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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第5章破产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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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第5章破产法课件.ppt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v 案情导入:v 甲企业是1988 年由县政府投资设立的国有企业,至2005 年累计负债达5000 余万元,自有资产只有2000 多万元,无法偿还巨额债务。于是,经县政府同意,甲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v 分析:1.甲企业作为债务人能否申请破产?v 2 什么是破产?企业破产的界限是什么?v 3.企业破产法的主要规定有哪些?如何进行破产财产的分配?v 一、破产的概念v 破产是在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是一种法律规定的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其目的在于通过破产的程序使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v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v 破产法是规定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人民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重整延缓清偿债务,避免企业法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v 三、企业破产的界限v 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偿债务。”v【思考5-1】企业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哪些情形,可以界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v A.债务人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者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务v B.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v C.债务人货币资金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务v D.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时间内持续不能偿还v 第二节 企业破产的程序v 一、企业破产申请和受理v(一)企业破产申请v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v(二)破产申请受理v 1.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v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v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 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v 2.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v 债务人活动暂停,不得个别清偿v【思考5-3】乙市的A 企业欠B 企业100 万的货款,迟迟不还。B 企业向合同履行地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A 向B 支付100 万元货款和5 万元违约金。判决书生效后,甲市人民法院应B 企业的请求,将A 的存货查封。与此同时,乙市人民法院受理了A 的破产申请。试分析此时甲市人民法院应当怎样做?B 企业应当怎样做?v(三)管理人v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v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v 二、债权申报v 若未在法院期限内申报债权,则视为放弃债权。v(一)法定申报期限v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 日,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v(二)延展申报期限v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v【思考】1 月10 日人民法院做出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并于当月20 日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发出公告,确定债权申报期限为60 日。债权人A 享有债权20 万元,只到5月15 日,在破产财产进行最后分配前提出了债权申报。试分析A 的申报是否有效?为什么?v(三)债权申报的要求p126v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v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v 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等,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v 4.管理人依法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v 三、债权人会议v(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v 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能以其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v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下列哪些事项不享有表决权?v A 通过和解协议 B 通过重整计划v C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v D 选举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v(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v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 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 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v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 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v【思考5-7】下列各项中,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有哪些?v A.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B.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v C.占债权总额1/4 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 D.管理人提议时v(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v 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v 特殊决议(1)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 以上;(2)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决议,按债权类型分组进行表决,由出席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 以上,为该组通过。各表决组均通过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v【思考5-8】乙公司被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按债权人的债权类型将债权人分成3 个组,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第1 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2/3 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2;第2 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1/2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第3 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2/3 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3/4。试分析债权人会议是否应该通过该重整计划?v 四、重整与和解v 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v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 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v【思考】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下列可以依法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人有哪些?v A.债务人 B.债权人 C.管理人 D.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 以上的出资人v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的股权,但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v(二)和解v 和解是指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商解决债务的协议。是否和解完全依照债务双方当事人意思而定。v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 以上。v A 企业被申请破产,有10 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1200 万元。其中债权人甲、乙的债权额总计为300 万元,以A 企业的房产足额抵押。该企业申请和解,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共8 位(包括甲、乙),试分析至少应有多少债权人、代表多少债权额通过,方可通过和解协议?v 3.和解协议的终止v 债务人有下列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拒不执行或者延迟执行和解协议;(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足以影响执行和解协议;(3)给个别债权人除和解协议以外的特殊利益;(4)转移财产、隐匿或私分财产;(5)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放弃自己的债权;(6)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等行为。v 第三节 破产宣告v 一、破产宣告v 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v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v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v 2.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v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v 二、破产财产与变价v(一)破产财产v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财产。v(二)撤销权、抵销权v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债务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v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 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v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 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v 人民法院于2007 年8 月20 日受理甲企业的破产申请,甲企业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有哪些?v A.2006 年5 月10 日,甲企业将价值20 万元的车赠送给乙企业v B.2006 年11 月20 日,甲企业放弃对丙企业的债权10 万元v C.2007 年3 月2 日,甲企业清偿了欠丁企业的债务50 万元(应于当年12 月1 日到期)v D.因拖欠A 公司货款一年款未还,经A 公司多次催要,双方于2007 年6 月10 日达到协议,以甲企业的厂房做抵押,偿还期延迟到当年的12 月10 日。v 2.抵销权v 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有权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在申请受理前1 年内恶意取得的除外。v 2007 年7 月10 日受理甲企业的破产申请,下列债权人哪些可以行使抵销权?v A.2006 年4 月2 日,债权人丁在已知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购入甲企业原材料,所欠货款50 万元一直未付v B.2007 年3 月1 日,债权人乙从甲企业购货20 万元,货款一直款付v C.2007 年8 月15 日,债务人A 公司以半价收购了B 公司对甲企业的债权20 万元,而成为甲企业的债权人v D.2007 年9 月20 日,管理人拍卖甲企业财产,债权人丙购得部分设备,欠甲30 万元v 四、破产财产的分配v(一)分配顺序v 破产财产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v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v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必须支付的各项费用。v 如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v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v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v 共益债务是指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财产时所负担或产生的债务。v 如因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v 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v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或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v 2.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基本保险金等;破产人欠除前项规定以外社会保险费用、破产人所欠税款,如欠交的失业保险等。普通破产债权。v【案例5-1】甲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有关清算情况如下:企业资产总额400万元,其中:已作为债务担保的厂房可变现价值80 万元,该厂房所担保的债务金额50 万元。企业负债总额800 万元,其中,应交税金15 万元,应付职工工资15 万元、社会保险费5 万元,应缴工商机关罚款5 万元。破产费用共计20 万元。试分析:(1)该企业的破产财产是多少?(2)破产债权是多少?(3)应如何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v A 公司于2007 年8 月10 日向当地法院提交书面破产申请,法院于8 月21 日裁定受理,并于8 月25 日将裁定书面通知该公司,9 月10 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接管该企业。该公司财产与债务情况如下:v 1.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为2800 万元。其中包括:(1)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300 万元;(2)管理人发现A 公司于上一年度11 月3 日无偿转让作价为150 万元的资产,遂向法院要求撤销,目前已收回该财产;(3)厂房价值800 万元已用于欠B 公司货款600 万元的抵押担保,款项尚未支付。v 2.A 公司全部债务为7350 万元,其中包括:欠发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260 万元、欠交税款80 万元;管理人于9 月1 日解除A 与甲企业所签订的一份合同,给甲造成150 万元的经济损失;诉讼费20 万元,管理人报酬30 万元,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50 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等20 万元。v 试分析:(1)此案中的破产申请人、法院受理及公告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2)破产费用是多少?共益债务是多少?(3)如何进行清偿?甲企业可获得清偿的数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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