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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讲: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法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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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讲: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法教学课件.ppt

    第三讲:国际法上的国家一、国家的概念、特征及其要件 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主要是在威斯特伐利亚公会以后产生的,从那时起,国家的概念也逐步形成,而国家的形式则经历了相对较为复杂的变化。威斯特伐利亚公会(16431648):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这次会议揭开了国际关系史上新的一页。会议承认了罗马帝国统治下的为数众多的邦国成为独立的主权国家,这标志着具有独立主权的近代国家产生了,罗马帝国所主张的“世界主权”的观念为国家主权的观念所代替。近代国际关系形成了,为了调整这种新的国际关系,会议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这是近代国际法的最根本原则,成为近代国际法的基础。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象征三十年战争结束而签订的一系列和约,签约双方分别是统治西班牙、神圣罗马帝国、奥地利的哈布斯堡王室和法国、瑞典以及神圣罗马帝国内勃兰登堡、萨克森、巴伐利亚等诸侯邦国。而在1648年10月24日签定的西荷和约,正式确认了威斯特伐利亚这一系列和约,并象征三十年战争结束。一般史学家会视1635年的布拉格和约和1659年的比利牛斯和约为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系列之一。世界上最小的国家 梵蒂岡城國位於意大利首都罗马市西北角的高地上,由罗马天主教廷統治,為世界天主教信仰的中心,因梵蒂岡為宗教的駐地所在,教廷大部分的機關也皆位於城內,故一般皆將梵蒂岡與教廷一詞畫上等號。梵蒂岡是世界上最小的国家,面積僅0.44平方公里,因人口容易流動,人口從821至1380人不等,而常住人口約540人,民族以義大利人為主,梵蒂岡在地理上雖然是一個小國,但其在政治、文化上卻擁有世界性的影響力。1.固定的人民(permanent population)。构成国家的第一要素是人民。它是由个人组成的集合体,这里所说的人民可以属于不同的种族、可以具有不同程度甚至源流的文化、可以是不同的肤色、也可以说不同的语言,但是有一个条件必须是共同的,那就是 必须是生活在一个共同的社会中,而且必须是长久居住在共同社会中的人群。所以,“固定的人民”也可以说是“永久的居民”。一个国家的存在首先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固定的人民,这是一个社会能够称为国家的首要的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中国13亿人;梵蒂岡:最小的国家,因人口容易流動,人口從821至1380人不等,而常住人口約540人(另说1000人)。摩洛哥:几万人 2.确定的领土(defined territory)。领土是一个国家的固定的人民居住并赖以生存的地方,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国家都应当拥有确定的领土。但是国土的面积可以有大有小,世界上的国家中,有的领土很大,如俄罗斯联邦:1700多万平方公里,居世界首位。加拿大:990万;中国:960万.有的领土很小:梵帝冈市国的面积只有0.44平方公里。问题:如何理解国家拥有“确定”的领土?是不是说国家的领土边界必须确定无疑?国家成立时可否允许领土界线的不确定?国家拥有确定的领土并不是说国家的领土边界必须确定无疑,国际法中还没有规定国家领土的界线必须是明确划定的。按照国际法上的实践,国家的成立可以允许领土界线的不确定,甚至是存在争议。需要说明的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对于构成一个国家的效力不会因为政府统治权力有效性的暂时中断而丧失,正如奥本海指出的那样:“一个国家要求社会作为一个政治单位组织起来,以别于,例如,一个部落。但是,国家一旦建立起来,它的政府的有效性的暂时中断,例如在内战中,或由于交战国占领的结果,与国家的继续存在是不矛盾的。”4.主权(sovereignty)。主权的拥有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主权在国内指最高权力,在国际上是指不依赖于别的国家,不受别的国家的摆布。主权的存在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的主要体现是独立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的能力。主权是国际法上的一个比较关键的概念,由于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不同会造成对国际法一些基本关系的理解的不同。国际法产生的早期,强调主权的绝对性,主权高于一切,排斥国家在国际法上应该承担的义务。不过,近代以后,越来越强调国家主权的有限性,这种有限性主要是指主权行使的边界,而非“有限主权”的意思。有两个主要的意思:一是任何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使都是具有交互性的,也就是说主权的行使以不影响别国的主权行使为边界,体现在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宣言中的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之中;一是主权的行使以国际法上的义务的履行为前提,不能以尊重主权为借口逃避或者否认承担国际法的义务,例如不能以行使主权为理由进行破坏国内基本人权保障的活动,如种族清洗、屠杀平民等。(二)复合国(composite state)复合国,又称为国家的联合(union of state)。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构成的联合体,该联合体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根据其具体情况而不同。在国家的发展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四种复合国的形式,即:身合国(personal union)政合国(real union)邦联(confederation)联邦(federation)身合国(personal union),又称为君合国。是指两个主权的国家共同拥戴一个君主而形成的国家联合。它不具有国际人格,但是组成身合国的两个成员国都是国际人格者。如1714年-1837年的英国和汉诺威 政合国(real union)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缔结条约的基础上组成的国家联合体。又称物合国。它们同受一个国家元首的管理,制定共同宪法,设立行使一定联盟政府职能的共同机构,在对外关系中是一个主体。但各成员国的内政独立,各有自己的宪法、议会和政府。如18141905年瑞典与挪威的联合。(三)永久中立国 一般把中立国分为战时中立国和永久中立国。战时中立国也叫“局外中立国”。(广义)永久中立国(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也称为中立国是指在国际公约担保的情况下自愿约束自己,除了抵抗外来的攻击外,永远不与其他国家作战,不卷入战争或者从事任何可能使其直接或者间接卷入战争的任何行为。永久中立国是指无论在平时还是在战时,必须永久奉行中立政策的国家。当中立国宣布中立后,既要对交战国保持不偏袒的态度,也要对交战国的任何一方不得予以提供与战争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援助。世界上有几个永久中立国?瑞士;奥地利?比利时?老挝?柬埔寨?(四)梵帝冈市国(Vatican City State)拉忒兰条约(五)附属国 一般意义的国家之外还有所谓的附属国。历史上的附属国有两种形式,即附庸国和被保护国。附庸国(vassal state)是指在外交上完全或者大部分由另外一个国家代表,但是在国家内部事务上仍然享有独立地位的国家。被保护国(protected state)是指通过签约将自己交由一个强国保护的国家。被保护国一般属于弱国。三、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s)一、独立权(right of independence)二、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三、自卫权(right of self-defence)自卫作为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是指在国家遭到外来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武力措施进行反击的权利,自卫权一般认为来自于自保权,在传统的国际法上,自保权包括国家的战争权,也就是当国家认为其权利和利益有必要的时候,它可以通过战争的方式来取得或维护自己的权益以达成自保。四、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五、国家豁免(一)国家豁免概念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又称为主权豁免。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国家主权豁免是国家平等的必然结果,因为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Par in parem non habet imperium)的法律格言,任何国家都不能对其他主权国家实行管辖。同时,国家独立和国家尊严也是国家豁免的基础,国家豁免是一般承认的国际法原则。“交易号”案(二)国家豁免主体 国家 A.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 B.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C.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 D.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三)国家豁免的内容 A.管辖豁免 一国应避免对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并应为此保证其法院主动地确定该另一国根据第5条享有的豁免得到尊重。不得视为同意管辖:同意适用一国法律;援引豁免;主张权利或利益;出庭作证;未出庭 B.强制措施豁免 判决前的强制措施的豁免:查封、扣押 判决后的强制措施的豁免:查封、扣押和执行 同意行使管辖不构成默示同意采取强制措施判断标准判断标准 A.A.性质标准 性质标准(主要标准)(主要标准)B.B.目的标准 目的标准(次要标准)(次要标准)确定一项合同或交易是否为 确定一项合同或交易是否为“商业交易 商业交易”时,应主要参考该合 时,应主要参考该合同或交易的性质。但如果合同或交易的当事方已达成一致,或者 同或交易的性质。但如果合同或交易的当事方已达成一致,或者根据法院地国的实践,合同或交易的目的与确定其非商业性质有 根据法院地国的实践,合同或交易的目的与确定其非商业性质有关,则其目的也应予以考虑。关,则其目的也应予以考虑。例外:例外:A.A.国家之间进行的商业交易;国家之间进行的商业交易;B.B.该商业交易的当事方另有明确协议 该商业交易的当事方另有明确协议 C.C.当国家企业或国家所设其他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能 当国家企业或国家所设其他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能力:力:(a)(a)起诉或被诉;和 起诉或被诉;和(b)(b)获得、拥有或占有和处置财产,包括 获得、拥有或占有和处置财产,包括国家授权其经营或管理的财产,其卷入与其从事的商业交易有关 国家授权其经营或管理的财产,其卷入与其从事的商业交易有关的诉讼时,该国享有的管辖豁免不应受影响 的诉讼时,该国享有的管辖豁免不应受影响(2)雇佣合同(第11条)(3)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第12条)(4)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第13条)(5)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第14条)(6)参加公司或其它集体机构(第15条)(7)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第16条)(8)仲裁协定的效果(第17条)我国的实践 1979年湖广铁路债券案 仰融案 五厘金币债券案 中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 对等原则 六、国家和政府的承认(一)国家承认的概念 广义的承认是指国家对于在其对他国的关系中产生的任何事实和情势的一种接受。就国家和政府的承认而言,承认是一个现有国家对于一个新的国家或者新的政府的出现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二)国家的承认(recognition of state)国家想要获得承认需要满足两个基本的条件:第一,被承认的对象必须是一个国家实体,而不是其他类别的实体,也就是被承认的对象必须满足国家存在的四个要件;第二,被承认的新国家建立的政治基础必须符合国际法的原则。新国家的产生具有多种的形式,一般有独立、合并、分离和分立(解体)。(三)政 府 的 承 认(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实践上,对新政府的承认也是经常发生的事,新政府的产生一般有两种情况:正常的、依据宪法程序进行的政府更迭而产生的新政府和通过非宪法程序夺取政权(通过暴力或非暴力的方式)而建立的新政府。对政府的承认主要是指后一种情况下对新政府的承认,这种承认是在国际法上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四)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的承认 叛乱团体的承认(recognition of insurgent body)是指现存国家对一国内的反抗政府或进行起义的团体的承认。交 战 团 体 的 承 认(recognition of belligerent body)是指现存国家对一国内为政治目的而向本国政府发动内战的交战团体的承认。(五)民族解放运动的承认(recognition of national liberation movement)民族解放运动组织的承认是指既存的国家对旨在摆脱外国的奴役或者殖民主义的统治,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斗争的组织给予的承认。(六)不承认原则 一般认为,国家在国际法上并不承担承认的义务。但是,国家在某些情况下却要承担不承认的义务,这就是国际法上所谓的“不承认原则”。七、国家与政府的继承问题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权利和义务由于一个国际人格者发生某些变化而从该国际人格者转向另一个国际人格者的法律关系上的转移。(一)国家继承(state succession)国家继承是指当一国在国际关系上对其 范围内所享有的国际权利和承担的国际义务被另一国取代时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上的转移。1、条约的继承。2、国家财产的继承。3、国家档案的继承。4、国家债务的继承。(二)政府继承 政府继承是指前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给新政府的法律关系的转移。一般来说,只有是以非宪法程序取得政权并选择了与前政府完全不同的社会制度时,才发生政府继承问题。1、条约的继承。2、国际组织代表权的继承。3、国家财产的继承。4、债务的继承。八、国家责任一、国家责任概述1、国家责任的性质2、国家责任理论的演变3、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八、国家责任二、国家责任构成要件1、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2、国际不法行为的可归责性3、国家行为的内容 八、国家责任三、国家责任的免除1、同意2、对抗措施与自卫行为3、国家行为的内容四、国家责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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