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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竞争法优秀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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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竞争法优秀课件.ppt

    第五章 竞争法第1页,本讲稿共80页 第五章 竞争法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节 反垄断法第2页,本讲稿共80页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 一、竞争的涵义 竞争:从一般意义上讲,竞争是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进行的较量和争胜活动。竞争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各个领域。竞争的具体形态多种多样,竞争法所说的竞争特指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竞争。第3页,本讲稿共80页二、竞争法概述(一)竞争法的产生 竞争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同时表明:竞争本身包含着毁灭竞争的种子有了竞争,必然会出现各种限制竞争或不正当竞争等“反竞争”的行为,使市场竞争秩序遭到破坏。市场竞争越激烈,反竞争行为越猖獗。当市场经济和市场竞争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对市场竞争行为加以调整和规范。至此,竞争法应运而生。第4页,本讲稿共80页 现代意义上的竞争法产生于19世纪后半期的资本主义国家。1850年前后,法国法院以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之侵权行为规范为出发点,首次提出“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个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判例法体系。1889年:加拿大禁止限制性贸易合并法 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 1896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页,本讲稿共80页 在国际层面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00年布鲁塞尔修订本)第一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对反不正当竞争作出了明确规定,开创了竞争法国际立法的先河。按照巴黎公约规定,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第6页,本讲稿共80页(二)竞争法的概念 竞争法在各国有着不同的习惯称谓,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卡特尔法)、英国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法”等,也有的国家称为“公平交易法”、“贸易行为法”等。不过,就其调整的主要内容和确立的基本制度而言,最通俗、最流行的称呼还是“竞争法”。第7页,本讲稿共80页 竞争法是国家为了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而制定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8页,本讲稿共80页 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中处于核心地位。现代经济法就是围绕竞争法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竞争法被赋予了很高的地位:美国的谢尔曼法被誉为“自由经济大宪章”,德国将反限制竞争法视为其社会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法”,日本学者则认为竞争法是日本的“经济宪法”。第9页,本讲稿共80页(三)竞争法的立法体例 竞争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是规制各种非法垄断行为、促进市场自由竞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综观世界各国竞争立法,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第10页,本讲稿共80页 1、分别立法模式(分立式)分别立法模式是指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分别以单行法的形式予以颁布。如德国、韩国等。(1)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保护公平竞争为目的,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以保护自由竞争为目的,规制非法垄断行为。(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是竞争过度,受害者较易确定;非法垄断行为的本质是限制竞争(竞争缺失),受害者的范围较广、不易确定。(3)不正当竞争是本身违法行为,而垄断行为的认定有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4)反不正当竞争法偏重于私法,以民事救济为主;反垄断法偏重于公法,主要通过行政执法加以规制。第1 1页,本讲稿共80页 2、合并立法模式(合并式)合并立法模式是指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合并为一部法律。如澳大利亚、俄罗斯等。采用这一模式的主要理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非法垄断行为存在许多共性:它们都是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谋取市场优势、获得非法利益;都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在具体行为类型上存在着许多交叉,在执法方面也有共同之处。第12页,本讲稿共80页 3、综合立法模式(综合式)在有些国家,竞争法不仅包括成文法,还包括判例法;有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规范同时出现在一部法律中,有时一部法律仅仅体现为反垄断法的规范;实践中,还有诸多判例分别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这种立法体例称为综合立法模式。美国、英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第13页,本讲稿共80页(四)我国的竞争立法 分别立法模式: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除此以外,我国与竞争相关的立法还包括商标法、广告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对外贸易法、招标投标法等等。第14页,本讲稿共80页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市场竞争行为。第15页,本讲稿共80页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第16页,本讲稿共80页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经营者 2主观方面:故意 3客体:市场竞争秩序 4客观方面: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相关行为第17页,本讲稿共80页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一)市场混淆行为(商业混同行为)市场混淆行为是经营者采取假冒、仿冒或其它虚假手段从事市场交易,引起公众误解,误导消费者,以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第18页,本讲稿共80页 市场混淆行为的表现形式: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19页,本讲稿共80页(二)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注意区别:回扣、折扣与佣金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第20页,本讲稿共80页(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从而引诱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第21页,本讲稿共80页(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特征: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第22页,本讲稿共80页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23页,本讲稿共80页(五)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条件作为奖励手段推销商品的行为。有奖销售包括两种形式:一是附赠式有奖销售,二是抽奖式有奖销售。第24页,本讲稿共80页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第25页,本讲稿共80页 例:正福百货公司系某市一家老牌大型商业企业,近年因经营管理不善,而诸多新百货商场如雨后春笋地涌现,致使百货业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在内外交困下,正福百货公司亏损额逐年扩大。为摆脱困境,百货公司领导班子决定采取有奖销售等一系列措施进行促销,以扭转亏损逐年扩大的局面。公司规定:凡购买正福百货公司商品60元以上者,即可得到一张兑奖券,多购多得;奖品从一等奖到九等奖共九个奖级,其中一等奖一名,奖品为该市“荷花新村”两室一厅的商品房,二等奖三名,奖品为“小天鹅”洗衣机,奖品价值逐渐降低,中奖人数则逐渐放大。由于这是该市第一次大型百货公司的有奖销售,加之巨奖的刺激,自实行有奖销售以来,正福百货公司销售额骤增,昔日冷冷清清的柜台前顾客争先恐后地购买商品。在第一期有奖销售结束后,正福百货公司又采取同样的方法,继续进行有奖销售,公司销售额大幅攀升,一举转亏为盈。第26页,本讲稿共80页 后有热心参加有奖销售的顾客发现,两次有奖销售的一等奖(商品房)在首次抽奖中由该公司员工陈获得,在二次抽奖中又由该公司员工潘获得,于是该消费者认为正福百货公司进行欺诈性有奖销售,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当地工商局经调查核实,发现正福百货公司所提供的一等奖商品房是其总经理个人住房,而中奖的陈、潘均是有奖销售的策划人员,也从未到有关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任何手续。同时,正福百货公司的有奖销售也违反了“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的规定。据此,工商局认定正福百货公司的有奖销售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13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正福百货公司进行了处理。第27页,本讲稿共80页(六)诋毁商誉行为商业诽谤行为 商誉包括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第28页,本讲稿共80页 例:甲、乙两厂均为某市生产饮料的企业,使用在饮料上的商标分别注册为A和B。其中,甲厂是老牌企业,乙厂是后起之秀。由于乙厂饮料质优价廉、销路很好,甲厂的经济效益逐年下降。甲厂为了在竞争中取胜,在当地电视台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广告词宣称:目前本市有一些厂家生产同类产品,与本厂生产的保健饮料在质量上有根本差别,系本厂产品的仿制品。惟有本厂生产的A牌饮料不含化学成分,才是正宗,特提请广大消费者注意,购买保健饮料时请认准A牌商标,谨防受骗上当。甲厂的广告在市电视台播出后,许多经营乙厂保健饮料的客户纷纷找乙厂退货,称其为仿制产品,致使乙厂生产严重滑坡,造成约1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乙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要求处理。第29页,本讲稿共80页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部门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第30页,本讲稿共80页(二)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询问权: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查询、复制权: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检查权:检查与市场混淆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第31页,本讲稿共80页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第32页,本讲稿共80页(二)行政责任 1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第33页,本讲稿共80页 2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l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4页,本讲稿共80页 4经营者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进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5页,本讲稿共80页 6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36页,本讲稿共80页(三)刑事责任 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罪刑法定原则第37页,本讲稿共80页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215条)商业贿赂罪(第163164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220条)诋毁商誉罪(第221条)虚假广告罪(第222条)串通投标罪(第223条)第38页,本讲稿共80页第三节 反垄断法 一、垄断与反垄断法概述(一)垄断的概念和分类 在汉语中,“垄断”源自“龙断”,指断而高的岗龙,即土岗高处(辞源)。据考证,孟子最早使用“龙断”一词,表示实施某种经济行为的人。孟子公孙丑:“古之为市也,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者,有司者治之耳。有贱丈夫焉,必求龙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可见,孟子所说的垄断是指一些贪利的“贱人”占据土岗高处,窥测和操纵市场动态而牟取高利的行为。第39页,本讲稿共80页 与孟子差不多同时代的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讲了两个“垄断赚钱”的故事。一个故事是,米利都人泰利斯冬天预测到次年夏天油橄榄将获丰收,遂以很低的租金租下了启沃岛和米利都城的油坊和榨油设备。收获季节到来后,榨油的人们来到油坊,不得不以他所要求的高价支付榨油设备的租金。另一个故事说,某人在西西里岛用一笔存款购进了当地所有的铁矿石,随后各地铁商来到西西里时,只有他一人能够供应现货。他稍微提价,就以五十泰伦赚进一百泰伦。第40页,本讲稿共80页 可见,垄断最原始的意义是指垄断者利用某种优势操纵和控制市场,以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在现代反垄断法上,垄断是指垄断主体在市场运行过程中,通过实施排他性控制或者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自由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第41页,本讲稿共80页 垄断的分类:1、根据垄断主体占有市场的状况划分:独占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 独占垄断是指一家企业对整个行业的生产、销售和价格有完全的排他性的控制能力。寡头垄断是指市场上只有为数不多的企业生产、销售某种特定产品或服务的状况。联合垄断是指多个存在竞争关系并有相当实力的企业,通过一定形式联合控制某一市场的状况。第42页,本讲稿共80页 2、根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划分:经济性垄断、行政性垄断、国家垄断和自然垄断 经济性垄断是指市场主体通过自身的力量设置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及公共管理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而形成的垄断。国家垄断是由国家直接控制某一产业的生产、销售,不允许其他市场主体进入该领域的情况。自然垄断是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第43页,本讲稿共80页(二)反垄断法概述 1、反垄断法的概念 反垄断法是规制各种非法垄断行为、促进市场自由竞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44页,本讲稿共80页 2、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1)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2)保护市场公平竞争;(3)提高经济运行效率;(4)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5)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第45页,本讲稿共80页 3、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反垄断法主要适用于两类垄断行为:一是经营者的经济性垄断行为;二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调整的经济性垄断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形式:(1)垄断协议;(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经营者集中。第46页,本讲稿共80页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指对特定行业、特定企业或特定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两类适用除外:一是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二是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第47页,本讲稿共80页 二、垄断协议(一)垄断协议的概念 垄断协议,德国谓之“卡特尔”,法国谓之“非法联合行为”,欧盟谓之“限制竞争协议”,日本谓之“不正当交易限制”,我国反垄断法称其为“垄断协议”。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48页,本讲稿共80页(二)垄断协议的类型 1、根据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不同,垄断协议分为三种形态:一是协议,二是决定,三是协同行为。2、根据参与协议的主体不同,垄断协议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横向垄断协议,二是纵向垄断协议。前者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后者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第49页,本讲稿共80页 横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第50页,本讲稿共80页 纵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第51页,本讲稿共80页(三)垄断协议的豁免 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虽然排除、限制了竞争,但该协议在其他方面所带来的好处大于其对于竞争秩序的损害,因此,法律规定对其豁免,即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第52页,本讲稿共80页 垄断协议豁免的范围: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第53页,本讲稿共80页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几个概念释义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居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为维持或增强其支配地位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2、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第54页,本讲稿共80页 3、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界定相关市场的三个因素:商品、地域、时间。商品因素需要根据商品的性能、用途及价格,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两种商品是否可以相互替代。在一些案例中,作为消暑食品的雪糕和冰淇淋曾被认定属于同一个商品市场;从维生素的特殊性能和不同用途出发,七种维生素曾被认定属于不同的商品市场。欧盟联合商标公司(United Brands Company,UBC)案:香蕉不是水果。第55页,本讲稿共80页 地域因素需要综合考虑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造成的地区差异、消费者特殊偏好及商品运输费用等。多数商品可以将整个国家界定为一个地理市场;而地方性产品,不适合长途运送或长途运费占价格比例太高的产品,或者以地域市场为销售目标的行业或产品,倾向于以特定区域作为地理市场;对于一些技术密集型的产品,则可以将全球作为一个地理市场。时间因素强调只有在足以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影响的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的行为才可能构成垄断行为。第56页,本讲稿共80页(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1、垄断价格: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掠夺性定价: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列行为不属于掠夺性定价:(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第57页,本讲稿共80页 3、拒绝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限定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第58页,本讲稿共80页 6、歧视待遇: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59页,本讲稿共80页(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推定 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第60页,本讲稿共80页 2、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为了对经营者实行有效监管并节约执法成本,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反垄断法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有2、3两种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61页,本讲稿共80页 四、经营者集中(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经营者进行合并,或者经营者之间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或者通过合同等方式,使一个经营者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个经营者。第62页,本讲稿共80页(二)经营者集中的形式 我国法律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包括三种形式: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第63页,本讲稿共80页(三)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与审查 1、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第64页,本讲稿共80页 经营者集中申报豁免:是指一项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但由于其符合法定的豁免条件而不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第65页,本讲稿共80页 2、经营者集中申报资料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申报书;(2)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3)集中协议;(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5)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66页,本讲稿共80页 3、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1)初步审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第67页,本讲稿共80页(2)进一步审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第68页,本讲稿共80页(3)决定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第69页,本讲稿共80页 4、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第70页,本讲稿共80页 五、行政性垄断(一)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及公共管理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而形成的垄断。第71页,本讲稿共80页 行政性垄断的特征:1、行政性垄断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2、行政性垄断的形式体现为公共的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活动的非法干预;3、行政性垄断的目的是保护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4、行政性垄断的后果是导致地区封锁或部门分割,破坏市场的统一和开放;同时,它也侵害了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权和公平竞争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第72页,本讲稿共80页(二)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以下六种类型的行政性垄断:1、行政性限定交易行为: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73页,本讲稿共80页 2、妨碍商品自由流通的行为:指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具体包括:(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第74页,本讲稿共80页 3、限制跨地区招标投标的行为:指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4、限制跨地区投资的行为:指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第75页,本讲稿共80页 5、强制经营者垄断行为:指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这里所说强制经营者从事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违法的经营者集中。6、制定限制竞争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抽象行政垄断行为):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第76页,本讲稿共80页 六、反垄断法的实施(一)反垄断主管机构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是反垄断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职责包括: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第77页,本讲稿共80页(二)反垄断执法机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商务部(下设反垄断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下设价格监督检查司)。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第78页,本讲稿共80页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第79页,本讲稿共80页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组成人员:主 任:王岐山 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陈德铭 商务部部长 张 平 发改委主任 周伯华 工商总局局长 毕井泉 国务院副秘书长 委 员:张 茅 发改委副主任 欧新黔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姚增科 监察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高宏峰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马秀红 商务部副部长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钟攸平 工商总局副局长 张 勤 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张 穹 法制办副主任 蔡鄂生 银监会副主席 桂敏杰 证监会副主席 魏迎宁 保监会副主席 王禹民 电监会副主席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商务部承担,马秀红兼任秘书长。第80页,本讲稿共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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