 统 安 全。5.信 息 安 全 服 务 机 构:负 责 根 据 信 息 运 营、使 用 单 位 的 委 托,依 照 国 家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的 管 理 规 范 和 技 术 标 准,协 助 信 息 系 统 运 营、使 用 单 位 完 成 等 级 保 护 相 关 工 作,包 括 确 定 其 信 息 系 统 的 安 全 保 护 等 级、进 行 安 全 需 求 分 析、安 全 总 体 规 划、实 施 安 全 建 设 和 安 全 改 造 等。6.信 息 安 全 等 级 测 评 机 构:测 评 机 构 根 据 国 家 管 理 部 门 的 授 权,协 助 信 息 系 统 运 营、使 用 单 位 或 国 家 管 理 部 门,按 照 国 家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的 管 理 规 范 和 技 术 标 准,对 已 经 完 成 等 级 保 护 建 设 的 信 息 系 统 进 行 等 级 测 评;对 信 息 安 全 产 品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信 息 安 全 产 品 进 行 安 全 测 评。7.信 息 安 全 产 品 供 应 商 负 责 按 照 国 家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的 管 理 规 范 和 技 术 标 准,开 发 符 合 等 级 保 护 相 关 要 求 的 安 全 产 品,接 受 安 全 测 评,安 装 等 级 保 护 相 关 要 求 销 售 信 息 安 全 产 品 并 提 供 相 关 服 务。8.公 民、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等 级 保 护 的 管 理 规 范 和 技 术 标 准 开 展 等 级 保 护 工 作,服 从 国 家 对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的 监 督、指 导,保 障 信 息 系 统 安 全。信 息 安 全 产 品 的 研 制、生 产 单 位,信 息 系 统 的 集 成、等 级 测 评、风 险 评 估 等 安 全 服 务 机 构,依 据 国 家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和 技 术 标 准,开 展 技 术 服 务、技 术 支 持 等 工 作,并 接 受 信 息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管 理。(四)开 展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的 总 体 要 求 各 个 基 础 信 息 网 络 和 重 要 信 息 系 统,要 按 照“准 确 定 级、严 格 审 批、及 时 备 案、认 真 整 改、科 学 测 评”的 要 求 完 成 等 级 保 护 的 定 级、备 案、整 改、测 评 等 工 作。公 安 机 关 和 保 密、密 码 工 作 部 门 要 及 时 开 展 监 督 检 查,严 格 审 查 信 息 系 统 所 定 级 别,严 格 检 查 信 息 系 统 开 展 备 案、整 改、测 评 等 工 作。(五)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的 主 要 流 程 等 级 保 护 的 主 要 流 程 包 括 六 项 内 容:1.自 主 定 级 与 审 批:信 息 系 统 运 营 使 用 单 位 按 照 等 级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和 定 级 指 南,自 主 确 定 信 息 系 统 的 安 全 保 护 等 级。有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应 当 经 上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跨 省 或 全 国 统 一 联 网 运 行 的 信 息 系 统 可 以 由 其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确 定 安 全 保 护 等 级。2.评 审:在 信 息 系 统 确 定 安 全 保 护 等 级 过 程 中,可 以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评 审。对 于 确 定 为 第 四 级 以 上 信 息 系 统 的,运 营 使 用 单 位 或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邀 请 国 家 信 息 安 全 保 护 等 级 专 家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3.备 案:第 二 级 以 上 信 息 系 统 定 级 单 位 到 所 在 地 市 级 以 上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备 案 手 续。4.系 统 安 全 建 设: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等 级 确 定 后,运 营 使 用 单 位 按 照 管 理 规 范 和 技 术 标 准,选 择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的 信 息 安 全 产 品,建 设 符 合 等 级 要 求 的 信 息 安 全 设 施,建 立 安 全 组 织,制 定 并 落 实 安 全 管 理 制 度。5.等 级 测 评:信 息 系 统 建 设 完 成 后,运 营 使 用 单 位 选 择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的 测 评 机 构,对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状 况 开 展 等 级 测 评。6.监 督 检 查:公 安 机 关 依 据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管 理 规 范,监 督 检 查 运 营 使 用 单 位 开 展 等 级 保 护 工 作,定 期 对 第 三 级 以 上 的 信 息 系 统 进 行 安 全 检 查。运 营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接 受 公 安 机 关 的 安 全 监 督、检 查、指 导,如 实 向 公 安 机 关 提 供 有 关 材 料。三、系 统 定 级 系 统 定 级 是 等 级 保 护 工 作 的 首 要 环 节,是 开 展 信 息 系 统 建 设、整 改、测 评、备 案、监 督 检 查 等 后 续 工 作 的 重 要 基 础。定 级 要 从 国 家、人 民 群 众 的 根本 利 益 出 发,考 虑 信 息 系 统 受 到 损 害 后 的 最 大 风 险。定 级 依 据 是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信 息 等 级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定 级 指 南(一)等 级 确 定 原 则 1.满 足 管 理 要 求 原 则:定 级 指 南 所 确 定 的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等 级 不 是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障 程 度 等 级,也 不 是 信 息 系 统 的 技 术 能 力 等 级,而 是 从 国 家 管 理 的 需 要 出 发,从 信 息 系 统 对 国 家 安 全、经 济 建 设、公 共 利 益 等 方 面 的 重 要 性,以 及 信 息 或 信 息 系 统 被 破 坏 后 造 成 的 严 重 性 角 度 对 信 息 系 统 确 定 的 等 级。2.全 局 性 原 则: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是 针 对 全 国 范 围 内、涵 盖 各 个 行 业 信 息 系 统 的 管 理 制 度,定 级 必 须 从 国 家 层 面 考 虑,体 现 全 局 性。3.业 务 核 心 原 则:信 息 系 统 是 为 业 务 应 用 服 务 的,信 息 系 统 的 安 全 保 护 等 级 应 当 反 映 信 息 系 统 承 载 业 务 的 重 要 性,以 业 务 为 出 发 点,将 信 息 重 要 性 纳 入 业 务 重 要 性 统 筹 考 虑。4.合 理 性 原 则:充 分 反 映 出 信 息 系 统 的 主 要 安 全 特 征,优 化 结 构、降 低 投 资、突 出 重 点,有 效 保 护。(-)定 级 要 素 信 息 系 统 的 安 全 保 护 等 级 由 两 个 定 级 要 素 决 定:1、受 侵 害 的 客 体。等 级 保 护 对 象 受 到 破 坏 时 所 侵 害 的 客 体 包 括 以 下 三 个 方 面:一 是 公 民、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二 是 社 会 秩 序、公 共 利 益;三 是 国 家 安 全。2、对 客 体 的 侵 害 程 度。对 客 体 的 侵 害 程 度 由 客 观 方 面 的 不 同 外 在 表 现 综 合 决 定。由 于 对 客 体 的 侵 害 是 通 过 对 等 级 保 护 对 象 的 破 坏 实 现 的,因 此,对 客 体 的 侵 害 外 在 表 现 为 对 等 级 保 护 对 象 的 破 坏,通 过 危 害 方 式、危 害 后 果 和 危 害 程 度 加 以 描 述。等 级 保 护 对 象 受 到 破 坏 后 对 客 体 造 成 侵 害 的 程 度 为 三 种:(1)一 般 损 害:工 作 职 能 受 到 局 部 影 响,业 务 能 力 有 所 降 低 但 不 影 响 主 要 功 能 的 执 行,出 现 较 轻 的 法 律 问 题,较 低 的 资 产 损 失,有 限 的 社 会 不 良 影 响,对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人 造 成 较 低 损 害。(2)严 重 损 害:工 作 职 能 受 到 严 重 影 响,业 务 能 力 显 著 下 降 且 严 重 影 响 主 要 功 能 执 行,出 现 较 严 重 的 法 律 问 题,较 高 的 资 产 损 失,较 大 范 围 的 社 会 不 良 影 响,对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人 造 成 较 严 重 损 害。(3)特 别 严 重 损 害:工 作 职 能 受 到 特 别 严 重 影 响 或 丧 失 行 使 能 力,业 务 能 力 严 重 下 降 且 或 功 能 无 法 执 行,出 现 极 其 严 重 的 法 律 问 题,极 高 的 资 产 损 失,大 范 围 的 社 会 不 良 影 响,对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人 造 成 非 常 严 重 损 害。(三)定 级 方 法 1.定 级 的 一 般 流 程 信 息 系 统 重 要 程 度 可 以 从 信 息 系 统 所 处 理 的 信 息 和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两 方 面 体 现,因 此 将 安 全 分 解 为 业 务 信 息 安 全 和 系 统 服 务 安 全。这 样 区 分 有 利 于 区 别 两 类 信 息 系 统:以 信 息 处 理 为 主 的 信 息 系 统 和 以 业 务 流 程 为 主 的 信 息 系 统。确 定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等 级 的 一 般 流 程 如 下:(1)确 定 作 为 定 级 对 象 的 信 息 系 统;(2)确 定 业 务 信 息 安 全 受 到 破 坏 时 所 侵 害 的 客 体;(3)根 据 不 同 的 受 侵 害 客 体,从 多 个 方 面 综 合 评 定 业 务 信 息 安 全 被 破 坏 对 客 体 的 侵 害 程 度;(4)得 到 业 务 信 息 安 全 等 级;(5)确 定 系 统 服 务 安 全 受 到 破 坏 所 侵 害 的 客 体;(6)根 据 不 同 的 受 侵 害 客 体,从 多 个 方 面 综 合 评 定 系 统 服 务 安 全 被 破 坏 对 客 体 的 侵 害 程 度;(7)得 到 系 统 服 务 安 全 等 级;(8)由 业 务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和 系 统 服 务 安 全 等 级 的 较 高 者 确 定 定 级 对 象 的 安 全 保 护 等 级。2.确 定 定 级 对 象 信 息 系 统 运 营 使 用 单 位 或 主 管 部 门 按 如 下 原 则 确 定 定 级 对 象:(1)应 用 系 统 应 按 照 不 同 业 务 类 别 单 独 确 定 为 定 级 对 象,不 以 系 统 是 否 进 行 数 据 交 换、是 否 独 享 设 备 为 确 定 定 级 对 象 条 件。起 传 输 作 用 的 基 础 网 络 要 作 为 单 独 的 定 级 对 象。(2)确 认 负 责 定 级 的 单 位 是 否 对 所 定 级 系 统 具 有 安 全 管 理 责 任。(3)具 有 信 息 系 统 的 基 本 要 素。作 为 定 级 对 象 的 信 息 系 统 应 该 是 由 相 关 的 和 配 套 的 设 备、设 施 按 照 一 定 的 应 用 目 标 和 规 则 组 合 而 成 的 有 形 实 体。应 该 避 免 将 某 个 单 一 的 系 统 组 件 作 为 定 级 对 象。3.确 定 受 侵 害 的 客 体 定 级 对 象 受 到 破 坏 时 所 侵 害 的 客 体 包 括 国 家 安 全、社 会 秩 序、公 众 利 益 以 及 公 民、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确 定 作 为 定 级 对 象 的 信 息 系 统 受 到 破 坏 后 所 侵 害 的 客 体 时,应 首 先 判 断 是 否 侵 害 国 家 安 全,然 后 判 断 是 否 侵 害 社 会 秩 序 或 公 众 利 益,最 后 判 断 是 否 侵 害 公 民、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4.确 定 对 客 体 的 侵 害 程 度 侵 害 的 客 观 方 面。在 客 观 方 面,对 客 体 的 侵 害 外 在 表 现 为 对 定 级 对 象 的 破 坏,危 害 方 式 表 现 为 对 信 息 安 全 的 破 坏 和 对 信 息 系 统 服 务 的 破 坏,其 中 信 息 安 全 是 指 确 保 信 息 系 统 内 信 息 的 保 密 性、完 整 性 和 可 用 性 等,系 统 服 务 安 全 是 指 确 保 信 息 系 统 可 以 及 时、有 效 地 提 供 服 务,以 完 成 预 定 的 业 务 目 标。由 于 业 务 信 息 安 全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