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国际货物贸易流程-新编国贸理论与实务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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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国际货物贸易流程-新编国贸理论与实务课件.ppt
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流程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出口合同为CIF或CFR合同,且都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故在履行这类合同时,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船(租船订舱)、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的工作最为重要。一、备货 备货工作是指卖方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货物,并做好申请报验和领证工作。(一)备货 时间、质量、包装、刷嘿头、等。(二)报验 申请报验的手续是,凡需要法定检验出口的货物,应填制“出口报验的申请单”,向商检局办理申请报验手续。申报时,还应附上合同和信用证副本等有关单据,供商检局检验和发证时参考。二、催证、审证和改证(一)催证 在出口合同中,买方按时开立信用证,这是卖方履约的前提。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国外进口商在遇到市场发生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的情况时,往往会拖延开证。对此,我们应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二)审证 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应该是与合同条款一致的。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因素,如工作的疏忽、电文传递的错误、贸易习惯的不同、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为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顺利执行,我们应该依据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与审查。2.进出口公司审核的要点(1)对信用证本身说明的审核。包括信用证金额应与合同金额相一致。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信用证金额亦应包括溢短装部分的金额。来证所采用的货币应与合同规定相一致。(2)对信用证有关货物记载的审核。证中有关商品货名、规格、数量、包装、单价等项内容必须和合同规定相符,特别是要注意有无另外的特殊条件。还应注意装运期、装卸港口、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装运转船等内容的审查。(3)对单据的审核。单据中主要包括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对于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和份数及填制方法等,要进行仔细审核。(4)对信用证有关时间说明的审核。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如国外来证晚,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电请国外买方延展装运期限。信用证有效期一般应与装运期有一定的合理间隔,以便在装运货物后有足够时间办理制单结汇工作。关于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要求规定在中国境内到期。(三)改证 在审证过程中如发现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区别问题的性质,做出妥善的处理。如发现我方不能接受的条款,应及时提请开证人修改,在同一信用证上如有多处需要修改的,应当一次提出。对信用证中可改可不改的,或经过适当努力可以办到而并不造成损失的,则可酌情处理。对通知行转来的修改通知书内容,如经审核不能接受时,就及时表示拒绝。信用证的修改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可由出口方提出,也可由进口方提出,但必须由进口方向开证银行提出修改申请,再由原通知行通知出口方。如一份修改通知书中包括多项内容,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二)报关 出口货物在装船运之前,需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出口货物办理报关时,必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必要时还需要提供出口合同副本、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商品检验证书,以及其它有关证件。海关查验有关单据后,即在装货单上盖章放行,凭以装船出口。(三)投保 凡是按CIF价格成交的出口合同,卖方在装船前,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填制投保单。出口商品的投保手续,一般都是逐笔办理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货物名称、保额、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开航日期、投保险别等一一列明。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后,即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四、制单结汇 出口货物装出之后,进出口公司即应按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我国出口结汇有三种:1、收妥结汇,又称收妥付款,是指议付行收到外贸公司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帐户的贷记通知书时,即按当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外贸公司。2、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拆成人民币,拨给外贸公司。3、定期结汇,是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后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外贸公司。一、开立信用证 如合同规定在收到卖方货物备妥通知或在卖方确定装运期后开证,我们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开证。买方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时,必须按合同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银行则按开证申请书内容开立信用证,因此,信用证内容是以合同为依据开立的,它与合同内容应当一致。卖方对收到信用证后,如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请求,经我方同意后,即可向银行办理改证手续。二、派船接运货物 按FOB条件签订进口合同时,应由买方安排船舶,如买方自己没有船舶,则应负责租船订舱或委托租船代理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当办妥租订舱手续后,应及时将船名及船期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备货装船,避免出现船等货的情况。买方备妥船后,应做好催装工作,随时掌握卖方备货情况和船舶动态,催促卖方做好装船准备工作。对于数量大或重要的进口货物,必要时,可请我驻外机构就地协助了解和督促对方履约。国外装船后,卖方应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我方及时办理保险和接货等项工作。三、办理货运保险 在FOB或CFR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保险由买方办理。由于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了预约保险合同,其中对各种货物应保的险别作了具体规定,故投保手续比较简便。按照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所有按FOB及CFR条件进口货物的保险,都由保险公司承保。因此,我方当进口货物并收到国外装运通知后,应及时将船名、提单、开航日期、装运港、目的港以及货物的名称和数量等内容通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即作为办妥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即按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货物负自动承保的责任。五、报关、验收和拨交 进口货物到货后,由进出口公司或委托外贸运输公司根据进口单据填具“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请,并随附发票、提单及保险单。货、证经海关查验无误,才能放行。进口货物运达港口卸货时,港务局要进行卸货核对。如发现短缺,应及时填制“短卸报告”交由船方签认,并根据短缺情况向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的书面声明。卸货时如发现残损,货物应存放于海关指定仓库,待保险公司会同商检局检验后做出处理。在办完上述手续后,进出口公司可自行或货运代理提取货物并拨交给订货部门,货运代理通知订货部门在目的地办理收货手续,同时,通知进出口公司代理手续已办理完毕。海关按照中国海关进口税则的规定,对进口货物计征进口税。货物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征收(包括代征)的税种有:关税、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及地方附加税、盐税、进口调节税等。关税。进口关税是货物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征收的一个基本税种。进口关税的计算是以CIF价为基数计算。如果是FOB价格进口,还要加上国外运费和保险费。其公式为:进口关税税额=CIF价格关税税率 六、进口索赔 进口商常常因为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而需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根据造成损失原因的不同,进口索赔的对象主要有三个:(一)向卖方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卖方索赔:原装数量不足;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包装不良致使货物受损;未按期交货或拒不交货等。向卖方索赔的依据主要有:合同、公证报告、检验证书、破损证明、提单、装箱单、发票、银行通知等。值得注意的是,进口索赔必须在一定时限内提出,方可有效;如果提出索赔要求时已超过了索赔时限,则索赔方就算自动放弃要求索赔的权利。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买方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况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否则就丧失索赔的权利;但无论如何,最长的索赔时效为买方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2年。(二)向轮船公司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轮船公司索赔:原装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提单是清洁提单,而货物有残缺情况,且属于船方过失所致;货物所受的损失,根据租船合约有关条款应由船方负责等等。向承运人索赔的依据主要有:公证报告、破损证明或相关机构会签证明、提货单或提单或运输合同、商业发票、商检证书、承运人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等。关于索赔时效,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在收取货物时,如果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坏应在提货日起3天之内,向运输公司提出索赔的书面通知。如果在提货时,双方已对货物进行了联合检验,托运人或收货人就无须再发出上述索赔通知,有关索赔依据可事后补送。如果货主的索赔未被受理,则诉讼的时效为货物交付之日起算1年之内。第三节 进出口单证实务v在国际贸易交易中,通过银行收取货款,一般都是凭单据结算。卖方交付单据,即意味着交货;买方赎单,则表示买货。因此,单据制作不仅是进出口业务的一项工作,也是收取货款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以信用证项下的交易为例,通常需要缮制的单据主要有:汇票、发票、装箱单、保险单等。以下对制单结汇工作中常见的单据做一概括介绍。一、汇票 1.付款人: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汇票的付款人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如来证没有具体规定付款人名称,可理解为付款人是开证行。采用托收的支付方式时,汇票的付款人应填写国外进口人。2.受款人:无论是采用托收方式还是信用证方式,除个别来证另有规定外,汇票的受款人均应填写托收行或议付行。3.开具汇票的依据:开具汇票的依据也是汇票上的出票条款。如属于信用证方式,可在汇票上注明开证行名称、地点、信用证号码及开证日期。如属于托收方式,汇票上可注明有关合同号码等。二、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是卖方开立的载有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的清单,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主要单证,也是进出口报关完税必不可少的单证之一。1.对收货人的填写,一般均应填写来证的开证申请人。2.对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包装等项内容的填制,必须与来证所列各项要求完全相符,不能有任何遗漏或改动。三、海运提单 1.提单的种类。国外来证均要求提供“清洁、已装船”提单。如来证未规定可否转船,按照银行惯例,银行可以接受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2.提单的收货人。多数都作成“凭指定”抬头或者“凭交货人指定”抬头。这种提单必须经发货人背书,才可流通转让。3.提单的运费项目。如CIF或CFR条件,在提单上应注明“运费已付”(Freight Prepaid);如成交价格为FOB条件,在提单上则注明“运费到付”(Freight to Collect)。提单上不必列出运费的具体金额。4.提单的签发份数。根据惯例规定,银行接受全套正本仅有一份的正本提单,或一份以上正本提单。如提单正本有几份,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相同的,但是,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它各份立即失效。5.提单的签署人。如信用证要求港到港的海运提单,银行将接受由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代理或代表,或船长或作为船长的代理或代表,所签署的提单。五、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产地证明书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件。一般由出口地的公证行或工商团体签发。在我国,可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贸促会签发。六、普惠制单据(GSP)20多个国家给我国以普惠待遇,凡向这些国家出口的货物,须提供普惠制单据(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作为对方国家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七、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八、装箱单(Packing List)和重量单(Weight Memo)装箱单又称花色码单,它列明每批货物的逐件花色搭配;重量单则列明每件货物的净重和毛重。这两种单据可用来补充商业发票内容的不足,便于进口国海关检查的核对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